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撞倒5歲兒童欲離開,遇阻後猝死:阻攔者被判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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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河南信陽老人撞倒小孩遇阻猝死案公開宣判,老人家屬起訴勸阻者和物業賠償40萬的請求被駁回。被撞倒男孩的母親李女士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孩子父親當天也去現場旁聽了宣判,作為家屬,他們對這個判決感到欣慰。
事件
老人撞小孩離開遇阻猝死
家屬向勸阻者和物業索賠
2019年9月23日晚,河南省信陽市一小區門口,57歲的郭某某騎自行車與一5歲男童相撞,男孩被撞後倒地受傷。郭某某認為是男童在跑步過程中撞到了自己,表示自己有事欲離開,被路過的孫女士阻攔。
現場視頻顯示,孫女士和老人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老人情緒激動,孫女士選擇報警。報警後,老人坐在路邊的石墩上等待,但沒過幾分鐘老人就趴在地上。孫女士撥打了120,但老人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老人死亡後,其家屬將勸阻者孫女士和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40萬。家屬認為,孫女士帶孩子在行人、非機動車輛通道處佔道休閒、玩耍、打鬧,對老人惡言惡語相向並阻攔不讓其通行,糾纏20餘分鐘,導致老人心臟驟停不治身亡,被告孫女士應當承擔老人死亡的過錯責任。
原告認為,小區南門為該小區非機動車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經通道。事發時,上述區域被眾多人員嚴重堵塞,導致老人推着自行車正常外出與孩子發生碰擦併發生爭執後不治身亡,被告河南蘭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應承擔其對小區管理不善的責任。
判決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2019年12月12日,該案在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公開進行了審理,並在12月30日進行宣判,法院駁回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件原由之後認為,孫女士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
法院認為,孫女士的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後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對郭某某死亡後果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在郭某某倒地後,孫女士撥打急救電話予以救助,沒有過錯。孫女士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郭某某與男童相撞的地點位於小區南門廣場。男童及其他人員在南門廣場進行休閒娛樂並未超過一定的限度,沒有影響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與男童在南門廣場相撞不是南門廣場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郭某某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某物業公司對南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某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後續
物業認為判決公平公正
勸阻者聽到結果後流淚
宣判當天,孫女士、被撞男孩父親及小區物業代表都到現場參與了宣判。物業代表盧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這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他對判決結果很滿意。
被撞男孩母親李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他們一家都非常感謝孫女士的正義之舉,對法院的判決結果感到欣慰。李女士表示,孩子傷口已經痊癒,但下巴上留下一個疤印。事發之後,老人家屬情緒非常激動,並未就老人撞倒孩子一事對李女士一家道歉或者賠償。
判決後,孫女士拒絕了北青報記者的採訪,據物業代表和男童父親介紹,孫女士聽到結果後激動地流下了淚水。
文/本報記者 張月朦 張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