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人員一律通報單位社區_風聞
那一剑风情-命中有时终须有,命中无时莫强求2020-11-16 23:49
近日,長沙一社區張貼的一紙通告引發關注。通告上寫明,“為淨化社會空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將對賣淫嫖娼人員除法律處罰外一律將其違法事實通報單位、户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和家庭成員。”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是整治社區違法行為的一種“特殊手段”,目前效果比較明顯。
該通告是由長沙市嶽麓區商貿城社區和望城坡派出所貼出。無論是社區領導,還是轄區民警都直接表示,這樣做就是要敲山震虎,要想要做這些事的人有所顧忌。網友質疑此舉侵犯了當事人隱私,社區領導回答,這些信息並沒有公開,“不做這些事情就不存在”。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按照該領導的邏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有本事違法,又何懼被人知道。從效果上看,這條舉措,確實抓住了犯事者的“痛點”。一想到自己的醜事被告知社區和單位時的那種無地自容的感覺,相信沒有幾個人敢心存僥倖、鋌而走險。曾經烏煙瘴氣的小區立馬變得風清氣正,難怪會有居民拍手叫好。然而,效果明顯並不代表手段合理,也不能賦予警方執法的底氣和正當性。將“通知單位社區”作為對賣淫嫖娼者的懲罰,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在法理上也經不起推敲,有濫權之嫌。
如何懲罰賣淫嫖娼者,法律規定得明明白白,輕則罰款,重則拘留,或兩者並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於嫖娼情節較輕,處500元以下罰款的,無需公安機關通知家屬;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但如果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公安機關可以不通知。
從頭至尾,法律都沒有規定,對於賣淫嫖娼者,公安機關可以或者應當通知社區或單位。通知家屬尚且需要當事人的配合,何況通知其他人?可以説,涉事警方對涉黃行為的雷霆打擊, 其實於法無據,是不折不扣的法外設權行為。
從立法原意上來説,當事人犯事被拘留後,公安機關通知家屬,本是對他權利的一種保護,讓家屬知道其去向,及時送去生活用品。中間若有權利受損,還有人為他尋求救濟。這是公安機關的義務,也是人性化執法的體現。現在倒好,原本用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舉措,變成了一項披着義務外衣下的特權,一項殺傷力巨大的懲罰措施,不僅要通知家屬,還要通知社區和單位。社區領導口口聲聲稱這些信息沒有公開,那他是否能保證,當事人的隱私能得到徹底的保護,不會有風言風語流出去?當事人的單位不會對他另眼相待,個人的前途不會因這一“污跡”受阻?
該通告貼在店鋪門口和居民樓牆壁上。附近居民稱,相關通告已經粘貼了一兩個月。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任何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都要遵循兩條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即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二是合理性原則,即行政行為必須要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如何做到合理呢?除了動機要正當外,還要注重權利與義務、個人損害和社會所獲得利益、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否則就構成行政不當。
從這個標準來看,將賣淫嫖娼行為通知社區和單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至少社區和警方沒有就當事人的各項權益進行審慎的權衡。賣淫嫖娼行為固然令人不恥,但是不是就要無視當事人的權利進行擴大打擊?強制通知社區和單位,後果更不堪設想,嚴重者可能會讓人名譽不保,前途黯淡,甚至遭遇“社會性死亡”。可以説,這是一種比拘留、罰款更為嚴酷的道德處罰,一種變相的“恥辱罰”。當事人所支付的違法成本,所承受的代價,遠遠超過了賣淫嫖娼行為帶來的社會危害。
事實上,在以往的相關執法中,很多地方都會選擇對當事人利益損害最小的通知方式,或者讓當事人自己來決定通知對象。這既是受法律所囿,也是出於一種樸素的人本關懷,不希望一個人一時的過錯而無法見容於社會,一輩子在陰影下生活。如果一個人因為一次違法行為,而弄得身敗名裂,被逼得走上絕路,豈不是得不償失?若“通知”行為所帶來的破壞性大於其收益,那這種程序性的規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立法也好,執法也好,必須以人為中心。如果為了一時的整治效果,就不計成本、不惜代價對犯錯者予以打擊,不僅超越了公權力的界限,動機上也難言正當。如果説賣淫嫖娼有傷風化,那麼這種法外設權行為是一種更為嚴重的污染,對法律、人心造成的危害,遠遠超過了個案的不道德,還望相關部門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