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到底有沒有生育權?_風聞
柠檬木聚糖-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知名科学科普作者2020-12-30 17:44
不久前,有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有一條引發了廣泛熱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大家討論的重點還並不是這個解釋的利弊,而是男性是否具有生育權的問題。其實如果從概念上講,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七條所敍: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這裏男性顯然是公民,那麼男性自然也被法律賦予了生育權,也自然要承擔依法計劃生育的責任。但是,有網友提出意見,從法院不支持丈夫索賠妻子自行中止侵犯男性生育權的事情中可以推導出男性並沒有生育權。
這裏其實可以講一講它的內在邏輯,因為實際上雖然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權,但是生育權的呈現方式並不相同。自然屬性的生育權,並不明確僅有女性具備。生育權被視為一種人權,是父母自由決定子女數量和生育間距的基本權益。所以,毫無疑問,男性享有生育權。但是,我們更應該意識到,無論是男性的生育權還是女性的生育權,都不完整。
男性可以自己生嗎?我覺得不行。女性可以自己生嗎?現階段條件也不成熟。所以,生育行為需要經過雙方授權,經過雙方達成共識,才可以進行。個別其它國家實行人工干預的生育技術,甚至通過金錢交易的方式讓某一性別讓渡生育權,目前在我國境內的非必要條件下並不可以提倡。
那麼,基於這個邏輯,我們也可以得出簡單的推論。如果妻子自行終止妊娠並不侵犯丈夫生育權。因為丈夫沒有完整的生育權,只要妻子方面未達成協議,則生育權不能合法實現。所以,顯而易見,大家可以意識到妻子自行終止妊娠不妨礙丈夫生育權的體現。
而且,後續最高法認可因生育問題導致的糾紛,可以確認感情破裂,進而做出調解無效後離婚的判決。也就是説,無論男女,在是否生育的問題上都有對應的權力。當然,相信大家也意識到了,這可能是民法典實行後,為數不多的可靠離婚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