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燕菁: 誤解馬雲事件本質, 反壟斷會犯方向性錯誤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0-12-29 19:50
✪ 趙燕菁 | 廈門大學
【導讀】近年來,全球範圍內出現了加強互聯網領域監管和反壟斷立法的趨勢。而在國內,互聯網平台企業壟斷和資本無序擴張也成為時下熱點問題。那麼,這一問題的本質到底是什麼?僅僅是壟斷嗎?可能沒有這麼簡單。
廈門大學教授趙燕菁認為,審視互聯網平台壟斷問題,必須擺脱過時的經濟學理論,認識到實踐中的企業是一組由平台企業和依附企業共同構成的“羣落”,前者為後者統一提供重資產和公共服務,這決定了平台企業天然具有巨大規模。如果僅因規模巨大就對平台企業進行拆分,客觀上會導致普通企業運行成本上升,進而影響整個羣落的競爭優勢,甚至最終影響國家間競爭。
他指出,互聯網平台真正的價值之源是具有公共屬性的“大數據”。考慮到效率和平台成長,將大數據的初始產權賦予平台有其客觀合理性,但這並不意味着平台及背後的資本可以攫取大數據帶來的全部收益。未來如何設定平台企業的所有制,如何分配平台企業利用大數據創造的超額收益,將決定這個社會走向公平還是貧富分化。正因為如此,對平台經濟的討論,除了壟斷,更要關注產權。如果監管只盯着平台壟斷,反而可能在反壟斷上犯方向性錯誤。監管真正該盯住的是平台是否“降維”參與普通企業競爭、搞縱向垂直整合,特別是要盯住平台企業背後那些企圖將公眾的“大數據”據為己有的股東。未來應通過各種制度設計,將使用公共資源創造的價值從平台企業“萃取”出來返還給公眾,如此才能在數字時代建設一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良性生態。
本文為作者在“中國政治經濟學40人論壇·2020”上發表的演講稿,本文將刊載於《政治經濟學報》第20卷,初版原載CPEER公眾號,作者重新擴充修改後授權本公眾號發佈,原題為《平台經濟與社會主義:兼論螞蟻集團事件的本質》,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位參考。
平台經濟與社會主義:
兼論螞蟻集團事件的本質
**▍**圍繞數據平台企業的爭議
**數據平台企業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首先在於其超高的估值。**以香港股市為例,金融類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Price Earnings Ratio,簡稱P/E或PER)為18,如以傳統金融業務為主的金控集團中信股份的P/E為4.2,招商局集團的P/E為3.8。資訊科技類企業的平均市盈率為24.8,其中阿里的P/E為33.7,騰訊的P/E為51.8,而螞蟻集團的預計發行價格為68.8元/股,對應的動態市盈率高達96.48!即使根據原計劃的發行價和2020年6月30日前12個月的每股收益測算,螞蟻集團的市盈率也高達43倍。
實際上,不僅螞蟻集團,世界上與之類似的數字金融公司,也都具有超高的市場估值。比如,MasterCard的市盈率為43,Visa為52,Paypal為85,Square為227;保險科技類公司,如SelectQuote,其市盈率為39。理財科技類公司,普信的市盈率為34,東方財富為53。微貸科技類公司,以消費者信用評級公司作為標杆,其中TransUnion的市盈率為47,益白利為49,艾可菲為38,費哲金服高達71,此類企業的平均市盈率約為52。
對於這些基於數據平台企業的超高估值的批評主要集中在以下兩點:
**一種觀點認為,螞蟻集團之所以估值這麼高,不是因為它的業務多好,而是因為它借道“科技公司”逃避金融監管。**傳統的金融公司,都要接受巴塞爾協議的限制,可是螞蟻集團通過將自己“包裝”成科技公司繞過了監管,把風險轉嫁給傳統金融公司。一旦螞蟻金融出現金融風險而國家出手救助,就意味着讓全體居民一起幫其分擔和承受風險損失。
**另一種觀點認為,螞蟻集團的技術優勢來自於壟斷。**不是其他企業做不了,而是因為數據平台企業通過數據壟斷,跨界“剿滅”了其它商業模式和競爭對手。壟斷的定價權,帶給平台企業不公平的利益。
在本文看來,**這兩方面的批評都是基於過時的經濟學框架。**來看第一種觀點,為什麼螞蟻集團可以不受巴塞爾協議的限制?不是因為它將自己包裝成“科技公司”,而在於螞蟻集團和傳統金融企業的風控能力完全不同。在傳統金融下,由於銀行對小額貸款進行風險評估的成本很高,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法得到金融系統響應,高利貸因而成為了這類企業的無奈選擇。平台企業通過機器學習和大數據實現了低成本風險控制——通過將小微企業的信用“提純”,給以前無法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取融資的中小企業徵信。儘管螞蟻集團的貸款規模巨大,但相對於傳統的金融公司,它的壞賬率反而更低。面對技術的變遷,用馬車時代的交通規則監管汽車時代的交通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企業羣落”及其結構
**對螞蟻集團的高估值批評的第二個理由——壟斷,主要是基於對平台企業性質的錯誤理解。在傳統經濟學看來,所有的企業都是同質的,但現實中,企業是有結構的——它是一組由平台企業和依附其上的普通企業共同構成的企業“羣落”。**普通企業從事私人產品生產,平台企業為這些普通企業提供服務。這兩類企業在不同的“維度”上分別參與不同市場競爭。
**為什麼企業內部會存在不同“維度”?這是因為隨着分工深化和市場規模擴張,普通企業逐漸衍生出一些共同的生產和消費需求。**比如,所有企業都需要電力,但如果讓每個企業都自己挖煤、運輸、發電和送電,世界上就不會有幾個企業了。家庭可以視為從事人口再生產的小微企業,對大部分家庭而言都有獲取教育的需求,但如果讓每個家庭都自己去建一所學校,就沒有幾個家庭能夠負擔得起。這時社會分工就會在企業羣落中演化出一類新的經濟組織——平台企業——專門為普通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統一建設電廠,普通企業只要安裝一個“插座”;統一建設學校,家庭將孩子送去讀書。類似的還有道路、機場、港口等,都是依循相同的邏輯由平台企業提供的。平台企業的出現使原本需要重資產運行的普通企業得以輕資產運行——不需要自己發電、自己打井、自己修路……這些重資產都有平台企業統一提供。
理解了企業的結構,我們就可以更好地描述企業間的競爭。**表面上看,市場競爭發生在普通企業之間,但其背後卻是依託不同平台的“企業羣落”之間的競爭。**由於平台企業的重資產可以顯著降低每個搭載其上的普通企業的固定成本,有沒有平台依託、平台效率的高低,將會極大地影響不同“企業羣落”間普通企業的競爭。一旦一個企業羣落的平台企業被另一個企業羣落的平台企業擊垮,所有依附於這個平台企業的普通企業都可能被擊垮。
圖1 平台可以顯著降低企業盈利所需的固定成本
**平台企業重資產的特點,決定了它必須依靠巨大的規模才能分攤固定成本。而平台的固定成本越低,普通企業的負擔就越小。因此,通過拆分平台企業的方式反壟斷,會導致平台企業的規模變小,導致所有普通企業成本的上升。**按照這個定義,政府的本質就是一個平台企業,其通過徵税為所有依附於其上的普通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這就是為什麼傳統經濟學拼命抹黑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卻找不到一個經濟體能在“無為”政府治下獲得成功。當數據平台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像政府一樣具有平台性質,規模經濟決定了這類公司也一定需要壟斷。
正確的“反壟斷”絕不應當是縮小平台企業的規模,更不是降低平台企業的市場佔有率,而是限制平台企業“降維”進入普通企業的業務。如果將足球職業聯賽視為一個平台,那麼作為聯賽組織者的足協,就不能自己也辦一個足球俱樂部,否則其他俱樂部就無法與足協的球隊競爭。同樣的道理,**一旦提供路網的平台企業自己也開始生產汽車,提供電網的平台企業也自己發電,提供通訊服務的平台也自己生產手機,其他普通企業就無法公平競爭。**按照這個推論,無論微軟的市場佔有率多高,都不構成將其拆分的理由。正確的反壟斷措施應當是限制Windows操作系統捆綁office,因為這種捆綁很容易被用來打擊office 的競爭軟件(比如WPS)。現實中,谷歌就是通過剝奪華為手機接入安卓平台來打擊華為終端業務。
結論是,反壟斷不是反對平台企業的水平整合,而是要反對其垂直整合——把電網拆分成國網和南方電網是“錯誤的反壟斷”,把五大電廠同電網分開則是“正確的反壟斷”。這當然並不是説平台企業就無需市場競爭。事實上,所有平台企業都在參與另一個“維度”的競爭。比如,政府雖具有高度的壟斷性,但政府之間同樣存在激烈的競爭;高速公路網也具有壟斷性,但它要同高鐵網甚至航空網開展競爭。數據平台企業也是如此,不同的數據平台之間的競爭,一點也不小於普通企業之間的競爭。如果錯誤的反壟斷導致平台企業的效率下降,則整個“企業羣落”的競爭力都會受到影響。這就需要根據平台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平台化的方式不同,探索不一樣的反壟斷模式。
**一個國家的實力,取決於其普通企業所依託的平台的競爭力。各國最後比拼的不是一個個孤立的普通企業,而是其“企業羣落”所依賴的平台。**若阿里巴巴不如亞馬遜,那麼所有依託亞馬遜的企業相對於依託阿里巴巴的企業就會擁有不對稱的競爭優勢。只有依託強大的平台企業,普通企業才能通過更輕的資產運營,獲得額外的競爭優勢。在這個意義上,像馬雲、馬化騰這些能創造出平台企業的企業家,都是其“企業羣落”的“英雄”,他們創造的平台企業,都是該“企業羣落”的核心資產。縱觀全球,真正導致壟斷的從來都不是平台企業,而是不完善的監管。允許平台企業“混業經營”的規則——如同不區分重量級的拳擊——才是導致平台企業壟斷的真正原因。
**▍**互聯網平台的價值之源
回到前面的問題,螞蟻集團為什麼會有如此高的估值?這可以從螞蟻金服改名為螞蟻科技的舉動中看出端倪——螞蟻集團的高估值不是因為其“金融”,而是因為其“科技”。**它上市所賣的不是傳統的金融服務,而是一種全新的資源——大數據。資源是人類活動產生的權益,大數據也是一樣,它是現代經濟活動創造的一種全新的資源。**麥克斯韋和馬可尼發現了無線電的用途,從而使頻譜資源變得稀缺而昂貴;瓦特發明了蒸汽機,從而使得煤炭資源的價值倍增。想象一下,如果馬可尼的公司擁有了所有的無線電頻譜,瓦特的公司擁有了所有的煤炭,這些企業的市值會有多高?大數據就像是無線通訊時代的頻譜,蒸汽機時代的煤。數據平台企業之所以有超高的估值,乃是源於它們在把大數據這一公共資源據為己有。
也許有人對大數據的公共屬性提出質疑,因為所有個人在無償使用互聯網提供的服務時,都會簽署一個協議,向數據平台企業讓渡數據的使用權。在一般人看來,數據是數據公司的一種基礎性生產要素。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渠道積累和使用數據,與傳統企業使用資本、人才等要素一樣,是正常商業活動的一部分。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質疑,乃是因為沒有正確區分數據企業和數據平台企業——前者使用的是“數據”,後者使用的是“大數據”。“數據”在被單獨使用時,往往沒有多少價值,因此,數據的所有者通常會在一對一交易時,無償讓渡“數據”的所有權;真正有價值的是海量“數據”匯聚成“大數據”,就包含的信息而言,數據和大數據可以被視作完全不同的兩種資源。
**包括螞蟻集團在內的數據平台企業能有如此高的估值,乃是因為市場將中國龐大的用户羣體所創造的大數據的價值,一併計算在了這些公司的資產之中。沒有這些海量用户,數據平台企業的價值就會一落千丈。這就解釋了為何數據平台企業的市場估值往往與其業績無關,而與其用户數量高度相關。**2011年以後,騰訊的營業額增速和利潤增速開始跌落,此前是60%~80%的增長,之後的相關數據基本在50%以下,且利潤增速掉落到20%~30%之間;但與此同時,騰訊的市盈率卻從原來的23倍上浮到47倍。對這一獨特現象的唯一解釋,就是用户數量的增加導致了數據財富的增加。
不僅騰訊,其他數據平台企業也都具有類似的特徵,即低利潤、低分紅、低納税,但卻高估值。2020年12月,亞馬遜的市盈率高達89.98!如果此次螞蟻集團上市,按照68.8元/股的發行價格,對應的動態市盈率也高達96.48倍。這些都説明數據平台企業上市賣的不僅僅是其創造的價值,而更多的是其使用的資源——大數據。當初把谷歌、推特和臉書之類的互聯網企業排除在中國市場之外,廣受知識界詬病。現在回過頭來才理解,其真正意義乃是保護了中國的大數據,為後來的BAT等國內平台公司的崛起留下了寶貴的資源。假如當初放任這些互聯網巨頭在中國開展業務,哪怕這些業務不賺一分錢,海量數據的價值也會投映在他們的股價上,這些企業依然可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鉅額財富。
**▍**初始資源的權屬
數據平台企業價值的來源是大數據。接下來需要回答是,**在互聯網平台上產生的大數據究竟應當屬於個人,還是平台,抑或是社會?**歷史上,資源的初始產權既有私有,也有公有,都是由不同的制度武斷決定的。但不同制度的實踐卻表明,資源的初始產權界定的不同,會極大地影響制度的績效。
一個可以用來參照的資源就是土地。對於城市政府這一平台企業而言,土地是其最主要的初始資源,所有城市都必須經歷土地集中,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再私有化的過程。其中第一步——土地集中——是城市化第一個也是最難跨越的門檻。我們把英國治下的殖民地分為兩類,可以發現,凡是將土地初始產權界定給原住民的經濟體,比如印度等,基本上都沒能完成城市化;而那些將土地界定給政府的非原住民經濟體,比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香港,都進入了發達經濟體行列。這是因為工業化必須依賴城市這個平台實現輕資產運行,所以凡是不能完成城市化的國家,都被擋在了現代化的門檻之外。
**中國的城市化很大程度得益於1982年憲法將城市土地的初始產權界定給了城市平台的主要提供者——地方政府。**正是因為地方政府壟斷了土地一級市場,中國才得以參考香港的土地金融(也被誤稱為“土地財政”),成功開啓中國城市化的偉大歷史進程,最終幫助中國成為全球少數能完成城市化的原住民國家。對比實行初始土地私有制的印度與實行土地公有制的中國,可以明顯看出兩者在城市基礎上的顯著差異。
**正是因為依託強大的城市平台,同樣加入WTO的中國才沒有像其他發展國家那樣,成為發達國家的經濟附庸。**不僅如此,依託世界級城市平台的中國企業還在全球攻城略地,反噬了發達國家的市場。儘管有很多人批評説,中國農民在政府徵地時沒有得到足夠的補償,但因為城市平台顯著降低了城市經濟活動重資產的成本,由於城市居民就是原來的農民,相當於對原住民的土地喪失進行了隱性卻更大的間接補償。
從中印兩國由土地初始產權界定導致的經濟增長績效差異裏,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平台所需資源的初始產權,應當界定給平台的提供者而不是其原始所有者。按照這一規則,大數據的初始產權應界定給平台企業而不是私人。任何以私人隱私為理由的數據私有制,最終都會制約平台的創立和運營,並最終危害“企業羣落”的整體競爭力。
**▍**平台企業的制度演進
平台企業超高的市場估值,來源於全體用户創造的大數據。儘管資源的初始產權界定給平台提供者有利於平台的創設與發展,但這並不意味着平台的所有者應當攫取大數據價值帶來的全部利益。具體到螞蟻集團上市,那些在事後被曝光的投資者,是否應該是平台企業天量溢價的合法所有者?平台企業運營不可避免地要捆綁大量全民所有的資源,這些資源的溢價體現為平台公司的超額收益。平台企業的所有制必然涉及巨大社會財富的分配。數字社會也是如此,它是成為一個公平的社會?還是一個貧富分化的社會?這都取決於平台公司的所有制。
**與土地資源國有化路徑相反,中國的礦產(特別是煤炭)資源探索了一條私有化道路。其結果不僅沒有像土地那樣創造出數以億計的中產階級,反而是暴富了一批正巧“家裏有礦”的原住民。**由於大數據往往是數據平台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平台企業正好在大數據的“富礦”上,所以大數據就被想當然地當作公司財富的一部分計入了該上市公司的市值。今天那些通過數據平台企業上市不勞而獲的股東們,和那些地下正好有礦的原住民沒有本質差別,只不過他們賣的不是礦產,而是大數據。
嚴格來講,“大數據”是平台企業與大眾在交易“數據”時共同創造的。但無論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中國,都將“大數據”的產權武斷地界定給了平台企業,原因就是前面講到的初始產權——如果初始產權沒有賦予平台公司,根本就不會有平台。**真正的問題是平台企業本身一定要私有嗎?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觸及一個常被討論的話題——公有制。**中國的改革開放,是從破除具有“大鍋飯性質的公有制”開始的,公有制的特點就是追求資產安全,而與風險厭惡共生的就是難以創新。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中國目前仍在實行“大鍋飯性質的公有制”,根本就不會有以阿里巴巴和騰訊為代表的一批偉大的平台企業。
**但私人創造,卻不一定意味着私人擁有。**一旦普通企業發展為平台企業,也就開始了從私有企業逐漸向公有企業(public company)的演化。最典型的平台就是政府。政府誕生於為所有人提供財產安全的需求——居民只要給政府交税,而無需自己去供養一支軍隊。由於平台的規模效益,政府從創立伊始就是天然壟斷的。隨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領域增加,政府就逐漸成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運行的平台。政府也從普通企業變成平台企業,其所有制也逐漸從一開始的私有變為混合所有,乃至徹底公有。所以大家看到在現代國家體制中,純粹由私人擁有的政府已經非常少見了。哪怕是採用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其國王也都是虛設的,真正的權力是代表全民的議會擁有的。政府的領導人不論在任時權力多大,到離任時也不能把任期內政府創造的財富帶回家。
政府平台化後所有制從私到公的制度演進歷史,有助於我們預判基於數據的平台企業未來可能的演進方向:平台企業被私人創造出來後,其公共的屬性決定了它也一定會逐漸演變為一個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平台企業的內在邏輯決定了:(1)凡是保留了私有的平台企業的地方,最終一定會產生系統性的貧富分化;(2)凡是有系統性貧富分化的地方,都可以追溯到深層的平台私有。互聯網企業在最原始階段,私人“跑馬圈地”是正常現象,就像最初的政府也是私人企業一樣。而一旦互聯網企業演變為大數據平台企業,貧富差距就會迫使它遲早會演化為某種形態的公眾公司——不是通過制度創新,就是通過制度革命。
**▍**平台企業公眾化
所謂的公眾化,不是簡單地沒收,然後宣佈國有。而**是要通過制度設計,將使用公共資源創造的價值從平台企業“萃取”出來返還給公眾。**在實踐中,有很多制度路徑和產權組合,可以在不影響平台企業運作的前提下,幫助我們實現這一目標。
**首先,應當通過反壟斷政策,將數據平台企業的平台部門和應用部門(如淘寶和天貓、京東和京東自營)分開(這有點像政府從非公共產品領域退出一樣),確保普通企業不能依託平台,獲得相對於其它普通企業額外的競爭優勢。**分離後的平台部分,從監管到運營、從投資到分配,都要有更多的公共利益代表進入。平台部分要“公進民退”,但在非平台部分則可以完全私有化、“公退民進”。對於那些數據資源無法在使用環節拆分的互聯網商業模式,可以在分配環節公有化,比如對數據使用收税,然後把税收返還給公眾。
長期以來,像谷歌這樣的年利潤超過1600億美元的公司,其非美利潤一直在享受個位數的有效税率,僅約為其海外市場平均税率的四分之一。市值接近7900億美元(一度曾突破過萬億)、2018年淨利潤高達112億美元的亞馬遜,不僅未繳納任何聯邦税,反而獲得了1.29億美元的退税。這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對比之下,阿里巴巴2018年的繳税總額達到了516億元人民幣。
針對這一問題,各國開始研究對互聯網巨頭徵收數字税。從2020年4月開始,英國帶頭對Facebook、谷歌和亞馬遜等企業徵收2%的數字税。税收的本質就是“平台企業”(在這一例子中是政府)強制性參與“依附企業”(在這一例子中是互聯網巨頭)的分紅,然後利用這筆收入去提供公共服務。
更加有效的做法,是政府通過PPP代表公眾參與數據平台企業的投資,代表公眾持有數據資源部分的公共利益。現在一提到PPP,很多人就以為是單方面的“國退民進”。事實上,PPP正確的作法是政府在退出非平台領域的同時,在平台領域“國進民退”;這裏所謂的“國進民退”不一定是政府親自“下場”做平台,而是在平台企業初創時入股,去做風投,扮演類似當初淘寶創立時孫正義那樣的角色。
當前的企業改革,一個比較大的爭論,就是要不要“國退民進”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傳統的經濟理論無法區分平台企業和依附於其上的普通企業,企業產權只能在全部公有或全部私有兩端進行選擇。一旦引入分層的企業結構,就可以在平台和非平台企業之間選擇不同的制度組合。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也可以被重新定義——只要平台企業是公有的,哪怕普通企業都是私有企業,這個經濟體制也是社會主義的;反之,只要平台企業是私有的,不論普通企業是什麼所有制,這個經濟體制就是資本主義的。
圖2 當今的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實際上是市場社會主義和市場資本主義之間的競爭
**平台企業一開始都是普通企業,發展成平台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政府應在什麼階段進入平台企業呢?**一是在創投階段,公眾基金對有可能成為平台的公司進行風投,這樣做風險大但收益也高;二是在上市之前,當平台企業要上市時,可以強制要求其必須和代表公眾利益的社會企業(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進行談判,以發行價交出一部分(比如30%)股份給這些公眾公司,然後由這些公眾機構保薦上市。未來該企業的分紅也好,持續經營的利潤也好,全體老百姓都能夠分到一部分。
具體到螞蟻集團,就應該在其上市前,將那些企圖通過私自佔有數據財富獲利的私人投資者(比如私募、投行和“趙薇”們)踢出原始股東,將原始股按照市場公允的價格劃撥給養老基金等公眾基金(相應地,政府可以給持有公眾股份的平台企業一定的税收減免)。隨着公眾基金佔股的比例逐步提高,平台企業會逐漸從初創時的私有過渡到公有(類似君主立憲制的政府過渡模式)。2016年,我和周穎剛教授在《財經智庫》上發表的“中國資本市場再設計:基於公平效率、富民強國的思考”一文中,曾提出通過保薦制由公共資本主導股票一級市場的建議。這個建議現在看來並不過時。
以上還都是比較簡單的辦法,實際上還有一些更復雜的操作,比如央行基礎貨幣發行。現在央行的基礎貨幣很大程度上是通過貿易順差結匯被動生成的。外匯實際上都可以折算成美元,而美元的本質是美國財政部的債務。**央行實際上是通過持有美國政府的股份來發行本國的貨幣,這一貨幣生成方式導致到目前為止中國的基礎貨幣仍無法自主內生。**如果中國仿效美國通過購買國債發行貨幣,就需要巨大的財政赤字才能使貨幣供給與巨大的市場規模相匹配。這樣的貨幣生成模式不僅與中國限制政府舉債的法律相沖突,也不利於央行執行獨立於財政的貨幣政策。
**平台企業的一大特點,就是具有穩定的收益。如果能把平台企業創造的穩定現金流直接抵押給央行,央行就可以以這些具有固定收益的資產為錨,獨立自主地發行市場運行所需的貨幣。**央行就不需要依靠外貿順差或者發行國債來生成貨幣。按照博爾頓和黃海洲的研究,中央政府債務的本質就是國家的股權,使用貨幣的老百姓實際上相當於持有了國家的股份,由此,通過貨幣渠道,實現了平台財富的全民所有。
**▍**通往公平與均富之路
數據平台企業是中國“企業羣落”的核心資產,對於依附企業降低成本、參與世界競爭具有系統性的重要性。一個國家能否在國家競爭中勝出,取決於其平台企業是否能在與其它國家的平台企業的競爭中勝出。在這個意義上,中國必須培育和保護包括螞蟻集團在內的所有關鍵性數據平台企業,並將之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
**數據企業演進為大數據平台是一個過程。若在大數據還沒有被發現之前就對相關公司實施公有化改革,其結果就是由於缺乏有效的激勵,平台企業根本就不會出現。**此時,對平台企業的扶植是必須的,打壓平台企業就是打壓其所在的“企業羣落”。
**但與此同時,也要防止平台企業私有化必然導致的不可逆的貧富分化,防止平台企業被私人資本所挾持。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不取決於是否對資本徵税,而取決於是否對資本擁有所有權。**在收入環節徵税已經被皮凱蒂證明無助於緩解貧富分化,只有平台公有,才能“馴服”資本。為什麼中國的房地產市場無論是在財富分配的平均程度還是在家庭的致富速度、無論是在對沖市場波動上還是在應對經濟危機的衝擊上,其表現都遠遠好於其它國家以股票為核心的資本市場?原因就是一級土地市場的公有使得城市這個平台,為財富分配提供了一個公平的基礎。中國以土地財富為基礎的城市平台,為管理以數字財富為基礎的互聯網平台提供了有益的參照。
**怎樣看待平台企業、看待壟斷,怎樣理解市場競爭導致的貧富分化,需要全新的經濟學理論。**如果監管緊盯着平台企業的壟斷,並將市場佔有率作為壟斷的標準,就可能在反壟斷上犯方向性的錯誤。壟斷是由平台的本質所決定的。監管真正應該盯住的是平台的運營是否出現“降維”,特別是要盯住平台企業背後全民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盯住上市公司背後那些企圖將公眾的“大數據”據為己有的股東。一旦對平台經濟的討論從壟斷轉向產權,我們就會辨識出新經濟通向均富和公平的正確道路。
**本文為廈門大學趙燕菁教授在“中國政治經濟學40人論壇·2020”上發表的演講稿,作者重新擴充修改後授權本公眾號發佈。**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敬請聯繫刪除。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版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