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第一個奴隸主是黑人?並不客觀_風聞
柠檬木聚糖-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知名科学科普作者2020-12-27 12:30
前兩天的時候,朋友給我發來一篇“報道”,讓我鑑定下真假。我琢磨了琢磨,這種反常識的所謂冷知識,還真挺有市場,索性詳細寫一寫。咱們也不能説媒體説得全錯,這裏的問題就在於,細究起來有一點道理,但是怎麼想怎麼不對勁。

事情還要從美國臭名昭著的蓄奴制度開始講起,當年美國這片土地還是英國的地盤,施行的是英國法律。從1534年亨利八世推行《至尊法》之後,英國在某種意義上算是成為了削弱版的政教合一國家,雖然和那些宗教程度很高的國家還有差距,但世俗和宗教之間的相互影響還是比較明顯(相互影響和推行《至尊法》互為因果)。其中,和蓄奴制度關聯比較直接的應該就是英國認定基督徒不能奴役基督徒,也就是説受洗者不能算奴隸。
這就產生了邏輯問題,某個事實上的奴隸,是否可以通過受洗(入教)這種方式在英國領土脱離奴隸身份。雖然這理論上可以,但實際上不行,因為英國統治階級的利益來源,很大一部分就是基於這種壓榨行為。至少在天高皇帝遠的殖民地,這個邏輯確實行不通。當然,在更早一些的英國其實並沒有人權保障的概念,他們用一套契約勞工的體系,簽訂時效數年或數十年的契約,來迫使那些因為各種原因無法還債的下層人民為既得利益者工作。

這個體系也直接影響了後來英國的國際奴隸貿易體系,因為美國早期的奴隸實際上就來源於契約工。最早期的時候,我們可以簡單地把契約工分為三類:自願、半自願和非自願(其實還有贖身工和契約學徒等分類,但和本文主旨關係不大)。所謂自願契約工通常是指自願通過固定年限的勞動,換取抵達美國等殖民地的運費。這種契約工是在旅途開始前與運送他們抵達美國的公司達成定向工作協議,可以認為是自願行為。而半自願則是勞工在旅途開始前僅與運送方口頭達成還債協議,到達美國後運送方再與美國當地的用工方交易這個勞工本人的勞務契約。
產生前兩者的核心原因是最早期契約工的待遇並不是特別差,有很多在本國混不下去的人願意到美國這種殖民地碰碰運氣。但問題是,這兩種契約工並不能滿足需求巨大的美國勞務市場,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之下,使得非自願契約工的貿易異常繁榮。這裏的非自願契約工,其實就是把人以非法手段,比如強擄或拐騙等方式賣到美國當作長期契約奴使用,實際上就是一種美國蓄奴制的早期形態。
至於報道中的安東尼·約翰遜,確實是個黑人。但依據當時的記載,其實是契約工約翰·卡索在達到契約年限後,被安東尼·約翰遜拒絕釋放。然後,約翰·卡索依靠他人作證,通過訴訟贏得了自由身。問題是,安東尼·約翰遜隨即發現約翰·卡索與證人簽訂了勞務契約,他據此向法院起訴並認為這是欺詐行為。法院經過研究決定,該契約工有應履行而未履行的契約期,判定欺詐行為成立,契約工需要無限期為安東尼·約翰遜服務以補償他的損失。這個判決在今天看來可能有失偏頗,但在當年本就不公平的美國社會並不意外。
而且,這種通過訴訟去延長契約時間的行為,在當時美國並不是少見。只是以往延長几年或十數年的時間,這次改為終身。名義上,並沒有改變契約工的契約身份,而且本質是一種依賴法律途徑的懲戒行為。考慮到當時非自願契約工客觀存在,事實上的蓄奴制度已經初具規模。把安東尼·約翰遜當作第一個美國奴隸主,並不客觀。如果要為他做一個歷史定位,應該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通過合法手段將長期契約工轉化為終身契約工的人。所以,安東尼·約翰遜的訴訟行為與美國蓄奴制度的建立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至於西方長期把他這個黑人當作美國第一個奴隸主,其實多少有點為美國蓄奴制度翻案的意思,特別是針對於美國黑奴問題,意圖弱化其中的種族矛盾。但至少在我們旁觀者看來,脱離了社會環境,單拿出一個判決就認定這個黑人是開先例者,顯然非常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