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澳大利亞產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税
5月18日,商務部網站發佈2020年第14號公告:關於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11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8年第8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大麥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存在傾銷,國內大麥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税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税的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税。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
被調查產品名稱:大麥。
英文名稱:Barley
主要用途:大麥是一種禾穀類作物,系禾本科、大麥屬,主要用於釀酒、飼料等生產,也可作為種子,以及直接或通過加工被消費者食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10031000和10039000。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1.伊魯卡信託 73.6%
(The Iluka Trust)
2.卡爾根諾米尼斯有限公司 73.6%
(Kalgan Nominees Pty. Ltd.)
3.JW & JI麥克唐納家族合夥 73.6%
(JW & JI Mcdonald & Sons)
4.麥稈田公司 73.6%
(Haycroft 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亞公司 73.6%
(All Others)
三、徵收反傾銷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澳大利亞的大麥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税。反傾銷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税額=海關完税價格×反傾銷税税率。進口環節增值税以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加上關税和反傾銷税作為計税價格從價計徵。
四、反傾銷税的追溯徵收
對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不追溯徵收反傾銷税。
五、徵收反傾銷税的期限
對原產於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徵收反傾銷税的實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澳大利亞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間複審
在徵收反傾銷税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徵收反傾銷税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