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電動自行車新規:駕乘者必須戴頭盔,16週歲以下可搭乘
(觀察者網訊)駕駛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搭乘者有何年齡限制?又是否必須帶頭盔?這些都是與電動自行車安全息息相關的重要話題。
今天(15日),江蘇從立法上確立了駕乘電動自行車強制佩戴安全頭盔的制度,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並“為了解決十二週歲到十六週歲孩子上學放學接送問題”,將電動自行車搭載人員年齡限制從十二週歲以下,放寬到十六週歲以下。
15日下午,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指出,《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從“生產、銷售和維修”、“登記和通行”、“保障和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省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和使用提出了要求。
觀察者網注意到,《條例》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轉彎前減速慢行、注意瞭望,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而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其中,**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週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事實上,電動自行車載人一直是網絡熱議的話題之一。
2019年,《法制日報》曾在《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引社會熱議 各地執法標準不一》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而對於自行車載人的規定,則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當時,根據授權,江蘇、寧夏和廣西參照摩托車的管理規定,允許搭載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重慶、黑龍江則參照輕便摩托車的規定,完全禁止電動自行車載人。
針對此次電動自行車地方立法,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在3月28日至4月18日發起一項問卷調查,獲得16678人次的有效投票。而其中一問,就與電動自行車搭載未成年人的年齡限制有關。

問卷指出,《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規定,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人員。
但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日常生活中很多家長駕駛電動自行車送孩子上學,其中不少是十二週歲以上的初中生,條例草案的規定不符合實際,也難以執行,因此建議放寬年齡限制至十六週歲。
所以,問卷徵求意見:“您是否贊成將搭載人員的年齡限制從十二週歲以下調整為十六週歲以下?”
4月20日,《揚子晚報》、《現代快報》等多家江蘇省內媒體報道問卷結果稱,66%的受訪者希望搭載人員的年齡限制調整為十六週歲以下。
還有網友表示,電動車帶人,應該限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年齡太大的和年齡太小的,騎車的時候都不得搭乘。
15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趙建陽就新規介紹道,“按照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十二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十六週歲。為了解決十二週歲到十六週歲孩子上學放學接送問題,緩解開車接送造成的校園周邊交通擁堵,保障出行安全,我們將搭載未成年人的年齡限制放寬到十六週歲。”
除載人問題外,電動自行車的頭盔使用規範也引起了許多關注。
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摩托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佩戴頭盔。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駕駛、乘坐非機動車佩戴頭盔作出強制性規定。
而從其他省市的立法情況來看,既有倡導性規定,也有強制佩戴頭盔的規定。
江蘇新出爐的《條例》則明確指出,**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同時,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而此前的條例草案規定,“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但在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和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應當對佩戴頭盔作出強制性規定。
理由是:據統計,近年在江蘇省涉及電動自行車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中,因顱腦損傷死亡佔比達70%左右。而浙江寧波等地實踐證明,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頭盔有助於大大降低死亡率,是減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有效手段。
問卷根據意見提出了三個選項,分別是“贊成只作出倡導性規定”、“贊成作出統一的強制性規定並設定法律責任”,以及“贊成在倡導性規定的同時,對特殊人羣作出強制性規定並設定法律責任”。
其中,涉及的特殊人羣可能包括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電動自行車搭載的未成年人等。
而相關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53%的受訪者建議“作出統一的強制性規定並設定法律責任”。
據《現代快報》報道,還有22%的人建議在倡導性規定的同時,對特殊人羣作出強制性規定並設定法律責任。對於特殊人員的界定,有82%的人把票投給了“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江蘇是電動車生產使用大省,僅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近3800萬輛。翻頁查看《條例》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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