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劣質消毒液賣給政府防疫指揮部,湖北孝感兩人被批捕
3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發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第二個案例提到:
2020年1月25日,楊某(無業,湖北省孝感市人)見孝感地區疫情比較嚴重、防疫物資比較緊缺,遂與桂某(無業,湖北省孝感市人)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由桂某負責組織貨源,由楊某負責銷售。27日,桂某託親戚從河北石家莊市購買了30700公斤“衞藍”牌84消毒液,並於31日運至孝感。
當天,楊某與桂某在收貨時發現該批84消毒液是“冀藍”牌,與事先約定的“衞藍”牌84消毒液的商標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且接收的這批消毒液沒有粘貼商標,而是將商標標識與貨物分開擱放,商標也未剪裁,用微信掃描商標上的二維碼時,掃不出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商標上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
桂某和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將其中2000公斤銷售給孝感市孝南區某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4000公斤銷售給孝南區另一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24000公斤銷售給藥商劉某,銷售金額共計14.8萬元。藥商劉某於當天銷售給孝感市某區防疫指揮部10000公斤,銷售給孝感某藥店10450公斤。2月1日,該藥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並被扣押。
經鑑定,該批“冀藍”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GB19106的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涉嫌犯罪於2月5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同時抄送檢察機關。
孝感市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瞭解案件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引導意見。經公安機關提請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