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晗軼:華爾街日報掏出言論自由,為啥還是捱了板子?-Kris
2月19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記者會上宣佈,即日起吊銷美國《華爾街日報》三名駐京記者證件。在人們的記憶中,這是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中國政府首次對來自同一家國際媒體的多名記者同時下“逐客令”。
對此我只想説“幹得漂亮”。
眾所周知,這起事件的起因是《華爾街日報》2月3日發表了一篇流淌着種族主義偏見的文章《中國是真正的“亞洲病夫”》,詆譭中國政府和人們抗擊新冠疫情的努力。此文一發,大批網民湧至作者和《華爾街日報》社交媒體頁面上留言指責種族主義。美國全美廣播公司在報道中也批評《華爾街日報》的標題可能製造恐懼、焦慮和敵對情緒。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更是於2月6日點名批評該文作者的傲慢、偏見和無知。但面對中方的嚴正交涉,他們又搬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幌子,一會兒作者説起標題是編輯的自由,一會兒説我們沒有惡意只是玩了個奧斯曼帝國的梗,一會兒説我們甚至以病夫自黑呢。如今中國採取懲罰措施,《華爾街日報》發行人威廉•劉易斯又甩的一手好鍋,説評論部門惹的禍,不好怪到新聞記者頭上來喲,真以為人們不知道西方媒體背後那些事呢?

《華爾街日報》的這篇文章至今仍然保留着辱華標題
近年來大家都看清了美國所謂的大國競爭,不僅名正言順地寫在國防戰略報告裏;不僅堂而皇之用國內法綁架國際社會;不僅正大光明地告訴世界“我們撒謊、欺騙、偷竊”;不僅踐踏保護外交人員的國際公約公然行刺,也包括在另一片略微隱蔽的戰場上夾槍帶棒,這就是輿論話語的戰鬥。
新聞媒體作為國家利益的喉舌,它的唇槍舌劍作為一種低成本槓桿,往往能在國際輿論和國際政治中發揮巨大作用。美國媒體之所以不遺餘力去妖魔化“一帶一路”倡議、華為,其實背後反映出一種更大層面的無力感,畢竟美國只拿得出1.13億美元給印太增加投資來制衡“一帶一路”,畢竟美國通信行業在5G技術上找不出一個“能打的”。
對於一個老牌帝國略顯尷尬的處境,人們其實是很理解的,所以大家多多少少已經習慣了中美關係近年來經歷的顛簸,那些聽着刺耳的詞語諸如“衝突”“角力”“對峙”“敵手”,如今令人內心毫無波瀾。而且其實如果你長期關注外媒,甚至可能以一種鑑賞諷刺作品的幽默心態來看待它們對中國的漫畫式抹黑。
但好笑歸好笑,屁股該打還是要打的。
美國在這方面可沒有手軟,它在冷戰裏積累了豐富的意識形態鬥爭經驗,可以説深諳媒體鬥爭之道。這些年先是責令中國和俄羅斯駐美媒體機構註冊為“外國代理人”,最近又打算把五家中國媒體列為“在美外交使團”,處處嚴防死守,生怕本國公眾受到所謂“虛假信息攻勢”的干擾。在美國國內,言論自由得服從於國家信息安全,你的媒體要服管;但在國際上就不一樣了,我的媒體你不能動,否則就是不尊重言論自由。
什麼是言論自由呢?NBA高管覺得他慫恿亂港分子是言論自由,丹麥首相覺得漫畫家把冠狀病毒畫在五星紅旗上是言論自由,《華爾街日報》覺得説中國人是亞洲病夫是言論自由。但NBA禁止球員抗議特朗普就不涉及言論自由,美國公共網絡平台禁止發表反猶、歧視黑人的言論不涉及言論自由,為什麼呢?因為這些言論可能冒犯某些羣體,煽動針對某些羣體的仇恨,所以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相當於告訴你,美國人不可以發表煽動仇視本國人的言論,種族宗教性傾向統統都要保護起來,但如果你罵中國?沒問題。罵中國政府?太好了!什麼?我罵你你竟敢趕我走?你果然是個不自由的傢伙!
或許《查理週刊》編輯部的血案過於殘酷,讓人忘記言論特別是仇恨言論其實也是一種行為,但人們不應忽略,自由和責任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世上本沒有不負責任的絕對自由。《華爾街日報》有沒有發表侮辱中國人文章的言論自由?有。那它需不需要為發表這樣的言論負責?需要。
《華爾街日報》不會不知道它的言論是一種行為,能夠在現實中對人們的生活造成切實的影響。在除中國以外的許多國家,很多人僅僅因為長着一張華人甚至亞洲人的臉,就在社會上遭到不公對待。它起這樣驚悚的標題,要壓垮多少人本已繃得不能再緊的神經,引發多少針對華裔亞裔的系統性歧視?該報紙不會不知道它對中國的侮辱必然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慨,為何指望自己能犯眾怒卻不負責任,聳聳肩用一句“你不要打擊我的言論自由哦”搪塞過去呢?
一個常常被選擇性無視的常識是,外國駐華新聞機構和記者都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採訪報道,不得歪曲事實、製造謠言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採訪報道,不得進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統一、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否則中方將採取警告、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記者證或簽證甚至常駐新聞機構證等相應措施。這次吊銷記者證,算是比較重的懲罰了。
但我覺得除此之外,中方還應保留追究外媒不實報道法律責任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新加坡提供了一些鬥爭經驗。前兩年有個美國學者寫了篇文章説中國不用再向新加坡學習了。我看在應對惡意帶節奏的外媒這件事上,我們還是要學習一個。新加坡政府曾多次利用法律手段追究西方媒體和記者個人的責任,在法院以誹謗罪起訴,政府信息部發布禁令,最後通過沒收財產方式強制執行法院判決。
早在1989年,時任新加坡總理的李光耀就曾狀告《遠東經濟評論》(與《華爾街日報》同屬默多克的新聞集團旗下媒體)總編德雷克•戴維斯犯下誹謗罪,並在法庭勝訴。1991年,新加坡政府以藐視法庭為由,對《華爾街日報》亞洲版編輯、資方、出版人處以罰款。
1994年10月,《紐約時報》刊登旅新美國學者專欄文章,不具名地稱部分亞洲國家領導人靠“順從的司法體系使反對派政治家破產”,實際上又是在含沙射影地抨擊李光耀。新加坡政府認為該文藐視司法體系,敗壞李光耀名譽,對該學者提出民事誹謗起訴,後加上藐視法庭罪,對報紙和個人均處以罰款。
同年早些時候,另一名旅港美國作者批評新加坡存在“王朝政治”,李光耀認為該文暗示其子李顯龍是靠裙帶關係而非個人能力上位。後來該作者與新加坡領導人達成法律協議,承諾不再明示或暗示所謂裙帶關係。2010年該作者在《紐約時報》新發表的文章裏違反承諾,紐約時報公司被迫做出公開道歉並給予經濟賠償。
還有2006年,《遠東經濟評論》稱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以腐敗方式管理新加坡,用誹謗罪壓制質疑者,避免腐敗被曝光”。2008年新加坡高院判誹謗罪名成立,要求該雜誌作出賠償。
當然,由於兩國法律法規和麪臨的實際情況都存在差異,中國並不能完全照搬新加坡的鬥爭經驗。首先我國刑法對誹謗罪已有明確定義,一般性不實消息只要不構成對隱私和名譽的侵犯,就不能定義為誹謗。其次誹謗的犯罪主體和客體均需為自然人而不是單位,這意味着誹謗基本是自訴,不太可能是公訴;第三就是訴訟需要做全面的法律準備,收集充分的證據鏈。如果外媒造謠抹黑的確對報道所涉的某些個人構成了侵犯,那麼公民在拿起法律武器的時候,還需要得到全面的法律諮詢。
也許一種更加可靠的辦法是參考商務部的“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建立“不可靠媒體清單制度”,形成一套評價標準,將違背真實準確全面客觀原則的新聞媒體,尤其是擺佈採訪對象、虛構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列入清單,並公示其違規行為、羅列證據。這或將有助於在更大範圍內引起重視、起到震懾作用,讓更多外媒在報道時不得歪曲造謠。
在中方宣佈對《華爾街日報》三名記者的處罰措施之後,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很快跳出來嚷嚷:你不成熟不負責任,自由媒體就是要報道事實發表觀點!成熟和負責任恰恰是自由原教旨主義者的認識盲點,所以不承認責任是自由的邊界。要幫助他們認識世界,今天咱們算是剛開了個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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