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逃課時勇救落水同學溺亡 學校被判賠償45萬
在上課的時候,17歲的中學生小樂(化名)從校內翻越圍牆到河壩處時,看見同校的學生小偉(化名)誤入深水區將溺水,小樂於是下水將小偉救起,但自己卻因溺水死亡。小樂的父母將學校、水務局、小偉的父母起訴到法院。
據北京青年報1月1日報道,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小樂的父母45萬餘元(已扣除墊付的5萬餘元),水務局賠償18萬餘元,小偉的家屬賠償3.6萬餘元。法院認為,小樂雖翻越圍牆逃學是不被允許的,但他見小偉將要溺水時,奮不顧身,全力以赴地營救落水的小偉,這體現了捨己救人、見義勇為的高貴品質,同時,也彰顯了“見惡必除、見危必救”的浩然正氣。
17歲少年下水救同學後自己溺亡 家屬起訴索賠
小樂的父母起訴稱,事發那天是星期六,學校為補放五一假而統一安排學生在校上課。下午兩點左右,由於上課期間無人管理,小樂從校園內翻圍牆出學校,至某縣水務局權屬管理的攔河壩處玩耍時,被告李某的兒子小偉誤入深水區將要溺水時,小樂下水將小偉救起,但自身卻溺水死亡。
小樂是某縣中學學生,事發時屬於未成年受學校教育和管理期間,學校沒有盡到監管職責讓小樂脱離管理而造成死亡後果,應承擔管理不力的責任。水務局對事發處有管理權,卻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更沒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而造成受害人小樂的死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李某作為受救者小偉的監護人,其子在危險中經小樂冒險救助而得生,李某作為監護人也應為小樂為救其子而死亡的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小樂的父母請求法院判令3被告因自身責任導致小樂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2萬餘元。
學校:無侵權行為 已盡到教育管理義務
對於起訴,學校辯稱,小樂違反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管理細則及門衞管理制度,擅自翻越學校圍牆外出到攔河壩並在深水區救助他人導致溺水死亡。學校對小樂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沒有任何一種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形存在。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即便學校需要承擔責任也是補充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
學校還認為,小樂的行為在民法上屬於緊急避險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引起險情的是小偉,應當由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水務局作為攔河壩的管理人,未設置警示標語、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且在安排得有工作人員在攔河壩值班看管的情況下,明知小偉、小樂等人下水游泳存在安全隱患,放任其下水游泳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應當為自己的疏於管理承擔法律責任。小樂事發時已年滿16週歲,具備對攔河壩河道危險性的認知和判斷能力,知道或是應當知道下河游泳及到深水區救人會給自己造成的危害,對自己是否掌握游泳技能等有所認知。本案危害後果的發生其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當認定為自擔風險行為。
學校表示,其已經對小樂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學校無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小樂溺水死亡的後果與學校教育、管理行為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依法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救孩子家屬:無責,應由學校和水務局擔責
水務局則辯稱,小樂死亡地點是在攔河壩,是開放性河道。水務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是依法對侵害河道的行為進行管理,所以水務局沒有民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攔河壩管理房牆上寫明警示標語“壩區範圍內禁止採沙和游泳”,已盡到提醒義務。水務局沒有在現場進行24小時的人員值班,但其管理人員每次在現場發現有人在攔河壩處游泳都會現場進行阻止。學校方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兩學生髮生意外的時間是學校上課期間,學生在上課時間外出溺水死亡,學校作為學生在校期間的監管者,事發當天10多名學生翻牆私自外出,學校沒有發現,存在過失。本次事件中,小樂的死亡與小偉的過錯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被施救人小偉作為受益人,已是初二學生,對自己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辨識能力。明知不能在河道游泳,仍擅自逃學到河道中游泳。最後,小樂的死亡是為了救助小偉發生的。根據規定,小偉和其監護人應對小樂的死亡承擔主要補償責任。
小偉的家屬李某稱,因學校在上課期間沒有盡到教育、管理及保護職責,依法應當承擔責任。水務局在履行自己行政職責時修建的攔河壩,就該攔河壩造成的公共安全隱患,負有管理、使用、監管等職責,但其未設置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標誌,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導致該事故的發生,依法也應承擔責任。小偉與小樂在本案中同為學校、水務局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根據《侵權責任法》“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規定,本案中侵權事實清楚,依法應由學校和水務局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他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小樂父母獲賠72萬 法院:小樂行為體現了捨己救人高貴品質
法院查明,原告的兒子小樂就讀於某中學,事發當天,學校為補放五一假期而統一安排上課,小樂從校內翻越圍牆到河壩處時,遇同校學生李某誤入深水區而將溺水時,小樂下水將李某救起,小樂終因不會游泳導致溺水死亡。派出所接警後趕到現場時發現小樂已經溺水死亡。據派出所調查,受害人小樂是為救助李某溺水死亡的。對於小樂的死亡,學校承認小樂在課間擅自外出,翻越學校圍牆外出游泳並在深水區救助李某導致溺水死亡。
法院認為,見義勇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時代精神的具體表現,當下社會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是廣大人民羣眾的強烈願望。出生在貧困家庭的小樂雖翻越圍牆逃學是不被允許的,但他見小偉將要溺水時,奮不顧身,全力以赴地營救落水的小偉,這一壯舉恰恰體現了捨己救人、見義勇為的高貴品質,同時,也彰顯了“見惡必除、見危必救”的浩然正氣。雖然他家庭貧困,但他捨己救人留下的精神財富卻非常寶貴。因此,小樂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學校發現小樂外出逃課時沒有及時逐級上報,也沒有在小樂翻牆時進行及時阻止,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應承擔70%的責任。水務局雖在事發地寫明警示標語,即其已預見該河壩可能產生危害他人的後果,但該標語不足以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而河壩管理者在管理河壩時存在瑕疵,水務局作為事發河壩的管理者,應承擔25%的責任。作為被救的受益人李某,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小偉應承擔5%的責任,其責任由法定監護人李某承擔。關於小樂父母的精神撫慰金問題,法院認為,小樂用生命演繹了什麼是捨己救人,小樂的父母僅僅只要求10000元,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由學校賠償小樂父母45萬餘元(已扣除墊付的5萬餘元),事務局賠償小樂父母18萬餘元,李某賠償小樂父母 3.6萬餘元。
(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