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警察暴打16歲高中女生所想到(之二)_風聞
流沙河上-2020-11-29 07:16
2015年10月美國警察菲爾德斯(Ben Fields),暴打一名16歲高中女生(Spring Valley High School)。那個女孩沒有敢反抗,上課的老師和學生在現場,世紀上的很多人後來通過視頻,見證了這一切。觀此有感,我寫的兩篇文章。
不久前看到一個笑話。在中國,假如在青天白日、擠滿人的大街上,一個歹徒搶了你的錢包,跑了。你該怎麼辦?高聲大叫“快追啊!歹徒搶了我的錢包,跑了!”您千萬別怎麼喊。今天情況,被您這一吆呼,準是讓出一條,不,幾條歹徒專行道,讓壞人最方便的跑掉。你該怎麼辦?你應該大聲吆呼“警察打人了,還想跑”。保證廣大老百姓把一條街圍得,不説水泄不通,至少一兩個生物如果沒有翅膀,是肯定溜不出去。看完,會心一笑。現在又想起這個笑話,感覺卻有一些複雜。敢在大街上搶錢包的歹徒,差不多都是亡命之徒。小民百姓即使吃了豹子膽,要跟亡命之徒對仗,還是要好好想想的(在想好之前,多半是把最方便的路讓出來,原因嗎,那是歹徒最可能亡命之途啊!)。至於人高馬大、全副武裝的警察,做了壞事還想跑。別説是爺們,就是娘們、兔崽子們,也不會放過他。問他們一句“警察有刀有槍啊?”。他們大多的依仗是“我是老百姓”。寫到這裏,的確有感慨。真希望大家為我們的英雄,那些建設國家、保衞國家的人,點贊!政府和人民一定要善待我們的英雄。一個善待英雄的社會,才會英雄輩出,才會有一個良善的社會風俗啊!
美國的警察怎麼樣?鐵血網上有一篇譯文:律師和美國最高法院的勸誡如何與美國警察打交道;薛洪濤的文章不要和美國警察説話。我作了一點整理,加了些資料。諸位不難得出自己的結論。
**(1)為了你的安全,首先讓警察放鬆,不要刺激他。**警察説“別動!”就是讓你“一點都不要動”包括你的手指。千萬不要與警察有身體接觸。如果警察感到自己受威脅,就可以開槍。198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哈羅訴菲茲傑拉德案(Harlow v. Fitzgerald)就確定了一個“有限豁免”的原則:只要警察有理由認為他的執法行為合法,他就不能被起訴。什麼是合法執法,是由警察在現場瞬間主觀判斷(所以對警察很有利)。還加一條:當不確定對方的狀態時,警察可以按最高方式處理。什麼是最高方式處理?你懂的。如果你見到一個能根據他自己即時判斷就能合法剝奪你生命並不用負責的人,你會是什麼態度呢?這就是每一個美國警察在執法時被至高無上的神聖的法律所賦予權力與便宜行事令。
美國警察在實際的訓練裏形成的行為與思想是“一旦開火就不要停”,“一直到威脅終止為止”。所以我們常常看到警察真的將對方打成篩子。
**(2)永遠不要和警察交談。**你唯一需要回答的,只是你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有時還包括社會安全號碼。如果沒有律師在場,就永遠不要與警察交談。無論是逮捕前,逮捕後,都不要與警察交談。聯邦政府有立法,允許警察為了破案需要,而向美國人民説謊。警察專門受訓,如何有效地説謊,可以用逮捕等威脅你,如何閃爍其辭,如何利用心理學技能操縱或引導他人(他們都有高超的偵探與反偵探本領。他要整你,你是告不過他的)。但對一個聯邦探員説謊,依聯邦法是罪行。這正是馬莎•斯迪沃德(Martha Stewart)入獄的原因。
(3)對警察的搜查説**“不”,“I don’t consent to a search”**。如果警察無需你的允許就可搜查你,他根本不用來問“我可以搜查你嗎?”所以,永遠不要同意警察來搜查你,無論你的汽車,你的房子,或者你的身體。如果警察不管你的拒絕,還堅持對你進行搜查,你不要抵抗,只是用嘴巴重複地説:“我不同意你的搜查,先生”。這樣,警察通過違法和錯誤的程序,從你的住處、身體和汽車裏搜出來的任何對你不利的證物,在法庭上,也將是無效的。
最後請諸位記住一句話,當然你永遠用不上,但它是一句重要的社會常識。“I’d like to remain silent and I will not say anything before my attorney is present. I don’t consent to any searches”。
最後,談一個案件,卻是放在整個美國都可以的,説明要通過美國的司法體系證明警察犯罪有多難。Anna Chambers來自美國紐約布魯克林,2017年9月15日的被兩個警察輪流強姦,當時只有18歲。警察在她與2個男人的車上搜到大麻。打發兩個男生走了後,他們將Anna上了手銬,帶上警車。在車裏面,兩個警察輪流強姦了Anna,之後放了她。兩個小時之後,Anna在醫院,通過DNA鑑定,證明她體內殘留的精液是兩名警官的。Anna當時就舉報警察強姦。這場查抓Anna與她朋友的案件,警察既沒有給Anna她們開任何搜查證明,也沒有作任何記錄(為什麼搜查,搜查過程與結果。也就是説,這個搜查是違反程序的)。然而警察還是無罪。原因如下:(a)在紐約,並沒有法律禁止警察和被他們拘留的人發生性關係。不要忘記警察人高馬大,有槍,有權威性,有法律知識、技巧。而被拘留的人大多處於無助和焦慮的狀態,是被警察逮捕的,是有可能要坐牢的可能罪犯啊!抓放也可能是警察一念之間。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旁人很難分清囚犯是自願發生性行為,還是被脅迫的。如果警察宣稱性關係是建立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那就是一方的證言對另一方的證言,而法院一般總是同意警察的説法,從而讓警察輕鬆脱罪。(b)兩個警察,Martins和Hall,對自己和Anna發生性關係一事供認不諱,在法庭上,他們除了宣稱性行為是雙方自願的以外,還説是Anna主動勾引的。辯護律師們瘋狂尋找Anna證詞中含糊或者矛盾的地方:如她曾經發過的比基尼照片,她曾經參加過的色情派對,她曾經抽過大麻,她説過黃色笑話。這證明她是一個“髒女孩”,這證明她是主動方,這證明她的證詞不可信。曾幾何時,被吹捧為美國“民主自由獨立”的個人生活行為竟然成為為罪犯開脱的證據?
請問,全世界任何一個被強姦的女人,有可能比Anna更有説服力的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