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公佈行政命令,禁止美國主體投資“中共涉軍企業”證券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0-11-16 21:35
走出去智庫觀察
美國當地時間11月12日,特朗普簽署行政命令,禁止美國主體採購“中共涉軍企業”公開發行的證券、衍生證券等金融產品。據路透社報道,該規定可能會影響到包括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31家中國企業。多家“中字頭”上市公司近日發佈公告披露相關影響。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北京大成總部高級合夥人蔡開明認為,中美關係持續緊張,結合該行政令對“中共涉軍企業”清單認定事宜的寬泛授權,美國國防部可能會進一步將中國相關的頭部企業納入清單,以實現精準打擊。相關企業應充分評估該行政令對企業自身及集團內部子公司相關融資活動的影響,同時立即着手建立/健全相關領域的合規工作,避免日後遭受重大利益損失。
中國企業如何應對美國最新行政令?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蔡開明等律師的分析文章,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閲。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值得注意的是,美國1999財年NDAA第1237條規定,“中共涉軍企業”清單應由美國國防部部長經與司法部部長、中央情報局局長以及聯邦調查局局長進行磋商後公佈,決策主體並未包含財政部部長。此次美國財政部參與“中共涉軍清單”的磋商,將在很大程度上增強美國政府對涉及美國境內資本市場交易的中國企業的精準打擊。
2、美國主體將無法對被列入該行政令項下的“中共涉軍企業”進行股權、債券等投資,但該行政令並未阻止“美國主體”與該等企業進行購買證券之外的其他交易,例如貨物買賣、服務提供、知識產權合作等。相關企業應準確識別該行政令的禁令邊界,避免過度恐慌而造成過度合規,影響企業的經濟利益和整體佈局。
3、由於美國國防部“中共涉軍企業”的認定極為主觀且無量化標準、無法提前預計也很難予以避免,因此美國主體由於該行政令一旦引發相關違約行為,後續處置將極為棘手。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開明 阮東輝 馮毓茜 劉紅梅 陳怡菁
美東時間2020年11月12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在白宮官網發佈《關於應對與“中共涉軍企業”相關的證券投資威脅的行政命令》(因該行政命令尚未編號,以下簡稱“該行政令”),旨在禁止美國投資者參與“中共涉軍企業”的境內外證券融資。
該行政令指出,越來越多的中國私營企業參與了中國政府的軍事及情報建設,而該等公司通過向在國內外公開交易出售證券來籌集資金,其中包括來自美國的投資者。美國政府擔憂中國政府將繼續以前述方式利用美國資本為自身軍事、情報及其他安全機構發展提供資源和便利,包括開發和部署先進的常規武器或針對美國開展“惡意的網絡行動”等,直接威脅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經濟發展。此外,據《華盛頓郵報》報道,該行政令也借鑑了共和黨參議員盧比奧(Macro Rubio)於10月份提交的,旨在阻止被美國政府列入黑名單的中國企業進入美國資本市場的提案。
我們此前撰文《20家中國企業被美國防部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 或將面臨進一步調查及限制》及《11家中國企業被美國防部新增至“中共涉軍企業”清單或將被採取IEEPA項下的調查及限制措施》(點擊藍色文字可打開鏈接),分析31家企業被認定為“中共涉軍企業”的影響以及應對建議。兩篇文章中,我們曾預測證券領域將成為美國對上述企業開展打擊的一個有力工具。如我們所推測,特朗普政府通過頒發採購證券的禁令對包括上述31家企業在內的中國頭部企業實施了第一輪實質性打擊,也拉開了後續其可能針對“構成中國商業或國防工業的重要根基的實體”開展打擊的序幕。
一、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擴大了“中共涉軍企業”的理論範圍
該行政令第4(a)(i)(ii)(iii)條規定,“中共涉軍企業”包括以下三類企業:
1、第一類:截至行政命令頒佈之日,已被美國國防部部長根據《1999年國防授權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1999財年NDAA,後經2001年NDAA與2005財年NDAA修訂)認定為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屬地內運營、且列於該行政令的附錄中的“中共涉軍企業”。
此前,美國國防部曾分別於美東時間2020年6月24日及8月28日將共計31家中國頭部企業列入了“中共涉軍企業”清單,涉及航空、工程建設、通訊、人工智能、電子、核工、兵器、鐵路、船舶及石油化工等多個領域。
截至本文完成時,美國白宮、《聯邦公告》暫未公佈該目錄,我們判斷前述31家企業都極有可能被列入附錄中從而被納入該行政令的打擊範圍。我們注意到,截至11月16日,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中車以及中國交建皆發佈公告表示正在就該行政令對公司的潛在影響進行綜合評估。
2、第二類:美國國防部部長經與財政部部長協商後,根據1999財年NDAA(後經2001年NDAA與2005財年NDAA修訂)認定為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屬地內運營的“中共涉軍企業”(即此時尚未被認定,但將在未來被認定為“中共涉軍企業”)。
(1)首次明確財政部部長有權參與“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磋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1999財年NDAA第1237條規定,“中共涉軍企業”清單應由美國國防部部長經與司法部部長、中央情報局局長以及聯邦調查局局長進行磋商後公佈,決策主體並未包含財政部部長。該行政令將財政部部長納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有權磋商部門,實屬首次。
此外,今年8月,正是美國財政部與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敦促美國政府收緊對中國企業上市的披露要求。因此,我們判斷美國財政部參與“中共涉軍清單”的磋商,將在很大程度上增強美國政府對涉及美國境內資本市場交易的中國企業的精準打擊。
(2)“中共涉軍企業”的認定標準
目前,涉及“中共涉軍企業”界定的美國法律主要包括:
· 1999財年NDAA第1237節規定,“中共涉軍企業”是指:1)國防情報局1990年9月編號VP–1920–271–90以及1995年10月編號PC–1921–57–95出版物(及後續更新)中列明的任何實體;2)任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所有或控制並參與商業服務、製造、生產或出口活動的實體。其中,“人民解放軍”是指中國的海陸空部隊、警察、中國政府的情報部門,以及上述機構的任何成員。
· 2005財年NDAA第1222節對1999財年NDAA中“中共涉軍企業”的範圍進行了擴充,包含1)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政府部委所有、控制或者隸屬於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政府部門;或者由中國國防工業基地所屬單位所有或控制的,並且2)參與商業服務、製造、生產或出口活動的實體企業;
· 2018年12月修訂的美國聯邦法規48 CFR § 252.225-7007《禁止從“中共涉軍企業”採購特定物項》(Prohibition on Acquisition of Certain Items from 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將“中共涉軍企業”定義進一步擴展為:不論地理位置如何,1)構成中國商業或國防工業的重要根基(commercial or defense industrial base)的實體(包括該實體的子公司或關聯機構);或者2)由中國政府或武裝部隊所有、控制或與其存在關聯的實體。
由此可見,美國政府利用“中共涉軍企業”清單及禁止證券採購的該行政令來打擊中國頭部企業將變得極為便利。未來,不排除國防部部部長進一步將特定商業領域內的頭部企業納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可能性。
3、第三類:美國財政部部長依據1999財年NDAA第1237(b)(4)(B)條,認定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所有/控制並參與商業服務、製造、生產或出口活動的主體;或系已被認定為“中共涉軍企業”的子公司(subsidiary)。
需注意,此處直接授權美國財政部部長認定“中共涉軍企業”,同時限縮了本已由2005財年NDAA擴大的“中共涉軍企業”的範疇,如未納入“由中國國防工業基地所屬單位所有或控制並參與商業服務、製造、生產或出口活動的實體企業”。另外,**該行政令中規定的“子公司”並未侷限於直系子公司(first-tier subsidiary),因此可能包含下一層級的孫公司(second-tier subsidiary)等所有下屬公司。**在此情況下,該行政令將對中國企業參與美國資本市場造成相當廣泛的影響,尤其是“中共涉軍企業”清單中的集團公司。
(二)禁止與“中共涉軍企業”開展證券及相關交易(以下簡稱“禁令”)
1、主要內容
根據該行政令第1(a)(i)-(ii)、1(b)、1(c)條的規定,禁令及過渡期規定為:
(1)自美東時間2021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起,任何美國主體(US Person),不得與上述第一類“中共涉軍企業”公開發行的證券、其衍生證券及用於為該等證券提供投資機會的證券進行“任何交易”(any transaction,該行政命項下僅指購買行為,詳情請見下文分析),但在美東時間2021年11月12日之前,僅為全部或部分剝離其自此條禁令生效前持有的第一類“中共涉軍企業”的證券,而進行有償購買(purchase for value)或銷售的除外。
(2)自根據該命令被認定為上述第二類、第三類“中共涉軍企業”之日起60日後的美東時間上午9時30分起,任何美國主體不得與**上述第二類、第三類“中共涉軍企業”**公開發行的證券、其衍生證券及用於為該等證券提供投資機會的證券進行“任何交易”(同上),但截至認定作出之日起365日內,僅為全部或部分剝離其在此條禁令生效前持有的第二類/第三類“中共涉軍企業”證券,而進行有償購買或銷售的除外。
2、深度解讀
(1)“美國主體”的定義
根據該行政令第4(b)(c)(f)條的規定,禁令針對的“美國主體”**包括個人(individual)、實體(entity)或美國境內的任何主體。其中,“個人”包括美國公民與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外籍公民;“實體”包括依據美國聯邦法或州法成立的政府或政府機構、合夥企業、協會、信託、合資企業、公司、集團、子集團(subgroup)或其他組織。**根據這一要求,美國個人、投資公司及其他類型的投資方將不得購買已被認定和未來將被認定為“中共涉軍企業”的證券。特別地,針對養老基金(如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及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等一貫配置了中國股債的一攬子投資組合而言,此次禁令禁止了其將“中共涉軍企業”的股票、證券作為成分股或投資標的。
值得注意的是,該行政令針對的主體僅為“美國主體”,除下文提及的反規避和共謀行為外,並不擴張涉及其他外國主體。也即該行政令並不禁止美國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例如歐盟的投資機構或中國國內的投資機構)對被認定為“中共涉軍企業”的證券交易。
(2)“證券”的廣泛定義
該行政令項下的“證券”比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定義更加廣泛,1)包含《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定義,即所有票據、股票、庫存股、證券期貨、以證券為基礎的互換、債券、公司(信用)債券、任何利潤分享協議或者石油、天然氣或其他礦產提成費或者租賃項下的權益、參與權證書、任何擔保信託證書、可轉讓股份、投資合同、有表決權的信託證書、證券存託憑證,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就外幣達成的任何看跌期權、看漲期權、跨式期權、選擇期權或特權,或者被視為“證券”的任何工具,或者上述任何一項的權益或者參與權證書、暫時或臨時證書、憑證、認股權證、認購權或購買權等;2)以及被《證券交易法》排除的貨幣或承兑期在9個月內(不包括寬限日期或者到期日受到類似限制的續展到期日)的任何票據、匯票或銀行承兑匯票。
美國主體將無法對被列入該行政令項下的“中共涉軍企業”進行股權、債券等投資,但該行政令並未阻止“美國主體”與該等企業進行購買證券之外的其他交易,例如貨物買賣、服務提供、知識產權合作等。相關企業應準確識別該行政令的禁令邊界,避免過度恐慌而造成過度合規,影響企業的經濟利益和整體佈局。
(3)“交易”的限縮定義
該行政令第4(e)條規定,**“交易”特指有償購買公開發行的證券。**理論上,該行政令僅禁止對“中共涉軍企業”證券的新投資,並未針對持有或銷售“中共涉軍企業”證券的行為。**而這或許與該行政令中美國主體需在“豁免期”內完成相關證券的有償購買或銷售的規定存在一定矛盾。**因此,持有或銷售“中共涉軍企業”證券的行為在該行政令項下的法律意義,有待美國財政部未來作出進一步解釋。
(4)輻射範圍廣泛
此次頒佈的行政令所禁止的交易並未限定於“中共涉軍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上開展的證券及其相關交易,而是包括在任何地域公開發行的證券(例如美國主體購買“中共涉軍企業”在香港聯交所、新加坡等地公開發行的股票或證券)及以任何形式進行的購買交易(例如美國投資機構通過QFII機制參與“中共涉軍企業”在中國境內市場的證券交易)。
(5)過渡期及豁免期的規定
前述禁令規定了2個月的過渡期,美國主體可在過渡期內開展該禁令所禁止的購買行為:1)針對第一類“中共涉軍企業”而言,2個月的過渡期自該行政令發佈之日起(2020年11月12日)截至2021年1月11日;2)針對第二類、第三類“中共涉軍企業”而言,2個月的過渡期為自其被列為“中共涉軍企業”之日起的第60日。
除過渡期外,該行政令還設置了10月的豁免期,“美國主體”可在豁免期內以剝離為目的有償購買或銷售相關證券:1)針對第一類“中共涉軍企業”而言,10個月的豁免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算截至同年11月12日;2)針對第二類、第三類“中共涉軍企業”而言,10個月的豁免期自其被列為“中共涉軍企業”之日起61日起算截至前述認定作出之日起的第365日。
雖然該行政令僅禁止美國主體在寬限期屆滿後購買“中共涉軍企業”公開發行的證券,因此理論上存在美國主體在寬限期內(大量)購買並在日後交易(包括出售)的可行性,但業內人士推斷美國主體會在寬限期內集體拋售已購的“中共涉軍企業”相關證券,或會造成上述企業市值縮水、甚至可能引發市場恐慌。
(三)反規避及禁止共謀條款
根據該行政令第2(a)和(b)條的規定,禁止實施如下規避或共謀的行為:1)在美國境內/由“美國主體”實施,規避前述禁令或以規避前述禁令為目的,違反或試圖違反前述禁令的交易;2)禁止任何為違反前述禁令而實施的共謀行為。
該反規避及禁止共謀條款同時適用屬地、屬人、保護三項管轄原則:
一方面,作為禁令“屬人及屬地管轄原則”的應有之義,不得在美國境內實施且“美國主體”不得(在境內外)實施任何規避禁令的行為。例如,“美國主體”以購買離岸基金的方式間接投資“中共涉軍企業”的相關證券產品,將很有被認定為規避行為。
另一方面,**美國境外的任何主體不得提供任何有助於“美國主體”規避該行政令的行為,包括任何形式的服務或支持。**以中國A股市場為例,據公開渠道檢索,2018年8月15日中國證監會宣佈允許以下兩類人員在境內開立A股證券賬户:1)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2)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並參與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也就是説,在中國境內為美國主體提供服務以購買“中共涉軍企業”證券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禁令的共謀行為”,繼而遭受相關處罰。例如某證券公司在明知中國主體A系美國主體B的代表/代理人的情況下,協助A購買“中共涉軍企業”證券。
(四)作為牽頭執行機構,財政部可制定例外許可證程序
1、行政執法職權
根據該行政令第3(a)條的規定,美國財政部部長有權經與美國國務卿、國防部部長、國家情報局局長以及財政部長認為適當的其他行政機構負責人協商後,頒佈規則/條例或採取其他行動,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授予總統的一切權力,以實現該命令的相關規定。另外,該條款還要求美國政府部門聯動執法,以執行該行政令。
值得注意的是,1999財年NDAA第1237(a)(1)條規定,針對“中共涉軍企業”在美國開展的商業活動,總統有權根據IEEPA實施進一步調查及制裁,制裁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外匯、證券等交易、金融往來等,且在調查期間,總統有權對任何受到美國法律管轄的資產實施凍結,該行政令將授予總統的權力下放給了美國財政部部長。
另外,IEEPA規定了違反美國製裁規定面臨的行政和/或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通常是嚴格責任**(對於中間服務商,共謀責任是過錯責任,詳情請見下文分析),**只要違反規定,即可能受到懲罰,不需要證實相關主體有違法意圖或認知。行政處罰包括最高307,922美元(按通脹調整)或交易金額兩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判定,需要證實違反規定的主體有犯罪意圖或認知。刑事處罰包括最高1,000,000美元或違法獲益/造成損失的金額兩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的罰金,且犯罪的自然人或負責的高管可能會面臨最長20年的監禁。
2、例外許可證程序
特別地,根據該行政令第3(b)條的規定,前述規則/條例可制定對該命令禁止的交易發放許可證的程序。但美國財政部部長在頒發該類許可證前需與美國國務卿、國防部部長及國家情報局局長協商。該行政令並未對此等許可證申請程序進行進一步的闡述,但根據我們在美國出口管制方面的實踐經驗,預計此類例外性許可證同樣會傾向於美國主體的利益,且可能被許可的交易範圍十分有限。如美國商務部曾5次延長華為臨時通用許可證(TGL),允許美國公司繼續與華為開展相關業務,旨在在相關美國公司確定替代供應商前,最大程度地降低對美國相關公司的經濟利益以及美國農村地區無線網絡運營/發展的影響。截至本文完成時,美國財政部除在官網轉載該行政令消息外,尚未公佈有關“中共涉軍企業”交易許可證申請的相關程序,相關企業還需密切關注其未來將頒佈的配套細則。
另外,根據前述反規避及禁止共謀條款,許可證申請過程中若披露不充分或故意隱瞞相關交易內容,以及獲頒許可證後超越許可證授權範圍與“中共涉軍企業”開展相關證券交易的,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規避或共謀違反禁令的行為。
二、法律風險分析及應對策略
(一)“中共涉軍企業”面臨喪失美國投資者以及在境外市場退市等風險
由於該行政令所禁止的交易並未限定於“中共涉軍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上開展的證券及其相關交易,亦包括在美國境外公開交易的證券及其衍生品,因此,對於被列入該行政令附錄中的“中共涉軍企業”,其將面臨喪失所有美國投資者的風險。**即使其證券不在美國市場發行流通,如果相關的美國投資者根據該行政令的要求不再購買其證券,可能會出現美國投資者短期內大量/全部拋售所持證券的情況。由於境外不同市場間以及境內外市場間存在傳導效應,美國投資者的拋售行為可能會引發全球範圍內其他投資者的跟風拋售,進而嚴重影響相關企業的商業價值。因此,“中共涉軍企業”1)在境外公開交易市場的證券市值可能會受較大沖擊,2)在中國境內市場的證券市值亦會受到波及,**3)還可能引發債券違約(預期/實質)的風險。
特別地,若未來公佈附錄涵蓋了境外上市或發債的“中共涉軍企業”,投資者的拋售行為可能導致企業公開發行流通的股票/證券低於一定的比例,進而面臨強制退市的風險。以美國為例,據公開渠道檢索,被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及中國聯通均在美國發行了存託憑證(代碼分別為CHL、CHA及CHU)。中國鐵道建築集團有限公司也在美國場外交易市場發行存託憑證。另外,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旗下也有兩家企業已在美上市(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與中國金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於上述企業,其很有可能面臨自美國市場退市的風險。**另據報道,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近期正在境外發行美元債券,該等發債行為很有可能由於該行政令的禁止性規定而導致相關美國主體面臨違約。但由於美國國防部“中共涉軍企業”的認定極為主觀且無量化標準、無法提前預計也很難予以避免,因此美國主體由於該行政令一旦引發相關違約行為,後續處置將極為棘手。
值得注意的是,該行政令還提及將制定規則,對特定禁止性交易頒發例外許可證。我們建議31家“中共涉軍企業”(尤其是在美上市/發行證券的重點企業),持續關注美國財政部的相關動態,及時瞭解未來頒佈的配套規定/指南,並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積極申請許可證,爭取在最大程度上減少相關損失。
(二)中間服務商可能面臨合規風險
該行政令禁止共謀條款的受限對象不僅是“美國主體”,而是任何主體。因此,在證券交易流程中,承擔承銷商角色的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協助結算的支付代理行等中間服務商,為美國投資者提供的與“中共涉軍企業”證券相關的服務/支持或將有可能被認為是與美國投資者共謀違反該行政令的行為。特別是部分證券公司的國際關聯公司還運營港股及美股相關業務,日常經營中涉及美國投資者的可能性會更大,相應風險也會增強。
特別地,如前所述,區別於該行政令項下承擔嚴格責任的“美國主體”,**對於中間服務商而言,共謀責任是過錯責任,**即若能證明沒有主觀故意則可進行有效抗辯,避免美國的相關處罰。我們認為,**良好的合規體系以及個案中充分的盡職調查是證明服務商不存在主觀故意的重要證據,因此各證券服務機構應即刻開展合規工作,排查可能違反本行政令的風險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包銷模式下,承銷商實質上處於投資者的地位,若符合“美國主體”等條件,其違反該行政令的行為將承擔嚴格責任。
因此,該等中間服務商應立即開展合規掃描,評估相關涉美業務的合規風險,儘可能降低被認定為“共謀違反該行政令”的可能性。目前而言,該等中間服務商在為“美國主體”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時,應謹慎進行盡職調查,清晰判定合規邊界,避免“美國主體”以任何方式參與被列入該行政令的附錄中的“中共涉軍企業”的證券業務。對此,我們建議:
(1)不為被列入該行政令附錄中的“中共涉軍企業”在美國進行證券業務提供任何承銷服務;
(2)通過內部合規措施,避免美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參與被列入該行政令附錄中的“中共涉軍企業”在中國境外(不含美國)的證券業務;
(3)通過內部合規措施,避免美國投資者直接間接參與被列入該行政令附錄中的“中共涉軍企業”在中國的證券業務(例如QFII);
(4)在今後開展業務時,要求投資者提供股東穿透情況,審查投資者是否為“美國主體”或與“美國主體”存在關聯關係並進行相關風險提示。同時可以考慮在相關合同條款中,根據自身業務情況納入合規承諾與損害賠償條款,例如“若因外國政府政策變化導致無法預見且不可避免的事項,如貴方被列為‘中共涉軍企業’,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需承擔……”
(5)避免過度合規,對於該行政令未禁止的非證券業務,中間服務商在履行好合規措施後仍可繼續提供服務。
(三)美國或將利用“中共涉軍企業”清單進一步打擊中國頭部企業
今年8月以來,美國以各種理由頻頻向中國頭部企業發難。8月5日,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宣佈擴大“淨網”行動(Clean Network),直指中國的應用程序開發商/應用商城/雲服務企業/電纜企業,尤其“點名”了阿里巴巴集團的雲計算服務;8月6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分別簽發解決TikTok及微信構成的威脅共兩項行政命令,並將於45日後禁止涉及上述主體的涉美交易;9月18日,美國商務部在《聯邦公告》上公佈TikTok及微信禁令細則(後續由於美國加州和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宣佈的臨時禁止令而被暫時擱淺);10月15日,路透社報道稱美國國務院已向白宮提議,要求在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夕將其加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
考慮到近期愈發緊張的中美關係,結合該行政令對“中共涉軍企業”清單認定事宜的寬泛授權,美國國防部可能會進一步將前述美國特別關注的重點企業以及重點領域內的頭部企業納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以實現美國政府對中國科技和經濟的精準打擊。相關企業應綜合自身的業務體量規模、行業屬性、與美國的關聯度及依賴度等因素,充分評估該行政令對於企業自身及集團內部子公司相關融資活動的影響,妥善處理相關業務,同時立即着手建立/健全相關領域的合規工作,避免日後遭受重大利益損失。
(四)“中共涉軍企業”可能面臨美國開展的進一步調查
如上文所述,基於該行政令的授權,美國財政部部長有權根據IEEPA行使以下權力:
(1)調查受美國管轄的資金流動(如外匯交易、銀行間轉賬、貨幣或證券的進出口);
**(2)調查、監管受美國管轄的財產或禁止該等財產的相關交易;**以及
(3)當美國遭遇武裝敵對行動或者外國(或外國國民)的襲擊時,沒收被認定策劃、批准、協助或參與該等事件的任何外國人或組織或者任何國家的受美國管轄的任何財產並以符合美國利益的方式進行處理。
可以發現,美國財政部部長有權對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中國企業開展進一步調查並實施經濟制裁,限制/禁止包括外匯、證券交易等在內的金融往來,且在調查期間對該等企業有任何美國連接點的財產及財產性權益施加各種限制。
我們建議前述31家此前已被列入“中共涉軍企業”清單的企業考慮與美國國防部及相關部門進行諮詢與磋商,爭取從清單移除的機會。而根據1999財年NDAA第1237(b)(2)條的規定,美國國防部部長應與司法部部長、中央情報局局長和聯邦調查局局長進行磋商,以決定是否將相關實體從該清單上予以移除。鑑於實踐中並無在先案例,因此具體的移除程序目前仍不清晰,建議前述企業密切跟蹤美國的立法動向。
(五)“中共涉軍企業”可能會被列入美國其他的黑名單
另外,“中共涉軍企業”需警惕美國執法部門實施進一步的打擊。該行政令清晰顯示“中共涉軍企業”已是美國法律工具打擊的重點企業,不排除美國的執法部門(例如OFAC、BIS)將針對該等企業進行進一步的聯合打擊,例如進一步將“中共涉軍企業”清單中的部分中國企業列入SDN清單和/或實體清單。因此,“中共涉軍企業”應以該行政令作為警示信號,全面梳理自身現有和過往業務情況,甄別該等業務是否可能違反了美國經濟制裁、出口管制、反商業賄賂等具有極強域外效力的法律規定,是否可能被美國執法部門以此為依據對其開展調查或者施加處罰,並根據內部甄別結果做好風險預防與替代方案,並對內部高風險企業做好必要的隔離,防止風險的擴大擴散。
腳註:
1.參見: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technology/2020/11/12/trump-bans-investment-china/
2.第一批(20家):中國航空工業、中國航天科技、中國航天科工、中國電子科技、中國兵器裝備、中國船舶重工、中國船舶工業、中國兵器工業、海康威視、華為、浪潮、中國航空發動機、中國鐵道建築、中國中車、熊貓電子、中科曙光、中國移動、中國核電、中國核工業以及中國電信;
第二批(11家):中國建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中國東方紅衞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國核工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參見: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s/2020-11-15/doc-iiznezxs1997922.shtml
4.2020年8月6日,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PWG)曾發佈《關於保護美國投資者防範中國公司重大風險的報告》,建議針對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無法實施檢查的轄區(包括中國),提高上市門檻、加強信息披露要求、強化投資風險提示,並要求已在美上市公司最遲於2022年1月1日前滿足PCAOB開展檢查的相關要求。
5.根據內外網檢索,暫未查詢到該等出版物的更新情況以及VP–1920–271–90中列明的清單。但根據下文Larry Wortzel的評論文章,PC–1921–57–95列出了64家中國企業,其中本次被列入清單的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China National Nuclear Corp.)、中國北方工業集團(China North Industries Group)以及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被列為與部分上述企業有業務往來的“解放軍部門”(PLA departments)。
6.注: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英文簡稱,QFII機制是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到境內投資的資格認定製度。
7.包括“清潔運營商”、“清潔應用商店”、“清潔應用程序”、“清潔雲”及“清潔電纜”五項重點內容,並提出:取消中國電信運營商在美國的營業執照;禁止中國的手機應用程序;防止中國智能手機生產商預裝美國的流行應用程序;防止中國公司提供的雲服務竊取美國公民的敏感個人信息和美國公司的知識產權;限制中國公司競標海底電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