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回孃家住 被母親和哥哥起訴讓立刻搬走_風聞
红豆奶茶大杯-2020-11-18 07:39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天宇
海口一女子離婚後,因沒有地方居住搬回孃家二樓房屋生活,該女子之所以搬回孃家居住,是因為其父親生前口頭説過的一段話。然而,該女子卻遭母親和哥哥起訴,要求其搬離房屋。最終,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母親和哥哥的訴訟請求。

案發:
女子離婚後回孃家住,被母親和哥哥起訴要求搬離
1935年出生的劉倩和周鵬是夫妻關係,兩人婚後生有兒子周俊、女兒周敏。1982年劉倩和周鵬在海口市某區共同建造了一處住宅,女兒周敏自出生、結婚到離婚後一直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屋,並在其父周鵬生病期間進行照料。周鵬於2012年去世,生前曾口頭告訴周俊,若周敏沒有地方居住時,可以住在涉案房屋二樓。
2017年,劉倩及周敏在公證處辦理了放棄繼承周鵬遺產的公證。2018年4月3日,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為劉倩和周俊。
據悉,周敏於2008年3月24日離婚,離婚前的房屋歸屬其前夫所有,她在海口某小區申請了一套廉租房,因無收入,沒有錢交納租金。此外,周敏的父親周鵬去世後,其遺產份額除涉案房產外,尚未發生繼承分配。
現周敏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二樓。劉倩、周俊認為周敏的居住使用行為侵害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故向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敏停止侵害並立即搬離劉倩、周俊共同擁有的不動產。
一審:
被告享有涉案房屋二樓的居住使用權
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位於海口市某區不動產,現登記在劉倩和周俊名下,劉倩和周俊系涉案不動產的權利人。但涉案房屋之所以登記在兩人名下,是因為周敏於2017年到公證處放棄了其應繼承的份額。周敏稱放棄繼承時存在前提條件,即由其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二樓,但在公證時遺漏了該項內容。周敏提供了其與劉倩的錄音,該錄音中周敏問:“爸爸是否承認涉案房屋二樓給我們”。劉倩回答説:“説過你沒有地方住時,二樓給你們住”。劉倩辯稱,周敏提供的錄音系其在受到恐嚇時所錄,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同時,周俊也認可父親臨終時曾口述“周敏走投無路無房居住時,可居住在涉案房屋二樓。”故周敏父親臨終遺言應視為口頭遺囑。且周敏自出生、結婚到離婚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在其父親病重時也盡了主要照顧義務。周敏雖申請了一套廉租房,但該房屋面積較小,周敏無收入未繳納房租,未在其中居住。
綜上,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認定周敏雖然放棄了涉案房屋的繼承,但應享有涉案房屋二樓的居住使用權。劉倩和周俊以其享有的物權要求周敏搬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劉倩和周俊的訴訟請求。
二審: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駁回上訴
一審宣判後,劉倩、周俊不服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
據兩人的上訴理由顯示:周俊父親去世前曾口頭對劉倩説將財產留給周俊,其中包括涉案房屋,但沒有立書面遺囑。2017年12月21日,劉倩和周敏辦理了涉案房屋中周鵬遺產份額的繼承權放棄,2018年4月3日,劉倩和周俊成為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利人。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劉倩、周俊擁有對涉案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出於兄長對妹妹的照顧,周俊一直同意讓周敏居住在涉案房屋,但是周敏整日沉迷賭博,在外欠債,並且對老母親的態度十分惡劣,母親已不再希望與其繼續住在同一屋檐下,周敏沒有任何理由繼續佔有、使用涉案房屋。
對此,周敏辯稱,她沒有生活來源,在2008年離婚後,有兒子和女兒要照顧,若不在涉案的二樓處擺兩張麻將桌收麻將費是沒有生活來源的,她現在的狀況確實是走投無路,這也是她為什麼要回到原來地方居住的原因。
法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海口中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周敏雖然放棄了涉案房屋的繼承,但享有涉案房屋二樓的居住使用權並無不當,對劉倩和周俊以其享有的物權要求周敏搬離的訴請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並無不當。劉倩、周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説法:
口頭遺囑屬於法定遺囑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
針對此案,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羅榮律師認為,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完全正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和口頭遺囑四種形式。口頭遺囑屬於法定遺囑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由於周敏父親在立完這個口頭遺囑後去世,該遺囑並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周敏的父親在去世時説“若周敏沒有地方居住時,可以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二樓”就是對其遺產處理的口頭遺囑。該遺囑可以理解為,在周敏沒有地方居住時,周敏的父親同意涉案房屋二樓的使用權歸周敏。也就是説,周敏和周俊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周敏的父親僅將涉案房屋二樓的使用權給周敏繼承,而所有權仍然歸周俊。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或遺囑來確立。
羅榮稱,由於不動產物權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般情況下,這些權利屬於同一主體,但法律並不禁止通過遺囑或者合同的約定將物權的權能分屬於不同的兩個主體。特別需要説明的是,我國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366條對居住權有了明確的規定,在《民法典》367條及371條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或遺囑來確立。368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民法典》實施後,周敏應當立即到相關部門辦理居住權的登記,以避免今後再產生爭議。
“當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羅榮稱,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周敏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權,其子女不能繼承該房屋的居住權,也不能轉讓該居住權。如果周敏過世,該房屋居住權迴歸周俊。《民法典》對居住的規定,對於一些離異後沒有房屋居住女性來説有積極意義,她們在離婚前可以跟其配偶協商,讓配偶解決其短時間或者長時間的居住問題,在某一套房屋或者某一間房屋設立居住權,保證其在離婚後無房可住,保證其基本的生存權。
(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