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尚未破裂,法院駁回離婚訴訟請求”,這案子判得什麼水平?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718992-2020-12-04 10:03
來源:伊犁州法院
尼勒克縣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馬某訴蘇某的離婚糾紛一案,馬某要求:請求判令解除與蘇某婚姻關係;婚生男孩由被告撫養,婚生女孩由原告馬某撫養,撫養費自理;共同房屋225平方米的磚混結構房屋及院落歸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債務21萬元由被告承擔。
經法庭調查,原被告經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婚後生下一男孩一女孩,因婚前瞭解不深,產生矛盾,為此,原告馬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准予離婚。被告蘇某不同意離婚,孩子撫養權也不願意給原告馬某,原被告發生爭執。馬某外出打工期間,回去看望過孩子3次,兩個孩子一直在被告蘇某處,由被告的父母照看。
法院認為原被告結婚10年時間,共同經歷了撫育孩子,經營家庭的艱辛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夫妻感情有些不和諧,導致原告馬某離家外出打工,期間原告看望過孩子3次,雙方的矛盾並非達到了不可調和的程度。
原告馬某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理由不充分,也不符合法定條件,故原告馬某訴求與被告蘇某離婚,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應當珍惜這次機會,在今後的生活中互相包容,多溝通,共同營造和睦的夫妻關係,為孩子提供一個和諧的家庭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那麼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3.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