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嫌犯為新冠確診或疑似患者,原則上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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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高檢網消息,3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四級檢察院視頻培訓會。培訓會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辦案標準,再次重申準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等辦案標準,特別強調了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組織收聽收看專題講座 圖丨高檢網
**非常時期,一般採用什麼樣的辦案方式?**培訓會給出答案—— 疫情防控期間,為防止疫情蔓延,對人員流動、人員接觸等均採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在此期間應以案卷書面審查、電子卷宗審查為主要方式,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形式,儘量不採用當面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辦案方式,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
**戰“疫”時期,刑事強制措施如何把握?**會議明確:對於犯罪嫌疑人是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則上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對其救治,體現人道主義關懷,服從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療結束,犯罪嫌疑人身體恢復後,再視案情依法妥善處理。對於確診或者疑似患者,罪行嚴重的,可建議公安機關以適當方式、場所予以監視居住。
**疫情防控時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何落實?**刑事執行檢察以何種方式進行?未成年人檢察如何開展?如何做到疫情防控與羣眾來信件件有回覆兩不誤?對這些基層關心的辦案難題,培訓會都一一進行了回應,明確了辦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