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鳴江:中西法治都講“權利本位”,究竟有何不同?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翁鳴江】
法治是人類進入現代文明的標誌,也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理念。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在《憲法》第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意味着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法治也是我國根本的治國安邦的原則。
然而,和自由、正義、平等許多概念一樣,事實上,法治並沒有一個明確和嚴格的定義。從字面上分析,法治中的“法”,是指通過正當的程序、由一方主張並享受權利,或強迫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禁止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有強制執行力的作法。廣義來説,不是隻有法律和法規才是法,具體的規章、政策和解釋都是法的一部分。法治中的“治”則是治理或大治的意思。所以,字面上看的法治,就是要通過“法”來實現社會的最完善治理的意思。
“法治”(rule of law)特別容易和“法制”(rule by law)相混淆。這兩者之間最核心的區別,是“法制”的核心要求是遵守所有現行的法(即實然法),而“法治”則既要求我們遵守現行有效的實然法,也要求我們遵守理想狀態中的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即應然法)。
為了更直觀地瞭解“法治”和“法制”的區別,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假設你作為一家旅館的老闆,處在三個特殊的時空環境下,你會如何處理?
第一個例子,在美國內戰發生前,美國南方的某邊境州小鎮,你作為旅館老闆招待了一名白人顧客和幾名黑人奴隸,但你偶然聽到那名白人顧客對黑人説,她要找合適的時間和機會,帶那些黑人偷越南方州的邊界,去北方某州尋求他們黑人的自由。
第二個例子,是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失敗、第一次國共合作破裂時期的中國中部地區的某城市,當時的汪精衞政府已經開始屠殺共產黨員和革命羣眾,還提出了“寧可枉殺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網”的口號,你作為旅館老闆,發現你的客人當中,有幾位很明顯就是共產黨員和革命羣眾,因為他們正在秘密謀劃某種反政府的活動。
第三個例子,是在納粹德國的某個城市,你作為老闆,在你接待的某旅客提供的一些證件中發現了一處細微問題,説明那名旅客很有可能是德國猶太人,但他明顯想逃出德國,偷渡到其他國家去。

《西部世界》里納粹搜索抵抗者的劇照
我們再進一步假設,在上面三個例子當中,根據當時有效的法規和政策要求,作為旅館的經營者,你都有義務必須要向主管的行政機關彙報在你的旅館裏發生的所有可疑行為。
在上面三種情況下,你作為旅館經營者,如果你都決定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及時彙報你所發現的可疑行為。那麼應該説,你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你的行為符合當時的實然法要求,也完全符合“法制”。
然而,反過來説,如果在這三種情況下,你都決定知情不報。那樣的話,儘管你可能已經違反“法制”或實然法的要求,但是,你的行為卻無疑更符合應然法,也就是更符合現代“法治”的真正精神。
這是因為,在第一個例子當中,把黑人奴隸作為財產而不是人的美國南方各州法律,其本身就是有問題的,不符合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在第二個例子中,不僅汪精衞反革命政府的政權合法性有問題,而且其迫害屠殺共產黨員和革命羣眾的政策,更是有“惡法非法”的特徵。在第三個例子中,納粹德國反猶太人的法律是典型的種族歧視法律,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要求。
所以,我們可以簡單總結一下就可以看出,“法治”是遠要比“法制”更為高級和文明的狀態,而且對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社會的最終要求,就是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為讓應然法轉化為實然法,或者説是為讓我們的實然法儘可能或無限趨近於應然法,而做出自己的努力。
當今世界,仍然存在社會主義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分野。“法治”儘管是一箇中性的概念,但是社會主義的法治與資本主義的法治相比,不僅是在實然法、還是在應然法,都既有許多共通之處,也有很多根本性的區別。本文雖然討論的是社會主義的法治,但是會與資本主義法治做必要的對比分析,相信讀者必會自己得出相應的結論。
一、權利本位
社會主義法治應當以權利為本位。所謂權利本位,是指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中,權利是核心和根本,義務只是手段,法設定義務的目的在於保障權利的實現。
(1)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
社會主義的“權利本位”最早是吉林大學張文顯教授於1990年提出的觀點,目前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主流觀點之一。
權利本位的核心主張,是在馬克思唯物主義辯證歷史觀的基礎上,認為人類社會在資本主義之前的社會(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於生產力不足的原因,個人的能力和資源有限,因此不可能存在保護多數人權利的法治,而只能存在以義務為本位、保護少數人特權的法制。而只有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隨着生產力的大力發展和提高,個人和個體成為社會的主體,以保護個體利益為核心的、以權利為本位的法治社會才會逐漸形成。
具體來説,前資本主義社會,法的主要作用是通過社會控制,以“規定人的義務(人對人的義務和人對神的義務)來調控社會關係”。特別是因為受限於生產力的原因,個人需要長時間的勞動才能實現基本温飽,個體很難脱離羣體而生存。為了維持社會的正常發展,當時的法都需要把權力集中到少數的統治和精英階層,而把義務由社會上的大量勞動人民來承擔。因此這些社會,也無一例外,對老百姓來説都是“義務本位”的社會。
舉例來説,古代的戒律和法律,如“摩西十誡”、“約法三章”等等,都是約定具體的條條框框,規定人們不可以做什麼,否則就是刑罰伺候。少數統治階級的習慣權利等等則成為壟斷或世襲的特權。法律除了維持統治秩序,規定廣大老百姓的基本權利很少,但是他們要遵守的義務和責任則是非常多。而且,生產力越是落後的社會,普通人需要承擔的、通過宗法禮儀等形式確定的義務和責任就越多。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之後,生產力大幅度提高,隨着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細化,這也意味着,人類中的大多數,均有可能通過勞動獨立創造財富。資產階級和勞動者作為市場經濟的代表,均需要成為身份獨立、人格獨立、意志獨立、利益獨立的商品所有者,以能夠進行交換。特別是,勞動者必須擺脱封建貴族的人身依附,成為自由勞動者,以供資產階級僱傭和剝削。
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法治的主要理論基礎,就是強調個人需要擁有獨立的公民權利,包括一系列人身和財產的權利、以及相應的政治權利,然後通過自由競爭實現適者生存,從而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
由於社會主義的法治是在資本主義法治之上更近一步的法治,當然也是必須以權利為本位。這也是由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體制和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所決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前資本主義社會,有很多商品經濟相對發達的社會和國家也有類似權利的概念,如古代的羅馬法下廣泛使用的“ius”概念,就可以表示“法”、“權利”、“應得”、“公正”等意思。但是,由於生產力限制的原因,古羅馬社會仍然普遍存在着占人口半數以上的奴隸,這也表明整個社會其實不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社會。而事實上,也正是由於古羅馬政府超過生產力的限制、過度擴大羅馬公民身份和權利,直接導致國家需要免費為公民承擔的糧食等費用劇增。這也最終在羅馬帝國面臨內憂外患的時候,成為了壓垮帝國、造成帝國滅亡的最後一根稻草。
(2)社會主義權利本位的優勢
筆者認為,雖然當今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國家都可以突破前資本主義社會的勞動生產力限制,建立起以權利為本位的法治社會。但是,由於部分發達國家的生產力水平,長期以來要遠優於我們國家,從而導致其法治可能在不少方面要比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更為完善,其部分權利的維護和保障可能要優於我們,其大部分公民也可能有會更為良好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習慣(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這一情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裏面,也恐怕會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需要指出的是,權利本位並不是説一個社會的權利越多越好。理論上,一個社會的勞動生產力水平,在一定意義上,可以決定法治中權利本位的程度。換句話説,勞動生產力越高的社會,老百姓可以享受的權利越多;反之亦然。如果無視一個社會的勞動生產力水平,一味主張給人民擴張權利和分配福利,那麼一個社會的生產和生存秩序就很可能會崩潰。
除此之外,權利本位和天賦人權是兩個概念。勞動生產力決定權利本位的程度,也意味着從本質上看,權利不是天賦的、生而就能有的享受(entitlements),只有勞動才能產生權利。換句話説,一個社會首先需要保證與勞動相關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法治中的權利本位。
一般來説,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GDP)是衡量一個國家勞動生產力的標誌性指標之一。當前,美國的人均GDP是中國的六倍多,日本的人均GDP也是中國的四倍多。雖然説勞動生產力決定權利本位的程度,但是,客觀而言我們並沒有感受到,美國或日本一個普通人享受的權利和待遇,要六倍於或四倍於我們一個普通中國人。
究其根本,還是因為社會主義的制度本身的優越性,導致社會主義法治的權利本位有其特殊的優勢。具體而言,與資本主義法治的權利本位相比,我們的權利本位有如下的優點或特點:
第一、雖然同是權利本位,但兩者的經濟目的不同。西方法治的權利本位給予勞動者的各項人身和財產權利,是讓勞動者成為自己勞動力商品的所有者,並能夠所謂“自由地”在市場上“公平地”出賣勞動力。其最終目的,是要為資本生存和增值創造基礎法律條件。所以,西方法治的經濟核心,就是要通過法治,讓資本的利益可得到保障和無限量的擴大。
相比之下,社會主義法治的經濟核心目的,則是要保證勞動者的各項權利,特別是勞動的權利,通過保護勞動人民的積極性、創造性、主人翁精神,來保證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的持續增長。
舉例來説,我國社會最強調的基本權利就是個人的生存發展權,並特別重視個人的良好教育。基於儒家“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的良好傳統,我們的各項制度和政策始終在積極推廣教育平等,以及提升個人的整體素質。也正因為如此,儘管我國還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和人均GDP現在仍然遠落後於西方發達國家,但是我國的教育水平,包括新生的大學入學率等基礎指標,並沒有和西方發達國家形成很大差距。
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統籌的國際學生評估項目(PISA, Programm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 Assessment)考試中,以上海等地為代表的中國學生,更是多次排在世界第一,長期居於世界前列,把很多西方發達國家遠遠甩在後面。

PISA2015-2016成績,圖片來源:factsmaps.com
從某種角度來看,我國的上述做法,也與西方國家普遍對上層的子女實施精英教育、而對普通老百姓的子女大力推行所謂快樂教育,從而導致長期階層固化、維持上層長久統治的現實結果,形成了鮮明對比。
除此之外,為了確保勞動者勞動的權利,我國社會還特別重視對勞動者技能的培訓。除了大學教育之外,還有很多職校和技校等等各類培訓機構,包括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在職培訓和在崗培訓等,這些都讓一般的勞動者都有隨時提升勞動技能的可能。而且,中國的扶貧計劃,多數主張調動被扶貧者的勞動積極性、提高其勞動技能等等。
這些都與西方國家的做法不同。對於西方底層老百姓來説,一方面,西方國家有行會的傳統,專業化行業的門檻極高。許多西方國家專業和職業的培訓機構本來就少,有的話費用往往也非常高,時間也非常長,使得底層老百姓上升的渠道不多。另一方面,資本主義法治憑藉着天賦人權的大旗,強調窮人的應得利益,動輒通過“授人以魚”的簡單方式發福利發錢救窮。這就讓相當一部分底層老百姓失去了勞動的意願,實際上就是以變相的方式剝奪了人們的勞動權利。再加上西方長期以來的個人主義傳統,認為每個人都會自我負責,而反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介入和因勢利導。這些都最終強化了階層的固化,在客觀上也減少了老百姓對資產階級統治的挑戰和競爭。
在此之上,西方社會還在濫用社會泛娛樂化(包括 “奶頭樂”式的發泄性和滿足性娛樂)上始終不遺餘力。從一定程度上説,在西方社會色情合法化(在言論自由的名義之下)、賭博合法化、包括最近的大麻合法化運動等等的背後,掩蓋的也是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利本位,通過給予底層的老百姓在低質娛樂上虛度光陰的權利、來麻痹勞動者,從而確保資產階級始終可以保持長期穩定的統治地位的實質。
套用尼爾·波茲曼在其名著《娛樂至死》中的觀點,資本主義社會在包括所謂言論自由的幌子下,資產階級通過精準掌握互聯網、電影、電視、報紙等媒體,實際上用文化娛樂控制人們的注意力,搶走了人民深度閲讀和思考的能力。恰如赫胥黎在《美麗新世界》中説到:“我們不知道自己為什麼笑,為什麼不再思考。”從某種意義上説,《美麗新世界》中預言的人們沒心沒肺、開開心心的通過垃圾和無聊信息沉迷於文化娛樂,並用各式各樣的藥物帶來快感放縱,正在西方社會日益成為現實。
第二、政府和其他權力機關的作用不同。西方社會中,資本逐利的特性,自然會要求有最小程度的監管。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和其他權力機關就會被視為是“必要的惡”,並且需要各種制度設計的牽制。而且,資本主義社會的法治中,政治權力往往需要服務於經濟利益。上層的各個利益集團,通過利用代議制、三權分立等制度設計,既可以最大程度地控制政府和其他權力機關、實現其經濟利益,又可以給廣大人民羣眾擁有各項政治權利的假象。
社會主義權利本位則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保證。民主政治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當家作主。在此基礎上,政府和其他權力機關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實現方式,也就是“必要的善”,因此會被人民授予更廣泛的權利和權力。而且,社會主義權利本位,意味者政治權力不必要為經濟利益服務,為了人民的利益甚至可以犧牲經濟利益。
以最近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例,在確定疫情可以控制的前提下,中國整個執政系統從中央到地方,集中力量,以強大高效的執行力,採用各種措施來確保人民的生命安全。可以想像,雖然全國各地一定會有較大的經濟損失,但是畢竟人命關天需要優先處理,錢財終究還是身外之物。
相比之下,西方社會的多數政府的能力首先就受到各種限制,因此不大可能有類似中國這樣的強大執行力和社會動員性。其次,在人命和財產損失做選擇的前提下,處於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是否願意承受如此巨大的經濟利益的損失也很是個問題。畢竟由於疫情死亡的大概率是底層老百姓。用一些簡單的概率統計學給人命隨便估算個價值,然後再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論(諸如“羣體免疫”、防疫會影響經濟、會造成更大社會不公平等等)證明一下防疫沒有必要或缺少價值,也並非很困難的事情。所以,這次面對新冠疫情,並不令人意外的是,大多數西方社會的防疫措施都是三心兩意,總體效果也是差強人意。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從資本主義新自由主義思想來看,強調個人主義,個人需要各自負責,政府管得越少越好。按照他們的邏輯,如果每個人憑藉自己的聰明才智和勤勞努力,就可以創造最大的整體社會財富的話,那麼有誰會願意有一個大家長似的政府天天管着你?
但是,現實的情況卻並非如此。首先,如之前所説,在資本和利益集團操縱下的小政府有顯而易見的缺點。特別是像在類似新冠這樣的天災人禍面前,小政府(包括內部相互扯皮、踢皮球的權力機關)有時不僅無法及時提供保護國民的力量,甚至還可能是會要人命的。
更為關鍵的是,西方社會的大部分資源都集中在少數的資本和利益集團手中。對於大多數的普通老百姓,政府很難改善這些人的生存環境。而且,如果整個社會再以經濟利益為核心考慮的話,這個趨勢就只會越來越嚴重。在此之上,現代社會如果在制度上還要過度強調小政府,減少監管,減少協調,減少投入,無疑會造成更多的社會不公。
作為對比,社會主義國家的資源主要集中在國家手中。所以,我們的政府在幫助和提升底層6億人民生活的時候,在幫助他們脱貧的時候,有時就不是以經濟利益為核心考慮的。比如我們的一些基建,包括在邊遠農村和貧困地區的道路、通信和電力建設等,可能永遠都收不回成本甚至維護成本都是虧損的,所以這些投入可能就沒有考慮經濟上的投入產出比。
但是,從社會整體公平發展的角度,為了讓大多數人的生活和選擇變得豐富,讓更多人只要努力就能擁有更好的生活,讓他們的下一代活的更好,需要國家對資源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進行更公平調配和投入。畢竟説到底,同樣的十萬元的投入,讓貧窮的人生活得到改善,讓其後代受到教育,讓他們智力和能力的提升所帶來的消費和生產力提升,是給富人資產增加一百萬都遠遠不能比擬的。
第三、社會治理方式不同。社會主義法治的權利本位,依靠的是選賢任能、德配其位的賢能體制(meritocracy);在社會主義法治下,權利對權力的限制,依靠的是理性的民主集中程序。相比之下,資本主義法治的權利本位,依靠的是一人一票的代議制程序和三權分立平衡機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感性的民主程序。
在西方社會,利益集團需要通過各自利益代理人的方式,實現對國家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候選人必需要迎合利益集團,提出符合利益集團的主張才能當選。所以,候選人的真實能力和治理水平,就基本不會在利益集團的考慮範圍之內,最多不過是錦上添花的事情。現實情況是,西方的選舉只要投票程序合法,選出的當選人天然就具有合法性,而完全不管這個人的真實水平有多差。
政治娛樂化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必然結果之一,按照美國哈佛大學國際關係學的教授史蒂夫·沃爾特的觀點,美國的領導人們唯一關心的事情是在電視上、在推特上、在娛樂至死的選民們面前會呈現出怎樣的效果,從而保證其可以順利當選。由於整個政治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要讓資本利益最大化,因此資本主義社會就是要讓人們“對接受啓發、獲得教益不感興趣,也對如何選出一位能幹的領袖不感興趣”。
另一方面,即使拋開西方政黨和領導人的執政能力和執行能力不談,一人一票的選舉或投票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非常感性而非理性的程序。很多西方研究表明,選舉和選美有非常多的相似性,按理説,選舉是要選出最勝任領導工作的人,但實際情況是最後當選的人往往是樣子好看的人(如果選舉當時都是老年候選人,通常就會選其年輕時候比較好看的那位)。現在歐美國家很多當選的領導人越來越“鮮肉”化、“美女”化,就是很好的説明。
究其原因,由於大多數人獲得的信息有限,分析信息的能力也有限,因此,大多數人其實都沒有時間和能力來深入判斷候選人的真實水平和候選人能造成的未來影響。所以,大多數人只能是憑藉候選人的外貌、口才、感性的競選口號和主張(諸如“讓某國更偉大”、“肚子扁扁也要保阿扁”),以及候選人競選的表現等其他表面感性因素來做出判斷。
按照以色列歷史學者尤瓦爾·赫拉利(《人類簡史》、《未來簡史》、《今日簡史》的作者)的觀點,西方的公投和選舉總是基於人民的感覺,而不是基於人們的理性(“Referendums and elections are always about human feelings, not about human rationality”)。他舉例子説,英國脱歐公投時,投票問卷的問題就是問你“覺得”(“feel”)英國需不需要脱歐,而不是請你“思考”(“think”)英國需不需要脱歐。因為原因很簡單,因為每個人可以有感覺(“feel”),但不是每個人都會“思考”(“think”)。
事實上,西方式的一人一票民主程序就不可能是一個理性決策的程序,因為總有些少數人的思考能力和分析強於其他人,但是一人一票就意味着,哪怕那些少數人的想法是正確的,他們也不可以左右和決定公投或選舉的結果。投票和選舉的結果一定是大多數人基於感性選擇而非基於理性選擇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在西方的政治學理論中,你會發現有很多所謂“集體的非理性會產生最合理的理性選擇”的奇談怪論。這類顛倒因果的説法,其實最多不過只是修辭學和詭辯而已。
相比之下,就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就是不受感性(慾望)影響的理性。”在法治這個問題上,理性總是要優於感性。這也是為什麼,在社會主義法治的權利本位在社會治理環節的上,我們始終要把理性置於法治的中心。
舉例來説,我國對於選擇人民代表、領導人或負責人的選擇體制,更看重候選人的品德、真才實學和實際工作經驗,其基礎就是理性的、德才兼備的選拔和選舉相結合機制。畢竟任何單位、機構、地方的管理和治理都不是兒戲。而且,即使在任命之後,我們也有一系列的考察和任免制度,可以及時把沒有能力或德不配位的代表、領導或負責人替換下來。
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以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來監督政府和其他權力機關,這也避免了西方三權分立、相互扯皮,“司法獨立”卻無法自我糾正司法自身問題的體制架構的天然缺陷。我們對社會主義民主的理解,正是一種理性的民主集中制,就像毛主席在著名的“窯洞對”裏回應黃炎培先生的那樣,“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當然,我國目前權力機關的能力、選賢任能和人民監督的工作和程序等,還是有更大的提升和改進的空間。隨着社會的發展,人民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如果黨和政府不能順應民意,儘快加強和改善這方面的工作,可能就會辜負人民的期待,並讓中國在復興之路遭受不必要的麻煩。
(3)權利本位法治的核心
中外學界一般認為,以權利為本位的法治核心,是基於自由、平等和公正這三項最基本的原則。法治的力量就來源於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權利。所有其他的法治要求都是在這三項原則上的衍生。
(一)“自由”(liberty)在西方有時也直接會被翻譯為權利。在古希臘人的傳統價值中,法律與自由是一致的,剝奪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成為良法。自由原則也即所謂的“權利法定”原則,按照古羅馬的政治家西塞羅總結的觀點,“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事情的權利”。 也就是説,個體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除了法的限制之外,不受任何其他限制。更進一步來説,自由原則還意味着個體的權利可以推定,即在法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則應當可以做出權利推定,就是推定個體在此時就直接有權利去作為或不作為。
以新冠疫情中李文亮醫生為例,當他以其瞭解情況和職業經驗判斷病毒可能會人傳人的時候,他是否有權利向身邊的其他人披露這個信息?雖然法律禁止傳播謠言,但是並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或強制李醫生披露其個人的判斷意見。因此,李醫生完全有權向其親朋好友(注意不是向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在李醫生受到訓誡之後,最高法院的相關部門對此也及時提出了指導意見,指出了李醫生因披露消息而受到的不當訓誡,是對其言論自由權利的侵犯。政府調查的最終處理結果,也是撤銷了警方的訓誡書,並對相關責任人追責。
此外,疫情之所以爆發,真的是因為武漢市政府故意隱瞞疫情嗎?其實,作為一個全新的病毒,武漢地方的醫療條件有限,反應和發現慢一些,大多數人還是可以理解的。武漢市當時的市長周先旺也曾在央視承認“疫情披露不及時”。但也有人認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9條有規定,疫情發生時,承擔預警職責的是國家衞生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所以,按照級別來説,武漢市市長沒有權提出疫情預警。那麼這裏問題就來了,武漢市市長是否真的沒有這個法定權利(自由)呢?如果他提出預警,就會違法呢?
實際上,我國除了《傳染病防治法》之外,還有《突發事件應對法》。兩部法律都現行有效,也有部分交叉的內容。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規定,突發事件包括公共衞生事件,也就是説包含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而且,根據該法的第43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就有權依據規定提出突發事件的預警,並有權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措施。
就現在瞭解的情況來看,由於醫療技術原因,雖然我國直到2019年12月底的時候,才發現了新冠病毒,但隨後各方的反應還是相當迅速的。2019年12月31日,武漢衞健委公開通報有27例“病毒性肺炎”。2020年1月4日前後,我國台灣和香港等地方政府就已經採取了相應的防疫應對措施。1月6日,我國的國家疫控中心正式啓動了二級應急響應。1月9日武漢發生並隨後通報了第一例因為新冠病毒而死亡的病例。此外,部分國家疾控中心的專家早在1月初就已經得出了結論:新冠病毒的人傳人率R0=2.2-2.8之間,這顯然是個非常高的數字。1月20日開始,浙江和廣東等省市也相繼啓動了各自的突發事件和疫情預警程序。
為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武漢市市長其實在上述任何時間,都有權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提出疫情的預警、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如果單從法律上講,觀望坐等的做法沒有違法(即違反法制),但是並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相比之下,早在湖北省啓動突發公共事件II級應急響應、武漢市1月23日封城之前六天,湖北省潛江市市委書記吳祖雲和市長龔定榮就在1月17日發出預警,並及早採取措施要求終止所有娛樂活動,要求疫情期間讓市民一定要待在家中等等封城措施。由於提前近一週採取了有效措施,潛江市的疫情是湖北控制最好的地區之一。市委書記和市長的做法無疑既遵守了法制,也符合法治的要求,保障了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功不可沒。
(二)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係、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平等是法治最基本的一項原則。我們常説,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清朝思想家康有為提到的理想社會,就是“人人相親,人人平等,天下為公,是謂大同”的狀態。通過形式上的平等促進和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自由權利,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
社會主義法治的平等原則,首先需要保障公民個人享有平等人格,不因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的差別,而有不同的社會地位;其次,平等也要注意機會平等,保障每個人的不同貢獻,儘可能得到平等的報酬、利益和尊重。也就是要讓人人都有機會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取得成功。最後,平等是權利上的平等,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法的特權。
需要我們重視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則,強調的是包括政府在內的權力機關,也要受到法律的管轄。這不僅是説政府需要守法,政府守法,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如果政府違反法律,那麼會導致什麼結果,才是法治的平等原則要考慮的問題。畢竟如果不存在可以審理政府在內的權力機關是否違法的制度,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法治國家。
最近網上一段法庭直播視頻在網上熱傳。這是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審理的湖南郴州羣眾房屋被強拆的申訴再審案件。再審申請人湖南郴州當地政府拿出某拆遷公司出具的“自認拆遷”證明,企圖撇清關係。審判長當場點破拆遷公司承認自己違法強拆是為政府背鍋;同時又質疑地方政府為何不追責,進一步點明瞭當地政府要對轄區的強拆負責,不是與本案“無關”。畢竟依照法律,基層政府也不能直接強拆,必須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違法強拆,地方政府必須直接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其實,我國早有詳盡的行政訴訟方面的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被起訴也屬於非常正常的現象。但是,在沒有設立巡回法庭之前,地方法院多多少少要受到地方利益羈絆,獨立辦案會有影響。我國司法改革設立巡回法庭制度後,終於打破地方利益的藩籬,形成司法對於行政權力有效監督的作用,讓法官能夠勇於堅守法律精神,捍衞人民的正當權益,真正彰顯法治的平等精神。
(三)法治的公正原則就是法要公平正直,賞罰公明,不能徇私偏私。就像柏拉圖説的那樣,一切背離了公正的知識都應叫做狡詐,而不應稱為智慧。法之所以為法,是因為法是我們人類智慧的結晶,而不是個人喜好和一時起意。這也是為什麼法治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所有的法都要公正適度。
法治的公正其實是一種判斷。或者是對與錯之間的判斷;或者是在兩錯之間,選擇支持不那麼錯的一方;或者是在兩對之間,選擇支持更對的一方。
舉例來説,法國、奧地利等許多國家都有法令禁止伊斯蘭婦女蒙面,不允許婦女佩戴布卡(Burka)或尼卡伯(Niqab)等遮臉面紗。究其背後的法律原因,就是以公正作為原則,在自由和平等這兩大價值觀對立的時候,在婦女蒙面這件事情上,選擇了平等高於自由。具體來説,雖然伊斯蘭宗教信仰自由要求婦女蒙面;但是,婦女蒙面在很多伊斯蘭國家中是顯示男權地位的需要,男子的社會地位越高,要求婦女打扮就越保守,遮住部分就越多,所以蒙面實際上就造成了男女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所以,社會主義法治公正的要求,在禁止婦女戴面紗這件事情上,就是男女平等的要求要高於婦女的宗教信仰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法治的公正原則有一個範圍和尺度的概念,對於錯的一方或錯的行為予以適當懲罰或禁止(或給對的一方或對的行為予以合理的承認、補償或支持),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空環境下,可以有不同的判斷和執行的標準。譬如我國仍然保留死刑,要求“殺人償命”,但是很多國家都已經廢除了死刑。我國有一些“嚴打”時期,但是理論上,只要在同一時期掌握的尺度對所有人是大致公允相同的、並且有特定的情況和理由,那麼這些時期的特殊嚴厲的懲罰措施也應該算在法治的公正範圍之內。
新冠疫情期間,政府和各級部門為控制疫情,採取了許多嚴格的措施,很多措施涉及對人身自由/財產自由的限制。面對疫情爆發的情況下,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自由和人身自由/財產自由的這兩項自由權利之間,我國的權力機關選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自由優先,限制人身自由/財產自由,這個判斷首先完全符合法治的公正原則的要求。
在此之上,我國少數地方出現了個別民眾不服管理,公然抗法、辱罵毆打執法人員,在行政、司法機關介入之後,或是受到行政拘留、或是受到司法制裁。與普通時期相比,做出這些決定做出的時間可能非常快(有時候在幾小時之內),而且懲罰的力度也可能是在法律允許的最高值範圍。鑑於這些決定是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時空背景之下,這些決定顯然也是在法治公正原則的適當和合理的範圍之內。
但是,我們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限制人身自由/財產自由,和侵犯人身自由/財產自由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疫情當下,限制人身自由/財產自由、避免疫情擴散,來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顯示的是法治的公正。然而,我們不能以避免疫情擴散、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為理由,來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自由。
最近防疫期間還有很多明顯過度的行為,比如一家三口打麻將被打耳光;有人遛狗時狗被打死;有人沒戴口罩跑步,被強制隔離14天;有人出門上廁所沒戴口罩被強制隔離;徵用學生宿舍時私人物品被扔;業主被趕出房子連醫護人員都不許回小區等等。
這裏的問題,我們當然可以歸咎於人員的素質(基層執法人員當中,雖然有些可能是政府人員,但更多的可能是非政府人員,只是政府體系在基層的延伸),但上述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自由的行為,顯然不是法治的公正原則所許可的。因此,相關受害人完全可以要求相關侵權加害人,來承擔侵權者(個人或單位)的違法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和其他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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