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後被隔離,期間的食宿費誰出?
徐乾昂
【文/觀察者網 徐乾昂】復工潮已經來臨。各地為防止疫情擴散,紛紛採取返工人員定點隔離政策。然而觀察者網發現,各地的隔離政策略有不同。近日網傳疑似有返工人員在指定隔離點自付高額食宿費。
2月11日,一對夫妻在陝西靖邊縣一酒店結束為期14天的隔離,被告知要繳納6000多元的食宿費,引發社會輿論。對此西部網記者從靖邊縣官方瞭解到,**隔離期間食宿費用暫定是由被隔離人員自行承擔,若省市有新的補貼政策出台,將按要求及時予以返還。**關於被隔離當事人反映價格高的問題,該縣與酒店和供餐企業協商,減半收取相關費用。

圖自社交媒體
有網友稱,這樣的做法涉嫌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有關隔離措施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中國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截圖
對此,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波今天對觀察者網指出,四十一條中規定的隔離主體是有明確規定的,指的是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個人認為問題中提及的返工人員不屬於這類主體,也不屬於第十六條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雖然新冠肺炎被納入乙類傳染病,但這並非意味着返工人員在隔離期間的食宿費用無人承擔。**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徐中卿今天向觀察者網表示:各地人民政府和企業在承接返工人員復工,安排其進行隔離時,可承擔的任務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而觀察者網梳理發現,各地自2月初,針對即將來臨的返工高峯,就已經開始陸續公佈指定隔離點。
這些隔離點中,很多都是被當地政府徵用的酒店和賓館。
譬如,西安截至2月5日已有61家酒店賓館被列為返工人員隔離點。2月15日舉行的浙江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海寧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濮新達介紹,已經提前排查出全市284家旅館,獨立衞生間的房間11834間;728套人才公寓的配套設施已經提前半年完成。江蘇省的蘇州、無錫、常州、南通等地就“疫情嚴重地區”返工人員,均設置了集中隔離點。

海寧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濮新達 視頻截圖
而在隔離人員入住隔離點後,有些地方政府採取的辦法,是和酒店方面聯繫,減緩後者的財務壓力。
譬如,浙江省税務局在2月10日的問答納税者公告中指出,有酒店按照政府安排為隔離人員提供集中隔離服務,收取的住宿費遠低於酒店日常價格,其1月1日後的住宿服務暫免徵收增值税。有酒店為接納隔離者,免費提供住宿服務,不徵收增值税;對後續政府給予的補貼,同樣不徵收增值税。
有些地方政府則直接承擔了隔離人員的食宿費用。
江蘇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於2月15日表示,已在該區徵用5個隔離點,由區財政承擔隔離人員食宿費用,企業承擔人員工資,每個觀察點專門配套了服務班子、醫務人員等,讓迴流人員安心觀察。《重慶日報》記者於2月14日探訪該市隔離點,發現在入住期間,觀察對象一人一間房,食宿費用全免。
與此同時,被隔離對象的用人單位,需照常發放個人工資。
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作出《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載明“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不過的確存在有些地區,對特定隔離人員徵收食宿費用的情況。
譬如,青海西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相關工作人員於2月14日出面,就“去政府要求的賓館進行隔離14天,隔離費用全部自理”進行闢謠,但同時強調,對不聽勸返執意來寧的,經過認真查驗甄別後,視情況需要進行集中居住隔離觀察的,由此產生的部分夥食、住宿等相關費用需由個人承擔。
夏海波律師認為,如果該個人違反了當地政府居家隔離的要求,被要求讓其去酒店等定點機構隔離,此情況已不涉及《中國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範疇。
此外她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衞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在此次抗擊疫情中,如果被隔離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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