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慣例:中國中央政府可依法管理台北故宮文物_風聞
九龙侠客-万物并作,吾以观复。胸怀全球,心系九州。2020-11-30 13:13
近日,台灣民進黨當局有意對台北的“國立故宮博物院”(National Palace Museum)進行改名及改制,使該博物院從一個由台灣當局首腦所直屬的特任機構,改為一個法人組織(即所謂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類似中國大陸的事業單位或基金會等)。
無容置疑,多數媒體都認為這是民進黨“去中國化”的動作之一,但實際上,這種改制有着更深刻的政治、法律、文化及經濟意涵,也為中國大陸在必要時採取相關行動提供了新的法律理由。
首先,將該博物院改製為法人組織,將剝奪其作為中華文明的國家級典藏館的身份。因為依據台灣地區《行政法人法》規定,行政法人是“具有人事及財務自主性的公法人”。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
當台灣當局試圖通過改制來以“法人”的方式來管理該博物院時,實質上就將這些中華國寶及文物的管理交給一個“法人”,並依照這個“法人的董事會自擬的章程來管理”。
眾所周知,該博物院的絕大部分典藏原為中國曆代皇室收藏品。根據國際法及主要國家法律,這些文物屬於中國、屬於中國中央政府和中國全民,而不屬於任何法人機構。
第二,以“法人董事會方式”管理該博物院,不但使民進黨通過制定“親綠法人章程”來安插親信長期把持該法人(即使國民黨日後上台也難以改變該法人董事會及其內部管理章程中的親綠既成事實),**也很容易削弱對中華國寶的妥善管理之有效監督。**因為一切依照法人團體自己制定的內部管理章程,完全可設計一個漏洞百出的監管機制,這可極大地方便民進黨貪污、倒賣、調換甚至破壞中華文物。
第三,國際上,各主要國家都有保護本國文物的法律。即使像美國這樣歷史不是很久的國家,也有專門的法律,如《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和《Archaeological Resources Protection Act》規定美國國土上埋藏的年代超過100年的古物屬於國家,其發掘需要政府許可。
而對於已被當今時代發現的文物及古物(如台北故宮博物院藏品),國際上多數國家都認定這類文物屬於其最初發現地所在國之政府(the artifact discovered in a country is the propert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因此中國應該積極關注民進黨的這個危險動作,若其將該博物院改製為所謂法人機構管理,則可在必要時,公開依法對台灣當局提出若干要求:
**1. 中國中央政府及全體國民依法擁有該博物院所有中華國寶及典藏文物的所有權 (Ownership)。**當台灣當局將這些中華瑰寶轉為所謂“法人及其董事會”依其法人自設章程管理之時,由於存在很大的監管漏洞風險,根據國際通行的“預防措施” (Preventive Measures),限期要求台灣當局及該”法人”向中國中央政府提供該館典藏文物的完整清單及明細。
2. 台灣當局及該”法人”必須定期向中國中央政府彙報所有文物的典藏及狀態,若有任何重大狀態改變,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並説明原因。
3.中國中央政府根據文物保護情況,可限期要求台灣方面全部或部分移交文物給中國大陸典藏保管。
4. 對於拒絕配合、甚至轉移、販賣、藏匿或破壞典藏中華文物的機構和個人,將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依法打擊,並終身究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