超市飲料喝完再付款,被指盜竊還被要求十倍賠償,合理嗎?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20-11-15 11:16
這幾天,社交網絡上流傳一則視頻引發眾多網友的熱議:
一位母親帶着孩子在超市購物,因為孩子口渴難耐,這位母親情急之下就隨手從貨架上拿了一瓶飲料給孩子喝,結果在結賬的時候與超市老闆起了爭執。
超市老闆認為,這位母親的行為屬於盜竊,從而拒絕收款。
消息稱,這位母親在給孩子拿了飲料後,主動地拿着飲料瓶到櫃枱掃碼結賬,結果卻遭到了超市老闆的拒絕。老闆堅持認為,在沒有收款的情況下提前喝了飲料屬於是盜竊行為,並要求這位母親按照超市貼出的提醒“偷一罰十”進行十倍賠償。
這位母親卻並不接受,她覺得自己的行為沒有構成盜竊。

視頻在社交網絡上流傳開後,引起了網友們的關注和熱烈討論。
有不少網友表示,這樣先喝後付款的事情,自己也做過。



還有網友表示,超市老闆在這件事情上過於較真,應該予以通融,而且他也沒有罰款的權利。




但也有網友認為,超市開門迎客,並不表示所有不合理行為都應該被包容。


對於此事,在抖音平台上,有律師人士發佈視頻分析稱,事件中這位母親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原因在於未付款前,她對於超市中的貨物不具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因而需要賠償。
不過超市方提出十倍賠償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位母親只需要賠償實際損失即可。本事件中的實際損失就是那瓶飲料的價格,“當這位母親拿着空瓶去櫃枱結賬的時候,她已經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履行了賠償義務。”

也有律師人士表示,“關於盜竊,八個字很重要——非法佔有和秘密竊取。我們分別來看,家長拿着飲料瓶去櫃枱結賬,這是公平交易,何來非法佔有;喝完飲料,不是把瓶子藏起來,不是從非購物通道離開,而是在佈滿攝像頭的超市裏拿着瓶子去結賬,這又何來的秘密竊取呢?”
相關律師提到,“超市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不讓走,涉嫌非法拘禁罪,我們反而可以報警。”

據南京新聞綜合頻道《直播南京》欄目14日報道,記者就此事聯繫到南京鏡見律師事務所律師餘蝶。
她給出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相關規定,構成盜竊罪必須滿足犯罪形成的四要件,“也就是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客觀行為和主觀要件。”
餘蝶律師説:“在這個事件中,這位母親在使用商品的時候懷揣的是一個自己後續會付款、正常交易的心理,所以不能認為她是具有非法佔有、侵佔超市財產的這麼一個主觀要件的,這樣一來也就肯定不會構成犯罪。”

此外,從《合同法》的角度講,超市與前來購買的顧客之間會形成買賣合同的關係。
在這起糾紛中,超市將飲料擺放在貨架上並明碼標價就是要約的意思,母親從貨架上將飲料拿下來的行為視為承諾,此時合同已經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後,顧客需要何時履行義務並沒有明確約定,因此也很難認定這起糾紛中這位母親的民事責任。
相反,整件事情中超市老闆的行為才值得商榷。
餘蝶律師説,“超市作為付款義務的接受方,他是阻礙了對方付款義務的履行,並且以此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明顯是不合理的。‘偷一賠十’這種條款是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的。第一,罰款權是一種公權力,超市它不是一個行政機關,也沒有被法律賦予罰款權,所以它無權罰款。第二,超市沒有權利對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認定。”

餘蝶律師建議,今後消費者遇到類似的糾紛可以報警,或者在事前就跟超市方做好溝通,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提前使用商品。
另據北京青年報13日報道,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的於寒律師也認為,這一事件中孩子母親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她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侵佔店主財物的故意;客觀上講,發生爭執的地方尚在超市內,屬於超市老闆可以控制的範圍,且女士主張付款。
對於有觀點認為在超市購物先結賬再使用是約定俗成的慣例,於寒律師表示,“這觀點不能一概而論,以在餐廳用餐為例,有的餐廳是用餐後付款結賬,也有的餐廳是先付款後用餐。”
那麼是否可以適用於《侵權責任法》呢?
於寒律師這樣回答:
構成侵權責任的主要條件是存在過錯。依前述,事件中的這位母親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其從貨架上取得飲料時,其和超市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達成,其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項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為本身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