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決定文字有微調,一圖看懂
(觀察者網訊)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決定分為導語和正文兩部分。導語部分指出,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觀察者網注意到,決定正文部分與此前的決定草案有所差別,具體表現在,三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增加“活動”二字****,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此外,“行政長官應當……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一句,刪去“推廣”二字,**改為“行政長官應當……開展國家安全教育”。

據港媒報道,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有關草案受各地人大代表重視,有其他代表團提出,單指“行為”是針對某個人做的事,建議加上“活動”二字,令立法涵蓋的範圍不會太狹窄。
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認為,決定的內容加入“活動”的字眼,能令草案更全面及準確地針對涉及顛覆國家等行為,相信最後只會令少數繼續堅持有關行為的人受制裁,並非要擴大規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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