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士臣:這是國際法,不是美國想怎麼解讀就怎麼解讀
【文/中國論壇特約專家 田士臣】
美國國防部尚未發佈2019財年的年度航行自由報告。此報告的發佈雖沒有固定日期,但2017年和2018年的報告分別於當年的12月31日發佈。2018年,美國針對中國實施了七次航行自由行動。鑑於越來越多的美國軍隊和政府領導人對此類行動表示支持,2019年的航行自由行動與上一年比起來應該有增無減。
在美國2019年的航行自由行動中,9月30日由驅逐艦“迪凱特”號實施的那次尤為值得關注,當時該艦與一艘中國船隻險些相撞。隨着航行自由巡邏的日益頻繁,中美海軍之間貓捉老鼠的遊戲很可能會導致雙方的誤解、誤判甚至真正的衝突。儘管中美之間存在戰略和地緣政治競爭,但這種行動上的對抗或多或少地反映出雙方對國際法規則適用的理解有所不同。

1月25日,美國海軍瀕海戰鬥艦“蒙哥馬利”號擅闖我南海島礁鄰近海域(資料圖)
美國實施航行自由行動是基於對提出“過度海洋主張”的國家發起挑戰的立場,然而這樣的想法和立場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是否存在一個公正、中立的法官可以裁決海洋主張是否過度?如今的局面是,美國自己充當法官一角,作出判斷,並據此實施航行自由行動。
第二,用來衡量海洋主張是否過度的標準是什麼?理想情況下,它應該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法規則,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並不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簽署國,只是根據自己單方面對規則的解讀妄下定論。這種做法導致美國版國際法與真正國際社會普遍適用的國際法之間屢屢發生衝突,美國越是退出各大國際多雙邊協議,比如《巴黎協定》和《中程核力量條約》,兩個版本的國際法之間衝突就越深。
最具爭議性的,當屬外國船舶穿越一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問題,其關鍵在於,軍艦是否享有與商船同樣的無害通過權,而無需事先通知或授權。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這個問題上都有意保持模糊,沒有做出明文規定,這也被許多西方專家所承認。
儘管條約規定刻意保持了模糊,美國卻堅持認為,除了限制海底採礦的條款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所有條款都反映了國際習慣法的規定。儘管這一觀點給了美國很大餘地,使其可以挑選對其有利的規則,但在實踐中他們卻沒有得到支持。聯合國海洋事務與海洋法總署的數據顯示,世界上49個海洋國家都頒佈了限制軍艦無害通過的國內法,其中包括中國、印度、越南和韓國等9個亞洲國家。單是49這個數字本身就很能説明問題。
伊萊休•魯特曾在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時期擔任美國國務卿,並在北大西洋海岸漁業仲裁案中作為律師代表美國。他曾説:“軍艦不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區域,因為它們會造成威脅。而商船可以往返通過,因為它們不會造成威脅。”
此外,美國還指責中國阻礙了南海的航行自由。事實上,沒有任何報道顯示該地區商船往來受到過阻礙,經由南海的海運貿易未曾受過任何影響。但是,美國官方及媒體報道卻運用一些卓有成效的小把戲來故意混淆軍事航行和商業航行的規則。
最後一個問題,當美國根據自己的標準判定其他國家的海洋主張是過度的,進而引發海洋爭端時,這些糾紛應該如何解決?鑑於國家間的爭端常常引發戰爭,《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所有成員國應以和平手段解決其國際爭端……”,以及“……所有成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然而,自1949年以來,美國一直是唯一一個通過其作為國家政策的航行自由行動,運用軍事力量解決爭端的國家。
總而言之,防止南海發生衝突的關鍵,在於美國能否遵循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規則,而不是美國自己對規則的單方面解讀。南海的和平與穩定取決於美國是否願意尋求和平手段解決海洋爭端,而不是訴諸武力,強制執行由其單方面解讀的規則。
(張雅婷譯自《南華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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