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樹峯 | 從簡到紙:東晉户籍制度的變革_風聞
史学研究-史学研究官方账号-2020-12-14 16:07
基本信息
摘要:户籍載體從簡到紙的轉變,是中國古代户籍制度發展史上的關鍵一環。西晉以前,户籍以簡牘為書寫材料。東晉建立伊始,缺少全國性的户口資料,政府必須重新造籍。更主要的是,由於豪強、官吏隱瞞户口嚴重,中央政府不能只滿足於掌握記錄人口數字的簿冊,而必須掌握內容更為複雜的户籍。與簡牘相比,紙可以記錄更多的信息,典藏無須佔用極大的空間,因此成為户籍的書寫材料。紙本户籍出現以後,户籍內容日趨豐富,先祖仕宦履歷、起家官、聯姻狀況、嫡庶身份乃至某些詔書,無不登錄其中。户籍保管也由此前的地方二級制變為自中央到地方的多級制,各級政府可以經常進行檢籍,從而強化了中央對地方、上級對下級、政府對民間的控制,中國古代户籍制度由此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
作者簡介: 韓樹峯: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文章原刊:《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20年第5期。
東晉在諸如經濟、制度方面的舉措,有不少可供以後的政權借鑑。而對户籍制度的整體革新,不僅改變了傳統户籍制度的基本面貌,而且垂範後世,引領中國古代户籍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此前我曾對兩漢魏晉南北朝户籍制度的內容及典藏機構進行過探討,其中對東晉户籍制度亦有所涉及1,但限於篇幅,分析比較簡略,而且現在某些認識也發生了變化。本文擬詳考紙本户籍在東晉出現的時間,以及由此導致的户籍制度在內容、典藏方面發生的連鎖反應,儘量勾勒紙本户籍的塑造過程、成因及其對東晉乃至此後政權產生的深遠影響。
一、“外力説”視角下紙本户籍出現的時間
自公元2世紀後半葉開始,紙成為較普遍的書寫材料,到西晉時代,已經大為盛行。左思《三都賦》出,洛陽因此紙貴,這表明當時文學作品的流傳主要是以紙為載體進行的。文學作品以紙為傳播媒介是民間的自行選擇,這無疑是一個漸變的過程。户籍作為行政文書與此不同,其載體完成由簡向紙的轉變,肯定是在政府統一部署下一次性實現的。這一轉變是在什麼時候發生的呢?
《桓玄偽事》載東晉末期桓玄篡位後下詔:“古無紙,故用簡,非主於敬也。今諸用簡者,皆以黃紙代之。”2桓玄規定以紙代簡無疑屬於行政命令,但細味詔書語氣,其所指向的不是户籍,而是表達敬意,適用於個體而非機構之間往來的零星文件。實際上,早在這份詔書頒佈的七十多年前,户籍已經是紙質文書了。梁尚書令沈約曾上奏疏,論及東晉、宋、齊的户籍。據他所説,由於蘇峻的叛亂,晉成帝咸和三年(328年)以前的户籍被付之一炬,此後新造的户籍,自晉至宋“並皆詳實,硃筆隱注,紙連悉縫”,但由於保管機構不加措懷,“狗牽鼠齧,雨濕沾爛”,到他那個時代,這些户籍已經幾近毀滅。3
根據沈約奏疏,咸和三年以後的户籍是以紙為書寫材料的,但這未必是紙本户籍出現的最早時間。樓蘭出土過晉武帝泰始年間(265—274年)的紙質文書,如果再參考“洛陽紙貴”的故事,推測紙本户籍出現在晉武帝時代,並非不近情理。但是,樓蘭紙質文書與户籍無關,而“洛陽紙貴”涉及的也只是文學作品,因此,晉武帝時代是否頒發過以紙代簡書寫户籍的行政命令,是有疑問的。
關於行政文書載體發生變化的契機,冨谷至提出了獨特的看法:“這類物品(指户籍類的文書)具有固定的形式和格式,通用於所有官署,在一朝一夕改變沿襲過去的王朝户籍樣式本來是不可能的,只有憑藉某種大規模的國家改訂事業才會變得可能。無論紙張如何普及,舊有的文書行政系統也不會輕易改變,在此,需要有促成變化的外在壓力和一定的時間”4。這個觀點可以理解為,外在壓力足夠大,迫使政府不得不對户籍進行大規模的改訂,這時,造價低廉、使用方便的紙張取簡牘而代之,便水到渠成了。晉武帝時代,國泰民安,户籍保管有序,並不存在做出整體改變的外部壓力。在這種情況下,西晉政府不僅沒有改變户籍的載體,相反,其制定的法律條文在客觀上強化了簡牘户籍這一形態。《太平御覽》引《晉令》:“郡國諸户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5黃籍不是户籍,但卻包括了户籍在內的重要户口文書。6西晉後期,帝國曆經戰亂,特別在永嘉(307—312年)之亂期間,户籍遭受兵燹之災勢所難免,但是,無論危在旦夕的洛陽政權,還是奔竄求存的長安政權,均不會有餘裕顧及户籍的修訂事業。
既然户籍載體在西晉繼續沿襲秦漢以來的傳統,那麼,變化必定發生在桓玄詔書頒佈之前的東晉某個時期。冨谷至將紙本户籍出現的時間定於咸和三年7,其依據在於,蘇峻焚燒舊有版籍後,編制新籍自然以紙為載體,沈約對東晉户籍的敍述也可證明此點。但是,這一看法是有疑問的。即使外力可以逼使户籍載體發生變化,這個“外力”也未必一定是蘇峻之亂。咸和三年之後的户籍以紙為書寫材料,是紙本户籍形成的下限,而不是冨谷至所認定的上限。而且冨谷至可能誤解了沈約的奏疏。奏疏重在説明,咸和三年以後的晉籍如何寶貴及其遭受的厄難,只是在不經意間透露了紙本户籍這一歷史信息,而且沈約也沒有將其與蘇峻之亂建立直接的因果聯繫。
如果“外力説”可以成立,那麼,這個“外力”在東晉建立之初就出現了。無論是建立政權還是消滅敵國,掌握轄境內的户口資料無疑是重中之重。漢軍入咸陽,蕭何接管秦圖書而藏之8;蜀漢降曹魏,“遣尚書郎李虎送士民簿”9;西晉滅孫吳,“(王)濬收其圖籍”9。與這些政權相比,繼承西晉衣缽的東晉,情況就全然不同了。西晉政府原本藏有以户籍為基礎的全國各地户口統計數字,伴隨西晉的滅亡,這些資料很可能在戰亂中被付之一炬。《隋書·經籍志》雲:“惠、懷之亂,京華蕩覆,渠閣文籍,靡有孑遺。”10既令這些户口資料倖免於難,洛陽失陷之後,也必定被匈奴政權裹挾而去了。
早在東晉建立前,晉元帝司馬睿已經渡江南下。不過其時他的身份只是安東將軍、都督揚州江南諸軍事,地位沒有特別之處。司馬睿出鎮建康,系東海王司馬越所行的狡兔三窟之計,南方忠於朝廷的官員不僅不與其合作,而且多有對抗者。實際上,在司馬睿之前,朝廷已任命周馥為平東將軍、都督揚州諸軍事,鎮壽春。三個月之後,司馬越又派司馬睿南下都揚州,分周馥軍權之意相當明顯。周馥“每欲維正朝廷,忠情懇至。以東海王越不盡臣節,每言論厲然,越深憚之”。鑑於洛陽孤危,周馥在永嘉四年(310年)十一月“建策迎天子遷都壽春”11。次年正月,司馬睿攻周馥,周馥兵敗憂憤而卒。江州刺史華軼與周馥相類,“每遣貢獻入洛,不失臣節。謂使者曰:‘若洛都道斷,可輸之琅邪王,以明吾之為司馬氏也。’軼自以受洛京所遣,而為壽春所督,時洛京尚存,不能祗承元帝教命,郡縣多諫之,軼不納,曰:‘吾欲見詔書耳’”。以後洛陽失陷,司馬睿被推為天下盟主,“承製改易長吏”,華軼與豫州刺史裴憲拒不從命,前者為司馬睿所殺,後者則逃奔幽州。12
司馬睿“承製改易長吏”,藉此在地方上安插了不少心腹,勢力得到很大擴展。但長江南北的不少州鎮像周馥、華軼一樣,只要洛陽、長安政權一息尚存,就“不能祗承元帝教命”。在這樣的形勢下,各州必然上計於洛陽或長安,即令通往洛陽、長安的道路被阻隔,他們沒有義務也不情願上計於建康。司馬睿亦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向包括己方勢力所在的各州徵集户口資料,這種狀況應該一直持續到司馬睿稱帝之前。《晉書·張駿傳》記載,愍帝建興年間(313—316年),敦煌計吏耿訪上計於長安,後遇賊無法返回,遂投漢中,並在此逗留很長時間,直到聽聞司馬睿繼位,方於太興二年(319年)到達建康,並雲“本州未知中興”11。按耿訪的言行,假如他上計長安受阻而且無法返回,在得知司馬睿稱帝之前,也決計不會上計於建康,這應該代表了各地方鎮對司馬睿稱帝之前的基本態度。東晉建立之時,司馬睿管轄揚州已十有餘年,自然可以掌握下轄各郡的户口資料,但不少州的資料付諸闕如,是可以肯定的。因此,東晉建立之初,户口資料即使算不上一窮二白,缺失也相當嚴重。
舉凡賦税、勞役、兵源等治國之本,莫不與户口息息相關,户口資料的大量缺失給政權正常運轉帶來的障礙是不言而喻的,長此以往,國家政權必然走向崩潰。所以,東晉建立之時,重建事關國家命脈的户口制度,可謂迫在眉睫。這種壓力與蘇峻之亂焚燒版籍後產生的壓力相比毫不遜色,由此導致的户籍修訂,同樣規模宏大。如果“外力”確實是促成户籍載體發生變化的主要因素,那麼,紙本户籍的產生也應該在東晉建立之時,而不是蘇峻之亂以後。
二、東晉政府的內在需求與紙本户籍的關係
冨谷至從“外在壓力”的角度考察紙本户籍出現的時間,確實富有啓發性,但這種思路是有破綻的,僅此不足以解釋紙本户籍為何出現在東晉。為進一步審視冨谷至的“外力説”,再引其相關論述如下:
户籍有格式的限制,還有全國統一性的制約,它變為紙必須解決技術和時間的問題,還需要外在因素、外在壓力來推動。王朝户籍最終轉換到紙上,必須等待西晉士民南逃、舊有户籍遭到毀滅性破壞這一外在條件。13
舊有版籍遭到毀滅性破壞,中央就需要重建版籍,在紙張已經普及的情況下,新籍必定以紙為書寫材料,這應該是冨谷至沒有明示但卻暗含的邏輯思路。從中可以看出,“外力説”的關鍵,並不在於舊有版籍是否遭到毀滅性破壞,而在於中央是否需要大規模地編造新籍。我們之所以將紙本户籍最早形成的時間定於東晉建立之初而不是咸和三年,是因為那時大規模編造户籍同樣是政府的當務之急,本質上符合“外力説”所要求的條件。
東晉初建,中央之所以編制新籍,是因為此前本來沒有簿籍;咸和三年中央重新造籍,是因為舊籍焚燬。這未免給人一種感覺,大規模編造簿籍,都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其實不然,在正常年代,即令舊籍存在,多數户口簿籍也是經常需要重新編制的。
東晉以後的定期造籍於史有徵。《南史·王僧孺傳》記載,自東晉咸和三年到劉宋,户籍“所書並皆詳實,並在下省左户曹前廂”14。“並皆詳實”“並在左廂”之類的描述反映,東晉户籍不止一部,而是屢屢定期編制。東晉以後,劉宋三年一造籍。15沈約曾雲,梁武帝時代南徐、江、郢三州有兩年未向中央上報黃籍,這表明地方定期上報黃籍,中央據以定期造籍,在梁代也是定製。
西晉是否定期造籍,史籍無明確記載,不過之前的孫吳同樣定期造籍,這在走馬樓吳簡中有較為明確的反映,茲舉兩户簿籍為例:
烝平:
平陽裏户人公乘烝平年卅二筭一腫兩足(壹·10480)
平陽裏户人公乘烝[平]年卌囗筭一踵兩足(叁·4275)
朱倉:
常遷裏户人公乘朱倉年卅一筭(壹·2694)
[常]遷裏户人公乘朱倉年卅一筭一(叁·6956)
[常][遷]裏户人公乘朱倉年卌筭一(壹·2954)16
朱倉户前兩枚竹簡有殘缺符。在孫吳户人簡中,納算的每位家庭成員均為一算,壹·2694簡所缺應為“一”。叁·6956簡雖然殘斷,內容未必有缺,如有缺文,應該是身體殘疾的記錄,因為“算一”後續錄殘疾狀況是户人簡的固定格式,如烝平簡所反映的那樣。兩烝平除年齡外,其他各項內容均無差異;設若朱倉户前兩簡所缺並非疾病的記錄,那麼,與後一簡中的朱倉同樣只有年齡之差。孫吳時期每里人口不多,兩烝平、三朱倉情況如此相似,同名的可能性不大,他們應為同一人。户人在不同的歲數有同類簿籍,必定是政府定期編制的結果。
西晉前後的政權都在定期造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發生,西晉自然也會按照固定的週期編造簿籍,這在本質上符合“外力説”所提出的中央需要大規模編造户籍類文書這一條件。據此,紙本簿籍出現於西晉,似乎順理成章。但是,我仍然認為,紙本簿籍特別是紙本户籍,只能出現於東晉初年而不是西晉時期,這是由其不同的內在需求決定的。
學界認為,無論中央還是地方均藏有户籍,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兩漢以來,鄉、縣分別保管户籍的正、副本,郡乃至中央收藏的,只是户口統計數字,而不及户籍。《續漢書·百官志》:“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注引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户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17縣上計於郡的各個類目,是“計多少”,即以數字統計為重點,至於各户家庭成員、錢穀出入具體情況、刑案細節等詳細內容並不在上報之列。縣集簿的這一特徵也得到了尹灣漢墓所出東海郡《集簿》的佐證。該《集簿》僅記錄東海郡史員、户口、墾田和錢穀出入等方面的年度統計數字,整理者謂其與胡廣所言集簿內容大致吻合,推測其為東海郡上計所用集簿的底稿或副本。14縣將集簿上計於郡,郡據此編制郡集簿並上計於中央,中央則據郡集簿,編制全國性的數字統計冊書。蜀漢滅亡時,上於曹魏的冊書稱為《士民簿》,這一名稱暗示着,中央只藏有記錄各個類目統計數字的“簿”,而沒有登載各類目詳細資料的“籍”。前文屢屢言及的中央定期所造之籍,就是記載户口數字的“簿”,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户籍。
實際上,在西晉以前,中央並不具備收藏籍書的客觀條件,且不論製造簡牘的成本與難度,即令有足夠的簡牘可供使用,也面臨着如何典藏的難題。以吳簡為例,現有簡牘多達十萬餘枚,這還只是臨湘縣簿籍冊書的一部分。如果將全國各縣詳細記錄具體信息的所有簡牘彙總於中央,需要的收藏空間將難以想象。即使有足夠的空間,堆積如山的簡牘也將對查閲造成巨大的障礙,從而使收藏失去實際意義。可以説,簡牘作為書寫材料,限制了中央對包括户籍在內的各類籍書的收藏,收藏以記錄統計數字為主的各類簿書因此成為中央政府的無奈選擇。漢、魏時期,作為地方行政機構的郡和州,面臨着相似的問題,同樣無力收藏户籍。紙的普及,確實為改變這種狀況提供了技術條件,但是,文書以簡牘為書寫材料歷時已久,在相當程度上已經固化為一種觀念;加之簿類冊書內容簡潔,即使書寫於簡牘之上,編制這種文書也不會存在太大的障礙,改變行政文書載體的需求並不強烈,因此,當時中央及地方州、郡固然定期編造簿籍,但仍以簡牘為書寫材料,所收藏的,也仍然只是簿類文書而不是籍類文書。
東晉建立之初,急需建立完整的户口檔案。按照歷史的經驗,中央繼續編制內容比較簡潔的户口集簿即可,但是,其時形勢大異於前,繼續沿襲傳統已經不能滿足行政需要了。
政府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人口的大量流失。按《南齊書·州郡志》“南兗州”條,流民永嘉南渡後,在南兗州境內者多為大姓所蔭庇。18南兗這種情況並非特例,《續晉陽秋》雲:“自中原喪亂,民離本域,江左造創,豪族併兼,或客寓流離,名籍不立。”19由此可見,兼併遍及南方各地,而且除了大族蔭庇外,另有大量流民輾轉流離,脱離了政府的控制。又《宋書·武帝紀》:“晉自中興以來,治綱大弛,權門併兼,強弱相凌,百姓流離,不得保其產業。”20據此,豪族兼併的對象不只限於流民,土著也在所難免。
政府面臨的第二個問題是,地方官吏營私舞弊,使户口形勢進一步惡化。在兼併户口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地方官吏對豪族的默許乃至與之沆瀣一氣的影子,所謂“權門併兼”,隱約透露了些許信息。顏含拜吳郡太守,王導問其“政將何先”,答曰:“南北權豪競招遊食,國弊家豐,執事之憂。且當徵之勢門,使反田桑,數年之間,欲令户給人足”21。顏含把治理豪強蔭庇户口視作為政的第一要務,既説明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也間接反映此前的郡守面對兼併不作為,或者積極作為,與豪強串通一氣隱匿户口。更嚴重的是,地方官員即使不與豪強勾結,也可能在向上一級政府上計時,偽造户口資料。上引《宋書》説“晉自中興以來,治綱大弛”,所謂“治綱大弛”,不僅是政府對“權門併兼”的失控,也包括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管理的失控,下級矇騙上級,上級矇騙中央,在當時實屬政治常態。
豪強隱匿人口,是一個歷史問題,自兩漢至西晉,無代無之,但是東晉情況更為嚴重,整頓户口幾乎算得上從頭再來。即便如此,如果各級地方政府能夠同心協力,較為徹底地清查户口並如實層層上報,中央政府仍然可以沿襲此前的做法,只掌握户口統計數字即可。但是,面對普遍缺少忠誠的地方官吏,簡單的上集簿為營私舞弊留下了更大的空間,降低了官吏弄虛作假的成本,增加了中央檢查的難度。因此,中央如果想較為徹底地瞭解户口狀況,必須在全國範圍內清查户口;為儘量減少甚至杜絕地方官吏的欺謾,中央必須在户口管理制度上另覓新徑。可以説,政府的內在需求逼使其不得不改弦易轍,對過去的户口制度進行改革,一種新的户籍制度由此產生了。
由於書缺有間,東晉初年在整頓户籍方面的舉措已難知其詳,但是,史籍仍然留下了一鱗半爪的痕跡供我們分析。早在太興元年(318年)七月,司馬睿就下詔要求地方官員核查户口:“二千石令長當祗奉舊憲,正身明法,抑齊豪強,存恤孤獨,隱實户口,勸課農桑。州牧刺史當互相檢察,不得顧私虧公”17。《南齊書·州郡志》“南兗州”條記豪強兼併後,續言政府括户:“元帝太興四年,詔以流民失籍,使條名上有司,為給客制度,而江北荒殘,不可檢實”。史籍將括户詔書與南兗州境內的豪強兼併連續記載,但從詔書內容看不出僅針對南兗一州,毋寧視為是針對全國各地脱籍流民的詔書,因為地方官吏所給之客只能來自本地,如果僅僅通過蒐括南兗寄寓的揚州建立給客制度,外官的蔭客權利將很難得到保障。另外,這次括户固然與給客制有關,但給客制必須建立在中央對各類户口有清楚瞭解的基礎之上,因此,括户所及不會僅限於無籍的流民,政府可能借此次機會,對著籍的流民和土著也重新進行了檢核。
為鞏固這次清查户口的成果,減少乃至杜絕以後地方官吏對中央的欺謾,中央必須掌握具體的户口資料。所謂具體資料,最基礎的內容應該展示各户籍貫、户主及家庭成員姓名、相互關係、年齡、爵位、身體狀況,這實際就是此前僅由縣、鄉保管的户籍。這些資料看似簡單,但如果以簡牘為書寫材料,全國户口所需簡牘的數量仍極為龐大,對中央而言,典藏有相當的難度。與簡牘比較,紙可以記載更多的內容,而典藏所需要的空間則大為縮減。當太元四年清查户口完畢,東晉政府為鞏固這一成果,必須造籍並藏籍時,將户籍書寫於紙張之上,就成為最佳也是唯一的選擇。可以説,東晉之初中央典藏户籍的內在需求,促成了户籍載體從簡牘到紙張的演變,這較之蘇峻之亂帶來的重造户籍的外在壓力還要迫切。
三、東晉以後户籍內容的複雜化與典藏機構的多元化
西晉以前,户籍書寫於簡牘之上,而持簡冊展讀,兩手伸開能握的簡冊長度最多不過百簡左右22,這對户籍內容形成了極大的限制。所以,在簡牘時代,户籍只記載籍貫、户主及家庭成員姓名、性別、年齡、相互關係、身體狀況等主要信息,內容相當簡潔,這已為走馬樓名籍簡所證明。東晉初年,紙本户籍的出現突破了這種限制,户籍內容趨於複雜化。傅克輝對當時的户籍內容做過比較全面的梳理23,不過,是針對魏晉南北朝而言的,相對籠統。這裏以東晉南朝為主,討論傅文未曾論及或有所論及,但仍有補充餘地之處。
沈約敍述東晉户籍雲:“此籍既並精詳,實可寶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他特別強調,晉籍值得珍惜之處在於所錄官爵精審詳實。户籍著錄官職,並非東晉首創。西晉蔭客、蔭親屬是以官品高下為標準的,這就要求户籍註明官員的品級。但是,這個標準指的是官員現任品級,因此,户籍所注的,只是本人官職,父、祖以上的官職不必著錄。東晉時期情況發生了變化。王導因太原王述出身高門,直接闢其為七品清官,那時,不再是官品決定門第高下,而是門第決定官品。24門第既然已經變得如此重要,而其高低又取決於父祖官爵,那麼,户籍必然要詳細記載先代名諱及官爵。王導門第顯赫,以門第選官或許就出自他的主張。他闢王述在成帝咸和八年(333年)左右,户籍著錄先代官爵理應早於此時,筆者懷疑,先代官爵以及由此確定的門第,就是在太興四年的户籍改革中被登錄進户籍的。
《宋書·宗越傳》:“本為南陽次門,安北將軍趙倫之鎮襄陽,襄陽多雜姓,倫之使長史範覬之條次氏族,辨其高卑,覬之點越為役門。”19範覬之為什麼將宗越黜為役門並不清楚,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役門、次門是明確著錄在户籍上的,當然,高門也不會例外。趙倫之刺雍在東晉末年,如果從王導闢王述算起,户籍著錄先代官爵以及門第,幾乎貫穿了整個東晉時代。
與東晉相比,在南朝起家官變得重要起來,是家族免役與否的主要標準,也因此成為户籍的重要內容之一。《宋書·索虜傳》:“是歲軍旅大起……以兵力不足,尚書左僕射何尚之參議,發南兗州三五民丁,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職從事、及仕北徐兗為皇弟皇子從事、庶姓主簿、諸皇弟皇子府參軍督護國三令以上相府舍者,不在發例,其餘悉倩暫行徵。”25徵兵發生於元嘉二十七年(450年),唐長孺認為,起家州從事等官是最起碼的士族標識,以此起家者,三族以內可以免役。26免役與否既然決定於起家官,起家官就必須登記在户籍上。《南史·庾蓽傳》記載,南齊末年,南郡當陽人鄧元起任武寧太守,“名地卑瑣,願名掛士流”,以“解巾不先州官,不為鄉里所悉”,向荊州刺史請求“上籍出身州從事”,卻遭到別駕庾蓽的拒絕。27不過,他的願望最終還是實現了,《梁書》本傳説他“起家州闢議曹從事史”28。鄧元起當然沒有做過議曹從事史,但無論如何,他的這個起家官必須登記在户籍上才能產生效力,否則,此前他就沒有必要請求“上籍出身州從事”了。鄧元起的起家官是偽造的,他的目的不僅在於“為鄉里所悉”,更主要的,還是混入士族階伍為家族獲得永遠的免役權。
篡改户籍以避役,不始於鄧元起,在元嘉二十七年徵役標準出台以後,就變得很嚴重了。南齊虞玩之在建元二年(482年)上表説:“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29沈約雲:“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既立此科,人奸互起,偽狀巧籍。歲月滋廣,以至於齊……競行奸貨,以新換故,昨日卑細,今日便成士流。”27按唐長孺的看法,何尚之參議是七條或八條的節錄,庶族為取得免役特權,努力使自己的家族符合州從事等官職,所以户籍增損十分嚴重。26不過,“偽狀巧籍”如此嚴重,不僅是篡改最近三代官職的結果,甚至遠祖也包括在內,所謂“假稱高曾,莫非巧偽”。
何尚之參議作為節錄,免役標準只涉及父祖、伯叔、兄弟任職情況,也就是説最近三代迭任州從事等職,即可獲得士族門第。但即使王、謝等華族,在理論上也存在最近三代不仕的可能性,他們又該如何面對徵役呢?對於這種舊門,政府另有規定,免役以遠祖幾代所能達到的官爵為準,這同樣是元嘉二十七年徵役規定的內容。舉例而言,宗越家族在東晉就是次門,其免役特權也一直保留着,即使在元嘉二十七年徵役時,最近三代無人起家州從事等官,也照樣免役,前提條件是,户籍上必須明確記載了宗越一支的遠祖官爵。所以,面對元嘉二十七年的徵役,庶族欲求免役,非止篡改最近三代起家官一途,還可以偽造遠祖的官職。沈約談及宋齊户籍作偽的漏洞時説:“凡此奸巧,並出愚下,不辨年號……或注隆安在元興之後,或以義熙在寧康之前。”四個年號均為東晉紀年,這意味着從寧康元年(373年)到南齊滅亡(502年)的一百三十年間,先代的官爵一直不間斷地被記錄在户籍上。當然,這其中不乏偽籍,特別是元嘉二十七年以後,先代官爵篡改得相當離譜,有鑑於此,沈約建議,以東晉及劉宋初年的户籍作為校檢元嘉以後户籍的標準,這意味着,梁代的户籍也記載了東晉以來先祖仕宦的履歷。
東晉南朝士族最重婚、宦,這可以説是他們的標籤。不過,婚姻與仕宦有所不同,主要是兩姓之間的互動,屬於兩相情願的結合,與政府沒有太大關係,所以,東晉政府對次門、役門之分不涉及婚姻,聯姻的具體狀況自然也不必寫進户籍。劉宋時期,情況發生了變化。《魏書·劉裕傳》:“是歲,凡諸郡士族婚官點雜者,悉黜為將吏,而人情驚怨,並不服役,逃竄山湖,聚為寇盜。”30“婚官點雜”,《建康實錄》與《資治通鑑》作“雜婚”22。唐長孺以《魏書》所記為是,因為士庶標識在於婚官,“婚官失類”即使本出高門,地位也必貶損。31士族出任雜官,確實導致其地位下降,久而久之,甚至有成為庶族的可能,但出任雜官不是士族的自願,而是被逼無奈的結果,政府因此施加懲罰的可能性不大。雜婚則不同,因貪戀錢財或權勢,失勢的士族主動與庶族聯姻者不在少數,如太原王元規,其母為結強援,欲為子聘臨海郡土豪劉瑱之女32;東海王源唯利是求,嫁女與富陽庶族滿氏。33這種為利益不惜降低身份而聯姻庶族的做法,在士族看來,“實駭物聽”,“玷辱流輩,莫斯為甚”,因此“宜置以明科,黜之流伍”。政府打擊此類士族,既可響應士族要求嚴加制裁的呼籲,同時也擴大了力役資源。
孝武帝懲罰雜婚在大明五年(461年),而孝建元年(454年)所定的户籍已經詐偽嚴重,虞玩之稱之為“眾巧之所始”。那個時候,混入士族隊伍的庶族主要偽造了官職,其聯姻對象未必篡改,當七年以後政府為擴大力役,將雜婚者黜為兵家、吏户時,受牽連的假冒士族相當之多,他們避役的目的破滅了,於是“逃竄山湖,聚為寇盜”。懲罰雜婚是以户籍為依據的(6)34,因此,士族的聯姻狀況必定在户籍中有較為詳細的記錄。
沈約敍述完年號錯亂後又云:“詔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校籍諸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固自忘言。”正常情況下,當年所書之籍,甲子記年自然不會出錯,但庶族為混入士流偽造年代久遠的詔書時,卻極為疏漏,以致其甲子記年與曆法中的甲子記年不相一致。我們不知道庶族為什麼要偽造詔書,或者是想通過這樣的詔書,證明免役確實於法有據,又或者詔書認可了他們的士族身份。還有一點我們也不瞭解,即這種詔書只節略有關內容,還是以完整的形式呈現出來。儘管對詔書的情況幾乎一無所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户籍著錄了某些真實或假造的詔書,而且其內容即使再簡略,也會在户籍中佔據相當的篇幅。
除先代官爵、起家官、婚姻狀況以及詔書而外,家庭成員的嫡庶身份在東晉以後也寫入了户籍。晉成帝鹹康二年(336年),零陵李氏嫁陳詵為妻,產四子,後被賊掠去,陳詵另娶嚴氏,生三子。李氏復歸,“詵籍注領二妻”。之後李氏去世,所生長子陳暉如何服喪,陳詵難以決斷,遂請徵西大將軍府平議。司馬王愆期認為,李氏毫無疑問是陳詵之妻,其證據之一是:“子為首嫡,列名黃籍”31。陳暉作為“首嫡”,是在户籍上明確註明的,據此推測,李氏另外三子也會依次註明嫡子身份,而嚴氏所生,則要註明庶子身份。子的身份取決於其母,因此,正常情況下,母親是正室、繼室還是側室,同樣要在户籍中一一註明。
走馬樓名籍簡中,諸子按年齡排列,不分嫡庶,妻則有大、中、小之分。大、中、小的標準是什麼,不得而知,而且在理論上妻子可以不止三個,第四個以上該如何記錄,也是個問題,但由此可以看出,大、中、小之分與嫡庶沒有關係。因此,我們謹慎地推測,户籍明確妻、子的嫡庶身份,大概始於東晉。
綜合以上所論可以看出,東晉以後户籍的內容日趨複雜化,先祖的仕宦履歷、家庭成員的聯姻狀況以及某些詔書等,均需要在户籍上著錄,這些類目無疑大大擴展了户籍的篇幅。户籍著錄哪些內容,自然是由政府的需要決定的,但這個需要能夠得以實現,仍有賴於紙本户籍的出現,因為在簡牘時代,户籍無論如何是承載不了如此之多的內容的。
以紙為載體,户籍不僅可以記載更為複雜的內容,也導致户籍的典藏機構發生了變化,變化的方向是,由此前的縣、鄉二級典藏制演變為中央、州、郡、縣多級制。
東晉以後中央藏有户籍,已為前述沈約上書所證明。地方政府收藏户籍,在虞玩之上表中有較為集中的反映。按表文,劉宋檢籍,州、縣本各有其責,但現實情況是,“凡受籍,縣不加檢合,但封送州,州檢得實,方卻歸縣”。由於缺少縣級政府把關,吏、民勾結篡改户籍的情況相當嚴重。有鑑於此,虞玩之建議:“建元元年書籍……使官長審自檢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為正。若有虛昧,州縣同咎”19。縣檢校户籍完畢後,要呈送至州,並“永以為正”,從中可以看出,州、縣藏有户籍,是宋、齊通制。
南朝州藏户籍之制繼承自東晉,這在前引雍州長史範覬之將宗越點為役門一事上有具體體現。這倒不是説範覬之直接在新户籍上改動了宗越的門第,而是根據此前所藏舊户籍對校,發現了問題,才將其點為役門的。儘管範覬之有舞弊的嫌疑,但給宗越的交代必定有理有據,這個理據就是州所藏的舊籍。山遐任餘姚縣令,“到縣八旬,出口萬餘”31,餘姚諸豪強對山遐恨之入骨,但括户無破綻可尋,只能誣陷山遐私造縣舍。山遐括户能夠做到精準無疑,自然是以新籍與縣藏舊籍細緻比勘的結果。
虞玩之論及劉宋檢籍程序,户籍只是在縣、州之間往返流轉,與郡無涉,似乎郡並不收藏户籍。不過,南齊末年郡藏户籍卻於史有徵。《梁書·鄧元起傳》記載,鄧元起響應蕭衍起兵,討益州刺史劉季連。因軍糧乏絕,有人向他建議:“蜀土政慢,民多詐疾,若檢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罰之,所獲必厚”19。巴西郡籍註記錄的户口數據必須比較具體準確,才能據此檢出諸多詐疾者,這個籍注應該就是户籍。
南齊末年郡藏户籍是新規還是舊制,根據現有史料無法確知,不過,筆者更傾向於後者,因為在東晉時期,郡藏户籍同樣有跡可循。與州、縣相同,東晉郡守也屢有括户之舉。東晉早期顏含任吳郡,以括户為首要之事,已見上述。簡文帝時期,王彪之為會稽內史,“居郡八年,豪右斂跡,亡户歸者三萬餘口”31。王彪之所括人口約為會稽全郡的五分之一34,能括出如此之多的脱籍者,必然是郡府掌握了户籍的結果。
自東晉以後,各級政府均藏有户籍,使得通過檢籍蒐括隱户或檢出偽冒士族成為可能。因此,東朝特別是南朝以後,以中央為代表的各級政府檢籍頻率逐漸增加,這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中央對地方、上級對下級、政府對民間的控制程度。當然,南朝以後户籍詐偽的現象較此前更為嚴重,但這是當時特殊的政治形勢與社會結構導致的,通過所藏户籍屢屢進行檢籍,與詐偽者進行較量以鞏固政權根基,畢竟代表了一種新的國家治理方向,而這無疑得益於紙本户籍的出現。關於南朝的造籍與檢籍,仍有不少可議之處,限於篇幅,我們在此不再贅述,留待另文討論。
註釋
1韓樹峯:《論漢魏時期户籍文書的典藏機構的變化》,載《人文雜誌》,2014 (4);韓樹峯:《論漢魏時期户籍文書的著錄內容》,載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四》,276-292頁,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
2徐堅等撰:《初學記》,517頁,北京,中華書局,2004。
3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59頁,北京,中華書局,1988。
4冨谷至:《木簡竹簡述説的古代中國》,11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按,譯著中的著者名訛“冨”為“富”,此處徑改。
5李昉等撰:《太平御覽》,2726頁,北京,中華書局,1960。
6韓樹峯:《漢晉時期的黃簿與黃籍》,載《史學月刊》,2016 (9)。
7冨谷至:《木簡竹簡述説的古代中國》,135-13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司馬遷:《史記》,2014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9陳壽:《三國志》,901、1177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10魏徵:《隋書》,906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11房玄齡:《晉書》,1663-1664、2238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12房玄齡:《晉書》,1672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司馬光:《資治通鑑》,2766頁,北京,中華書局,1956。
13冨谷至:《木簡竹簡述説的古代中國》,13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4李延壽:《南史》,1461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15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47頁,北京,中華書局,2007。
16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
17司馬彪:《續漢書·百官志》,載范曄:《後漢書》,3622-3623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18連雲港市博物館等編:《尹灣漢墓簡牘》,2-3頁,北京,中華書局,1997。
19蕭子顯:《南齊書》,255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20劉義慶著,劉孝標註,餘嘉錫箋疏:《世説新語箋疏》,185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21沈約:《宋書》,27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22(6)房玄齡:《晉書》,2286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23房玄齡:《晉書》卷六《元帝紀》,150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24邢義田:《漢代簡牘的體積、重量和使用》,載邢義田:《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23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25傅克輝:《魏晉南北朝籍賬研究》,6-18頁,濟南,齊魯書社,2001。
26祝總斌:《門閥制度》,載白壽彝總主編,何茲全主編:《中國通史》第五卷《中古時代·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上冊),573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7沈約:《宋書》,2109、2349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28唐長孺:《士人蔭族特權和士族隊伍的擴大》,載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71、72頁,北京,中華書局,1983。
29李延壽:《南史》,1211、1461-1462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30姚思廉:《梁書》,197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31蕭子顯:《南齊書》,608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32魏收:《魏書》,2144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33許嵩:《建康實錄》,483頁,北京,中華書局,1986;司馬光:《資治通鑑》,4058-4059頁,北京,中華書局,1956。
34唐長孺:《士人蔭族特權和士族隊伍的擴大》,載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74頁,北京,中華書局,1983。
35李延壽:《南史》,1755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36蕭統編,李善注:《文選》,1812-1816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37房玄齡:《晉書》,642、1230、2010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38蕭子顯:《南齊書》,199、608-609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
39何茲全:《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載白壽彝總主編,何茲全主編:《中國通史》第五卷《中古時代·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上冊),412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