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鳴江:什麼才是中國法治的根本保證?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翁鳴江】
三、黨的領導和責任
我國《憲法》第一條中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如果説權利本位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正當的程序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具體方法,那麼黨的領導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1)中國共產黨取得領導地位符合法治的程序正義,也符合法治的實體正義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不僅僅在程序上是憲法法定、符合程序正義,而且同時也是建立在法治的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實體正義的基礎上。
共產黨取得領導地位的原因有很多。如果僅僅從法治的角度分析,則我們可以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首先,中國晚清政府一再和西方強權簽定了上千份喪權辱國、割地賠款的不平等條約,直接把中國推向半殖民地社會的深淵。然而,辛亥革命和其後國民革命之後的中國政府,卻都基本繼承和履行了這些不平等條約。
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些不平等條約多數都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條約內容都是顯失公平、而且違反正義的約定,所以法律效力可以算是自始無效的。然而,當時代表中國的政府(包括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卻軟弱無能,無視甚至鎮壓人民對帝國主義的反抗。為了換取外國政府對其的外交認可,這些政府一再接受這些喪失主權的不平等條約,這也使當時中國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存在嚴重問題。以外國政府的租界為例,帝國列強在中國的部分租界,居然還是在八年抗日戰爭期間,由侵華的日本政府在名義上首先歸還給汪精衞的偽南京國民政府。當時中國政府的無能,由此可見一斑。
對比之下,新中國政府在1949年成立之後,雖然國家是一窮二白、百廢待興,亟需來自外部的支持。但是共產黨領導的新政府卻明確主張先打掃衞生再請客,堅決不承認以前政府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採取措施取消租界和收回外國公產,並全面取消各種外國政府和外國人特權。雖然這一做法的必然結果之一是,新中國政府在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後才得到一些國家的外交承認,但是這也説明,共產黨領導新政府的合法性來源於中國人民,共產黨政府沒有為換取外國政府的外交認可而犧牲國家主權,從而真正維護了法治的公平正義。
其次,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是一次徹底的無產階級革命。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是真正為人民爭取自由、平等和公正的革命,相比前兩次的革命(辛亥革命和國民革命)對外不斷與帝國主義妥協、對內不斷與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妥協,只有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才徹底完成了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主義的歷史任務。
按照歷史學家黃仁宇的觀點,鴉片戰爭以來,因為當時極少的人能看到全局之高低縱深,大多數人只能隨着內外壓力,一步逼一步,最終才逐漸覺悟到大規模變化之無可避免。“中國既已在20世紀幾乎亙全世紀盡瘁於革命……(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規模之大,行動之徹底,亦超過隋唐之均田,其目的不在短時間的平等,而在給新體制一個合理的出發點。”
當然,共產黨領導的為人民爭取自由、平等和公正的革命,不只是土地革命。畢竟一切進步和發展都必須從思想觀念的發展開始,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革命更是一場思想的革命。
正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意識到長期以來受外國和外來勢力的支配、受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的剝削,是有悖於自由、平等和公正的,違反事物常規的,也是不符合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規律的。事實上,在資產階級領導的國民革命中,共產黨也曾經一直爭取和嘗試各種參與政權的民主方式。從很多歷史資料文獻來看,為了爭取民主和自由,共產黨也曾反覆表達過在資產階級當權的國家,通過無產階級參政來真正實現憲政民主的想法。但是,隨着內外壓力,一步逼一步,加之當時執政者一再出爾反爾,更多數人也很快意識到,即使人們竭盡智慧,要不談無產階級的革命而保證國家的苟安、與當時的政府和統治階級達成妥協和解,是辦不到的荒謬空想。
所以,只有無產階級革命,才能為人民真正爭取到自由、平等和公正,這也是為什麼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革命符合法治的根本原因。
最後,從革命和戰爭的正當性角度來説,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革命無疑屬於正義的一方。
國共內戰的起源,是當國共聯合的國民革命快要取得成功的時候,1927年蔣介石開始的“清黨”在先,汪精衞開始的“分共”在後,最後寧漢合流的一系列的叛變革命的行動。國民黨封閉了工會、農會和所有革命團體;在“寧可枉殺一千,不可使一人漏網”的口號下,大規模地逮捕、屠殺共產黨員和革命羣眾。
隨後在國共兩黨各自建立政權之後,國共內戰也都是國民黨軍隊率先挑起,共產黨軍隊被迫進行自衞。國民黨軍隊先後動用優勢兵力對共產黨的根據地實行五次“圍剿”,迫使共產黨軍隊進行二萬五千里長徵。
在解放戰爭之前,國共重慶談判及在1945年10月10日達成的《雙十協定》,曾經給中國人民帶來了和平、民主、團結的希望和曙光。但是,也是由於國民黨統治集團違背全國人民迫切要求休養生息、建立聯合政府的意願,悍然在1946年6月底全面撕毀《雙十協定》,重啓了國內戰爭。

重慶談判
雖然歷史可以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可以用不同的觀點和角度來解釋,但是事實終歸是事實,公道也自在人心。雖然在解放前國民黨和共產黨在大陸各自治理的能力和成績,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國民黨為一己私利,一而再、再而三,率先通過屠殺、挑起戰爭等手段叛變革命,妄圖從人民手裏攫取革命勝利果實的做法,從某種意義上説,和納粹德國悍然挑起的侵略戰爭、日本偷襲珍珠港挑起的太平洋戰爭等等,只是量級的不同而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顯然是有違公正,也是違反法治精神之舉。
(2)社會主義法治中黨的領導和責任
社會主義的法治,其主要特徵就是黨的領導和責任貫穿在法治環境始終;具體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第一、社會主義法治首先需要黨的領導,這是因為黨中央的領導政策一直既是實然法的一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實然法和應然法之間的橋樑。
有些學者認為,我國在改革開放前只有《憲法》和《婚姻法》,因此當時的中國完全沒有法治,這類觀點其實是有爭議性的。因為,無論是從公開清晰性、可預測性、穩定性等表面性,還是從以國家強制執行力為後盾來看,黨的領導政策從建國以來迄今一直都具有法的所有特徵。
這裏的主要問題是,新中國建立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當時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點,或者説黨對社會主義法治公正的理解,是亟需解決當時社會的各種不平等現象。因此,黨在建國初期的一系列政策,從土地改革、社會主義改造、到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主導地位等等,始終是把實現平等的價值觀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大量曾經處於受壓迫地位的勞動力在獲得解放後,積極建設新中國;但另一方面,一些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自由的價值觀、挫傷了部分勞動者的積極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提出事實求是的發展路線作為新的方向,則是對當時過度強調平等原則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政策的一種反思。隨後黨中央的一系列改革開放的具體政策措施,則是通過把自由的價值觀重新放回到了應有的位置,完成了對社會主義公正價值觀的方向性糾正。我們重新認識到自由價值觀是社會進步、財富創造的源泉之一。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模式是釋放創造性想法和實現進步的重要方式。因為一個富強和文明的社會,必定是自由的社會。
從黨中央當前的各項領導政策來看,就既有發揮勞動者和企業的主觀能動性,鼓勵自由創造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主張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的自由價值觀;也有中國式“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的傳統智慧,要求先富帶動後富的平等思想,這也就是對社會主義的應然法重新進行了定義。
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社會主義法治需要黨中央一直應時應地制宜,通過正當的程序,提出恰當的判斷和解決方案,維護法治的自由、平等和公正。黨中央的領導政策一直作為社會主義實然法的一部分,作為指導性思想,連接社會主義的應然法,決定我國法治建設的方向。這也可以説明,社會主義法治自始至終需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離開了黨的領導這個根本前提,就無法保證法治建設保持正確方向。離開了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就會流於空談,離開了黨的領導,法治就失去了“中國特色”。
黨的領導始終起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保駕護航的作用,黨的領導一直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保證。這也是因為社會主義法治是一個需要不斷改革和探索的建設過程。從過去這段歷史來看,既有經驗,也有教訓。我們的問題只是,如何在黨的領導下,找到社會主義的應然法,然後依靠黨中央的政策,從我國實際出發,發揮政治優勢,遵循法治規律,與時俱進提升理念觀念、創新體制機制,不斷開創依法治國事業新局面。
第二、不同於西方法治的憲政民主制,黨領導下社會主義法治的民主集中制,既要避免財富的過度集中,也更關注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西方法治的中心思想,是要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譬如,作為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論的代表,約翰·洛克僅僅是把私有財產作為法治的核心。他還認為, “國家是屬於財產擁有者的”,法治存在的理由是“保護那些擁有財產的人免受窮人的索取”。而在哈耶克看來,福利國家通過財富再分配來追求實質平等的做法,違背了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精神。
所以,西方的法治雖然同樣也有法治價值觀,但其目的無非是為資本服務,讓其利益可得到保障和無限量的擴大。在此基礎之上,西方發達國家採用的代議制、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等憲政民主體制架構,目的就是為了讓資本和利益集團更好地掌控國家。
在資本和利益集團的眼裏,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越小,相互扯皮越多,資本和利益集團就越能夠渾水摸魚,從中獲益越多。同樣,對資本和利益集團來説,他們也永遠不能依靠某一個政黨或某一個代理人。對他們來説,只有不同政黨和不同候選人的之間的不斷地相互競爭,資本和利益集團提供的經濟等利益誘惑才會對其有價值,資本和利益集團才能永遠牽着國家權力機關和政黨的鼻子走。
正是因為如此,當今社會,在資本主義法治之下,財富集中和不平等現象正日益驚人。就如法國經濟學家皮凱蒂(Thomas Piketty)在其名著《二十一世紀的資本論》中解釋的那樣,收入不平等是未受控制的資本主義的必然結果。現實情況是,很多統計數據表明,全球最富有的幾十位人士,和全球較貧窮的一半人口(38億)擁有的財富是相等的。美國最富有的0.1%人擁有的財富,則超過美國90%的人所擁有的財富總和。根據瑞士信貸2015年的統計,俄羅斯轉向資本主義憲政民主制度轉型不過短短十多年,最上層10%的人就控制了整個國家和社會87%的財富。
鑑於資本主義的特徵,資本主義憲政民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維護資本和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就是要讓資本和利益集團可以決定政治。所以,資本主義法治在財產集中、確保資產階級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無限擴大這個問題上恐怕是無解的(當然資本主義的自由主義思想也不會認為這是個問題)。雖然在工人運動、共產主義運動興盛之時,西方社會確實進行了調整,但從皮凱蒂的研究看,最終還是回到了財產過度集中的老路上。這也是為什麼,哪怕像美國作為世界上最富有和強大的國家,到現在也還沒有建立全民醫療保險的部分原因。
畢竟説到底,當社會的大部分資源都集中在少數資本和利益集團手裏的時候,對於社會佔大多數的普通人及生活困難的老百姓而言,政府等權力機關就很難實質性改善這些人的生存環境,也無法真正改變日益嚴重的階層固化問題等等,最終也就無法確保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對比之下,在社會主義國家,要管理好整個社會,避免政治權力服務於經濟利益,避免財富的過度集中,社會主義法治採用的是黨領導下的民主集中體制。這一制度設計的最大特點,就是在法的制定過程中,各方可以充分進行討論,不論是資本、利益集團,還是普羅大眾,都需要論證和説明各自提出的建議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在此之上,黨通過政府等其他權力機關再通過集中的方式,來確定最佳的法律和政策。
這也説明,社會主義法治在黨的集中領導下,出發點就是要真正保證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就是要不受資本和利益集團的牽制。所以,黨領導的民主集中制,在制度架構上,既能體現以民為主、尊重民意、為民着想的法治實體正義,也能體現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選賢任能的法治程序正義。
事實上,也只有在黨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之下,才能真正在自由和平等之間提出更好、更公正的解決方案。
一方面,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是社會發展的動力,最大程度地釋放企業家和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經濟領域適度監管必然是社會主義的主流政策。但是,這不意味着國家權力部門可以在其他領域任意放鬆監管。
近些年來,中央出台了一些列措施:從對全國包括西湖邊多家會所在內高檔會所的整治,讓“公共資源不能為少數人壟斷享用,更不能搞不正之風,敗壞社會風氣”,通過走“平民化路線”避免出現所謂“貴族”階層;到廣電總局要求演藝節目規定演員片酬比例,禁止明星子女參與綜藝節目(防止名人的子女天然會成為名人的不平等現象);再到最近為了實現教育平等,教育部收回高校的部分自主招生權限,明確高考成績不得低於85%的規定,讓所有考生重回高考考場公平競爭等等。

2014年初,杭州率先進行會所整治,還湖於民、還園於民、還景於民,部分會所變為文創空間,圖片來源:新華網
上述這些都能説明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在尊重自由權利的前提下,正在通過越來越多公平有效的法規和政策、適當強化平等的原則,來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而類似的政策措施,在資本主義法治“以自由權利之名、掩蓋資產階級統治之實”之下,是不大可能出現和執行的。
另一方面,我國在改革開放產生混合所有制經濟之後,還是會有如何處理好社會財富集中的問題。在201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黨中央宣佈,中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中國社會的主要挑戰已經由落後的社會生產,轉變為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這也表明,如何在社會主義法治下,實現經濟增長成果再分配,讓先富帶動後富,無疑是黨未來要面臨的首要任務之一。
第三、社會主義法治中黨的領導和責任,既有效率和效益的考量,也符合法治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
當前資本主義法治的高成本、低效率和低效益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三權分立、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憲政民主制度產生於生產力相對比較落後的農業社會或工業社會初期。當每個人的權利和能力都沒有太大差別的時候,相互扯皮、推諉和制衡的制度,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而且雖然效率低些,但也不至於造成太多的不良影響。
然而,在進入工業化社會或信息化社會之後,企業、利益集團和政治活動組織的權利和能力遠遠大於個人,三權分立的政府、立法和司法機關自然就會給企業、利益集團和政治活動組織過度的話語權,因此就遠不能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按照弗朗西斯·福山的觀點,“分權體制越來越無法代表大多數人利益,而是給了利益集團和政治活動組織過度的話語權,未能體現美國主權公民的意志”。
舉例來説,一方面,類似美國擬建高鐵之類的全國性項目,對大多數老百姓顯然是有利的。但是,由於此類項目往往會牽涉到各種利益集團(如航空企業、汽車公司、石化集團等)和在地企業的既有利益,即使早在幾十年前就已經開始規劃,不僅線路被越砍越短,成本越來越高,項目的工程時間也越來越長和遙遙無期。另一方面,美國國會卻不斷地通過各種法案和撥款,去迎合某些特殊的企業和利益集團的利益需求,把國家大量的錢浪費在諸如“豬肉桶”之類的項目中(pork barrel,美國的政治俚語,就是效益很差的、政府資助的地方產品或者工程項目),譬如美國各地到處都有一些常年無人使用的橋樑和公路(所謂的“bridge to nowhere” 或者“road to nowhere”)等等。
除此之外,西方政黨和政客一切以當選為中心,做得不好最多就是下台的結果,做得好也有任期的限制等,這通常也意味着他們會缺乏對國家、社會和事業的責任感(accountability)。西方政黨和政客之間為當選而作的黨爭,往往會演變成政黨惡鬥:輕則進一步撕裂民意、破壞社會的穩定團結,重則導致國家和政府停擺、民族的分裂等等。
還有,西方社會政商結合的現象,也遠比其他社會要嚴重。這不僅是説西方的政黨和政客大多是資本或特殊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而且,西方商人從政或政客從商的現象都非常普遍。很多西方政客哪怕在政績上乏善可陳,但是從權力部門的職位退下來之後,都可以搖身一變、順利轉型,從各大企業和利益集團謀取高薪職位。
説到底,西方法治中的“一人一票、三權分立、相互制衡”憲政民主制度,就是一個很容易被資本和利益集團操縱利用,但卻非常難追究問題責任的體制。政黨和領導人容易被收買;其無能或犯錯誤,下台就可以,但真正的問題卻始終鮮少有人來下功夫解決。三權分立和制衡,也往往導致出現問題時,大家相互推諉,沒有一個部門可以負責處理。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間,雖然名義上責任明確,但是下級的地方政府作為民選政府,哪怕出現問題,上級政府也無法立即對其究責。
更不用説,一個國家的整體發展,還需要考慮各地的平衡協調,國家和地方短期和長期的經營規劃,產業和社會發展的政策導向指引等等問題。
所以,西方憲政民主制度空有所謂程序正當的法治架子,卻嚴重缺乏能夠解決問題和具體執行的能力。資本主義法治的憲政民主制度的高成本、低效率和低效益,哪怕勉強符合法治程序正義的要求,也不能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這一體制顯然不能完全符合法治之下對實體正義要求。
對比之下,憲法法定的共產黨在社會主義法治中的領導地位,既是人民給予的信任,更是一種責任。傳統上,中國就是相信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國家。
在社會主義法治中,黨的領導地位其實也是人民賦予黨的責任:這一方面説明黨需要通過其領導的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權力機關,對人民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也説明需要由人民來負責對黨的監督,確保責任的落實。
與西方可以相互推諉責任的憲政民主制度不同,在社會主義法治的民主集中制之下,犯錯誤的黨員和官員首先需要直接承擔個人責任。以新冠疫情為例,客觀而言,湖北省和武漢市的一些負責人在疫情爆發初期的表現,和西方多數國家一些負責人後來面對疫情的表現,其實沒有很大的區別。特別是他們都忽視了病毒傳染的嚴重性等等問題。但是,與很多西方國家防疫情況失控,然而西方官員仍然無法被問責的結果不同,我們的黨和政府在第一時間就對相關負責的人員進行了調查處理。上到省委書記、省司法廳廳長、市長和副區長,下到湖北紅十字會負責人、相關處局幹部、派出所執法錯誤的民警等等,最後都就事論事,依法依黨紀受到了相應的處分併為此擔責。
在此之上,我國正在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進一步強化和完善責任和監督制度,特別是信訪制度和舉報制度。
而且,黨中央也開始考慮懶政和怠政問題。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治懶”問題被寫進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原本隸屬於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獨立出來,直接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這就從體制架構上把監察機關和其他的國家權力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相併列;從而進一步強化了人民監督的力量。
當然,如何更好地落實人民對黨和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還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長期課題。監督不到位,無疑會催生腐敗和壓迫等等社會問題,黨的領導責任也就成了一句空話。幸運的是,隨着技術的發展,當下人民監督的渠道已經越來越多,成本越來越低,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有時候,一張照片、一段錄音或視頻、一條短信等等就能夠舉報和揭露某個問題,啓動國家權力機關對此的調查和問責程序。所以,只要我們能夠在制度上切實落實人民的監督,就能夠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的高效率和高效益,也更能夠符合法治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
(3)社會主義法治中黨的領導理念——實事求是
李世默曾經提出過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觀點,他認為,“黨所維護的,是傳承儒家精神的現代中國社會主義;而西方自由主義制度維護的,是自啓蒙運動後演變形成的自由主義道德信念。”
這裏所謂“傳承儒家精神的現代中國社會主義”,筆者認為可以理解成黨的領導理念對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一種説法。具體而言,就是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作為基本方式,可以與以德治國和社會主義道德、與黨內法規和黨的規矩等共同構成黨和國家的治理體系。
其實不管是強調“傳承儒家精神”、還是“以德治國”,都是隨着改革開放開始強調自由價值後,當時的法律和制度無法很好因應社會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的一種補救方法。其核心思想,還是共產黨一貫以來的領導理念——實事求是。事實上,實事求是的理念一直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指導理念。
(一)如何實事求是地“懲惡”
改革開放後很長一段時間裏,不管是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還是建設和諧社會,還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其背景都是西方的自由主義思潮對中國帶來的衝擊。
就法治建設而言,筆者以為,改革開放後出現社會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現象的一部分原因,是我們在當時引入的西方資本主義法治方式、方法的時候,只選擇適用了其中所謂自由主義的“文明”、“先進”的程序正義部分,忽視了西方法治本身嚴刑峻法的部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土不服和橘逾淮為枳。
實際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和地區的法治,哪怕在太平盛世,也完全可以使用“重典”。這和中國亂邦才用重典的思想不完全一致。
舉例來説,美國的聯邦《暴力犯罪控制與執法條例》,俗稱“三振出局法”,其基本原則是對已經犯二次重大犯罪之重犯,哪怕之後犯的是輕罪,就可能招致“極刑”。如200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Lockyer v.Andrade一案中,被告安德拉德(Leandro Andrade)曾經犯下幾次重罪,儘管他最後一次被抓住的時候僅僅是從超市中盜竊了價值68美元(約480元人民幣)的錄像帶,但是最高法院支持三振出局法,因此他還是被判處了兩個25年徒刑並外加一個終身監禁。
類似的,譬如塗鴉在新加坡屬於破壞公物的行為,塗鴉的人會面臨最高3年監禁和最高2000新加坡元(約1萬人民幣)罰款,同時可能受3到8下鞭刑。中國香港地區在公共場合抽煙,處罰最高5000港幣(約4500元人民幣);殘害動物,可被罰款20萬港幣(約18萬人民幣)及監禁3年;任何人士如被裁定棄養寵物(如遺棄寵物貓),最高可被罰款10000港元(約9000元人民幣)及監禁6個月。
再比如,中國沒有襲警罪,而在歐美國家中,不僅有襲警罪,而且襲警會有嚴重後果。在美國,警察執行公務時,任何與警察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同時,只要警察第一反應判斷有人要襲警、危險一觸即發,警察就可以毫不遲疑地使用槍械。
由於嚴刑峻法和程序正義是西方法治的一體兩面,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西方法治之所以需要特別強調程序正義、引入對抗制度的原因,就是因為法律一旦通過,法律懲罰和執行的力度就會非常嚴厲。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法治下,我們看到老百姓大多遵規循矩,有良好的法治習慣,其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西方社會有嚴格的法律和規則,而且對違反法律和規則的行為,有嚴厲的懲罰和執行。
因此,如果我們只看到並選擇性採用西方某些程序正義的“文明”、“先進”的一面,而沒有看到或故意忽視程序正義背後所對抗的嚴刑峻法和嚴厲執行,就很可能會造成新的不公平。現在,很多人認為國內的法律沒有什麼用處,甚至認為社會輿論的壓力或者道德譴責的效果,要比司法介入的還更好。網絡上有很多所謂“支持當事人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利益,不要輿論譴責”,或“支持打官司,反對道德綁架”的觀點,有時其實就是在諷刺司法不力的現狀。
在現實中,本來老百姓們看到老賴住大房子開着豪車,但一查都是父母名下財產,法院也無法執行;對正當防衞認定極嚴,很難對壞人行使無限防衞權而不被判刑;在爭議案件中,好人老老實實,壞人卻通過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等不法手段贏得官司等等;凡此種種,就已經很難不讓人產生法律會保護聰明的壞人,讓他們能夠隨心所欲、逍遙法外的不好聯想。
在此之上,進一步強調壞人也有人權,不允許侵犯壞人的合法權利,疑罪從無,證據優先,法律確定的事實就是事實等等程序正義的基本原理,在很多人看來,無疑更助長了壞人“魔高一尺”的手段,也讓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普通老百姓有了“法律怎麼越來越保護壞人”,“老實人守規矩會吃虧”的感慨。
事實上,近年來媒體披露出來的個別事件很多已經不是壞人惡意違法,而是普通老百姓無視法律和規則,從而造成巨大損失或慘劇。譬如,有人攔着高鐵不讓發車;有人在放養野生動物的園區無視警告而下車,造成人員傷亡;有人要求司機違規停車,司機拒絕後就吵鬧,甚至對司機大打出手,造成13人遇難2人失聯的“10·28重慶公交墜江事故”。
雖然許多人認為這些不過只是某些人“巨嬰”造成的個別現象,但是除了一些“巨嬰”造成的惡性典型事件外,社會上還有很多無視法律和規則的現象,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從某種意義上説,這些情況其實反映的是當整個社會缺乏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時,大眾對於法律和規則的漠視而造成的必然結果。尤其是當法律和規則不能給違反者及時和有效的懲罰,就必然會讓更多人漠視法律和規則。
要在中國這樣一個傳統上比較自由散漫的社會,建立好規則意識和法治精神,可能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裏的關鍵不是要讓好人守法,而是要讓壞人違法的成本提高,讓壞人不敢違法,而且違法也能被及時發現和處理。
在黨的領導下,我們正在建設的全社會的社會信用體系,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步。除此之外,在壞人“魔高一尺”的時候,也需要有好的措施來讓好人能夠“道高一丈”。社會主義法治需要實事求是地引入和建立更多完善的制度來鼓勵監督和懲罰惡行,包括完善公眾的知情權,完善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強化對作偽證、假證的懲罰力度等等,這樣才能真正地讓守法者/好人走遍天下,讓違法者/壞人寸步難行。
(二)如何實事求是地“揚善”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在於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利益。筆者以為,改革開放後出現社會道德和法治信心滑坡現象,除了一部分是“懲惡”方面的原因,還有一部分則是“揚善”不足的問題。
以正當防衞為例,“鄧玉嬌案”、“4·14聊城於歡辱母案”、“8·27崑山反殺案”這一系列案例,之所以能夠在整個社會引起廣泛的討論,核心就是社會普遍認為這些案例當中體現出來的“善”需要得到重視。特別是“辱母案”中,當按照字面法律依據做出判決的一審結果,和社會普遍認同的公平正義相牴觸的時候,幾乎整個社會發出一致而明確的反對聲。像這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當中,黨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領導者,是否需要通過各級政法委員會,為實質正義額外提供一道防線,則是一個非常切實的問題。
有人認為,黨的這種干預,會影響司法的相對獨立,有違法治精神。但是,這類案件的共通特點是,當司法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很有可能會按照實然法,做出對案件中代表善的一方的當事人非常不利結果的時候;在此情況下,黨作為社會主義應然法的解釋者,通過相應級別的政法委員會,基於法的公平正義來為參與案件的各方當事人主持公道,恰恰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需要。
除此之外,黨的政法委員會對一些具有較大影響的複雜案件的介入,還有原因是司法系統自身存在一定的侷限。雖然中國不是普通法系國家,法官不能造法。但是法律畢竟自己無法張口説話,法律的解釋和執行,還是需要通過依靠法官;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能力不同,就完全可以對同一條法律做出截然不同的解釋。
南京彭宇案就是一個極好的例子,案件的情況非常簡單,老人徐壽蘭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彭宇,彭宇則予以否認。案件當中的關鍵證據之一是派出所當時對案件調查的筆錄。在江蘇電視台城市頻道錄製的節目《甲方乙方》上,在彭宇向派出所所長索要筆錄時,該所長稱當時筆錄丟失,但留有當時用手機拍攝的筆錄照片。彭宇則當場揭穿這份存在派出所所長手機上的照片實際上是徐壽蘭當警察的兒子潘輝提供的。潘輝後來對《南方週末》的記者也不避諱這一事實:“筆錄照片是我拍的,我做警察的,取證意識較強。”
然而,該案的主審法官在沒有使用可以證明彭宇撞人的其他高度蓋然性證據的前提下,要求彭宇承擔部分責任,並直接用常理判案:“如果被告時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時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嚴明事情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講原告送到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由於這一判決引用的“常理”完全不符合社會的認識、也顯然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公眾的廣泛批評。社會大眾普遍不能認同這一判決的結果。在事後,雖然相關人員(主審法官、徐壽蘭當警察的兒子)都被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是社會負面影響已經造成。
事實上,彭宇曾經在庭審中自述與人相撞卻説不清與何人相撞,結合站台當時的擁擠程度和具體情況,完全可能發生相互作用直接或間接導致徐壽蘭摔倒。包括最高法院的部分法官等專家學者,都據此認為彭宇可能是造成老人徐壽蘭摔倒的原因。畢竟在民事案件中,法律事實本來就不需要百分之百確定無疑,只要有高度蓋然性證據即可。類似高空墜物的案件,一定樓層以上的居民,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作為可能造成損害的人,都要對民事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在彭宇案中,徐壽蘭當警察的兒子潘輝提供瑕疵證據在先,主審法官罔顧法律事實(即法律可以確定的事實,不一定需要完全和客觀事實一致)用所謂“常理”判案在後,一錯再錯,導致社會公眾對此失去信心,甚至認為彭宇案的“判決結果讓國人的道德觀倒退了50年”。
這類案件之所以能夠造成如此重大的負面效應,一方面反映了公眾對社會道德缺失、誠信危機的擔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們對司法部門在辦案操作環節失誤後,能否自行糾正尚有疑慮。這也就是為什麼,黨的政法委員會作為相對第三方,能夠及早介入這些具有較大影響的複雜案件,顯然是非但必要而且必需的。
從某種意義來説,黨的各級政法委員會,與普通法國家中的“衡平法院”可以起到類似的作用。“衡平法”案件往往就是針對特殊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而且求助於衡平法幫助的人通常本身比較清白無辜(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當一般的法律無法解決相關的問題、抑或司法系統本身處理案件的時候可能會有不公平的時候,黨的各級政法委員會完全可以像衡平法院那樣,直接基於“正義、良心與公正”為基本原則,介入案件的審理,來實現社會正義。
在過去的時候,應當説中國也確實有發生各級黨委粗暴干預司法的情況;有些人假借維護正義的名義,濫用權力,使相關的政法委員會淪為利益集團與腐敗分子操縱司法的棋子。因此,黨通過政法委員會對案件的領導一定要程序化、制度化、公開化,並且必須要限於特殊的案件範圍(如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等等),從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正義,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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