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鵬鯤:網文著作權進一步私有化不是個好主意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餘鵬鯤】
5月5日,部分網文作者發起了“五五斷更節”的活動,即出於維權目的,以各種“理由”拒絕更新文章,或者在文章中提及相關話題,並得到大量寫手、網友的聲援。他們的目的是反制閲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閲文)之前推出的新合同內容,他們認為新合同中存在大量霸王條款,嚴重侵害創作者的著作權和收益。
根據《上游新聞》採編的事件整理,其中爭議比較大的網傳合同的內容概括有:“如果作品被侵權,作者有義務出資出力協助維權”、“計算作者的收益使用作品授權產生的淨收益來計算”、“平台將作品免費發佈視為對作品的推廣手段,而不是侵權”。
近期閲文集團的股價跌幅超過7%,有股評認為“五五斷更節”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閲文集團在3日做出了回應,回應一方面稱網傳合同是去年9月就推出的,並非是今年推出的。另一方面閲文也表態希望和網文作者進行懇談和溝通,呼籲和作者共創未來。
閲文集團在6日再次出面闢謠,指出“版權全部歸閲文”、“平台有權運營作者的全部社交賬號”等為謠言。
從知識產權的角度看,閲文此舉是想將目前法律實踐中網文著作權平台化法人化進而私有化,也代表了網文平台近年來的一種趨勢。之所以用私有化這個詞,因為著作權的某些內容不僅屬於作者,而網文著作權過去屬於自然人成分比較大,今後可能更多地向屬於法人轉變。
但是筆者認為此舉有可能在局部或者個案中得到法律的支持,從整體上很難得到法律的廣泛承認。而且從社會效益上説,網文著作權私有化不是個好主意,也很難成功。
推動文學作品私有化不完全符合法律實踐
對文學作品而言,作者所擁有的著作權主要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
網傳的閲文合同政策幾乎影響了網文作者上述的每一項權利,從總的方面來説“乙方將著作權相關內容授權交給閲文”,由於文學作品的版權在法律上幾乎和著作權是等價的,所以合同內容開宗明義的就將屬於作者的著作權轉移了。
對此,閲文進行了闢謠,説明了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閲文和作者自願協商的是財產權,而不是人身權利。

網傳閲文合同部分章節 圖源見水印
從網傳合同的細節看,閲文平台化版權的措施也是非常詳細的。為了避免“斷更”的現象,合同中要求“乙方簽約時,必須向甲方提供大綱、預期完本字數及完本時間”,而且不得逾約,這是對作者發表權的影響。
“平台運營版權無需作者同意,且不分配收益”很可能影響到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廣播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乙方簽約期間,發佈的所有作品所有版權均為甲方所有”、“甲方擁有乙方完本一年內發佈的作品,以及一年後發佈的第一部作品的優先權”等等條款直接干預了作者的發行權,此外合同中還有很多對改編、翻譯、彙編產生限制的內容。
網傳閲文的合同中還有“甲方有權運營乙方所有社交賬號。乙方不得發佈損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信息”等則直接損害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閲文方面表示沒有這樣的事,只有在作者的授權下,閲文才會參與作者社交賬號的運營,但是閲文的所有闢謠中沒有公佈爭議合同原文。
那麼法律實踐能支持網傳閲文的合同內容所體現的主張嗎?想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對閲文提到的著作權、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關係有所瞭解。閲文的闢謠中提到“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不可分割的人身權利”這句話的表述從理論上説是完全正確的。
人身權不僅屬於個人,而且也對社會意義重大。例如自願將生命交由他人處置的合同就不可能受到法律保護,這也非常好理解。法律明確規定,著作權中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人身權,不能轉讓或者剝奪。
但在法律實踐中,文學及藝術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很難絕對的分割開來。比如説不得拖更和棄更到底算發表權還是財產權就是一個問題,從平台和讀者來説可能會認為這是一個財產權,但從作者來説,這又是重要的人身權。
以本文為例,如果在寫作過程中,發現整個事情純屬虛構,那麼出於對自身和公眾負責,可能就不會面世。如果任何人強行要求筆者在某日之前必須就此事發表一篇文章無疑是對本人人身權利的侵犯。要求對下一部作品擁有優先權同樣可能存在相同的問題。
在實踐中,判決不太可能會支持這些偽裝成財產權的人身權,在這個問題上,閲文就有切身的體會。
2017年閲文一紙訴狀將《餘罪》的作者常書欣(曾用筆名常舒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1.判令常書欣繼續履行《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持續創作協議作品;2.判令常書欣停止為他人直接創作或參與創作非協議作品;3.判令常書欣停止自行或者授權他人實施為非協議作品的宣傳、推廣及其他商業推廣活動的行為;4.判令常書欣停止公開發表不利於閲文公司形象、名譽的言論,刪除常書欣微博賬號“常書欣-餘罪”中詆譭閲文公司形象、名譽的言論;5.判令常書欣賠償閲文公司違約金及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00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院判決書,閲文《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出現了“常書欣將其創作的協議作品的著作權相關內容授權與啓聞公司”的字樣。同時這個協議中還確認了多種財產權轉移的內容,説明了閲文希望進一步平台化著作權的主意蓄謀已久。同時如果新合同中也出現了類似內容,則閲文集團不應該將其稱為闢謠,可能澄清這個詞更好。
但最終法院的判決與閲文的主張之間還是存在着相當的差距,法院只確認了:一、被告常書欣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博賬號“常書欣-餘罪”中分別於2016年1月26日、2016年12月24日及2017年1月25日發佈的3條涉案微博;二、被告常書欣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閲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1,259,697元;三、駁回原告上海閲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尤其是法院沒有確認閲文的頭三點主張,維護了作者的人身權利。
因此筆者不看好相關平台通過將人身權偽裝成財產權的方法,達到將作者的著作權私有的可能性。但是閲文新合同可能進一步獲得作者著作權中確係財產的部分,這是很有可能受到法律支持的。建議網文作者謹慎考慮簽訂合同之後的風險,尤其是今後衍生收益的風險。
當然網傳的閲文合同還將使用作品授權產生的淨收益來計算作者的收益,淨收益與收益之間顯然存在巨大的差別。對於自己的作品不太可能成為一個IP的普通網文作者而言,這才是其最大的風險所在。
著作權私有化的前輩——比爾蓋茨
有一種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還真能實現將著作權完全法人化私有化的目的。先通過委託編寫的方式獲得著作,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都屬於公司法人,而且保護年限還很長。也就是説整個著作的著作權完全私有,社會和編寫它的人都不能佔有它,完全從屬於資本和公司,這就是軟件。
1976年比爾蓋茨發表了《致計算機愛好者的一封公開信》,該信中比爾蓋茨對於軟件私有化的呼籲被美國政府採納並被法律保護下來。這種私有化體現在兩個地方,一是過去出售的軟件都附帶源代碼,之後軟件的使用者再也不能看到源代碼了;二是受公司僱傭的程序員不僅不再能分享軟件帶來的榮譽,而且還可能因為競業協議受到限制,甚至不能在個人電腦上保存自己寫的軟件的備份。
這件事對美國程序員文化的形成和發展影響很大,儘管多數人比較贊同,但也有不可忽視的少數人堅決反對。其中的代表者是理查德·斯托曼,他從古典自由主義出發批判了將軟件私有化的資本主義。而且他從法律上提出了和微軟針鋒相對的GPL協議,併成立了美國較早的也是目前最有影響力的程序員組織GNU基金會負責贊助開發符合他們理念的軟件。

從左到右分別是理查德·斯托曼的近照、GNU和GPL的標誌
自從網文變現模式成熟之後,各大網文平台就在從網文作者的文章中獲益。這也無可厚非,但是網文的創作和網文IP的誕生畢竟不同於傳統的文學創作,因此平台的訴求與作者之間就產生了新的矛盾。
平台從自己的角度出發,希望作者能夠不拖更、不斷更,按照平台預想的計劃進度進行寫作,儘可能地為形成IP而寫作,最好作品可以由第三人進行修改。試圖為作者轉投其他平台設立競業限制的同時,減少作者和讀者之間的關聯強度,並且希望在作品的衍生中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
總而言之,以閲文為代表的網文平台想做的所有事情,就是試圖在作者收入維持打賞分成制的前提下,通過平台法人的方式私有化部分網文著作權達到上述的目的。有網文作者稱新合同是要將“作者變槍手”,雖不真實,但很傳神。
雖然不知道網文平台這麼做是否受到比爾蓋茨的啓發,但除了分成制和按時催更之外,軟件業已經充分實現了網文平台的設想。而且網文平台向作者取償的法理依據很多也是軟件業打下的基礎。從這個角度上説,比爾蓋茨確實是走在了前面。
著作權私有化前景不妙
儘管網文作者與網文平台之間的實力對比差距非常大,而且有比爾蓋茨的成功經驗在前,筆者還是不看好網文平台增加從改編作品中獲益之外的一切試圖將其他部分著作權進一步私有化的前景,因為軟件的經驗實在是類比不到網文作品中。
在比爾蓋茨的嘗試之前,世界上沒有成規模的軟件企業,今天所説的軟件業就是在這次私有化的過程中締造的。人類社會發生過很多次軟件危機(編寫軟件的速度和質量跟不上社會的需要),過去的實踐證明私有化有助於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對軟件的保護時間不斷增長,力度也不斷增大,直至今日享受和藝術作品一樣的著作權,遠長於專利等其他科技知識產權。換句話説,軟件業的私有化是做大了蛋糕。
而文字出版是一個比軟件業古老得多的行業,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後,大家對文字出版的期待是進一步造福讀者和作者。也就是説互聯網出版的市場不妨越大越好,但是出版業在其中的抽成大家是不樂見越來越高的。這就和大家不希望網購比實體店還貴一樣。
從推動力上説,蓋茨的倡議背後有社會需要支撐,而文字出版是個成熟的產業,今天除了作品改編之外我看不到網文私有化背後有足夠的社會需要支撐。
但是兩者的反對力量懸殊很大,程序員是新出現的職業,在私有化之前程序員對軟件擁有哪些權利本身也是不清楚的。私有化算是用可能的名聲換更高的工資,是可以接受的。而文學出版的歷史慣性是很大的,沒這麼容易扭轉。
首先,文學出版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基礎上應當獨立和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雖然大文豪錢鍾書説過:“假如你吃了一個雞蛋覺得不錯,何必認識那下蛋的母雞呢?”。但是古今中外,讀者對於“母雞”和“母雞”所處的環境總是非常關心和在意。不然,當年韓寒到底有沒有槍手和代寫就不會在文學圈激起曠日持久的討論了。“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文章從來就是屬於作者,是很自由的事,這種觀念已然深入人心。
不止是讀者,作者同樣非常在意自己的書是不是自己意志的反應,能不能取得自己想要的結果。在中國民間,一年有數以萬計的人自費出書。在科學界自費出版也越來越成為一種趨勢,科研工作者為了讓更多的人讀到自己的作品甚至願意接受或者默許一邊向期刊編輯部交版面費,一邊允許知網提供自己的文獻向下載者收費。
但是筆者還要強調,儘管論文發表和下載都要收費在學術界一直受到詬病,但知網並沒有損害學者的自由和獨立。學者投稿雜誌時已經將文獻的傳播權給予雜誌社了,而雜誌將這種傳播權賣給了中國知網。在這個過程中,學者本人依然擁有傳播權,學者可以將自己的論文手稿掛在任何地方,雜誌社和知網都不能干預,而知網和雜誌社也不能主張要擁有學者下一篇作品的任何權利。
還有一種情況是學者已經付足了出版費,雜誌社提供論文的免費下載而且不反對複製。知網這樣的學術資源平台複製了這些資源,並且提供下載,此時知網是通過文獻傳遞而收費,也保證了學者對於自己論文的獨立和自主的著作權利。
文學作品的讀者和作者的心靈距離比較近,不同文學體裁的作者能夠惺惺相惜。這就使的軟件業對使用者與程序員、程序員與程序員之間分而治之的手段完全不奏效。將網文著作權進一步私有化得罪的是這樣一批人,他們沒有錢、沒有勢,但是有一點空閒,而且有話語權。
這次閲文遇到的公關危機有三個特點,一是一邊倒的反對,這是熱門事件中很罕見的,支持閲文的聲音堅定的少,傳播力也不強;二是出現了很多精心製作的文案和圖片,顯示出反對者的文化產品製作能力很強;三是法律界人士相反比較剋制,甚至更同情平台。這既説明網文作者的支持者們比較衝動,同時也説明部分學院派法律工作者對文學作品的特殊性理解不夠,只從經濟協商的維度出發,對著作權中人身權的部分傾向於虛化和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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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僅僅從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角度,我們也希望平台與作者的協議能體現公平和正義。如果一個平台真的僅僅把運營和推廣的風險推給作者,而自己享受大部分收益,顯然和人們的期待和要求是有差距的。
筆者個人也反對將網文的著作權進一步私有化,因為筆者的想法和大部分羣眾一樣,有了互聯網這樣更方便高效的信息傳播手段,平台從出版中的抽成越來越高是一個説不通的事。如果能説通,那一定就是沒有遵循充分競爭的市場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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