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兩次墜樓,父親拒絕送醫,算不算故意殺人?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2-08 16:22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那個“女嬰墜樓後父親拒絕送醫”的揪心事件,有了新的進展。
12月8日,當地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正在對女嬰實行臨時救助,孩子已經再次送往醫院治療。
負責治療孩子的主治大夫表示,女嬰已住進重症監護室,但不方便透露更多消息。
孩子的治療問題解決了,但孩子父親一度拒絕送醫的做法,又該如何定性?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判斷是否有必要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其不作為之舉也有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
據@沸點視頻 12月7日消息,河北石家莊一位4個月大女嬰從5樓不幸墜落,被一名快遞員救起並送醫。
經診斷,女嬰腦部有出血,肺部、腎部等多處受傷。

然而,女嬰的父親卻選擇將孩子帶回家靜養,也拒絕了愛心志願者們希望將孩子送醫治療的建議。
他認為,孩子本身就在生長發育,“只要養養就好了”,讓孩子多喝奶粉多睡覺就行。
他説,孩子雖然可憐,但作為一個人要惜福,人活着本身就是來受苦的。
“這麼多人陪着她,我説不行,她不值,我簽字拒絕接受治療。”

由於孩子父親拒絕送醫的態度堅決,無論是志願者還是政府部門都有一些難辦。
據正觀新聞7日報道,當地民政局稱,已安排社工每天上門探望,但關於女嬰就醫問題則還需要溝通。
“因為靈靈(女嬰化名)的監護人——孩子父親精神各方面正常,救助站無權強制送靈靈到醫院。”
當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員也稱,他們只能配合協助民政部門,沒有權力採取強制措施。

(志願者在更換女嬰被褥)
12月8日,民政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正在對女嬰實行臨時救助,孩子已經再次送往醫院治療。
民政局將根據孩子病情給予相應的補助,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低保標準,大概9000多元。
“如有特殊情況,可通過政府開會,然後加大救助力度。”
同時,經醫院主治大夫確認,女嬰已住進重症監護室,但不方便透露更多消息。
孩子被送醫的結果讓人們鬆了一口氣,但也有網友表示擔憂,這次或許是勸服了孩子父親,但下次呢?
難道説,只要監護人不同意,就可以罔顧孩子的生命健康麼?

首先,監護人資格是可以被撤銷的,但需要走程序。
當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時”,法院可以依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但是,法院不能主動行動,需要居委會、醫療機構、婦聯、民政部門等主體的申請才能啓動司法程序。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那麼,如果孩子父母的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由誰來擔任監護人呢?
首先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其成年的兄、姐。
如果有沒有或者都不合適,也可由民政部門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12起撤銷監護人資格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情況。
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耿某某經常毆打耿某一,給其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及精神傷害,其已經不能繼續承擔監護責任。
馬某雖是耿某一的母親,但是其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獨立生活能力,也無力繼續承擔監護責任。
耿某一的其他近親屬均無力作為耿某一的監護人。
興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此案進行了缺席審理,判決撤銷了被申請人耿某某、馬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鶴崗市民政局作為耿某一的監護人,由鶴崗市民政局所屬的鶴崗市兒童福利院承擔對耿某一的監護職責。
其次,即使監護人資格尚未被撤銷,其也完全有可能因“不作為”而構成犯罪。
以這件事為例,孩子父親作為智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是孩子的當然監護人,對孩子有法定保護職責。
也就是説,即使孩子墜樓受傷純屬意外,其父親基於監護職責,也應當積極履行救助義務。
更何況,孩子父親顯然具備將孩子送醫的能力,但就連志願者主動提出付醫藥費都被他拒絕了。
因此,如因孩子父親延誤治療導致傷情惡化,他要對傷情惡化部分承擔“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對此,輕則構成遺棄罪,重則構成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