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醫鬧”規章:納入失信懲戒,向醫院同步推送醫鬧人員信息,你支持嗎?_風聞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2-30 21:12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醫鬧,一直是一個讓醫院無比頭疼,使醫患關係緊張激化的極端行為。
患者焦急痛苦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以惡意報復的手段攻擊醫護人員,只會讓局面變得更加糟糕。
為了規制醫鬧現象,上海出台了全國首部“反醫鬧”規章,將引入信用懲戒制度,向醫院同步推送醫鬧人員信息,並允許醫院採取適當方式,預防風險發生或制止有關行為。

一家醫院設立的醫患溝通窗口 資料圖
12月28日,上海市政府發佈《上海市醫療衞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旨在通過該《辦法》充分保障醫療衞生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尊醫重衞”的社會風尚形成。
該《辦法》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這也是全國首部該領域的省級政府規章。

在內容上,《辦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實施諸如毆打、辱罵、誣告、恐嚇、尾隨、攔截醫護人員及其家人,以及在醫療機構毀壞佔用財物、設靈堂燒紙錢、違規停放屍體、佔據辦公場所等醫鬧行為。
若有違反者,除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外,還將被納入“失信懲戒”名單,由醫保部門和醫療機構共同採取懲戒措施。
《上海市醫療衞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第三十二條(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醫療衞生人員,非法限制醫療衞生人員人身自由,謾罵、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醫療衞生人員;
(二)惡意攔截、尾隨醫療衞生人員,以言語、文字、圖像等方式揚言或者暗示暴力傷害醫療衞生人員或其親屬,寄送恐嚇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醫療衞生人員正常生活;
(三)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衞生機構財物,搶奪病歷,符合出院或者轉診標準無正當理由滯留醫療衞生機構;
(四)在醫療衞生機構設靈堂、擺花圈、燒紙錢、拉橫幅,在醫療衞生機構違規停放屍體,阻撓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
(五)衝擊或者佔據辦公或診療場所、圍堵出入口、驅趕就醫人員,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醫療衞生機構;
(六)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衞生機構或者醫療衞生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
(七)其他侵害醫療衞生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於一般違反者,上海市所有醫療機構均可限制其就醫便利措施。
《上海市醫療衞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第三十八條(一般失信懲戒):
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實施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所列禁止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的,醫療保障部門可以取消該失信主體的醫保使用便利化服務,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先行支付現金後按規定報銷;本市所有的醫療衞生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取消其先看病後付費、使用“互聯網+”服務的便民措施;
(二)限制提供特需門診、特種病房、高等病房等特需醫療服務;
(三)限制其他就診便利化服務。
除前款規定的懲戒措施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中的便利化措施和優惠性政策;
(二)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於嚴重違反者,即那些“醫鬧”行為構成治安違法或者刑事犯罪的人,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後,還將被限制使用醫保和補貼資金,同時也將被“體制內工作”拒之門外。
《上海市醫療衞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第三十九條(嚴重失信懲戒):
實施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所列禁止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採取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懲戒措施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二)限制招錄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四)限制參加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活動;
(五)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六)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使用醫保就醫;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被納入“失信懲戒”的醫鬧人員信息,將被收錄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及時向醫療機構推送。
也就是説,一旦這項機制落地,醫院可以根據就診信息判斷眼前的患者是否具有“醫鬧前科”。
對此,《辦法》還允許醫療機構“採取適當方式”,以“預防風險發生或制止有關行為”。
《上海市醫療衞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第三十四條(相關人員就醫處置):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關注市衞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推送的失信信息。通過安全技術防範、掛號系統等方式發現相關人員就診的,醫療衞生機構可以採取適當方式,預防風險發生或制止有關行為。
第三十七條(失信懲戒和信息歸集)
本市建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醫療衞生機構以及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涉醫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等應當依法及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相關信息。相關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不予歸集。
市衞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彙總前款規定的失信信息,及時推送至醫療衞生機構及醫療保障機構。
對此,網友們也普遍表示支持。畢竟,醫鬧之舉害人害己,還將跳動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防範與對立,確實應該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