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解讀:“興奮劑”入刑,針對“幕後黑手”的嚴厲打擊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2-27 21:16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12月24日,針對中國游泳名將孫楊“禁賽8年裁決被撤銷”一事,中紀委網站發佈《孫楊事件背後,到底是誰沒有遵守規則》一文,明確指出中國對反興奮劑問題向來“零容忍”,一貫重視加強運動員反興奮劑教育。
事實上,從法律發展的歷程上來看,中國對待反興奮劑問題的態度確實愈發嚴格。
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罪名,首次將“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納入刑法的打擊範圍。

中國游泳名將孫楊
在體育競技比賽中使用興奮劑,無疑是嚴重違反體育精神的行為。
但在2020年之前,對這類行為的規制,始終難以進入刑法層面。
上世紀90年代,田徑教練馬俊仁被視作有着傳奇色彩的“國民英雄”,他帶領女子長跑隊為國家爭得了無數的榮譽,這支隊伍也因此被稱為“馬家軍”。
1998年,作家趙瑜的《馬家軍調查》在《中國作家》整本獨捲髮表,該書披露了當年紅極一時的馬家軍諸多不為外界所知的秘聞,但其中第14章《藥魔重創馬家軍》的內容在當時並沒有公開。
直到2016年,趙瑜在接受採訪時披露了馬家軍使用興奮劑的來龍去脈,還提供了當年王軍霞等十名運動員舉報馬俊仁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聯名信影印件。
當時,關於馬俊仁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是否屬實,以及此類行為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一度引發爭議。
《檢察日報》曾發文表示,雖然這種行為性質惡劣,但刑法並未將此種行為規定為犯罪,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行為本身無法被認定為犯罪。
最多認為,當運動員被迫注射興奮劑後出現了閉經、生理畸形、肝病等明顯的身體損害時,可以追究教練“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但應當以造成“輕傷及以上結果”為門檻。
也就是説,即便馬俊仁被控訴的行為屬實,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也很難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90年代,馬俊仁和他的弟子王軍霞(左四),曲雲霞(左一)以及劉東(左二)
《體育法》規定,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藥物”的,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最多被“取消成績”或者“禁賽”。
即便是《反興奮劑條例》,也只是規定相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體育行業相關工作,情節嚴重者,也最多是“終身禁止從業”,上升不到刑罰的程度。
《反興奮劑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義務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
興奮劑問題在刑法上的空白,一直持續到了去年年底。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司法解釋的方式,首次將“使用興奮劑”與“刑事犯罪”鏈接了起來。
走私興奮劑的,可能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經營興奮劑買賣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監護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使用興奮劑的,可能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在高校招生等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使用興奮劑完成體測的,可能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食品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雖然關於興奮劑的各種“外圍行為”都可以按已有罪名進行認定,但運動員體育競技比賽中“被迫使用興奮劑”的情況,依然不在刑法的“射程範圍內”。

不過,於12月26日通過並將於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設的一項罪名,讓情況發生了改變。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規定:
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也就是説,未來無論是有教練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賽,還是有人用興奮劑“陷害”參賽運動員,他們面臨的都將是牢獄之災。
從這個角度來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實使反興奮劑問題向前邁進了一大步,讓法律對這類行為的規制更加的完善。
興奮劑入刑將對意圖使用興奮劑的人產生極大震懾作用,但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執行主任陳志宇指出,這一規定並非針對運動員,而是對準運動員背後的黑手。因為國際反興奮劑界普遍認為,運動員興奮劑違規往往與輔助人員密切相關。
2021年即將實施的《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便指出,“參與對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包庇使用興奮劑的人員,應當受到比興奮劑檢查結果呈陽性的運動員更為嚴厲的處罰,因此把這些輔助人員通報給主管部門(從而給予更為嚴厲的處罰),是遏制使用興奮劑的重要措施”。
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涉興奮劑犯罪條款正體現了這一精神。
陳志宇説:“我們一直主張,推動興奮劑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興奮劑運動員的刑事責任,他們的問題仍交由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規則處理。興奮劑入刑要着重懲處走私、非法生產、銷售興奮劑和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違法活動,堅決打擊運動員背後的違法主體,遏制興奮劑向學校體育、羣眾體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勢頭,保護運動員和公眾健康,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這也正如中紀委網站那篇《孫楊事件背後,到底是誰沒有遵守規則》中所説,“拿乾淨金牌”、打造“乾淨國家隊”,是中國體育管理部門的嚴格要求,也是中國體育運動員的底線標準。
人類在發展體育的過程中,孕育了內化為人們心中信念的體育精神,追求更高、更快、更強,強調拼搏與團結、和平與公平、關愛與尊重等等。反對和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根本意義是為了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拿乾淨金牌”、打造“乾淨國家隊”,是中國體育管理部門的嚴格要求,也是中國體育運動員的底線標準。
如果説“最低刑責年齡被下調至12週歲”回應了近年來的引發重大輿情的各種“低齡惡性事件”。
那麼,“強迫、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入刑,也是在回應人們對中國體育事業的熱忱與擔憂。
畢竟,法律源自於生活也理應服務於生活,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刑法,才是我們想見到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