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自願離婚,家暴不適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但有觀點認為,應當對離婚冷靜期設立甄別機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應設置冷靜期。
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稱,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對於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
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對於這一規定,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是贊成的,認為有利於解決衝動離婚的問題,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但也有的意見提出,對於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規定離婚冷靜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經研究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從我們瞭解的情況看,英國、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家都規定了這一制度。
(記者 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