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怎麼看?錄音筆錄下丈夫裸聊音頻想離婚被駁回!法院:取證方式侵犯隱私權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20-12-11 21:44
最近,“離婚自由”是一個頗為受到輿論關注和熱議的話題。
12月11日,華商報報道的一則案例,又引起了網友們的共鳴。

報道稱,家住西安的王女士,由於懷疑丈夫出軌,在丈夫張某的卧室牀頭櫃放置錄音筆,並猜出丈夫手機密碼取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卻被法院以取證方式侵犯丈夫隱私權為由駁回。
王女士説,猜中丈夫張某的手機密碼後,她在手機裏看到了多張丈夫與不同女子合影的照片,以及住宿記錄、手機錄像等。而放置在牀頭櫃的錄音筆則是錄到張某與女子裸聊的語音。王女士據此認定,被單位派駐到外地的丈夫已經出軌,甚至於是與第三者同居了。
隨後,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庭審中,王女士陳述自己和張某早已分居,她主張離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惡習。被告張某不同意離婚,並解釋説,外出工作是為了維護家庭生活,目前已申請調回西安,而王女士説他婚內出軌純屬猜忌。
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女士的離婚請求。
原因有二:
原告提供的證據侵犯被告隱私,視為無效;原被告之間雖因被告長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變現狀,並以調動工作的方式解決兩地分居現狀。
對於為什麼不採納王女士的證據,法院指出:
兩人雖系夫妻關係,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為獨立個體的隱私權,被告的手機系承載其個人隱私的載體並設置了密碼,原告採取猜測密碼的方式進入被告手機拍攝所取得的證據,**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可,證據確認無效。**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也侵犯了被告的隱私權,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認可,並確認無效。
法院的判決讓相當一部分網友感到不解與不滿。

需要解釋的是,一些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資料,的確是不容易被法院採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也指出: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換而言之,對錄音證據而言,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住所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有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因此,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相關錄音證據的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華商報瞭解到,在未央區人民法院判決滿6個月後,2020年6月,王女士又在張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另行起訴。
12月14日,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綜合自華商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