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阿里、騰訊、順豐三巨頭被頂格處罰!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_風聞
今天看点-传播社会正能量,挖掘社会真价值!2020-12-14 19:42
12月1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通告稱: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閲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並於2020年12月14日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49條作出處罰決定,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閲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圖:網站截圖
【三起案件案件調查的基本情況】
此次處罰的三家企業包括阿里巴巴投資、閲文和豐巢網絡,其中阿里巴巴投資是阿里巴巴集團開展投資併購的主要實體,閲文是騰訊的控股子公司,豐巢網絡是順豐的關聯公司。三家企業都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力,交易涉及百貨零售、影視製作發行、快遞末端投遞服務等不同行業。
案件基本情況如下:
一是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案。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資先後三次合計收購銀泰商業73.79%股權,成為銀泰商業控股股東。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資持股比例進一步提高。
二是騰訊下屬企業閲文收購新麗傳媒股權案。2018年8月,騰訊控股子公司閲文與新麗傳媒等簽署協議,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並於當年10月完成交割。
三是豐巢網絡收購中郵智遞股權案。2020年5月,豐巢網絡以換股方式取得中郵智遞100%股權,並於當月完成交割。
從案件調查情況來看,三個案件違法事實都較為清楚。三項交易都是股權收購,收購完成後阿里巴巴投資、閲文和豐巢網絡分別取得了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營業額明顯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在集中實施前,均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調查顯示上述三起案件都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罰款金額不高,但釋放重磅信號】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主要考慮了兩方面的情況。
一方面,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處理方式包括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以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對企業發展和經濟運行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從我國違法實施集中執法情況和域外執法經驗看,一般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適用。調查顯示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因此,沒有要求經營者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另一方面,投資併購是互聯網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手段。上述幾家企業在行業內影響力較大,投資併購交易較多,擁有專業的法律團隊,應當熟悉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但未能主動申報,影響較為惡劣,因此決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予以頂格處罰,希望達到查處一批案件、規範一個行業的目的。
儘管罰款額度較低,但是上述三個案件的處罰可以向社會釋放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的信號,打消一些企業可能存在的僥倖和觀望心理,產生相應的威懾效果。
與其他司法轄區相比,目前我國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罰款額度確實偏低,威懾力有限。在《反壟斷法》修訂過程中,多位專家學者、律師、企業等都對此提出了意見建議,市場監管總局也深入研究論證了違法實施集中罰款額等問題,並在《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中進行了反映。
此次公佈的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均涉及到協議控制架構情形,即所謂的VIE架構,這是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對涉及VIE架構的企業違法實施集中作出行政處罰。
11月10日發佈的《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這是官方文件首次肯定受理VIE架構企業的反壟斷申報和審查,而大量的互聯網頭部企業正好是採用VIE架構的主要企業類型。
在“雙十一”規範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市場監管總局也明確涉及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同樣適用《反壟斷法》,應當依法申報並接受反壟斷審查。
圖:百度圖片
【繼續審查虎牙和鬥魚合併問題】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還表示,正在依法審查虎牙與鬥魚合併等涉及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今年10月,騰訊成功促成虎牙和鬥魚合併,兩個遊戲直播平台合計佔領了全國較大的遊戲直播市場,倚靠騰訊的遊戲版權資源,直播行業的“經營者集中”現象十分明顯。
據介紹,今年上半年,涉及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明察哲剛與環勝信息新設合營企業案,已經通過市場監管總局審查並被無條件批准。
【其他交易是否會被調查和處罰】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收到了一些涉及互聯網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舉報線索,涉及企業較多、行業較為廣泛、時間跨度長,正在抓緊核實有關舉報線索,對其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集中的交易會依法調查處理。
此次公開處罰這三家經營者,希望能夠引導、教育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依法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避免出現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降低違法違規風險。
【總局對平台企業提四點重要建議】
市場監管總局強調,平台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互聯網平台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反壟斷法律法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並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不得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互聯網平台企業要對照《反壟斷法》規定,梳理自身經營行為,立即停止任何可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舉措,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整改情況。
**二是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無論收購方還是被收購方涉及協議控制架構,均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疇,在實施前應當依法申報,未經申報批准,不得實施集中。
**三是切實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要按照《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要求,切實加強反壟斷合規工作,建立健全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明確反壟斷合規管理部門,認真學習反壟斷法律規定,加強對員工的反壟斷培訓,定期開展反壟斷合規自查,建立企業內部激勵和獎懲措施,確保企業和員工的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全面配合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調查和審查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對拒絕、阻礙執法機構調查和審查的,市場監管總局將依法作出處理,並向社會公開曝光。
【“互聯網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
上述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表示,線上經濟呈現出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的趨勢,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台集中,關於平台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顯示線上經濟發展中存在一些競爭風險和隱患。
圖:人民視覺
其中一個問題,則是一些互聯網平台企業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有互聯網平台企業營業額達到申報標準,但在實施集中前,沒有依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收到舉報後,反壟斷執法機構核實,並對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依法調查處理,這次公開的案件就是其中三起。
通過公開上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監管總局希望經營者認識到,《反壟斷法》適用於所有主體,對內資外資、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大企業和中小企業、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目的是要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雖然平台經濟領域競爭呈現出一些新特點,但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所有企業都應當嚴格遵守反壟斷法律法。
事實上,依法查處違法實施集中案件一直是加強反壟斷執法和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據透露,2020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公佈了11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互聯網迎加強監管強烈信號】
自2008年《反壟斷法》生效以來,尚未有大型互聯網企業因為壟斷問題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過去12年裏,我國互聯網行業湧現出大量應依據《反壟斷法》事前申報,但未申報的併購案以及組建合營企業案。”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表示,這些經營者集中,事實上超脱了反壟斷審查的約束。如此,讓那些自身體量大的頭部企業,獲得了大量高科技初創企業的控制權或者共同控制權,並通過它們的上市獲得鉅額投資回報。
如果無序擴張,將帶來什麼影響?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向記者表示,互聯網平台具有非常強的一個雙邊市場特徵,容易形成較高的市場集中度,可以視為一定程度上的自然壟斷。當前的互聯網巨頭,業務邊界越來越廣,蔓延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各條線上,一定程度上對競爭有阻礙作用,同時在數據安全方面,也存在着很大隱患。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經成為互聯網巨頭的核心資產,具有強大的競爭力,這也對中小企業而言,形成了不對稱的競爭。”陳文説。
互聯網行業在不斷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在不斷向傳統行業滲透。由此,隨着頭部企業的用户數量越來越多,話語權加重,在資本市場的影響力也日益增強。
這也讓外界日益擔心,一些擴張步伐邁得太大的互聯網平台企業會不會“大而不倒”以致難以監管。
“以往我們認為只有一家獨大的情況才算壟斷,但實際上如果一個市場有兩家或三家寡佔的話,也會形成寡頭壟斷。”劉旭認為,人們應當看到,互聯網行業不僅是一個技術密集型,同時也是一個資本密集型的行業,表面上看似激烈競爭的企業背後會存在一系列的資本聯繫。
多位專家表示,近期的一系列政策出台與執法行動,意味着中國互聯網反壟斷強監管時代的到來。
今年11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央網信辦和國家税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召開規範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包括百度、騰訊、阿里巴巴、京東、字節跳動、快手、滴滴、微博、拼多多、美團、餓了麼等27 家主要互聯網平台企業代表出席會議。
4天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對不公平價格行為、限定交易、大數據殺熟、不合理搭售等情況進行了明確界定。
11月30日,在就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舉行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上,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被提出。
鄧志松認為,《徵求意見稿》對於互聯網領域,特別是互聯網平台有關競爭與反壟斷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和總結,體現了監管機構改變過往“包容審慎”的態度,在互聯網領域開展“科學有效”反壟斷監管並着力維護廣大平台消費者利益的決心,大型互聯網公司往後在實施上述情形所涉及的行為時,受到執法機關調查甚至處罰的風險將顯著提高。
“加強反壟斷執法,實際上也是為了能夠讓巨頭們受到市場競爭的約束,避免市場的手繼續失靈,迫使‘政府的手’不得不驟然收緊。”劉旭説。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調查顯示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因此,沒有要求經營者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還表示,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儘管罰款額度較低,但是上述三個案件的處罰可以向社會釋放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的信號,打消一些企業可能存在的僥倖和觀望心理,產生相應的威懾效果。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21世紀經濟報道(作者:黃婉儀、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