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介入廣西“百香果女童案”,死緩還能變成死刑嗎?
童黎
【文/觀察者網 童黎】百香果,是廣西許多縣市大力發展的扶貧產業,10歲的平心村女孩楊曉燕家裏就種了一些。她的爸爸在多年前已經因見義勇為去世。
2018年10月,楊曉燕揹着剛摘的果子,獨自前往離家不過500米的百香果收購點,換來了32元,但在回家途中遭同村29歲未婚青年楊光毅強姦及殺害。兇手手段極其殘忍,引發外界關注。
直到5月8日,又有媒體曝出“百香果女童”案二審死刑改判死緩。網友對此看法不一,同時冒出“判決有失正義”和“輿論影響司法”這兩種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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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案件走向,上海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向平律師5月9日向觀察者網指出,二審法院相當程度地加大了自首情節對本案量刑的權重。他認為,之後再判決被告人楊某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並不大,但最高檢或者其指定的檢察機關啓動抗訴的可能性較大。
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國強律師則提出,面對確有不同觀點的案件,合議庭法官對作出的判決如果確實是基於廉潔、良知、專業和獨立判斷,基於對司法正義的不懈追求,那麼這份判決是應當尊重的。但他也呼籲法院在面對強烈的輿論質疑時,通過合適的方式作出回應,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

均認定自首:一審死刑,二審死緩
網絡上近日曝出的“百香果女童案”二審判決書顯示,經楊某上訴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25日判決稱,楊某父親規勸陪同其投案,並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
而媒體當時報道稱,女童4日中午失蹤,楊某是6日凌晨去的派出所。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原判對其量刑不當。

圖自@靈山警方
所以,“二審依法予以改判”,撤銷了一審法院“被告人楊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而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另外,維持一審中責令被告人退賠32元的判決。
對此,尚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國強律師在接受觀察者網採訪時指出,這兩者都是死刑,但是死刑立即執行核准後就要“人頭落地”,而死刑緩期執行核准後一般就可以“保住腦袋”。
與此同時,觀察者網注意到,2019年7月12日,一審法院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定楊某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所以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那楊某的自首是否足以“自救”,楊曉燕在遇害前又遭遇了什麼呢?
據紅星新聞援引楊曉燕家屬提供的法院判決材料報道,2018年10月4日,同村青年楊某心生邪念,在楊曉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圖施暴時遭遇其反抗。
之後,女童遭楊某掐脖、昏迷,並被裝入蛇皮袋帶進山;她醒後,雙眼及頸部又被楊某用刀刺傷,並遭其姦淫,32元錢被拿走。
受害人最終被裝入蛇皮袋,以****滾、搬等方式被帶下山,又被浸泡在一水坑中,之後被拋棄在一處山坡。
值得注意的是,在媒體曝出的二審判決書中,廣西高院明確表示“原判認定楊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同時,最新判決經過了廣西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而據劉國強律師介紹,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一般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其主要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是有失正義?還是輿論影響司法?
欽州市靈山縣政府網站2018年9月的新聞稿顯示,受害女童所在的伯勞鎮平心村建檔立卡貧困户151户,2016至2017年脱貧32户,2018年年計劃摘帽38户。
2018年的媒體報道也指出,平心村是伯勞鎮貧困户最多的村,而楊曉燕家正是這裏的低保貧困户。
而百香果種植是靈山縣的重要產業,楊曉燕一家也以此增加收入。

2017年,伯勞鎮宦樓村百香果收購點電商工作人員正在裝箱發貨 圖自靈山縣政府網站
10歲的女孩已經開始幫忙摘果子賣錢,打破她們家平靜的,是同村的29歲青年楊某。
在案件本身引起外界強烈憤慨後,被告人二審死刑改判死緩的決定也遭到了一些網友的抵制,廣西高院的官方微博@八桂法苑 下出現不少相關抗議聲音。
但也有人認為,此舉有借輿論影響司法之嫌。
對此,觀察者網採訪到了上海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委員、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向平律師,以及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國強律師,瞭解本案再次改判的可能性。採訪實錄如下:
觀察者網:目前,受害者家屬表示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準備申訴。您能否從程序上分析一下案件可能的走向?
**向律師:**本案中,原告申訴與檢方的抗訴均有可能啓動案件的再次審理。
然而考慮到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中認定的被告人楊某系在父親的規勸陪同下到公安機關自首,且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並加重該自首情節對二審判決量刑的影響,以至於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故而上述兩種途徑啓動案件再次審理以及再審法院做出撤銷生效判決,再判決被告人楊某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並不大。
畢竟刑法的本意除了懲戒犯罪外,還具有指導社會實踐的意義。若將自首的被告人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則可能導致部分從事了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嫌疑人寧願負隅頑抗,或將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
**劉律師:**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審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出現程序違法影響公正審判以及出現審判人員貪污受賄等,是應當啓動重新審判或者抗訴程序的。
觀察者網: 最高檢和最高法有沒有可能介入?又能以何種形式介入?
**向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法和最高檢有權在全國範圍內啓動某一案件的再審及抗訴程序。考慮到近日印發的《最高檢察院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意見》中的“突出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拐賣、拐騙兒童,成年人拉攏、迫使未成年人蔘與犯罪組織,組織未成年人乞討或進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犯罪。依法懲處危害校園安全、監護侵害、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犯罪。”等內容,最高檢或者其指定的檢察機關啓動抗訴的可能性較大。
**雖然被告人自首一般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個別案件中,存在着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情形,以及民憤極大、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的樸素觀念,**均有可能導致人民法院將自首的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劉律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當然可以介入任何一個他們認為需要介入的案件。法律規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觀察者網:很多人聽説過“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也有網友存在疑問,即此案後續能否再次改判死刑?是否算加刑?請您解答一下。
向律師:“上訴不加刑”是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上訴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訴訟原則,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顧慮,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訴權,以利於案件的正確處理。故此,假設刑事申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抑或人民法院主動啓動再審,均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換言之,已決犯楊某亦有可能在隨後的法律程序中被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劉律師:**關於“上訴不加刑”原則,確實是一個看似簡單實則很專業的一個術語,也存在一些適用上的爭議。就本案來説,如果啓動了審判監督程序,是可以通過合法程序加重刑罰的。
觀察者網:能否發表一下您對該案二審結果的看法?
**向律師:**對該案二審改判結果,我個人表示遺憾。我認為已決犯楊某對楊曉燕做出的令人髮指的殘忍行為完全符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情形,二審法院應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劉律師:**死刑是極刑,就我們國家國情而言,大家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是抱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現實情況的。
但法治進步也意味着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罪犯的合法權益。因為,案件事實的查清和確定侷限於司法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素養以及時代的烙印,並沒有絕對正確、絕對公平之説。例如近些年“平反”的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
當然,我們也不能漠視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保護。有些犯罪分子確實是不殺天理難容,這樣的案件在做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後,法律界和民眾幾乎都沒有太大的爭論。
而最高法、最高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出台過不少辦理死刑案件的意見,刑事政策可以説是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而且**對於死刑立即執行的態度是隻要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在法律上是必須的意思。在人們情感中,少殺慎殺也慢慢被接受。
就本案來説,媒體公佈的二審判決書的一頁,可以看到二審法院是以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認為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採納了辯護人死緩並限制減刑的觀點,未採納檢察院維持死刑立即執行的觀點。這個觀點在故意殺人的司法規範中有所涉及。而爭議的焦點也在於本案的犯罪情節及犯罪後果是不是達到了死刑立即執行標準,如果後續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認為雖有自首情節,但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後果仍應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那麼受害人的申訴是可以成功的。
**作為律師來説,我認為面對確有不同觀點的案件,合議庭法官對作出的判決如確實是基於廉潔、良知、專業和獨立判斷,基於對司法正義的不懈追求,那麼這份判決是應當尊重的。**同時也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能夠在這類案件判後當事人的心理疏導、關懷上投入更多目光和行動,引導其走出陰影。
最後,人民才是歷史的創造者,是真正的英雄。如果輿論對法院的判決提出強烈質疑時,法院是不是通過合適的方式作出回應,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更為妥當,我們也抱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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