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税務籌劃 | 中國“走出去”企業全球投資架構的税務簡析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0-11-17 19:07
走出去智庫觀察
隨着中國企業全球化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進行海外投資。但由於中國企業缺乏對國外税收政策的瞭解,引起諸多税務糾紛,增加了中國企業的經營負擔。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80%的企業因不瞭解海外投資目的地的税收制度、沒有制定合理的税務架構而導致了不必要的税收負擔。中國企業“走出去”應當特別注重制定完備的海外投資計劃,尤其是海外投資的税收籌劃,搭建符合自身投資目的並能夠合理降低企業整體税負的税務架構,以減少税務負擔。
中企走出去如何做好投資架構?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國際税實務資深專家梁紅星的文章,供關注跨境税務籌劃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走出去”企業集團比較理想的全球投資架構,應兼顧税負較低且符合商業運作的需求,即在全球的實際税負較低,同時保障在全球各地業務的正常運轉和發展。
2、很多國家對純粹的避税地出台了強有力的反避税監管和限制措施,特別是在近些年來國際間反避税合作加強(如BEPS),對像開曼,BVI等傳統的純粹避税地給與了空前的壓力。
3、中國“走出去”的民營企業,以及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大多選擇在開曼羣島或BVI註冊,將其作為全球投資架構的最頂層;絕大多數“走出去”的央企和國企,選擇在香港註冊,將其作為全球投資架構的最頂層。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梁紅星
中國“走出去”企業如何搭建全球合法、有效的多層投資框架?以此獲得更大的税收籌劃空間?筆者參考曾參與過的多家世界500強跨國公司、中國成功“走出去”民企和國企的海外投資架構的實際案例,依據相關税收協定和海外國別税制,結合中國最新的相關税收優惠規定,提出下面操作建議,供相關者參考。
一、搭建全球投資架構:需考量的主要税務因素
“走出去”企業在設計其全球投資結構(層級)時,税務需要主要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有:雙邊税收協定、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國公司規定、資本弱化、轉讓定價和反避税等因素。
税收協定方面,通常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資本利得給予優惠的預提税税是率,如協定優惠税率通常為0~7%,而沒有協定的預提税税率為10%~25%。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協定優惠的適用對象是有條件的,即“受益所有人”的限制條件。比如,要求享受協定的公司的參股比例(如20%以上),持股的時間(如12月以上),還要要有實質性業務,不能只是註冊一個殼公司,以防止第三國居民濫用税收協定等。在受控外國公司規定(CFC rule)方面,我國相關税法規定,我國居民企業或者由我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税負明顯偏低(低於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我國税務機關可對此利潤視同分配,並予以徵税。“走出去”企業還要考慮相關國家資本弱化和轉讓定價方面的規定,防範由此所產生的税務風險。資本弱化是針對企業關聯方債務與資本金的比例作出的規定,即企業的關聯方債務超過税法規定債資比的部分產生的利息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税前抵扣,以防止企業通過過度負債,以利息費用税前抵扣來避税。轉讓定價管理,指各國税務機關對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反避税方面,企業需關注税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多邊公約和共同申報準則(CRS)。一些激進的全球投資框架設計和相關的税收籌劃,將面臨更加嚴峻的國際税收徵管、反避税調查及納税調整。
與此同時,“走出去”企業在設計和搭建全球投資架構時,需要考慮的非税務因素主要包括行業准入、主體的法律形式、外匯管制及匯兑風險、設立及隨後管理成本、融資渠道、知識產權的保護、勞動法規及勞動爭議解決等因素。一般來説,“走出去”企業集團比較理想的全球投資架構,應兼顧税負較低且符合商業運作的需求,即在全球的實際税負較低,同時保障在全球各地業務的正常運轉和發展。
二、頂層投資地:選擇避税地或低税國
在一個全球實際有效税負較低的投資框架中,頂層機構通常選擇設立在避税地或低税地,這些避税地或避税地具有一些共同特點:社會穩定,沒有税或税負較低,註冊公司非常方便,維護成本很小,有較健全的法律體系,沒有外匯管制,有嚴格的商業及銀行保密制度,有方便的中介服務等。“走出去”企業選擇頂層機構註冊地,在看中避税地或低税地獨具優勢的同時,還需要關注相關的税務因素。
一如開曼羣島,開曼羣島沒有直接税收;註冊離岸公司手續非常簡單,不需要政府監管部門批准,不需要前期資本;公司將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時,沒有税收,除非這些股份與房地產投資有關;公司董事和高管充分享受隱私權保護等。再如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實行屬地徵税,即行使單一的來源地税收管轄權。只有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利潤才徵税,利得税税率為16.5%;不對股息和利息徵收預提所得税,只對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特許權使用費徵收4.95%的預提所得税;不徵收資本利得税,沒有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和資本弱化規則,税收損失可以無限期結轉;與1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税的税收協定,與中國內地簽有税收安排;無外匯管制,對外來投資者將股息和資金調回無限制等。三如新加坡,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為17%。對股息不徵預提税,對利息的預提税税率為15%,對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税税率為10%,對資本利得不徵税。新加坡已與(包括與中國在內)的70多個國家簽訂有雙邊税收協定。其對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所得實行有條件的免税優惠。另外,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EBD)還可以與外商就投資經營的承諾條件:如先鋒企業的未來3-5年的商業計劃、行業和業務發展評價和預測、未來3年的經營業績(收入額,業務量,利潤)、未來3-5年的僱員計劃、未來3-5年的支出計劃,進行“一對一”進行談判,協商談定階梯税收優惠待遇(Advanced Tax Ruling)如企業所得税的特別優惠税率為0%,5%-7%或10%。新加坡無外匯管制,法治健全,中介專業服務非常發達、因此,很多中國“走出去”企業在新加坡不僅設立投資公司,還附加有區域管理中心(亞太總部)、區域物流中心或資金管理中心。
實際操作中,中國“走出去”的民營企業,以及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大多選擇在開曼羣島或BVI註冊,將其作為全球投資架構的最頂層;絕大多數“走出去”的央企和國企,選擇在香港註冊,將其作為全球投資架構的最頂層。也有一些中國“走出去”企業選擇新加坡做為最頂層或第二層投資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國家對純粹的避税地出台了強有力的反避税監管和限制措施,特別是在近些年來國際間反避税合作加強(如BEPS),對像開曼,BVI等傳統的純粹避税地給與了空前的壓力。開曼等避税地也開始等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要求在它們那裏註冊的公司需要具有與相關經營活動相符的“經濟實質”,並且向當地税務機關報告。如果不能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就可能面臨處罰,甚至被註銷。開曼羣島新頒佈的經濟實質法對於只從事“純粹控股”業務的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要求遠低於從事其它“相關活動”業務(如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知識產權業務等),其只要求滿足“低標準經濟實質”測試(reduced economic substance test)的兩項條件:1)該公司確認其符合開曼羣島《公司法(2018年修訂)》的所有申報要求;並且(2)該公司具有“足夠的(adequate)”人力資源和島上註冊場所以滿足持有和管理股份的需要。換言之,在開曼設立“純粹控股公司”目前還沒有必要通過僱傭專職人員或增添專門辦公場所來滿足低標準經濟實質要求。但是若在開曼的公司還從事了其它“相關活動”,則必須要在當地僱人、租辦公室等以適用更高的經濟實質要求。目前開曼等避税地的相關政策還在繼續更新和細化,提醒中國“走出去”企業要密切關注並採取對應措施。
另外,“走出去”企業一般會選擇在頂層下(即在第二層~第三層),再加上一些有税但相對較低、法制寬鬆但規範的國家和地區,而不是純粹地疊加避税地。提醒“走出去”企業避免採用過激的全球投資框架設計和籌劃,不能追求極端的避税目的,直接將頂層的避税港與有實際業務的公司(國家)相關聯。
三、中間層投資地:選擇協定多、條件優的國家
“走出去”企業在設計中間控股公司架構(第三層~第四層)時,一般選擇税制比較規範、透明(不是明顯的低税國),税收協定較多、協定優惠税率較低且對受益人限制較少的國家,同時要關注該國有關控股公司經營的實體化規定、最低税務申報要求和披露制度、公司設立和日常遵從維護成本、中介服務水平和成本等。
根據以往的經驗,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和瑞士常被選定為中間層的投資國,企業看中的就是這些國家規範的市場環境和較優惠的税收待遇。一如荷蘭為例,作為歐盟成員國,荷蘭可得益於各種歐盟指令;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有雙邊税收協定或安排,可以幫助企業減免各項預提税和避免雙重徵税;納税人可就未來的税收待遇以預約申請的形式,從當地税務機關得到確認;企業所得税税率為19%,相對於其他歐盟國家是較低的,且實行聯合報税制度,相關聯的企業可以盈虧互抵;對從荷蘭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徵預提税;享受相應的參股所得免税制度,即符合條件的荷蘭投資公司,從其子公司獲得的股利、利息、資本利得可享受免税優惠。再如比利時,同樣是歐盟成員國,其也可得益於各種歐盟指令;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有雙邊税收協定,企業可享有優惠的協定税率;比利時的投資公司從其子公司獲得的股利、利息、資本利得享有免税優惠待遇。比利時還有其獨特的税收優惠制度,如專利盒的相關税收扣減制度,企業自主研發活動越多,企業税負越低;又如虛擬利息抵扣制度,比利時居民和非居民企業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可扣除一項基於股東權益(淨資產)計算出的虛擬利息,從而降低企業所得税實際負擔。此外,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具有歐洲陸運和空運的比較優勢,容易滿足企業運營上的實體化要求;而瑞士和愛爾蘭在金融方面有特殊的税收優惠。鑑於上述税收因素和商業因素的比較優勢,大多數中國“走出去”企業選擇上述國家作為中間層投資國。
四、底層投資地:對應實際業務所在國
“走出去”企業在選擇底層投資國時(第四層~第五層),大部分選擇對應與有實質業務運作或項目所在地的國家。在中國新的五層間接抵免税收規定下,隨着“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業務的拓展和多元化,企業可以考慮增加多個並行的多層投資架構,特別是將性質不同的行業、業務,分別以不同的層級進行分割,並行開展,這樣既可以享受上述多層投資框架的税收優惠,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隔離税務風險和相關的商務風險。
五、中國投資公司:可設在海南自貿港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隨後財政部與國家税總又出台了相關的特別税收優惠政策,其中對於在海南自貿區設立的企業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税,對其境外投資所得也參照了歐盟“參與免税”的通行做法,即境外所得匯回免徵企業所得税,這實質上是改變了以往中國內地對境外所得的徵税原則和方法,即從屬人原則的抵免法,改為了屬地原則的免税法,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為了不使海南自貿區成為世界新的避税地或中國內地的避税“窪地”,國家特別規定了產業導向和實體化的要求:如企業不僅要註冊在海南自貿區,還要有實質經營業務且屬於鼓勵類產業(如旅遊業、現代服務業或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實體化主要是要符合對生產經營、主營收入、人員、賬務和財產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和實際控制的具體指標要求。對於境外投資所得免税也有限定條件:對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要超過20%;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於5%。目前在海南自貿港獲得境外所得有四種方式;1)在境外投資新設分支機構;2)境外投資新設企業;3)對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擴股;4)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在注意滿足上述限定條件下,中國“走出去”企業可以考慮將中國的對境外投資的母公司設立在海南自貿港,以便享受中國最優的税收優惠待遇。
筆者在此還要提醒中國“走出去”企業在搭建境外投資架構時,還要特別關注和遵從中國反避税的相關規定和實際執行要求。中國税務機關近些年來,與時俱進,參照國際反避税慣例(如BEPS),強調價值創造地或者經濟活動發生地原則,利用税收情報互換和銀行間納税信息共享(CRS),甚至運用大數據管理,其應對税收協定濫用更加嚴格,對境外所得反避税的操作也更加成熟。很多中國“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那種沒有實質性業務的“空殼註冊公司”,沒有合理商業目的“導管公司(SPV)”,或將境外所得頻繁轉移到第三國,或設計間接股權轉讓專門避税,或長期滯留利潤在境外等,這些避税操作將面臨中國反避税的空前挑戰和税務風險。中國税務機關按照實際管理機構、合理商業目的、不動產所在地等標準“穿透面紗”操作並做納税調整且已經積累了很多的案例。因此中國“走出去”企業在搭建境外投資架構時,還必須同時兼顧中國税法的合法合規。
六、全球投資框架税務考量示例簡析 (參見下面的示意圖)
底層實體運營公司從底層的被投資國或項目所在國(如英國、法國、波蘭),向其上層參股公司(中間層投資國,如荷蘭、比利時)支付並匯回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時,因荷蘭、比利時與大部分被投資國簽訂了雙邊税收協定,其可以依據雙邊税收協定享受優惠的預提税税率(一般是0~5%)。與此對應,中間層國別從底層的被投資國別收到匯回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時,荷蘭、比利時可以依據歐盟相關税收法令,享受相應的參股免税制度,即豁免收到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税。
中間層控股公司由中間層投資國,向其頂層控股公司(如在中國香港公司)支付並匯回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時,可以依據荷蘭、比利時與中國香港的税收協定,也可以依據其本國的相關所得税規定,享受預提税的優惠税率。與此對應,中國香港因為行使單一的地域税收管轄權,對離岸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徵税。
頂層控股公司向中國投資公司(母公司)支付並匯回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時,可以依據《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預提税的優惠税率(股息5%,利息7%,特許權使用費7%)。需要注意的是,中國香港公司若不對中國內地的母公司支付並匯回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其中國母公司依照相關所得税法規,對香港公司留存利潤不納税。也就是説,香港公司可以享受遞延納税的好處。若是中國投資公司(母公司)設立在海南自貿港,則中國香港公司匯回股息時,則中國投資公司收到股利免繳企業所得税。相比而言,若是在中國其他內地為中國投資公司,(若正常企業所得税税率為25%),則其收到中國香港公司匯回的股利時,需要補交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的所得税税率差,即需要補交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税20%(25%-5%)。
如果頂層控股公司向最頂層控股公司(如開曼)支付並匯回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時,因開曼是避税港,對收到的離岸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徵税。
(本文根據梁紅星在《中國税務報》發表的“多層海外投資架構可以這樣搭建 ”一文更新補充形成,相關架構僅為初步、一般性分析,需考慮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請勿簡單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