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稱忍受丈夫打罵40年後起訴離婚被駁回,到底啥情況?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2-13 18:23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日前,一份“女子稱忍受丈夫打罵40年後起訴離婚被駁回”的判決書,引發熱議。
許多網友憤憤不平,為何明明存在家暴,法院還不准許離婚?
然而,這大概率是對判決書中的內容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產生了誤會。

裁判文書網顯示,來自陝西黃陵縣的李女士訴稱,她在與丈夫楊先生結婚40年間長期遭受對方打罵。
李女士表示,自己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一直選擇忍耐,時至今日子女已成家立業,故提起離婚訴訟。

楊先生答辯表示,自己確有不對之處,但“覺得年紀打(大)了,開玩笑挺正常”。
因此,他希望李女士能夠再給自己一次機會,撤回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駁回了李女士的訴求。
而且,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兩人共同生活四十多年,都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
“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原告李某某、被告楊某某今後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

這個判決結果讓不少網友感到困惑,既然妻子被丈夫打罵40多年了,哪還有什麼“幸福晚年”可言?

也有網友指出,根據《婚姻法》規定,存在家暴情況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可見該判決是違法的。
這條規定當然沒毛病,但事實上,這份判決也沒違法。
原因在於,是否存在“家暴”不能只看原告的“一面之詞”,而要圍繞證據進行事實認定。
本案中,“忍受丈夫打罵40多年”是李女士起訴離婚的“理由”,但判決書中並未確認這一事實。
也就是説,除非辦案法官故意忽略事實,就只能説明李女士沒能拿出充分證據證明“家暴”的存在。
可見,“都家暴40年了竟然還不判離”的説法,大概率是將“一面之詞”誤認成了“案件事實”。

那麼,要怎樣檢索一份裁判文書才能避免誤解呢?
關鍵在於,找對“位置”。
通常情況下,一份裁判文書從前到後由四個部分組成:
1.各方當事人的信息與案件的由來;
2.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理由;
3.被告的答辯及其理由;
4.雙方提交證據與質證情況(案情簡單時會予以省略)和法院認定的事實;
5.法院對本案的分析與最終裁判結果。
對此,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都算“一面之詞”,可能為真、可能為假、也可能真假存疑。
這兩部分內容通常以“原告×××訴稱……”和“被告×××辯稱……”為開頭。

從第四部分開始,才算是法院圍繞證據進行審理後對事實的認定,也是最值得相信的部分。
這部分內容通常以“經審理,本院認定以下事實”或者“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為開頭。

此外,也有一些網友認為,既然女方來起訴離婚,就必然代表着她不幸福,法院就應當判決離婚。

問題是,訴訟離婚這事還真不是一方説離就必須判離的。
就像結婚需要男女雙方共同同意一樣,離婚在原則上也需要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才行。
雙方談攏了,那就協議離婚,談不攏,就得訴訟離婚。
在庭審中,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該不該離的決定權就被交到了法官手中。
對此,無論是《婚姻法》還是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給出的標準都是“感情確已破裂”。
假如存在“家暴虐待”“長期分居”“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等嚴重情況,法官是能直觀判斷的
但如果是和本案一樣屬於“瑣事發生矛盾”情形,法院一般會謹慎地選擇不判離,並勸慰雙方和好。
當然,如果雙方沒能和好,而在之後又提起離婚訴訟,法官則會確信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雖然李女士這次的離婚訴訟被駁回,但這不併不意味着她就無法離婚了。
如果她能提供自己被家暴的證據,自然能夠再次通過提起訴訟來離婚,而且會判離。
除此之外,根據即將生效的《民法典》規定,只要她與丈夫分居滿一年後再提起離婚訴訟,也會判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