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解讀:“性侵幼女”處罰加重,針對“鍊銅術士”的重拳出擊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2-28 16:45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12月28日,廣西高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百香果女孩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被告人楊光毅死刑。
楊光毅將被剝奪生命的結局塵埃落定,但其對幼女令人髮指的所作所為,卻在人們心中留下了一朵烏雲——對於現實中那些被稱為“鍊銅術士”的病態戀童者,應當如何規制?
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面回應了這個問題,其中不僅加重了對強姦、強制猥褻幼女等行為的處罰,還針對“姦淫未成年養女”等行為增設罪名,從而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百香果女孩案”年僅十週歲的被害女孩楊曉燕
2018年10月,廣西欽州靈山縣平心村,10歲女孩楊曉燕揹着剛摘的果子,獨自前往離家不過500米的百香果收購點,換來了32元,但在回家途中遭同村29歲青年楊光毅強姦。
之後,女孩遭楊光毅掐脖、昏迷,並被裝入蛇皮袋帶進山;她醒後,雙眼及頸部又被楊某用刀刺傷,並遭其姦淫,32元錢被拿走。
女孩最終被裝入蛇皮袋,以滾、搬等方式被帶下山,又被浸泡在一水坑中,之後被拋棄在一處山坡。
屍檢報告顯示,楊曉燕的死因是在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而氣管又被鋭器刺破,造成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最終導致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案件審理期間,雖然對楊光毅的量刑發生了一些波折,但最終他還是將為這殘忍暴行付出生命的代價。
12月28日,廣西高院再審以強姦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對於楊光毅被判處死刑的結果,許多網友表示支持和認同。
畢竟,強姦幼女、殘虐施虐、殺人拋屍,無論是哪個都是極其惡劣的行為,更何況是三者放在一起。
有網友表示,之所以只判處楊光毅一個死刑,説到底也是因為人“只能死一次”。
那麼,沒有楊光毅如此“極端”的姦淫幼女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呢?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單純姦淫幼女的行為,最高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可是,為何楊光毅卻因強姦罪被判處死刑呢?
那是因為,對強姦罪的處罰分為兩個檔次,相對而言一輕一重。
輕的一檔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罪原則上都在這個幅度內處罰。
重的一檔即為有加重情節的強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純姦淫幼女的行為,雖然要從重處罰,但依然屬於“輕的一檔”,無法突破十年有期徒刑的上限。
只有存在情節惡劣、侵害多人、在公眾場所當眾實施、輪姦、致人重傷或死亡,才適用“重的一檔”。
楊光毅正是因為屬於最後一種情況,才被判處死刑。
不過,修正案規定,只要是**“姦淫不滿十週歲幼女”或者“姦淫時造成幼女傷害”**的,哪怕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結果,也適用“重的一檔”——十年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可判處死刑。
很明顯,針對性侵幼女行為,修正案給予了更加嚴厲的打擊。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後對比圖
當然,性侵男孩的處罰也加重了,不過稍微複雜點,要先掰扯清“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的區別。
刑法意義上的“強姦”,單指男性強迫女性發生“自然性交”或者與幼女發生“自然性交”的行為。
若是男對男、女對男、女對女,或者男對女“非自然性交”,則屬於“強制猥褻”,構成強制猥褻罪。
如果猥褻對象是兒童,則屬於猥褻兒童罪,原則上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不過,修正案對該規定比照強姦罪進行了增補,將多次侵害、侵害多人、造成兒童傷害等行為納入到“重的一檔”——五****年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可見,無論是對男孩還是女孩,只要敢搞“鍊銅”,得到的永遠是愈發嚴厲的懲處。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後對比圖
雖然上述兩點變化都加重了對既有性犯罪得處罰,但“鍊銅術士”們還是找到了一條路。
眾所周知,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即使對方自願,也以強姦罪論處。
因此,十四周歲也被稱為“性同意年齡”,只有超過這個年齡才被推定為有處分自身性權利的能力。
可一個剛滿十四周歲的女孩,未必熟知人心險惡,心智也未必成熟,在糖衣炮彈或言語誘導的影響下,很容易淪為某些“戀童術士”的“獵物”。
有人戲言,先把女孩養到十四周歲,然後把對方忽悠成自願,不算強姦,無罪。
而且,還真有人付諸實踐了。
前段時間,就有某個被驅逐出境的美國人,故意卡着“十四周歲”這個年齡點,意圖以收養的形式滿足其內心“戀童”的癖好。
不過,女方其實偽造了年齡,證件上是未成年,實則已然成年,讓這位美國人意圖落空。
即使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也嚴重違背了社會倫理,還為其他潛在的“鍊銅術士”帶了一個不好的頭。
所以,修正案針對這種行為增設了一個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條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就算女孩已滿十四周歲,只要不滿十六週歲,其養父、監護人、教師、醫生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即使女孩自願也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説,刑法絕對不會給“鍊銅術士”留下任何空間。

往期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