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初次約會點2萬多火鍋後男方跑了,碰到這種事能找對方要錢嗎?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2-07 23:32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近日,來自寧波的楊女士跟一個男性朋友吃飯,選在寧波最高檔的火鍋店,菜加酒水點了2萬多,結果男方吃了一半就走掉了,單是楊女士買的。
對此,男方覺得自己是被楊女士故意帶到這麼貴的餐廳給騙了,所以才選擇逃單。
最終,楊女士選擇報警處理,雙方在警方的調解下,各自負擔了一半的餐費。
據浙江電視台《小強熱線》節目12月7日報道,來自浙江寧波的楊女士是某個公司的平面模特,平時會將自己一些照片發佈到一些社交平台上。

(職業為平面模特的楊女士 來源:@抽屜視頻)
就在前不久,一位男網友林先生跟楊女士進行了聯繫,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網上接觸後,加了好友。

(楊女士與林先生的聊天記錄 來源:@抽屜視頻)
在接觸過程中,楊女士看到林先生的朋友圈裏經常有些豪車和大量現金的內容。
楊女士稱,從林先生的微博和朋友圈內容來看,感覺對方是做生意的,而且對方也承認了這點。
“經常炫現金啊,炫蘭博基尼這種,看起來比較有錢。”
而且,楊女士表示,11月29日那天,林先生還自己打了電話,希望能約出來一起吃個飯。

(林先生的在微博發佈的現金照片 來源:@抽屜視頻)
盛情邀請下,楊女士就把見面地點約到了寧波的一家高檔火鍋店。
網上相關信息顯示,這家火鍋店的人均消費為一千多元。

(涉事火鍋店在網絡平台上的相關信息)
楊女士表示,自己曾經吃過幾次這家店,無論是食材、環境還是服務都非常的好,所以挑在了這裏。
兩人在這家店見面後,楊女士進行點菜,點了一份六千多元的帝王蟹。
之後,林先生讓楊女士點瓶酒,楊女士起先想點一瓶二十多萬的酒,後來覺得畢竟是第一次見面吃飯,不好意思點太貴的,就改成了一瓶一萬二的拉菲。
最終,這頓飯的賬單有兩萬多。

然後,林先生假借肚子疼上衞生間,直接就溜掉了……
楊女士獨自在包間等了林先生一個多小時,之後再聯繫時才知道已經聯繫不到了。
最後沒辦法,楊女士只好自己付了這頓兩萬多的飯錢。

楊女士聯繫媒體後,試圖找林先生討個説法,明明是兩個人一起吃飯,對方卻逃單了,這算什麼意思?
林先生反而覺得,楊女士選擇這麼貴的餐廳吃飯,然後還希望由自己買單,感覺自己被騙了。
“吃飯開一瓶酒兩萬多,還有吃個飯八千多,我沒同意過啊,有她這麼消費的嗎?”
之後楊女士也報了警,經過警方調查,她才發現這位林先生“只是一個給二手車店打工的,一個月幾千塊錢的工資”,既不是什麼做生意的,也不是富二代。
最終,在警方的調解下,雙方平攤了這頓餐費。

(與楊女士一同吃飯的林先生 來源:@抽屜視頻)
此事曝光後,不少網友懷疑楊女士是“酒託”,才故意帶林先生來這麼貴的場所消費。
據@鳳凰網視頻 12月7日消息,該餐廳經理回應稱,她只是個顧客,“酒託一説完全是無稽之談”。
同時,經理還表示,印象中楊女士曾經有來消費過幾次,但之前的消費行為記不太清楚。

(楊女士此前在微博上發佈的在這家餐廳用餐的照片)
那麼,且不論“飯託”這種變相詐騙行為,如果約會中一方提出請客後半途跑了,這餐費該怎麼算呢?
首先要確認的是,“請人吃飯”這種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是否定的,這屬於日常生活中的**“情誼行為”**,沒法因此形成法律上的買單義務。
也就是説,假設小周説要請朱八吃飯,即使兩人吃完後小周變卦不請了,朱八也沒法要求小周買單。
可以説,這是一種**“説到但不必做到”**的行為,即使變卦,也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
而日常的交易行為就不同了,例如在餐廳點菜,哪怕只是口頭確認下單,最後也得付錢。
因為,這種行為被稱為**“法律行為”**,要麼就不説,説到就要做到。
如果沒做到,那自然要因為“違約”而負責。

那麼,明明都是口頭承諾,為啥一個算數一個不算數呢?
那是因為,在民法領域,判斷權利義務的關鍵在於人們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謂的“真實意圖”**。
例如,小周把手機借給朱八,小周把手機送給朱八,小周把手機賣給朱八,三種行為的性質肯定不同。
但是,這三種行為顯然都有“小周把手機交給朱八”的舉動。
這時,決定三種行為性質不同的關鍵就在於,小周**“真實意圖”**到底是啥。
只有當“真實意圖”包括“希望將該行為置於法律的約束之下”時,才算“法律行為”。
説得通俗點,就是希望藉此讓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願意主動擔負起對應的義務。
小周表示希望把手機賣給朱八,自然是希望藉此獲得一筆錢,同時也心甘情願地同意將手機給對方。
那麼,説到就要做到,如果朱八答應了,這手機就得賣,不然就是違約,要負責。

眾所周知,中國社會是一個講人情面子的社會。
人們往往會基於社交禮儀而作出諸如“這頓我請”“來我家坐坐”之類的邀請。
這種內容懂的都懂,大多不過是客套話,若是較真了,反而會讓人尷尬。
正因如此,為了避免人們因社交中的客套話承受太多負擔,法律也不會要求人們“事事説到做到”。
因此,才有“情誼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分,前者不會讓當事人形成法律上的義務。
當然,如果小周真請朱八吃飯了,他也不能事後要求朱八“退錢”,因為這算小周的**“自願贈與”**。

那麼,小周明明説要請朱八吃飯,吃到一半就跑了,朱八咋辦呢?
首先,這頓飯錢得付,無論小周朱八之間約定誰買單,那是他們自己的事,與飯館沒關係。
飯館是在為這兩個人提供服務的,既然有人先跑了,逮着剩下的朱八先要錢,肯定沒毛病。
其次,朱八墊付之後,可以找小周要錢,但原則上最多隻能要一半的飯錢。
因為,如前所述,“請客吃飯”沒有法律約束力,朱八總還是要出自己的錢的。
只是説,小周構成“不當得利”,即在沒有合法原因的情況下獲得了利益,又對他人造成了損失,因此需要將利益返還。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飯菜進了小周的肚子,自然沒法讓他吐出來,但飯錢肯定是要出的,這也符合人之常情。
所以説,雖然“請客吃飯”可以作廢,但“白嫖”肯定是行不通的。

但很多人覺得,像上述林先生這種情況,哪怕只要出一半的錢也好像很虧呀,畢竟這頓飯也太貴了。
那麼,對林先生而言,最好的做法就是從一開始就拒絕這家店,或者拒絕點這麼貴的菜。
哪怕他點單以後一口都不吃,起碼也可以因**“沒實際獲得利益”**而主張不出錢。
所以説,如果約會時覺得對方點菜點得太貴,還是別“死撐”,要麼明確拒絕,要麼在下單前離開。
總得來説,要想不出錢,還得跑得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