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把9歲女童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法官趕緊辭職_風聞
夜娓伏巫-2020-12-17 13:05
不光是限制消費問題,案件本身就判錯了!觀友評論中有很多不實信息,對9歲女孩及其親戚無端指責。此等行徑與獸無異!為了解此案真相,我查詢了判決文書!”2013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3)鄭刑一初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查明:自2011年5月以來,陳東多次參與賭博,輸掉現金數十萬元。2011年12月底,陳東想把住房賣掉還信用卡透支的錢,遭到其妻子王冉和其岳母秦寶蓮的拒絕,為此產生了殺害王冉和秦寶蓮的犯意。陳東於2012年2月24日凌晨將王冉和秦寶蓮殺害,於2012年2月28日將其住房出賣後逃離鄭州市。“判決書顯示陳東是先殺人後賣房!而此案當時較為轟動,不少新聞 媒體對原《東方報刊》編輯陳東殺人案作了詳細的報道 :2月25日,陳東找保潔員收拾了屋子。26日,他將房子賣給王某,拎20萬元現金,抱着未滿一歲的女兒,飛往長沙。將女兒放至哥哥家裏後,他踏上了“從成都開始的逃亡之旅”。 看一下時間線,賣房時間僅間隔2天。25號房間才收拾好,才可以帶着人看房。王鵬答辯稱:房屋總價款為686,300.00元。購房款採用分期付款方式。陳東要五十五萬現金相當於總價五分之四,一般買房頭款或定金不可能超過總價的百分之30,而王鵬卻直接給五十五萬還是現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判斷,王鵬的行為違反正常邏輯!誰買房子僅需2天時間就下定論!這也太急迫了吧,90平方米的房子以低價急速出售,正常人都會懷疑房子有問題!,而且 王鵬的答辯很多矛盾的地方,比如根據《房屋轉讓合同》規定陳東給王鵬鑰匙後,王鵬給陳東五十五萬,後來又説簽約合同王鵬給陳東五十五萬。但簽約 合同與給鑰匙的時間並不是同一天。合同是25號簽約的,鑰匙是28號交付的,所以王鵬到底哪一天給的陳東五十五萬?王鵬自稱通過銀行轉賬給陳東,法院卻不調查轉賬流水。根據合同法釋義: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本法規定的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將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合同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並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第一條就不符合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息;(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再則依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房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去世之後,另一方是不能擅自來處置房產的,因為該房產裏面包含了去世一方的遺產,對於這部分遺產,應當先由繼承人繼承,或者是幾個繼承人之間達成協議之後才能夠進行處分,其所享有的房產份額則作為遺產予以繼承,所以配偶一方出賣房產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綜上,王鵬的訴訟不應該被受理。我建議查一下王鵬的職業,是否從事放貸相關業務。王鵬一直霸佔着涉案的房屋賺取租金。屬於違法行為!王鵬絕對不是善意取得人,無辜的受害者。這種情況很像套路貸!2017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明確,“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又不是新出台的規定,法官居然不知道 ,法官把9歲女孩其列入黑名單的判決!十分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