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治防腐徹底成功了嗎?_風聞
金色湖畔-2020-11-19 07:27
【本文來自《監獄黑老大曬酒局,發600多條朋友圈,然後還得了積極改造分子稱號?》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海風Haifeng反履職腐敗的正確方法是什麼——2
中國自古以來都是一個人治社會,“人治”就是長官意志的體現。“人治”這種社會治理方式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決於掌權者的覺悟和素質。如果掌權者具有較高的自覺性和自律性,那社會治理就會比較成功,例如“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否則就會失敗,例如“安史之亂”。
一個朝代初創時其掌權者通常都經歷嚴重的社會動亂,都是經歷了殘酷的戰爭才取得執政地位的。他們對濫用權力所造成的惡果都有着非常強烈的感知,所以他們在執政初期都還能具有較高的自覺性和自律性。這時的社會矛盾就能比較緩和,社會也都比較安定。但隨着時間的推移,新一代掌權者對社會動亂和殘酷的戰爭基本都沒有感同身受過,所以其自覺性和自律性就開始下降,濫用權力的情況就會越來越嚴重,社會矛盾就開始逐漸激化,社會動亂也隨之而來,新一輪的朝代更替就又開始在醖釀之中了。所以,把社會治理的的成功與否完全寄託於希望掌權者始終能保持較高的自覺性和自律性上,這是不行的,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來監督掌權者,使其無法濫用權力。
可是不得不遺憾地説,現在的中國也仍然沒有跳出朝代更替這個歷史輪迴,因為我們現在的社會治理方式其人治化的程度仍然遠高於法治化,履職腐敗和金錢腐敗也空前嚴重。突出表現在長官意志高於法律規定,政府官員手中的權力嚴重缺乏監督,“官官相護”這種履職腐敗已經使內部監督基本失效了。人民羣眾又空有監督的名份,而沒有監督的實權。這導致掌權者凌駕於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之上,濫用權力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腐敗官僚們可以肆意欺壓百姓,而百姓卻求告無門、舉報無門。使得老百姓只能任人欺凌,等於是被逼入了絕境,這是極其危險的!
所以要想實現社會長治久安,要想實現社會治理的現代化,就必須變“人治”為“法治”。而要想有效地反履職腐敗就必須變“人治反腐”為“機制反腐”。不能把社會治理的成功與否完全寄託在人的覺悟和素質上,必須建立一種監督機制,使得任何人掌握權力後都無法為所欲為,具體可以參考香港的做法。
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了一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來監督廉政公署,這個監督委員會直接對特首負責,其成員由特首指定,這就保證了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經過這個監督委員會的同意,廉政公署無權擅自對其經手的案件進行結案處理,這就能防止廉政公署出現履職腐敗。這個監督委員會雖然是直接向特首負責的,但它並不會無原則地聽命於特首。如果特首違法了,監督委員會照樣無權阻撓和干擾廉政公署對特首的違法行為進行獨立公正的調查,前特首曾蔭權被廉署調查就是個最好的例子。正是由於香港特區是用機制反腐,而不是用人治反腐,才使得香港特區的清廉程度在亞洲地區乃至全世界都居於前列。
香港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們借鑑,所以我覺得內地除了現有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外,還應該成立省級和地區級“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這三級“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專門負責監督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和人大法制部門,然後再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去監督各級黨政部門以及各行各業。
這三級“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應該只對上級黨委書記負責,各級“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中的監督員應該由民間推舉產生,並由各級“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直接任命,這樣才能讓人民羣眾對權力部門實行有效的外部監督,從而杜絕履職腐敗的發生。
當然,為了防止以死磕派律師為代表的公知漢奸混入各級“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有必要設定嚴格的入選條件,以保證只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愛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監督員。
最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職責只限於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和人大法制部門的工作,它只是反腐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無權監督政治體制的運行,更無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
只有建立這樣一種反腐監督機制,並使之有效運行,才能對權力體系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保證權力不被濫用。才能使權力能夠真正地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人民幣服務。才能實現國家治理的科學化、現代化,由“人治”進化到“法治”。才能保證黨的先進性,真正實現“執政為民”的理念。才能鞏固
做夢呢。機構互相監督看着有道理,其實等於零。
國內機構既有預防腐敗的部門,又有紀委,現在還有監委,然而有用麼。不管機構設置的初衷有多好,要知道執行各項規定條文的永遠是人,所以除非是用木有一點感情的機器人做執行者,否則怎麼可能擺脱人治?
尤其曾蔭權,香港的特首無論是否現役,能與共和國元老院的退役長老相比,周某某都進去了,難道能説明大陸法治防腐徹底成功?別看似乎特首也能混個副國級,體制內都知道,那權利含金量差遠了好不好,特首在香港連幾個流氓富豪都搞不定,大陸你試試看,那些流氓墳頭上早冒煙了……
所以,我倒是認為,真要落實依法治國需要的是推進國內進一步條文填充。每隔5-10年,就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全面修訂。不要怕麻煩,把各級公務員、幹部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規定清楚。
既然我們是大陸法國家,就需要明確規定各項違規或違法行為,會獲得什麼樣的懲罰,而不是在諸如黨章、公務員法等等法律法規上弄出種種原則上、情節輕微、情節嚴重等等的模糊內容。什麼叫情節輕微,哪些行為算是輕微,哪些行為算是嚴重。這些東西不規定清楚了,只能留給各個管理部門或法院以太大的自由裁量權。
打個比方,古代寺廟的和尚要求戒葷腥,方丈遇到小和尚偷偷吃肉,他可以拍拍小和尚的肩膀説酒肉穿腸過,佛在心中留,大讚有佛性,然後給小和尚講解經文;也可以指責小和尚違反戒律,讓戒律院的執法僧打小和尚棍子。這個時候,決定他選擇行為的,不就是人際關係遠近或者是否收受賄賂有關了。所以,真要依法治國就必須規定,吃肉只能打棍子,而不是給方丈有其他的選擇。
只有儘可能的減少這種模糊地帶,讓各級官員公務員可以操弄的模糊空間,恐怕才能實現治國治吏的全面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