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刪帖我一直都有思考,希望利益相關者能夠推動作出一些改變_風聞
山前山后-2020-11-30 10:15
【本文由“天下我嘴笨”推薦,來自《媒體人曝光,資本控制輿論,十年前就開始派卧底》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我不確定作者會不會看到我的回覆,關於刪帖這個現象我一直都有思考,希望作者作為利益相關者能夠推動一些改變。
首先民法之精神在於自治,所以對於刪帖作者應該主動訴諸於法律武器。
其次,當用户使用所謂的平台程序,實際上就是和企業建立一個合同,企業未經同意的刪帖行為就是違約。
三,我們在侵權領域有一個所謂的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那是一個企業的免責條款,最終是無法成為企業違約的免責是由的。所以一切以侵犯他人為由的刪帖依然是不合法的。
四,國務院有一個平台服務商監督違法信息的行政管理條例,但它也是在對企業施加義務,而不是企業對自己合同相對人違約的正當事由。基於合同之相對性,任意一方之違約不因是第三人造成而減免其對被違約方的責任。
五,企業通常都在使用協議中重申所謂的違法信息刪除權,實質上是一個約定的合同解除權,這裏也有兩個漏洞,一為格式條款天然的不被法律認可,這種條款違背公平難以獲得法院支持,二為即使解除權條款生而解除行為也未必是有效的。
六,輿論平台企業刪除行為大面積發生,個體或不通曉自己權益,或缺乏時間精力維權,本人真誠希望有先行者能夠站出來,這種訴訟完全具有典型意義,或許還能帶動一場羣體性訴訟,那將是對這些走狗的重大打擊。如第一款所説,自治之原則限制審判機關不可能主動審理,唯賴利益相關者能下定決心積極追求。
七,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中國人不認可漫無邊際的所謂自由,這是責任心之體現。所以對違法言論的限制是完全正當合理的,我們的國家機關也是光明正大的作為的,可是在民眾與國家之間存在或無知或故意的某些勢力,利用這種正當限制,追求不可告人的目的,卻一次次加深民眾對我國所謂的言論管制的刻板形象,而上位者卻未系統性發現這一盜竊,真是殺人誅心。
這種以刪除違法信息為藉口的權力濫用,正逐逐漸演化為對國民精神的閹割,這一切並不是立法者所認可的,恰恰是別有用心者的生意。韓非子所言刑與德不可移於下,平台企業這是在盜竊國家機關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