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監管辦法徵求意見,銀保監會:對單一客户融資餘額不得超淨資產30%
(觀察者網訊)近年來,隨着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偏離主業、無序發展、“空殼”、“失聯”等行業問題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審慎、統一的制度規範。1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的重點是壓槓桿:在租賃資產比重上,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確定。在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
在集中度管理方面的要求:《徵求意見稿》稱,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及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分別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和50%。
同時,在單一客户關聯度上,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在全部關聯度上,融資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在單一股東關聯度上,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對單一客户關聯度的規定。

銀保監會網站截圖
徵求意見稿截圖
在監督管理方面,銀保監會進行了職責劃定: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在地方職責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
在監管方式上,《徵求意見稿》提出分類監管: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此外,銀保監會還稱,應對融資租賃公司建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按期分析監測,重點關注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較大的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現場檢查制度,例如,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説明;查閲、複製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燬、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先行登記保存等。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資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共10900家,其中,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385家,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10515家,註冊資本金合計30699億元,資產總額合計40676.5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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