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再開庭,市民舉標語“嚴懲漢奸”
(觀察者網訊)綜合香港“東網”和“文匯網”18日消息,去年多次涉嫌參與非法遊行的亂港頭目黎智英今日下午在香港西九龍法院再次接受提訊,在其受控的5項非法集結罪當中,2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和2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是首度提堂。

今日到審的李卓人、黎智英、楊森(左起) 資料圖
黎智英首度受訊的4項控罪,是指其涉嫌於去年8月18日及10月1日,兩次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4項控罪以一案審理,最高刑罰均為監禁5年。

黎智英此前參與的非法遊行 資料圖
該案除黎智英以外,還涉及14名反對派人士,包括香港民主黨的李柱銘、楊森、何俊仁和單仲偕,現任和前任議員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區諾軒,以及“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等人。
14人中的5人,即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和陳皓桓,原本被控以“公告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該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罰款1萬港元。但控方在提訊前,對這5人加控以“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安條例》(下文簡稱《公安條例》),該罪可判監禁3年、罰款5千港元。
當日還提訊了黎智英涉及的另一案,即“831非法集結案”。該案已於5月5日首次提堂,並於今日下午3點20分再度提訊。

此前黎智英在西九龍法院 新華社
該案中,黎智英與李卓人、楊森被控以1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指控3人於去年8月31日,在無合法權限、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遊行集會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屬未經批准集結而依舊參與。
裁判官批准了控方的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黎智英、李卓人、楊森3人,保釋金1千港元,保釋期間需到警署報到。
另外,今日審理的所有亂港分子非法集結案,包括涉及黎智英的兩案,全部押後至6月15日再訊,以等候轉介至區院審理。
在今日提訊開始前,6個不同團體、共40人左右到法院外請願,批評黎智英是“千古罪人”、“漢奸”,敦促法庭嚴懲亂港分子。
最初,5名香港市民在法院外舉起寫有“司法彰顯、儆惡懲奸”、“支持警察、嚴正執法”標語,批評黎智英知法犯法。

其後,陸續有其他團體到場,敦促香港司法機構維護法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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