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兒離世、親戚冷漠,八旬老人把300萬房產送給樓下水果攤主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1-16 20:08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如果告訴你,一位年過八旬的老人,把自己300萬房產留給樓下水果攤的店主,你會怎麼想?
而且,這位店主也成為了老人的臨終監護人,負責照顧他的生活起居。
這不是騙局,也不是黃昏戀,而是老人思慮許久後的抉擇——將餘生託付給一位“陌生的親人”。
而讓這位老人的意願得到法律認可的制度,叫做“意定監護”,一個讓人們提前決定身後事的制度。
現居上海的馬林(化名)是一位退休工人,今年已有88歲高齡。
2017年的一天,他做了一個讓親朋鄰里都無法理解的決定。
他把所有遺產,留給了家附近的水果攤主小遊(化名)。
“小遊和我不是親戚,無親無故。”

小遊來自河南,今年35歲,幾年前與妻子和三個孩子來上海賣水果,一家人住在水果攤旁的簡易棚裏。
三年前,小遊一家搬到了老人家中,和他一起生活。

(小遊和他的女兒與馬林一起用餐)
當馬林決定將遺產留給小遊和他的女兒時,小遊非常的意外。
“當時還一下子沒反應過來,我還想,我説那你親戚怎麼弄,他就説我們親戚從來都不來往的。”

2012年,馬林的老伴去世,他和患有精神疾病的獨生子相依為命。
令人意外的是,此時的馬林,反倒被小區裏動歪腦筋的老太太們盯上了。
“有的老太婆看上去不正經,跟我説我就想住到你家裏來,都想鑽進來,要撈錢。”
“撈到她滿意了,一腳把你踢開。”老人説,“就是這樣。”

馬林説,家裏還有一些親戚,除了叫他早點寫遺囑、覬覦他的房產以外,從不看望他,乾脆不來往了。
老人沒什麼朋友,唯獨喜歡小孩,有時會買些零食給小區的孩子們。
此外他常在家門口溜達,漸漸地就跟開水果攤的小遊一家熟悉起來,小遊也因此經常給老人幫些小忙。
小遊説,老人非常喜歡自己的女兒,有時還特意坐在店裏等女兒放學,帶着她去吃好吃的,買買玩具。

(馬林與小遊的女兒)
讓人唏噓的是,馬林的老伴去世三年後,他的獨子也在家中猝死。
據他回憶,當時兒子在客廳睡着了,等自己反應過來後,兒子已經悄然離世。
當天晚上9點多,老人拿着手電筒穿過黑夜找到了小遊,希望小遊能陪自己去火葬場一趟。
小遊本以為只是幫老人搬搬東西,沒想到當天只有他和老人到場,一個親戚都沒來。
小遊説,當時老人兒子的後事,從看墓地、交定金到墓碑刻字、骨灰下葬,都是自己陪着老人辦的。
“下葬也沒人來。”小遊説,“4月16日下的葬,就我跟老先生兩個人。”

兩年前,老人因為身體問題在家摔倒,一度陷入昏迷,後來還是小遊發現並把他送到醫院搶救的。
“差點沒搶救過來。”小遊説,“假如説不認識我了,講不好聽的,他死在家裏都沒有人知道。”
在小遊的勸説下,老人讓小遊聯繫了自己在海南的妹妹,但對方表示家裏實在走不開,不願過來。

於心不忍的小遊決定扛起照顧老人的重擔,不分晝夜的在醫院陪護馬林。
同時,小遊還有水果攤的生計要維繫,因為這是家庭的經濟來源。
小遊説,自己每天早上五點就要給店裏進貨,八點多就得去醫院,直到晚上九點才回家,日復一日。

(照顧馬林已經是小遊每天的日常)
出院後,馬林邀請小遊一家搬進自己家中,組成了一個特殊的家庭。
小遊覺得自己很幸運,遇到了老先生這樣的貴人幫助自己的家庭。
但馬林認為,自己才是更幸運的那個人。

“親戚都不對的,他們要我的房子,最好活的時候給,叫我寫(遺囑),我怎麼會寫呢?”
老先生説,自己已經88歲了,日子看得到頭,他將來的身後事就全部交給小遊來操辦了。

2017年,老人帶着小遊到上海普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讓這段“陌生的親情”獲得了法律的保護。
對很多人來説,這是一個陌生的制度。
一般而言,老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配偶或者子女,但“意定監護”提供了第三種選擇。
通俗的講,就是人們可以在意識清醒時,根據自己的意願,預先選定自己未來的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意定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黃楚彥律師向觀察者網介紹,目前,老年人、同性戀者、精神病患者家庭對意定監護的需求較大。
“這項制度可以讓人預先為自己行為能力欠缺時的生活照顧、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等事項做出安排,以確保自己能夠安穩、平和、有尊嚴的醫療和養老。”黃律師説。
而且,意定監護並不是僅適用於孤寡老人的,即便老人的配偶或子女在世,也能這麼選。
“如果老人有自己更喜歡、更信任、更‘遠親不如近鄰’的人,也可以選擇意定監護。”黃律師説,“但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並不衝突,不是説老人指定了監護人後,子女就不必承擔贍養義務了。”

當然,通過“意定監護”選擇監護人,也是有一定要求的。
黃律師介紹,委託人(被監護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受託人(監護人)是自然人的,也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法律僅規定了委託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而未限制具體的方式,“但是實踐中司法機關只認可公證處做出的意定監護公證書。”
換言之,想要“意定監護”,還是得辦理公證,從而讓這項決定獲得更高的可信度。
黃律師説,辦理公證時,公證員會確認委託人辦理意定監護的意願和目的、與受託人的關係及信任程度、意定監護協議的生效方式、協議的內容與執行方式等。
“有的公證員還會詢問委託人人很多‘不相干’的問題,以判斷委託人是否能夠完整、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
“(公證員)在確認了雙方的真實意願並認為監護協議條款已經足夠完善後,才會進行公證。”
黃律師表示,雖然通常建議當事人前往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書”,但並非所有公證處都會開展這項業務,因此需要當事人先查詢可辦理公證的機構並提前致電諮詢。

(開展意定監護公證業務的上海市普陀公證處)
中國最早一批“意定監護”公證人,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在《和陌生人説話》節目上分享了自己辦理這項業務的經歷。
李辰陽覺得,如果將“意定監護公證”的現場比作教堂,自己就相當於站在中間的神父。
“我就像一個牧師一樣,我站在當中,我問老人家,你想指定誰做你的監護人?請你説出他的名字。”
“某某某,我信任他,我想委託給他,我把我的終身委託給他。”
然後,李辰陽就會反問被委託人,“你願意嗎?”“我非常的願意。”
“我們(把這個)叫你情我願的達成。”李辰陽説,“當然我們沒有交換戒指這個場景,我們交換戒指的場景實際上就是簽下他們的名字,在文件上簽名。”

除了老人,李辰陽還特別介紹了一個羣體,“他們是拿不到結婚證的。”
“有的人説,公證員你再問我一次可以嗎?再問一次。”
李辰陽往往都會重複一次對話,給他們對彼此再説一次“我願意”的機會。

對這個羣體而言,“意定監護公證”也是讓他們之間形成法律權利義務的另一種途徑。
黃律師表示,自己所在的團隊也曾為一對同性戀人制定了一套財產管理及醫療照護的方案,包括進行意定監護公證、遺贈協議律師見證、起草財產協議、簽署生前預囑和醫療救護委託書等。
“儘管同性戀人無法取得小紅本結婚證,但仍然可以通過這樣一套法律程序享有和一般夫妻同等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可以説,意定監護的出現,挑戰了傳統的觀念。
但是,黃律師表示,由於意定監護還未在全國範圍普遍推廣和接受,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對此都不甚瞭解,“對於意定監護公證書更是聞所未聞,因此也給當事人增加了不少辦事難度。”
也就是説,這項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