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製度的起源與本質 ——從公司到國家_風聞
范勇鹏-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院长-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副院长2020-11-18 08:51
正式發表版本見《學術月刊》2020年第10期
摘要:關於美國製度的主流敍事是西方二戰後價值觀和社會科學話語的基石。它往往掩蓋了美國製度誕生和發展的兩個重要方面,其一,美國代議制並非產生於自然法理論或英國制度的移植,而是產生於殖民地實踐中的封建特權和公司股權,是一種“天下為私”的制度。其二,源自威尼斯的商業公司-國家制度,經尼德蘭和光榮革命後的英國,在美國憲法中發展成熟。公司-國家的性質決定了美國三權的結構和關係以及有限責任的政府特徵。對美國製度之優劣及其發展演進的理解均離不開公司-國家的視角。
關鍵詞:美國製度、美國憲法、代議制、公司-國家、法人觀念
美國政治制度如何產生、起源何在及其性質如何,可以説是二戰後政治學和意識形態最底層的問題之一。從政治學角度看,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提供了各種政治學的核心概念體系、理論假定和價值導向。從意識形態角度看,從冷戰一直到今天,世界上主要的政治爭論和思潮基本上可以依據對美國製度的看法劃分陣營。冷戰結束以來,在“歷史終結”的凱歌聲中,基於美國製度解釋的政治學基本範式和自由主義意識形態幾乎壟斷了全球文化領導權。
細枝末節的爭論當然存在,對於美國製度究竟是來自“五月花號公約”式的契約產物、英國憲制的移植模仿還是法國啓蒙思想的啓迪、甚或古羅馬共和主義精神,美國製度的建立究竟是一代“立法者”的“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1]是地產和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選擇[2]還是清教徒在神啓之下的“山顛之城”計劃,[3]都有不同陣營和代際間的爭論。但實質上大同小異,以致對美國製度的理解似乎是一個已經終結的問題,不大可能再產生重大分歧。
本文認為以往研究對美國製度起源和性質的主流解釋仍然是片面的,往往服務於意識形態建構,忽視了美國製度的一些深層歷史根源和演進脈絡,遺漏或掩蓋了許多重要方面。主流解釋範式不僅會阻礙對美國製度優劣的客觀診斷,而且會產生虛假的制度價值觀,制約人類對政治制度的理解力和想像力,使人類追求普遍秩序和正義的努力成為南轅北轍、緣木求魚。
美國製度主要產生於北美殖民地的政治實踐,同時受到英國憲制的深刻影響。這種影響不是簡單的制度移植或任何自然法觀念的啓發,而是以另外兩種方式:其一,與英國代議制的產生邏輯相近,原始自由、封建特權、資本主義和國家集權等因素在北美殖民地的共同作用,產生了美國代議制;其二,起源於威尼斯、尼德蘭,到英國光榮革命發展成熟的“公司-國家”治理模式,在北美得到更充分的發展。美國《憲法》以成文契約的形式,在代議制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上,建立了美國的憲政制度。該初始框架決定了美國製度的優勢、弊端和發展軌跡。
一、代議制
談論美國政治顯然要從代議制説起,代議制是北美最早開始發展的一種制度。
1、英國代議制的起源
一般認為美國代議制源於、或精神上仿效於英國代議制。很多人認為代議制始於1215年的《大憲章》,是在反抗君主專制過程中產生的。這種説法存在一個基本的史實問題,即代議制產生之際尚不存在君主專制。基佐説的很清楚:“自由是古老的,專制是近代之事”。[4]君主專制在西方歷史上是一個純粹的現代現象,而自由的起源則古老的多。哈耶克倒是説得比較明白:英國比大陸國家保留了更多的中世紀盛行的法律至上思想,才得以開創現代自由制度,這種思想在大陸被君主專制摧毀。[5]他這句觸及了自由制度的中世紀淵源。自由制度,或曰代議制,主要是封建制的產物。英國的自由制度沒有被摧毀,恰恰是由於其封建制度在向中央集權演進的過程中,王權的專制努力失敗的結果。
但代議制的起源絕不僅僅是封建制,日耳曼部落制度、羅馬帝國及其城市制度、商業城市和城市共和國以及教會和教區制度,都與封建制度交織在一起,經過複雜的化合反應才產生了現代代議制的萌芽。這個過程始於羅馬帝國的衰落和日耳曼蠻族的入侵。日耳曼蠻族帶來也原來的部落組織和原始的自由制度。在羅馬土地上定居之後,日耳曼人逐漸發生階級分化,產生了大小貴族,制約着國王的權力。7世紀起,力量的天平開始向貴族一方傾斜,進入了分裂的封建時期。貴族的自由在這個階段得到提升,原來的普通部落成員喪失自由,陷入奴役和依附狀態。
13世紀起,王權開始擴張,新興城市和商業階層開始興起,下層的抵抗也開始出現,貴族階層受到夾攻。代議制在這個時期開始發展。經過300年的發展,到16世紀之後,法國走向君主專制,德國變成邦聯、支離破碎,波蘭成為貴族憲政、幾致亡國,英國代議制發展起來,與歐洲大陸形成鮮明對照。
英國現代國家的基礎也是蠻族國家。5世紀撒克遜人征服,中經丹麥人短暫征服,懺悔者愛德華恢復統治。1066年諾曼人征服,打斷了封建因素在英國的獨立發展,引進了大陸成熟的封建制度,讓英國與歐洲的封建制度發展踏上了大體相同的頻率。
由這段歷史,我們能看到英國與歐洲大陸國家的一個同不之處:英國是經歷多次蠻族入侵,主要是撒克遜人和諾曼人兩次。雖然二者都是蠻族,卻殊為不同,前者是以野蠻狀態到來,後者卻是以較為成熟的封建民族到來。所以在英國出現了一種獨特的時代衝突:野蠻的自由制度和中古的封建制度的衝突。用基佐的話講,英國制度有兩種成分,一是諾曼人帶來的人身依附和相互責任關係。二是盎格魯-撒克遜人殘餘的平等聯結的原始制度。[6]
盎格魯-撒克遜人與諾曼征服者之間的關係是理解英國自由制度的一個重要角度。首先,不同於軟弱的羅馬居民,被征服的盎格魯-撒克遜人本身也是蠻族,尚餘血性,激烈抵抗。在地方制度層面,諾曼人從未能徹底征服,英國始終存在着兩種地方制度體系。
其次,他們的反抗也令諾曼人內部團結,故諾曼王朝中央集權水平高於歐洲大陸。歐洲大陸著名的格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在英國就不適用。
再次,兩者都已是基督教徒,因而撒克遜教士得以加入擁有地產的貴族階層,是故英國的政治權力一直處在宗教權力之上。[7]
總之,王權在英國地位較高,未出現歐洲大陸那種典型的封建制,同時部落自由制度也未被消滅,不會出現王權的專制,最後宗教未能形成獨立的力量。這些極其特殊的條件,奠定了英國代議制產生的基礎。
當然,一些偶然性因素也對王權和貴族關係演變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例如,連續有多位君主得位不正或品行不端,削弱了王權的尊崇和力量:威廉二世、亨利一世、斯蒂芬三個篡位者以及那位簽訂了《大憲章》的約翰,都是被迫向貴族讓步以獲得他們的承認。
13世紀初,國王直系臣屬都有出席國民議會的權利,但因路途遙遠,小貴族很少行使該權利,所以議會幾乎完全由大貴族組成。“路途遙遠”這一因素值得格外關注,實際從古典共和向現代代議制的發展,國家規模和物理距離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只是常常被忽視。[8]但小貴族未放棄政治活動,他們在地方發揮作用。大貴族為了拉攏他們,在《大憲章》中規定每個郡選舉12個騎士,小貴族重回中央政治生活。
1258年,在牛津召開了第一次正式使用議會這一名稱的集會,大貴族取得完全優勢。但是月滿則虧,大貴族忽視了小貴族的利益,導致小貴族與國王聯合。因而,這一時期下層貴族成了第三股勢力,在國王和貴族的鬥爭中起到砝碼作用。小貴族與其他自由業主聯合起來,促進了中產階級的產生,郡法院成了中產階級的聚會點。同一時期,城鎮與自治市代表也被議會接納,增強了中產階級權重。在這個背景下,英國形成了上下兩院的雛形,14世紀中期之後,兩院遂成定型。
在這個過程中,大小貴族都是為了私人利益,“其中沒有政治制度進步和國民自由勝利的跡象。此後,貴族政府甚至比國王政府更專制和暴虐”。[9]代議制絕非某種抽象的自由原則或自然法精神的產物,也絕非一張廢紙般的《大憲章》可以決定。它的歷史基礎包括日耳曼原始自由制度,諾曼征服造成的歷史巧合,英國遠離大陸的地理位置,以及最重要的,國王、大貴族、小貴族與中產階級間的“三體”運動。
2.美國代議制起源
美國代議制的雛形萌生於殖民地時期。首先,殖民者抵達新大陸時,面臨的境況與其盎格魯-撒克遜祖先有相似之處,幾乎回到原始狀態,為了生存和安全不得結成羣體。此時他們受到原始自由原則的影響。其次,與他們的諾曼祖先相似,他們已經不是原始蠻族,而是攜帶着家鄉的文化、組織和制度,並非真的處於自然狀態。在新英格蘭地區不少移民是從英國以完整的村莊建制遷移而來,英國的封建制度和地方制度被移植到北美。再次,他們又不同於諾曼人,不是封建制度下的騎士和農奴。他們有的是組建了股份公司,以股東的身份前來,殖民不過是運用其資本和行政管理才能的一種方式。[10]還有至少一半的人是以契約勞工身份而來,有望變成自由勞動力。他們身體承受着原始的勞動條件和封建人身依附,頭腦中卻已經有了現代僱傭觀念。最後,他們大多不是完全自由的移民,而是英帝國延伸的觸角。殖民地始終是英帝國的分支,具有英帝國地方制度的性質,其法理基礎是國王的特許狀。[11]
這樣一羣移民,同時受到“無主土地”征服者的原始自由、歐洲封建等級和依附關係、英國中央集權的王室和議會權威、新生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態以及資本主義的勞動僱傭關係等多重因素的制約。原始、中世紀和現代三個時代的歷史要素疊加着塞進北美殖民地短短二百年的歷史之中,發生了奇特的化學反應,造成了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罕見的對照實驗,產生了各種殖民地制度形式:
1)公司殖民地。最初的永久殖民地都是由商業公司創立。[12]通常由民間投資人組成股份投資公司,然後從王室獲得特許狀或憲章。如倫敦公司創建的弗吉尼亞殖民地和馬薩諸塞海灣公司建立的普利茅斯殖民地。
弗吉尼亞依據公司的特許狀建立了管理制度:13人組成的董事會擔任管理機構,日常事務由總督負責。公司投資人的經濟權力演變成一種政治權力。1619年後,弗吉尼亞政府中出現了三個代表不同利益的部分:總督、參事會和殖民者議會。王希認為這是一種合治政府(shared rule),最後推廣到北美,成為一種普遍模式。[13]這個觀察不完全準確,雖然後來北美各殖民地制度發展在形式上趨同,但是不同殖民地制度形成的機制和邏輯是不一樣的。
馬薩諸塞殖民的情況類似。但托克維爾注意到,新英格蘭的鄉鎮早期並沒有採用代議制,而是公民直接議事。[14]後來人口增加城鎮增多,公司會議不便在一個地點舉行,才採用了以村莊為基礎的代議制。[15]托克維爾觀察到的正是從原始自由制度向代議制的轉變過程。人們一般不大在意區分原始民主或自由制度與代議制的區別。英國自盎格魯-撒克遜征服之後即有各種代表會議,諾曼征服之後同樣存在。但是出席會議者均是作為個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代表,因為當時還完全沒有“代表權”的概念。《大憲章》簽訂之前的1214年的一次會議上,才第一次出現了代表權。有代表參加的會議不一定是代議制,只有通過選舉或其他委託程序給出席議會者授予了代表權,才能算得上是代議制。
公司殖民地不僅是最早最成功的,而且對美國後來的制度發展影響巨大 ,“每一種日後在美國州政府中能夠看到的重要職能,都出現在這些傳播英國文明的特許設立的公司之中”。[16]但是公司殖民地流行的畢竟是17-18世紀的公司治理模式,還沒來得及剪斷封建臍帶。公司殖民地和業主殖民地一樣存在着濃厚的封建關係和貴族風氣。[17]布爾斯廷也認為不能在新英格蘭自治制度中去尋找“現代美國民主”的種子,而應該從“弗吉尼亞的煙草貴族制”中去尋找。 “弗吉尼亞共和主義的貴族特徵有助於説明為什麼傑斐遜和華盛頓一類弗吉尼亞人比出身於北美其他地區的許多有見識的同代人更相信代議制政體”。[18]代議制本身就是貴族們最熟悉和喜愛的制度。
2)業主殖民地。馬里蘭、卡羅來納、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屬此類。所謂業主,就是對殖民地享有財產權者。這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種私權實體。業主殖民就像是國中之國,制度上也是英國的翻版,最初都採取貴族封建制和代議制。賓夕法尼亞略為特殊,其業主佩恩是貴格教徒,具有較強的民主觀念。業主殖民地雖然在性質上是封建領地,但正如弗格森説,任何試圖將歐洲式等級森嚴的貴族政府植入北美的舉措都失敗了。[19]原因是英國本身的封建制度不發達,且對於大洋彼岸的殖民地鞭長莫及,所以出現了一種鬆弛的封建制度形態。
3)自治殖民地。也被稱作契約殖民地,是殖民者以自發的形式組成,或從公司殖民地分裂出來、基於自由民之間的契約而形成的殖民地。此類殖民地數量少、規模小、且在美國建國歷史上重要性較低,但卻是通俗史觀最樂於講述和稱頌的,因為它們符合了人們的憲政想像,契合了後來的自由主義價值觀。
自治殖民地大多數並不像人們所熟知的那樣僅僅是公民之間基於契約精神而組成的。相反,對契約一詞的理解要從宗教和商業的雙重角度才夠準確。例如最為著名的1620年《五月花號公約》就是一個宗教契約和商業契約的混合體,並且在更大程度上應該歸屬於公司契約的一類。五月花號移民因缺乏資金,與倫敦商人成立了移民和投資者聯合掌管的股份公司。船上的35名清教徒之間的確存在有宗教的紐帶,但他們與公司之間、他們與其他近三分之二移民之間,完全是一種商業關係。還有一個原因是清教怕因為人數少而受到多數的危害,因而契約還帶有羣體間和平條約的性質。[20]自治殖民地也多采取了代議的形式。
4)兩種議會雛形
這三類殖民地都產生了議會的雛形,包括兩種形態,一是參事會,通常是在殖民地建立時就出現了,最早是作為總督的助理機構而設。二是代表議會。代表議會最初的產生大抵是出於兩方面原因,一是殖民地範圍擴大,使自由民的廣場式直接參政不再可行。在自治殖民地如普利茅斯、羅得島、康涅狄格等,代表議會就是早期市鎮大會在規模人口增加後演變而來。二是殖民地社會矛盾複雜而產生了利益鬥爭。馬薩諸塞和紐約都是殖民者鬥爭的產物。經過鬥爭,代表議會先後獲得了與參事會一樣的立法權。“兩會”原來多在一起開會。1642年在馬薩諸塞和1663年在弗吉尼亞開始分兩院開會。
三類殖民地在政府形式上的確比較近似,所以自來研究者們都傾向於將他們視為同類,認為它們具有“體制上的同一性”,[21]或認為它們都有着類似的民主因素。[22]這些觀點有一定合理性,但也都有形式主義認知的不足,沒有看到類似形式背後的不同機制。
自治殖民地的建立者雖然不同於蠻族部落,但是他們面臨的生存境況是很相似的。拋開宗教因素不論的話,殖民者的行事邏輯中含有日耳曼原始自由原則。業主殖民地則是在封建特權之下產生的,法理基礎是一種封建私權。公司殖民地的制度主要就是近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我們不可否認三類殖民地的共性,且它們之間的互動和相互影響也會產生趨同效應。但是也不可因其共性而完全忽視其法理基礎的不同。雖然不那麼涇渭分明,這三類殖民地在一定程度上分別代表了原始自由、封建制和現代資本主義三個時代的制度基因在英國王權和帝國體制之下的發展。
5)集權努力:王室殖民地
殖民地並非總是能夠獲得成功。人們喜歡談論北美人民如何開創了自治的先例,但是實際上那些自治神話只講開頭,不講結局。1624年弗吉尼亞公司破產,成為國王私產,這是第一個王室殖民地。隨後陸續有殖民變成王室所有。
1688年光榮革命中,中央集權努力一度廢弛。弗格森認為光榮革命事實上鼓勵殖民地將自己的議會看作與英國議會平等。[23]殖民地議會權力在光榮革命後確有增加,而且愈益代表殖民地利益而與英國議會分庭抗禮。但是光榮革命後威廉和瑪麗入主英國,加強對殖民地的中央集權式管理。到美國革命爆發時,只有3個業主殖民地和2個自治殖民地還保留着其憲章。其他8個都變成王室殖民地。
對這段歷史可做兩方面的解讀。從英國方面,這是國家從封建制度徹底轉向現代資本主義統一國家的努力。美國獨立和立憲,邏輯上是要完成同樣的努力,只不過砍去了英國及國王的主權腦袋。後來美國製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都與這個腦袋的缺位有關。
從殖民地角度來看,王室殖民地的出現恰恰表明了自治努力的失敗。奇怪的倒是迄今為止人們仍然會相信那個憑着自由、契約和宗教良心就可以實現完美自治的神話。新澤西、卡羅來納等殖民地內部衝突尖鋭到無法維持,它們被納入王室統治説明客觀上需要一個統一的權威。各殖民地之間的矛盾和競爭,也必然會要求一個王權的出現。只是這個王權最後以憲法而非國王的形式降臨。
綜上所述,關於美國製度的兩種常見敍事中,自然法敍事更多是一種虛構,英國制度移植論則忽視了北美殖民地的特殊邏輯。正如庫利法官所説,美國製度是美國人自己的發明,只是“受英國憲法的啓示”而已。[24]殖民地代議制的權力來源主要是封建特權和公司股權。在新英格蘭地區還混合了新教教會的教權,但後來逐漸弱化。封建特權和公司股權均是財產權的權力形式,是私權而非公權。代議制的功能就是將財產權轉化成政治權力,從源頭就是一種“天下為私”的制度。不同於英國因國王、大貴族和小貴族的“三體”博弈而形成的對王權的分權和中央的集權兩個過程的互動,北美殖民地的代議制源於地方性制度,自下而上地發生,是一個集權而非分權的過程。因而所謂“權力分立與制衡”説只反映了一個歷史截面,放在動態歷史中是站不住的。
二 公司-國家
美國的新制度以共和為名,在諸多方面與英國議會制迥異。在古代希臘和羅馬人那裏,共和一詞意指不同政體形式或政治元素的混合,通常是國家中不同階級力量均衡的產物。畢竟古代過於遙遠,且美國之資本主義共和與古典共和也只是在形式上有相近之處而已,後者對前者的影響與其説是制度上的,不如説主要是精神和意識形態上的。要探索美國共和制度,還是要回溯至近代社會誕生的前夜,到中世紀晚期的意大利城邦中尋找蛛絲馬跡。[25]
1.威尼斯
羅馬人是城市民族。到帝國時期,城市制度已經發展為帝國行政制度的基礎。羅馬城市的特點是:國家政治生活在羅馬,地方政治生活在城市。這與北美殖民地政治模式比較相似,區別在於羅馬一些城市市民可以參加羅馬城的投票,北美殖民者無法參加英國的政治生活。5世紀羅馬帝國崩潰後,城市制度留了下來,成了蠻族入侵的亂世之中殘餘的羅馬法律、秩序和宗教的孤島,在漫長中世紀保存着共和基因,並將之與新生資本主義嫁接,產生了商業城市共和國。
自11世紀到12世紀初,意大利地區的城市普遍發生了公社革命(Communal Revolution)。[26]一些城市從教皇或皇帝那裏得到了自治特權,採用共和制度,以市民大會式的形式來選舉政府官員。此過程中有一個問題較少受到關注:它們的主權是如何完成轉化的。那個時代歐洲人還沒有現代主權概念,但最高權威所在卻是政治生活中的要命問題。隨着帝國主權的隱退,商人階級成了政治中最活躍的力量。他們絕不情願將最高權力交給任何國王或貴族。他們是作為一個階級在統治,所以也不願意將主權長久置於任何個人或羣體手中。於是他們發明出共有的集體主權,以股份公司的形式解決統治問題。這就是所謂公社或共和國的本質所在。
威尼斯是其典型。新興商業資本家通過聯姻等方式與老貴族融合,[27]形成了占人口的約4-5%的貴族階級,有參政資格者約佔人口1.7%。[28]這個貴族羣體建立的是“一個商人共和國”,“它的政府即是一個股份公司。它的統領就是它的總經理。而參議院,就是它的董事會。它的人口,就是它的股份持有人”。[29]這裏所講的人口,只包括《黃金名單》中那極少數“股東”。在這樣的國家中,“民法即為商法,商船隊也與海軍不可分離,所以政府即等於一個大公司”。[30]威尼斯的整個內外政策可以理解為一個龐大的生產和貿易合作社,“威尼斯的事務就是商業”。[31]20世紀初,美國總統柯立芝説過同樣的格言:“美國的主要事務就是商業”,堪與此呼應。
威尼斯政治制度的特點是,貴族集體討論代替了大公的個人權威,政府權力和職能分散到各個專門機構和委員會。統治成員被限定在封閉的商業貴族為主的階級中。由於任何家族都不希望別的家族壟斷政權,故統治階層內部採取抽籤這種十分“民主”的方式來分配權力。[32]決策上採取了分權和制衡的設計,用各種委員會來分散政權,形成了十分複雜的制度和程序。
威尼斯創造了種制度基因,即商人階層控制國家、以有限責任和股份制方式組成政府、國家以追求商業利益為明確目標。尼德蘭、光榮革命之後的英國和美國都繼承了這一基因。有學者認為從15世紀的佛羅倫薩、17世紀的荷蘭和英國以及18世紀的美國,其政體設計中都有威尼斯式貴族分權制衡的影子。[33]美國學者波考克也談及威尼斯對美國現代共和主義的影響。[34]實際上在資本主義興起以來,現代國家中多多少少都有威尼斯式的制度基因。
2.尼德蘭
尼德蘭在反抗西班牙統治的過程得到獨立,並且成了“十七世紀標準的資本主義國家”。[35]因而在史學界,這場獨立運動被稱為“尼德蘭革命”。馬克思對這場革命的評價非常高,他認為尼德蘭革命是英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原型”。[36]
獨立戰爭中,尼德蘭貴族階級受到沉重打擊,城鎮資產階級抬頭。[37]貴族們也習慣於住在海牙或他們自己的鄉村地產上,與城市商人階級井水不犯河水。[38]這給了城市市民自由的生長空間。在這個商業狂熱和早期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統治的共和國中,金錢和政治權力前所未有地結合起來,“荷蘭共和國的地方權力機構願意傾聽企業家和商人們提出的意見”。[39]商業和金融階級用財富把持官職,又利用政治權力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與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國中一樣,形成了財富和權力的“閉環”。“荷蘭的霍布斯主義者預設了一種社會,在其中商業利益和超經濟權力、政治地位與特權不可分離……實現政治穩定與和諧的最好方式是財富與公職對接的共和政府”。[40]
1581年,尼德蘭北方各省成立了聯省共和國,其政治體系是建立在兩個相互矛盾的原則基礎之上的。1579年的《烏德勒支條約》規定各省組成聯邦,一方面聲明存在統一的政府,另一方面每個省和城市都仍然保留其權力、特權和習慣。[41]因而,雖然存在着法理意義上的共和國主權,但是與意大利類似,尼德蘭城邦之上並不存在更高的權威。地方統治者主要成員多是因商業成功而致富的城市精英。[42]
因而,共和國實際存在着雙層權力結構,真正有意義的政治生活只在下層,在自治城市。以阿姆斯特丹為例,該城有36名終身委員組成的城市委員會(vroedschap),還有一名治安官(schout),9名地方法官(schepenen)以及4名市長。阿姆斯特丹有一點不同於尼德蘭其他城市,即它的市長獨立於城市委員會,由前市長和前法官們任命,這些前官員在政治中有很大的影響力。阿姆斯特丹全城有一個319人組成的權力集團。在該城,“財富、地位和權力不同尋常地重疊在一起”。[43]
3,英國
前文回顧了英國代議制的起源,但資本主義的發展才帶來了代議制的真正進展,議會制度在1688年光榮革命後達到高峯。與威尼斯和尼德蘭相比,英國顯然具有更多的“領地國家”性質,因而受到相互牽制的多重國家理由的驅動。
即使如此,我們還是可以清楚看到追求商業利益在近代英國國家功能中的首要地位。英國“光榮革命”因其未發生大規模流血衝突而受人稱讚,似是英倫保守漸進政治風格之明證。但細究起來,卻能發現此革命之所以能夠温和進行,乃是由於它本來就沒有那麼“革命”。多數研究沒有注意到,光榮革命其實就是英荷兩國商人和新興資產階級聯合進行的一項冒險事業,其目的就是通過將尼德蘭的制度要素引入英國,以近乎公司合併的方式把英國改造成一個更適合於商業和資本主義繁榮發展的天堂。革命使商業和金融巨頭獲得了出席議會的權力,商人資本與地主貴族在政治上實現了聯合。
從尼德蘭人的方面來看,在那個重商主義時代,尼德蘭共和國的大量金融資源沒有用來提高生產率,而是用來以軍事手段獲得超經濟的貿易優勢。因為受到了法國重商主義挑戰,所以它需要與英國聯合打敗法國。最好的辦法是讓自己人坐上英國的王位,用自己的資源支持威廉競標英格蘭王位。光榮革命“是一次確鑿無疑追求私人利潤的商業投資,不僅得到國庫還得到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的資金支持”。[44]
從英國人方面看,新興資產階級飽經王室政治動盪以及宗教等因素的惱人干擾,無法專心致志地發財致富,也需要改革制度。17世紀的尼德蘭是金融最發達的國家,英國王室的戰爭和工業革命的啓動都離不開尼德蘭的資金。1694年成立的英格蘭銀行,大部分資本來自荷蘭人。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北美移民,也都離不開尼德蘭資本。兩國命運緊緊交織。在制度上,尼德蘭一直是英國資產階級羨慕的榜樣,例如克倫威爾曾表示希望尼德蘭的政治體系能移植於英國。[45]弗格森認為,光榮革命就是倫敦商人支持的貴族寡頭集團的一次政變,帶有英荷聯盟的意味。[46]
革命之後,英國逐步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王權削弱,議會地位增強,商人階級獲得了國家權力。議會的殖民和外交事務都受到重商主義的支配。[47]但是,光榮革命後的英國國王並未變成威尼斯大公,他仍擁有強大權力,特別是行政權。當然國王只能在議會限制的範圍內行使這些權力。[48]
這一時期的基本特徵是混合式憲政,其實質就是貴族寡頭統治,一直到19世紀中葉,上院貴族長期控制着英國的行政、立法等權力。上院貴族主要由鄉紳、大地產所有者構成,主要還是土地貴族的代表,但他們已經主要是以資本主義方式經營地產了,是資本主義化的貴族。馬克思在《英國的選舉——託利黨和輝格黨》中指出,19世紀中葉前的英國制度是最適合於大土地所有制的,輝格黨和托利黨人都是大土地所有者。[49]
隨着資產階級力量的上升,1832年的議會改革法開啓了改革時期,維多利亞時期確立了虛君制和議會至上原則,形成了責任內閣制。兩黨制度形成,政黨也成了全國性的政治組織。1832年之後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議會改革,加速了上院貴族力量衰落,地產改革、遺產税和累進所得税,以及《穀物法》廢除後國外糧食大量湧入造成的小麥價格下降,這些因素都使貴族階級雪上加霜。19世紀50-70年代文官制度建立,也削弱了貴族力量。19世紀目睹了內閣和首相權力的擴張,上院衰落,下院掌握領導權,奠定了英國憲制的基本架構。
至此,英國成功地在最大限度上將一個“王朝國家”、“領土國家”改造成一個公司-國家。新興資產階級所控制的議會成了國家的董事會,決定一切重大事務。國王在議會之中,扮演着古老而威嚴的主權和尊榮,其功能就是欺騙民眾,用象徵性統治者掩蓋真正的統治者——不必對人民解釋在位(reign)和統治(govern)之間的差別。[50]政府(內閣)成了一個經理,忠誠地執行國家擁有者的意志。
4,威尼斯、尼德蘭和英國之比較
威尼斯共和國、尼德蘭共和國中的城市政府和英國光榮革命之後形成的立憲君主國,三者各具特色,迥異之處甚多,看似難以橫加比較。但是,其制度演變背後的機理卻大有值得對比之處。
商人資本和金融資本共同的夢想就是令金錢等同於權力,公司等同於國家。正如布羅代爾所説,資本的成功就是由於它與國家融為一體,資本即等於國家。[51]所謂共和制度就是讓各類財產在政府中按比例擁有發言權。[52]對內,資本主義發展需要法治,沒有法律所確保的可預期前景,沒有對產權的保護,資本家們就不敢對未來投資;對外,資本需要國家力量來保護貿易路線、擔保債務和國際條約。[53]資本主義國家這種權錢合一的性質,原本應該是現代世界最基本的常識,卻在西方政治意識形態的不斷塗抹下被人們忘卻了,“當資本全球化的擁護者們叫喊着反對大政府時,他們不僅虛偽而且忘恩負義。倘若資本沒有控制過大政府並使之為其專門的利益效力數世紀,它會怎樣呢?”[54]
三個國家都比較成功地實現了這個夢想。但在兩個方面它們有所不同:首先,它們處在從前資本主義商業向工商業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不同階段,因而其公司-國家的純粹程度不同。埃倫·伍德十分強調資本主義和前資本主義商業的區分。她認為在英國之前的商業帝國如威尼斯和尼德蘭,城市商業階層對商業機會不足的反應不是提高勞動生產率和改善成本-收益比,而是藉助於超經濟強制對生產者進行更殘酷的壓榨。如果有更好的贏利機會,他們也不惜脱離商業活動。她稱之為“城市商業封建主義”。面對歐洲市場衰落,英國的措施則是投資於技術革新以降低成本,不會像荷蘭那樣撤出投資,轉向非資本主義商業形式。[55]
其次,一個較少受到注意的問題就是國家主權所在和政府權力的配置問題。主權的不足是封建時代的普遍現象。[56]對城市來講,在羅馬時期的市政制度中,本就沒有最高權威的位置。在封建末期,主權落到了全體市民手中。商人階級成為共和國統治者後,俘獲了這一制度,將國家改造成了一個股份制公司。董事會掌握着國家的所有權力,行政官被降到僅僅是一個執行官的地位,即使是執行權,也不全在執行官的手中,而是通過各種委員會來進行分權。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的制度設計基本邏輯差別不大,只是在細節上有所區別。英國與威尼斯和尼德蘭所不同者,在於由於英國原有古老而尊榮的傳統主權,故在制度轉變過程中保持了集中的行政權。光榮革命後,國王最初仍然控制着行政權,後來通過內閣制發展、三次議會改革以及文官制度建立,逐漸形成了議行合一的內閣制。
總之,比起威尼斯和尼德蘭,英國的資本主義更加發達,但是其公司-國家的發展水平卻不夠純粹。資本與國家全面一體化的純粹的公司-國家的樣板,要等待新生的美國來創建。
5,法人
在地中海文明中,特別是在歐洲,政治實體、宗教實體和經濟實體往往是同源的,具有相同的性質,並且是在相互影響塑造中共同演進。直到今天,在現代國家已經獲得比較充分發展的情況下,西方人仍然習慣於以經濟實體來看待政治實體。例如美國學者就認為,“有充分的理由將公司法看成是新經濟國家的潛在憲法。”[57]西方所主導的國際制度也大多是以經濟實體的方式建立。這種觀念與中國人的歷史經驗大相徑庭。中國人觀念中的“公”與“私”,放在西方社會中很難找到對應的概念;[58]西方文化中的財產與權利、財產與自由、特權與權利、宗教與權利等,往往是同源共生的,也不易為中國人理解。
歐洲人在現代之前未發展出中國秦漢以降的公共性國家制度,即使是輝煌的羅馬帝國,實際上也是城邦政治為核心的帝國體系。如同錢穆所説,羅馬“如於一室中懸巨燈”,碎其巨燈,全室即暗。[59]到中世紀,蠻族入侵帶來的全面封建化使政治體制完全私有化,財產、人身等級和政治權力逐漸等同,各種團體之私權性質充分發展。
隨着11世紀的羅馬法復興,歐洲人將國家、自治城市、宗教團體和行業團體都視為社團。所有社團必須通過獲得特許狀(charter)的明確授權才能成立。基督教會自稱為基督的身體,“這種具有人格的身體的觀念,與羅馬法中萌芽的法人觀念結合,在法律上導致了新的明確的法人概念”。[60] 15世紀末,隨着都鐸王朝的王權強化,法人觀念向英國國家政治體制和經濟組織滲透。霍布斯把法人觀念和國家觀念結合起來,把國家視為一個人格,承當這一人格者就是主權者。[61]國家成為一個具有完整人格的法人。主權者未必是一個人,可以是全體或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法人的創設,必須經國王的同意。
英國法學家梅特蘭指出,法人像國家一樣,是由人組成的有組織的持續性團體,儘管組成國家和組成公司的方法可能不相同,然其中一者的組織方式對另一者的組織方式產生了持續性影響。 [62]英國與德國和歐洲其他國家一樣,接受了羅馬的人格擬製學説(doctrine of persona ficta)。歐洲其他國家都相信團體的持續性生命取決於國家的認可,但英國的獨特性在於發展出了另一種觀念——非法人團體(unincorporated body),同時,英國公法和教會法中還存在一種獨體法人觀念。於是,在英國出現了“不是法人的持續性團體和不是團體的法人”。[63]
這些法人觀念不僅可以用來理解王權,也可以解釋王權與殖民地的關係:殖民地是英國王室的所有之物,並且作為財產開始了它們自己的生命。這產生了一種在中國人看起來甚為奇怪的現象:在一種政治關係中,佔支配地位的一方是一個私人實體,並受私法規制,另一方則是一種財產。其實相比起今天的中國人,也許周代的古人會更容易理解。梅特蘭認為殖民地可以用集合法人身份去為自己創設一種既是法人團體又是政治團體的身份。[64]事實上美國獨立之後,州仍具有法人的許多基本特徵,能夠訂立合同及遭受損失,或以法人名義提起訴訟。[65]因而,理解美國建國時的主權問題和制度設計,是離不開當時的法人觀念的。
法人觀念在經濟制度中的演進也影響到美國。法人和公司在英語中是一個詞(corperation)。英國法人觀念除了受教會法的影響之外,在商業活動和國際競爭中受到意大利和尼德蘭公司制度的影響也不可忽視。現代公司制度萌生於威尼斯。海上貿易需要大規模高風險投資,威尼斯人發明了集體投資、風險分擔的公司形式,包括著名的康孟達(Commenda)和海上合夥(societas maris)等契約方式。貿易公司在尼德蘭得到了更充分的發展,最早的永久性股份公司就是1602年成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公司還實施了股東有限責任的原則。公司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人員構成。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選出60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經營決策,另選17名經理組成執行機構。格勞秀斯的國際法理論,就對貿易公司發動戰爭、佔領領土和建立政府進行了合法性論證。尼德蘭貿易公司的成功運作激發了英國人,不僅促進了英國公司制度,也影響了英國政治制度。英國和尼德蘭的東印度公司都出現了公司與國家的同構現象。作為英國的法人或貿易公司,北美的殖民地的公司和國家同構現象就不足為奇了。美國製度的公司性質在《憲法》建立的制度中得到全面展現。
三,美國憲法制度
1.憲法
美國《憲法》序言的措辭和結構類似一份商業合同,特別是為成立一家公司而簽訂的契約。序言中提出的六項立憲理由都與商業有直接關係。美國學者克羅斯基論證了憲法應被當作一個契約去閲讀。[66]立憲近半個世紀之後,南方政治家卡爾霍恩在1833年向參議院演説中仍在聲稱:“憲法是一項契約”。[67]正如埃德蒙·柏克曾嘲笑所謂社會契約不過是做生意的契約,有如“買賣咖啡與胡椒、印花布和煙草”,[68]所謂《憲法》契約也不過為了做生意而組成一間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業契約。當時的反對者應該最清楚《憲法》的商業性質,所以不少反聯邦黨人在批准過程中熟練地從商業角度論證其反憲法觀點,在他們看來憲法過於偏離公司結構而傾向於建立一個國家了,是那些“國家主義者”盜用了“聯邦黨人”的名稱。[69]
1)立法權
在第一條中,憲法規定立法權歸國會。此條特別強調了“本憲法授予(herein granted)的全部立法權”歸國會。也就是説,憲法中規定不是全部的立法權。因為這是各州主權對聯邦的轉讓,故憲法未列舉的立法權仍歸各州。後來的第十條修正案重申強調了這一點。本質上就是申明聯邦是受集體法人(或主權)委託。
此條規定參議院是一個連續的機構,參議員的任期被錯開,每兩年只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屆滿改選。這一規定似乎與法人傳統有關。法人是一個永生的實體,只要其成員沒有消失。作為一個類似於公司法人的合眾國,在法律上是不能在某一時刻沒有股東的。當然,也有出於實用角度對政府法律和政策連續性的考慮。
第一條第八款關於國會權力的規定中列舉的十七種權力,顯示了憲法對商業事務的格外關心。如果和《邦聯條例》作一對比,我們就更能看到憲法的商業關切:有關外交和武裝力量的的權力在《邦聯條例》都已有了,新增加的主要就是對於税收的權力和對於商業的廣泛權力。商業權力“已被證明在確定中央政府權力範圍方面具有決定性”。[70]建國後,涉及州權與聯邦權的爭議,往往由最高法院做出裁決。最高法院判斷的依據就是這一款中的“州際貿易”條款(Interstate Commerce Clause),簡單來講就是但凡與美國的對外和內部各州間貿易關係的事務由聯邦權力管轄,州內部的事務由州權管轄。這一條款背後的邏輯就是,聯邦是一個為了協調商業關係、實現商業利益而建立的實體。
2)行政權
第二條規定了總統權力。從憲法對總統的規定來看,似乎並不怎麼重視總統這個角色,甚至有人對一個人格化的總統抱着戒備之心。制憲會議上,倫道夫曾建議由來自各州的三人共擔總統之職,該方案被否定。但是從中不難看出從威尼斯到尼德蘭共和制度中對行政權力的糾結心態。在制憲會議上,代表們關於總統任期提出了不同方案,最後作為折衷方案,定為四年。總之,對制憲代表們而言,總統沒有後來人們認為的那麼重要。[71]阿納斯塔普羅甚至認為通過抽籤的方式來選擇總統也未嘗不可。之所以沒這樣做,可能只是不想承認“對機運的徹頭徹尾的依賴”,顯得不是人民在實行自治了。在他看來,美國選舉總統的方式並不比抽籤強。[72]
總統代表的是行政權,但是在1787年《憲法》中,行政權幾乎沒有什麼地位和意義,不像後來在實際運行中那麼重要。首先,聯邦政府的權力取決於國會的權力範圍,沒有額外的行政權力的空間。幾乎一切行政權力都取決於國會的法律。總統應“隨時向國會報告”國務情況(第二條第三款)。關於總統對國會立法的批准權,《憲法》文本未使用“否決權”這個字眼,而只是説如果總統“不批准”(第一條第七款),措辭上隱含着對此權力的謹慎。還有學者認為,總統對國會立法的否決權,實際上將總統變成了立法部門之一部分。[73]對總統這一權力的規定被放在立法權而非行政權條款中,似乎在某種程度上支持了這種看法。
其次,內閣部長們與總統的關係也沒有明確規定,總統對部長的任命受到參議院的制約,而總統只能在得到授權的情況下才能要求部長們就“與其職務有關”的事項“提供書面意見”(第二條第二款)。這種不明確的關係所帶來的麻煩到今天仍未解決。
最後,除了總統和部長們之外,並沒有一個全國性的行政官僚機構。這一問題要到近一百年後才開始解決。這一點格外明顯地反映了美國的“公司”性質,因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或至少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公共國家,必然是以官僚系統為核心制度。詹姆斯·威爾遜認為,“以國家為中心的政權是以行政機關為中心的,而以行政機關為中心的政權是由官僚機構支配的”,因此美國不是真正意義的上國家。[74]
3)司法權
《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司法權的範圍,顯然大多屬於商業領域的事務。美國國家的商業性質使之對普通法有高度依賴,因而美國必須有一個權威的法院,引導整個普遍法的形成和發展,“尤其是引導諸如商業法之類事務的普通法之形成發展,因為商業法所涉及事務,乃是整個國家的依靠”。[75]最高法院的首要任務就是協調合眾國的商業活動。密爾認為,在完善的聯邦形式下,各邦政府和聯邦政府發生爭議時不應由任何一個來裁決,聯邦最高法院應該位於州和聯邦政府之上。[76]前述“州際貿易”條款在最高法院司法行動中的實踐即與密爾此精神相呼應。
當然,國家一旦成立,公共生活不可能僅僅止步於商業領域,政治事務的日益繁雜也模糊了憲法的初始含義。司法權與行政權一樣,在後來的歷史中都在不斷地擴大自己的權力範圍。三權之間的關係遠比憲法中所規定的要複雜。但是如果回到制憲者們所制定的這個原初合同,我們能夠更清晰地看到美國國家誕生時的性質,及其治理結構的原型。
2,公司-國家
將美國憲法所建立的制度放在從威尼斯、尼德蘭到英國這一傳統中來理解,我們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演變源流及其類似於商業公司法人的性質。
國會就是美國的董事會,名義上與美國人民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但實際上這個“人民”只是那些真正的股東。國會與行政部門也是一對委託-代理關係。這種雙重委託-代理,正是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的普遍特徵。
但是美國的憲法制度與公司治理結構有同有異。公司的委託-代理關係不是一種縱向的等級關係,而是一組授權關係。每一方的權利和責任都受到規則的保護和約束,都有相對獨立的權力運用空間和對應的責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過邊界、違反程序、濫用權利。這就是所謂的法治。國會、總統和最高法院之間也是這樣一種關係,其權力範圍都由法律來規定,即所謂的權力分立和制衡。從大原則上看,憲法設計體現了這種委託-代理精神。依照憲法規定,國會無疑是權力的來源,總統和最高法院的權力範圍都基於國會的立法,同時三個機構的權力有各自的邊界。這是符合公司治理邏輯的。
但憲法的具體條款中,也隱含着一種突破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國家蜕變的野心。例如總統和最高法院都在事實上分享一部分立法權。總統還獲得了批准國會立法的權力,最高法院雖然未獲明文允許,但在後來也獲得了憲政審查權,得以推翻國會的立法。特別是憲法對於行政部門的規定十分模糊,到底是歸總統還是國會領導,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直到今天仍是如此。似乎立憲者們在一個問題上存在猶疑:對於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是由一個統一的政府還是分裂的政府來統治更好?他們在憲法中暗示了這個困惑,留給後人解決,卻埋下了美國製度的一些先天弊端。
另外,國家畢竟不是純粹的公司,不僅有股東和僱員,還有實實在在、並非股東的“人民”。所以,隨着選舉權的擴大及普選權在形式上的實現,權力一定程度上脱離了統治精英階層的控制。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憲者們原意的,因而必然帶來對憲法制度的調整,或曰篡改,以維持精英的統治。這就是後來政黨政治出現、行政權不斷擴大以及司法權取得一定的獨裁權力的根本原因。
3,主權權威
關於美國製度的討論通常多關注權力的制約與平衡,但是忽略了真正關鍵的問題,即權力或權威的創生和配置。在人類歷史上,權威之花需要鮮血的澆灌,意大利政治哲學家圭恰迪尼曾説一切政治權力都源於暴力,此外沒有合法的權力。[77]白哲特也曾説,每個憲制中都應該在某個地方有一個權威。[78]公司的產生都需要“第一桶金”,而國家的產生都離不開“第一滴血”。流血的多少往往決定了一個國家權威的質和量。
除了極小規模的城邦式國家可以將原始的家族或部落權力轉化為政治權力,對於具有一定規模的國家來講,合法權力的創生,最常見的情況是源於武力征服,其次是共同反抗生存威脅的鬥爭,最後是內戰和暴力鎮壓。實際的情況往往是所有這些因素的混合。不管是哪種情況,流血的多少往往決定了權威的強弱。當然權威的強弱也會因時勢變遷而發生逆轉。英國諾曼征服,慘烈征伐,中央集權更強;法國封建制度發達,中央衰弱。但是近代英國卻走向限制君權,法國卻發展出絕對專制。
中世紀晚期商業資本和現代工業資本的確開闢了新的國家建構方式,但是仍然無法逃脱合法政治權力來源的歷史詰問。威尼斯式的主權創生方式,有極特殊的背景,即帝國權威的下放。主權凌空降落於原自治城市頭上,恰好威尼斯擁有特殊的地理、人口和階級條件,於是產生了商業資本主導的“共有主權”模式,在此主權模式下產生了與公司治理同構的政治制度。但是這種模式有先天不足,一方面只能適用於城邦規模的國家,事實上隨着威尼斯陸地霸權的擴張,原有制度便無法維持下去;另一方面,集體主權缺乏真正的權力中心,必然導致無窮無盡的內部鬥爭,使共和國同歸於盡,即孟德斯鳩所説之“小共和國亡於內亂”。佛羅倫薩在這方面比威尼斯更為典型,內亂頻仍,最後不得不放棄共和政體。馬基雅維利説,“沒有任何其他共和國遭受的黨爭狀況比佛羅倫薩更顯而易見”,[79]唯一的出路,就如他在《君主論》熱切呼喚的:“意大利經過長時期之後,終於能夠看到她的救星出現”。[80]
尼德蘭與威尼斯境況略有不同,畢竟在城市之上還存在着一個虛置的聯邦主權,好處是使得城市的主權問題不那麼緊迫,壞處是客觀存在的雙層主權阻礙了國家的統一整合。
英國制度的成功,根本上源於具有歷史合法性的主權者。從盎格魯-薩克遜人的征服到諾曼人的征服,大量的流血培育出了強大的王權。國家畢竟不同於公司,需要處理商業活動之外的各種事務,集中統一主權的存在提供了權力遊戲的軸心和平台。小貴族和城市有產者可以借王權的授權,通過在議會中的鬥爭而制衡大貴族,建立早期代議制。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雖然可以砍掉某個具體國王的腦袋,卻不想擺脱作為主權者的王權。白哲特極其重視國王在英國憲制中的地位。他認為政治權力包含兩個不可或缺的部分:一個是尊榮部分,一個是效用部分。國王就是尊榮的代表,是英國制度的靈魂。[81]英國制度是國家權力與公司治理結構實現較好結合的一個典範。但是正因為如此,英國憲制並非公司-國家制度的純粹表現。
美國的憲法制度中就找不到王權這個尊榮所在,於是只好靠不斷地神化那張羊皮紙。北美殖民地原本都是英國憲制中的地方性制度,在不存在主權問題的情況下,僅僅建立公司治理結構是非常容易的。殖民地的法人性質使其可以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相分離,此即美國代議制之法律基礎。到獨立之前,美國人需要解決的就是如何配置管理權的問題。一旦獨立,主權或曰權威來源的問題就落到了美國人頭上。在立憲之際,美國顯然還沒有能夠得到歷史證明和普遍承認的政治主權,只能靠憲法批准這樣的程序性手段來擬製出一個虛構的國家人格。這的確是個艱難的工程。
首先,殖民地法人實踐留下的治理結構順理成章地影響到美國憲法制度的創建,甚至會形成美國人無法跳出的“路徑依賴”。正如布爾斯廷所説,“美國的聯邦制度就是法人及其創造出來的新奇的五光十色的東西的副產品”。[82]其次,美國人不得不與威尼斯人一樣,建構起一種集體主權。“在美國,主權在理論上屬於人民,但實際上不屬於任何人”。[83]威尼斯和歷史上諸多城邦共和國陷於內亂或獨裁的前車之鑑又迫使美國人構想超越集體主權的方法,其中最要緊的問題就是如何設計行政權力。調節聯邦商業活動的使命要求一個高效統一的執行官,所以漢密爾頓一度要求華盛頓當國王;但是又要保證它不會像威尼斯早期大公一樣向世襲權力演變,威脅到“董事會”的權威。因而美國憲法在國會和總統之間留下了許多含糊猶豫的空間。最後,美國不同於威尼斯,而是要由多個法人合併成一個新的法人,導致了雙層主權的困境。美國當時還不是一個單一實體,是由十三個州合併而成,實際上類似於公司法意義上的“新設合併”。[84]按梅特蘭的觀點,即是創生一種集體法人身份。獨立司法權的設置,極大程度上就是為了調節聯邦權和州權的關係。
三權分立的政府結構,便是在這眾多困擾爭議中產生的一個折衷後果。不少人受美國意識形態影響,將三權分立看成是“普世價值”。實際上,它既不“普世”,也非“價值”。説它不普世,是因為美國的制度即使在西方政治傳統中也是一個奇葩異類。羅伯特·達爾發現,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國家中,美國的強憲政審查、選舉制度和強兩黨制都是和者蓋寡,美國式的總統制更是獨此一家。[85]今天世界上採取比較純粹的三權分立政府形式的國家大多與美國的制度輸出有直接關係。
説它非價值,是因為美國的制度絕非建基於對正義、進步、民主或其他什麼價值的追求。憲法序言中唯一看起來具有價值色彩的目標就是“自由”,然而自由作為一個政治概念,其核心實乃財產之自由追求和保有。在美國立憲者的思想中,“自由同民主無關,而是同財產有關”。[86]當然,由於特殊的環境、資源條件,美國的經濟平等和社會富裕程度,自十八世紀就領先於舊大陸,這正是托克維爾遊歷之後感嘆美國之民主的原因所在。但即便是托克維爾,也看到“美國共和社會,宛如一個為共同開發新大陸的土地和經營興隆的商業而組織起來的大批發公司。最能振奮美國人的激情是商業激情,而非政治激情。或者不如説,他們把商人的習慣帶來了政界”。[87]我們不能因其客觀條件之優厚,而無視其制度的利益根源。
4,有限責任政府
這樣一個類似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在政治上呈現出“有限責任”的性質。美國的三權分立雖然存在權威缺憾,但也有一個效用,就是讓責任無處可尋。密爾曾説,當任何人都不知道誰應負責的時候,就等於誰都不負責。邊沁説委員會是一種屏幕,責任徒有其名,因而不是處理行政事務的適宜的工具。[88]“美國政府最大的特色是有限的管轄範圍和受制約的權力。按照歐洲標準,美國算不上真正的‘國家’”。[89]
國會立法權的有限性和“列舉”性質,是對其權力的制約,同時也是對其責任的豁免。在美國表面上具有現代性的聯邦制外衣下,維持着包含封建性特徵的分層主權狀態。[90]行政權和司法權也在聯邦權和州權的分割中免除了對國民的相當責任。在“州際貿易”條款的原則下,聯邦政府只負責涉及共同商業利益的領域。奴隸制、印第安人和僱傭勞動者沒有自由,也受不到聯邦政府的保護。雖然聯邦政府頒佈過限制迫害印第安的文件,州政府卻可以各行其是,大肆推行“保留地”等種族滅絕和文化滅絕政策。
關於有限責任,一個例子就是美國的政治彈劾制度。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專闢一章討論美國的政治審判問題。託氏發現了歐美政治審判的一個主要區別:歐洲的政治法院可以應用刑法的一切條款;而美國的政治審判“與其説是司法行為,不如説是行政措施”,“既不令人生畏,又效果不大”。托克維爾將其原因解釋為美國人的一種觀念:“宣佈政敵不配行使他的權力而予以剝奪,同時讓他自由和不傷害他的生命,才是鬥爭的公正結局”。[91]但是他這一解釋並不可信。真正的原因也許就存在於美國製度的有限責任性之中。行政官員只是一個執行官,他的政治行為只是一種執行行為,故對其罪行也只應負有限責任。“水門事件”後的尼克松、“伊朗門”醜聞後的里根,腐敗的希拉里和險受彈劾的特朗普都是這種有限責任原則的受益者。
伍德羅·威爾遜早就指出過,《憲法》對政府的每一部分都委以一小部分職責,使其容易推脱責任,“這種權力分散和責任不明的情況,是使政府在緊急時刻處於無可奈何的癱瘓狀態的原因”,“目前實行的權力分散,但責任不清的作法,是我國聯邦制度的根本缺陷。1787年的制憲會議的主要目的,似乎就是鑄成這一大錯”。[92]這種有限責任的制度設計,在威爾遜看來就是美國行政機關弊端的根源,需要改革。英國在1853年由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