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公安機關共破獲20年以上命案積案2476起,那麼問題來了,怎麼追訴?_風聞
陶立烽-观察者网编辑-2020-12-09 18:34
公安部9日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公安機關深入開展命案積案攻堅專項行動的主要情況。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局長劉忠義介紹:
2019年,全國現行命案破案率達99.8%,創歷史新高,有25個省區市現行命案全部偵破,全國命案發案也降至歷史低位。
截至12月8日,共破獲命案積案5281起。其中,共偵破20年以上的積案2476起,佔46.8%,10年至20年的積案2269起,佔42.9%,案發時間最長達42年。
同時,成功破獲一大批久偵未破的大案要案,並且成功抓獲一大批潛逃多年的命案在逃人員。各地公安機關共抓獲命案在逃人員4601名,其中潛逃20年以上的1779名,潛逃10年至20年的2203名,潛逃時間最長達38年。
今年4月13日,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雲劍-2020”行動,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命案積案攻堅**。
副部長杜航偉説,要紮實開展以新技術新手段為支撐的命案積案攻堅行動,破獲一批命案積案,積極回應人民羣眾關切。

(12月9日公安部發佈會)
案件的偵破讓被害人家屬得以慰藉,也能有效震懾新案件的發生。
大量的命案積案能夠被集中偵破,與刑偵領域新技術的大規模應用有着直接的關係。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命案等嚴重暴力案件高發多發,而公安機關的偵破能力和技術水平與現在相比有很大差距,以致於雖然開展了大量的偵查調查工作,但由於沒有蒐集到有價值的線索、沒有檢驗出據以定案的物證,有的甚至無法確認受害人身份,一些案件一直未能偵破。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童碧山舉例介紹,
現在廣泛應用於偵查破案的DNA技術,本世紀初才開始在部分省市推廣普及,而且當時檢驗的靈敏度與現在相差幾十倍以上,檢驗出的信息量也與現在有很大差距。
再比如指紋技術,在2000年之前基本都是手工比對,由於效率太低,難以實現大範圍比對排查,直到2000年之後才逐漸推廣普及計算機自動比對技術,2016年之後更是出現了人工智能深度學習算法,比對效能大大提升。隨着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偵破命案積案提供了新的條件。
今天公安部在會上發佈3起命案積案典型案例,有兩起和DNA技術有關。(3起典型案例見文末)
那麼在破獲20年以後的積案命案後,存在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87條,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二十年後不再追訴。
該條還規定,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刑法中,有個“從舊從輕”原則,也就是説,1997年新刑法對於公佈之前的犯罪行為沒有溯及力,除非新法更有利於被告人。所以超過23年的命案就會涉及到更早之前的刑法——79刑法。
但是在1979年頒佈的刑法中,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和97刑法一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所以無論是20-23年前發生的命案,還是更早之前發生的命案,如果要追溯,都需要最高檢的核準。
但是!有些情況並不受到20年訴訟時效的限制,一是追訴期限的延長,二是追訴期限的中斷,在兩部刑法中均有相應規定:
追訴期限延長: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79刑法第77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97刑法第88條)
追訴期限的中斷: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79刑法第78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97刑法第89條)
所以説,公安機關所説的部分命案積案,屬於追訴期限得延長,因為當時已經立案了。
但是在1997年前的案子,雖然立案了,但如果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依然受到追訴時效的限制。(可參見最高檢發佈的該案例: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507/t20150708_100967.shtml#5)

那些超過追訴時效限制的陳年舊案,如果要追訴,哪些會核准,哪些不會核准?
根據最高檢2015年發佈的四個追訴案指導性案例,其中兩個核准,兩個不核准。
從指導性案例的內容看,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核准追訴時,綜合考慮了犯罪性質、後果與社會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社會秩序恢復情況等多種因素。
另外,《法制日報》在2018年也報道了一例核准追訴案件,這是全國首例由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辦理的核準追訴案件。
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到河南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一煤礦打工僅2天的劉某,酒後行至一鄉間小路,將放學路過此處的被害人郭某(女,歿年8歲)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姦,在強姦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經鑑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如徒手)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劉某將郭某屍體掩埋後潛逃。
數日後,郭某的屍體被發現,當地公安機關雖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強姦並致死,但限於當時的偵查技術條件,案件一直未能成功偵破,未能鎖定犯罪嫌疑人。
2013年,公安機關在對命案積案的重新梳理期間,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成功檢出一名男性DNA,經過排查,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為劉某。2017年3月1日,公安機關將在新疆一地區隱姓埋名打工的劉某抓獲歸案。
案件進入檢察環節後,辦案檢察官發現,劉某實施犯罪的時間是1996年11月26日,根據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已過20年追訴期限,但根據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2試行)》的相關規定,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新密市檢察院未檢科科長李愛民介紹説,其作為主辦檢察官,經閲卷並依法提審劉某,向檢察長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劉某以暴力手段姦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為惡劣,手段殘忍,對被害人家屬及周邊村民造成巨大影響,且沒有消除,**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建議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研究,同意了李愛民的意見。隨後,該院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強姦幼女並致其死亡的行為,雖然已超過20年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為惡劣,後果嚴重,應予追訴。
隨後,新密市檢察院依法將此案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強姦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滿14週歲的幼女,案件發生對當地村落和學生造成恐慌,產生極其惡劣影響,檢察機關追訴被告人劉某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順應民意,利於社會穩定。**法院同時認為,鑑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且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於是依法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附:12月9日公安部發布3起命案積案典型案例
1、福建三明公安機關成功破獲“1995.7.6”將樂縣博物館殺人案
1995年7月6日,福建省三明市將樂縣博物館發生一起兇殺案,在館內值班的副館長廖國華為保護國家文物,與入館盜竊的歹徒英勇搏鬥,身中31刀壯烈犧牲,館藏文物、標本無一受損。廖國華副館長的英勇事蹟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先後被追認為“全國文物安全衞士”“革命烈士”“全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案發後,公安機關反覆勘查現場,全面提取固定痕跡物證,深入開展偵查調查。但由於此案發生在深夜,沒有目擊證人,按照當時的技術水平沒有檢驗出有價值的線索,案件一直未能偵破。此後25年裏,三明市和將樂縣公安局數任局長都將偵破此案當作任內重點工作,始終沒有放棄,隨着科技手段的發展,先後多次對痕跡物證進行重新檢驗比對,一直努力尋求突破。當年參與案件偵辦的民警,有的已經調整了工作崗位,有的已經退休,但大家心裏都放不下這起案件。
2020年公安部部署開展命案積案攻堅行動以來,三明市、將樂縣兩級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和福建省公安廳的部署要求,在全面梳理本地命案積案的同時,再次將本案列為重中之重,組織專家力量全力開展物證檢驗等各項偵查工作。參戰民警充分運用最新技術手段,克服了案發時間長達25年、檢材存在一定降解等不利因素,通過反覆多次檢驗、不斷調整方案,終於在多次檢驗失敗的基礎上,成功檢驗出新的DNA信息。福建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立即組織多地公安機關全面開展排查,於2020年6月4日成功鎖定並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某。至此,這起25年前的案件得以成功偵破。一代代辦案民警的傳承接力,最終告慰了烈士的英靈。
2、浙江寧波公安機關成功破獲“2001.3.28”搶劫殺害出租車司機案
2001年3月28日,浙江省寧波市三溪浦水庫內發現一具男屍。經調查,受害人魯某系杭州市一名出租車司機,2001年3月25日,魯某駕駛一輛桑塔納轎車離家,三天後其屍體在三溪浦水庫被人發現,隨身攜帶的手機、現金等財物被劫,魯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也不知去向。
案件發生後,寧波公安機關立即成立專案組,對杭州、寧波兩地的有關線索進行全面調查,但由於當時技術條件限制,案件一直沒有突破。2002年9月25日,專案組民警在寧波找到了受害人魯某的桑塔納轎車。經調查,2001年3月底,一男子以4萬元的價格將該車典當出售,但人員身份和車輛資料均系偽造,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全國命案積案攻堅行動中,寧波市公安機關充分運用最新科技手段,對當時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進行重新比對,通過大量艱苦細緻的排查比對工作,成功比中犯罪嫌疑人林某,並於2020年7月9日將其成功抓獲歸案。經審訊,林某如實供述了19年前夥同馬某、張某兩人搶劫殺害出租車司機的犯罪事實。目前,此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逮捕,當案件破獲的消息傳來,受害人親屬失聲痛哭,感謝公安機關為受害人懲兇昭雪。
3、江蘇南京公安機關成功破獲“1992.3.24”南京醫學院強姦殺人案
1992年3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原南京醫學院發生一起殘忍殺害在校女學生的案件。案件發生後,江蘇南京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抽調全市數百名警力成立專案組,連續開展大規模調查排查,但受當年技術條件的限制,一直未能取得突破。多年來,受害人的母親每年3月24日都會向公安機關詢問案件偵破進展,這起案件成為南京市公安局幾代刑偵人心中的牽掛。
江蘇省、南京市公安機關歷任領導始終高度重視此案偵破工作,多輪次組織開展專案攻堅。儘快偵破“3.24”案件,給受害人親屬一個交代,始終是南京公安機關上下共同的心願和努力追求的目標。
2020年以來,南京市公安局進一步加大對此案的攻堅力度,成立“3.24”案件偵破工作專班,明確“案件不破、人員不撤”的要求,全力投入到新一輪的案件偵破工作中。專案組多次召集歷屆專案組老同志參加案情研究會,回顧梳理當時偵查經過,並對當年120多本案卷逐一梳理分析。先後派出辦案民警分赴10餘個省份,行程近2萬公里,對案件線索深入開展調查。
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礎上,2020年2月19日,案件偵破取得重大進展。專案組在徐州警方配合下,運用最新技術手段初步查明瞭犯罪嫌疑人線索。2月23日凌晨,專案組檢驗發現南京市玄武區麻某鋼的DNA數據與現場物證完全一致,確認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立即將其抓獲歸案。經審訊,麻某鋼對28年前在原南京醫學院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麻某鋼已被一審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