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教父”級黑老大受審:市委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充當“保護傘”
他曾光環滿身,如今鐐銬加身;他曾揚名立萬,如今身陷囹圄。
他組織賣淫、腐化官員、開設賭場、虛假訴訟、持有槍支、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無所不為。
他謀取不當利益,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財物,妨害司法秩序等無所不至。
他是易連峯,被外界“奉”為黑社會“教父”級人物。昨日(6月7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易連峯等54名被告人、內蒙古通遼市易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等兩家被告單位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在烏海公開開庭審理。曾經輝煌發達、不可一世的易連峯也許從未想到,他會在千里之外的烏海接受國家和人民的審判。

創造新高庭審規模史無前例
6月的烏海,晴空萬里,熱浪滾滾。6月4日早晨,被改造佈置為庭審場地的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文體中心門前人頭攢動,從通遼遠道趕來的被告人家屬早早地來到了這裏,靜待庭審。
因本案被告人、辯護人人數眾多,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選定烏海市文體中心作為庭審場地,並對場館進行庭審適應性改造與佈置。經施工改造,共設置隔離庭審通道4條、臨時羈押室48間、功能性席位200餘個。
據介紹,本次庭審,還出現了眾多“首次”。
易連峯等54名被告人、通遼市易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等兩家被告單位涉黑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烏海中院首次審理由自治區高院指定異地審理的一審涉黑案件,是烏海中院建院以來受理的規模最大、涉案人員最多的刑事案件,也是歷年來出動保障警力最多、安保級別最高、庭審安保方案最完善的重大涉黑案件。據悉,本案經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公安廳指定管轄,由烏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實施組織內犯罪38起,共涉及行賄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18項罪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烏海中院首次嘗試現場庭審與遠程視頻庭審相結合的方式審理涉黑案件。為了滿足庭審需求,庭審現場專門搭建網絡通道,將智慧庭審、互聯網雲庭審、語音識別3項科技系統全部遷移至庭審現場。同時,庭審現場共配備移動終端、PC平台等技術設備100餘台,10平米LED屏幕2塊,全面支持信息化庭審。
本案系疫情以來首次將被告人提押出所受審的涉黑案件。為了防範疫情風險,所有出所被告人庭審期間均穿戴醫用級別防護裝備,還押回所前進行核酸檢測。
烏海中院全面提升本次庭審的疫情防控級別,庭審場地實行24小時封閉管理和每日2輪全面消毒作業。庭審前發佈公告,要求旁聽人員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國家電子健康卡綠色健康碼”實名領取旁聽證。
6月4日一早,烏海市文體中心廣場便拉起了警戒線,在相關人員的組織引導下,旁聽人員有序進入庭審現場。7時,安保人員準時出發,前往看守所提押被告人。8時30分,15輛載有易連峯等20名被告人的車輛抵達烏海市文體中心,被告人分別被帶入臨時羈押室。
54名被告人,66名辯護人,案卷材料和證據492冊、光盤1322張,230餘名法院、公安民警參與押解、值庭及法庭警戒……這組沉甸甸的數據顯示,這是一次超越歷史的庭審。

據介紹,為了全力做好該案的審判工作,經烏海中院黨組研究決議,成立“6·28”專案審判指揮部,由黨組書記、院長範巧蘭任總指揮。指揮部下設案件審理組、司法警務組、裝備保障組、宣傳輿情組、對外聯絡組、法庭佈置組、綜合協調組、“打財斷血”組等8個工作組。鑑於案情複雜、涉案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等眾多因素,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烏海中院制定了詳細的審判方案,並形成了長達近50頁的“6·28”專案庭審保障方案彙編。
組織特徵從無到有逐步發展
9時整,法槌敲響,庭審開始,20名被告人身着防護服被帶上法庭,其餘被告人在看守所通過視頻出庭受審。
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莊嚴起立,用時1小時40分宣讀起訴書。長達70頁的起訴書中,詳實地記錄了易連峯等被告人的斑斑過往,控告了被告人的累累惡行。
易連峯,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系通遼市易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通遼市新世紀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19年12月18日,被烏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
1995年,易連峯辭去教師工作下海經商,逐漸積累資本,並設立了通遼市易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易豐房產”)。2002年,易豐房產在通遼市科爾沁區投資建設了新世紀大酒店,易連峯及妻子李曉斌作為酒店控股股東掌管酒店經營活動。憑藉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新世紀大酒店一舉成為當地重要的政府接待、招商宴請場所。此後十餘年間,易連峯以合法經營為掩護,拉攏、腐蝕各級地方官員,積極尋找“保護傘”,先後網羅了李紹文等33人成為組織成員,大肆組織賣淫,開設賭場,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在通遼地區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恣意破壞當地社會風氣,擾亂民眾健康生活秩序。十餘年間,以易連峯為首的犯罪組織逐步成為在通遼政、商、“黑”三界都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
以易連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結構相對穩定,層級職責基本明確,組織管理較為清晰。該組織共有成員34人,其中,積極參加者14人、一般參加者19人。其組織特徵具體表現為:從無到有,逐步發展;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嚴守規約,運行有序。1995年至2002年,在發展初期,易連峯通過販賣糧食和承攬建築工程完成原始資本積累。為了利益最大化,他採取金錢誘惑、相認乾親等手段,將公安民警李紹文收入麾下,為其效力。李紹文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甘心被“圍獵”,公然動用手中公權力幫助易連峯及其組織成員擺平事端。
2002年至2009年,在壯大時期,易連峯憑藉新世紀大酒店的知名度高、有政府人員庇護等有利條件,有組織、成規模地實施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期間,他與李曉斌掌控了全部非法收入,他們培養的心腹李瑋協助記賬、收款,他們培植的親信李玉冬、孫德軍、孫翠妍、趙立忠等人負責“黃、賭”活動的具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司化運營模式在該組織中得到了進一步穩固,“金字塔”型管理結構得到了逐步確立。與此同時,他對當地惡名昭著、劣跡斑斑的楊曉光施以好處,將其吸納為組織成員,楊曉光則多次幫他擺平需要“社會人”出面才能解決的問題。
2009年至2019年,進入成熟時期,易連峯更是肆無忌憚地拉攏腐蝕了時任通遼市科爾沁區委書記、通遼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辛金山,時任通遼市市長、市委書記傅鐵鋼,時任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分局政委、局長劉興臣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呈現出滲透政權、危害政權之勢。他利用政府官員的包庇和縱容,不斷撈取商界榮譽和政治光環,為繼續進入拆遷、建築、土地、礦山等高金領域攫取鉅額財富鋪平道路。期間,他與聲名狼藉的刑滿釋放人員白紅柱相勾結,在礦山領域為非作惡,還縱容其堂弟易連濤在科左後旗大青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網羅社會閒散人員,為害一方,嚴重損害當地旅遊、餐飲行業經營。
在易連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全體成員唯易連峯馬首是瞻,事事聽命於易連峯。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他對整個組織的運行起着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處於組織的核心地位。其不但直接實施了行賄、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犯罪行為,還領導、組織成員實施了組織賣淫、開設賭場、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犯罪活動,更縱容組織成員實施了故意傷害、妨害公務、非法拘禁等犯罪行徑。為了庇護組織成員,他曾多次動用其與政府官員的關係,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打擊。

在該組織中,李曉斌長期掌控着犯罪收入,將組織賣淫、開設賭場所得的5000餘萬元用於子女留學、個人揮霍。李紹文自新世紀大酒店營業以來,享受着免費客房、洗浴等服務項目的同時,主動為新世紀大酒店開設的賭場提供保護並抽頭漁利。楊曉光、易連濤是深受易連峯信任的小弟,易連峯分別將通遼市易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豐礦業”)、大青溝蒙古大營交由楊曉光、易連濤經營,二人則各自廣納小弟,發展組織成員,依託組織勢力,有恃無恐、仗勢欺人,多次實施暴力違法犯罪行為。李玉冬、趙立忠、孫德軍、孫翠妍這些新世紀大酒店中的高層管理人員,忠實地跟隨着易連峯,對易連峯的命令不分對錯,唯命是從,在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盡忠效力、助紂為虐,在非法斂財活動中作用突出。
該組織中,呂春梅等人或聽命於易連峯,或聽命於楊曉光、易連濤,甘願充當馬前卒。有的作為保鏢、跟班長期追隨易連峯,有的在“黃、賭”活動中作用顯著,有的在行賄行為中表現積極,有的在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中行徑惡劣。
據瞭解,在該組織中,大部分核心成員為新世紀大酒店員工。易連峯以合法公司為依託,用公司章程、規章制度進行組織內部管理。這些成員不論是職務任命,還是薪酬增減,均有嚴格的審批、公示程序可以遵照。易連峯等人在賣淫、賭博場所內明文公示各種員工守則、服務標準,建立起由部門經理、主管、領班等多層級職位組成的管理體系,各成員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為猖狂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提供組織保障。該組織經過長期、穩定的運行,已出現相互協作、相互包庇、相互縱容等特點,給司法機關依法打擊帶來重重困難。
非法斂財惡行累累觸目驚心
易連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從事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高利潤違法犯罪活動,加之該組織又有其他多種形式經濟收入,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足以支持組織成員繼續長時間、跨區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經濟特徵具體表現在:以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為主要支柱,以騙貸、敲詐等手段為斂財途徑,以非法收入為組織“輸氧”“供血”。
2002年以來,該組織以新世紀大酒店為依託,持續進行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數據顯示,該組織在17年間累計組織賣淫上萬人次;在數十個地點開設賭場,累計參賭人數上千人,兩項非法收入共計上億元。組織賣淫和開設賭場收入是維繫該組織的最主要經濟來源,多數組織核心成員也都為此而長期追隨易連峯,為組織發展、壯大盡力的同時,又享受着各項利益回報。這兩項非法收入成為易連峯供其家庭成員奢侈消費的主要來源。
長期以來,該組織以合法經營為掩護,19次以虛構貸款用途、資信證明等欺騙手段從9家金融機構獲得貸款2.6億餘元,為組織正常運轉,保證有充足實力繼續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提供資金支持,給當地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破壞。此外,為組織利益最大化,易連峯多次指使柴雅芳等人作假賬偷逃税費上億元。
該組織形成以來,長期向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經查,易連峯向辛金山、傅鐵鋼、肖劍平等廳級幹部行賄170餘萬元,向劉興臣、尚勇、王大成等處級幹部行賄200餘萬元,接受其賄賂的科級以下幹部達百餘人。這些被腐蝕的國家工作人員形成該組織背後的“關係網”,多次在司法、治安、税務領域給予易連峯等人支持和庇護。新世紀大酒店逐漸成為事實上的“免檢單位”,導致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長期難以查處,在百姓心中形成“新世紀大酒店是法外之地”的印象,嚴重損害當地社會秩序。該組織在“保護傘”的庇護下不斷發展壯大,其發展壯大後又不斷培植新的“保護傘”,二者形成了穩定的利益共同體,侵蝕着地方政權,蠶食着社會安定。對內,易連峯以各種經濟利益為誘餌,例如提供經商機會、提供穩定工作、獎勵住房、優惠出售住房、發放年終獎勵、授予酒店免單特權等等,使該組織成為“榮辱與共”的利益集團,各成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性被充分調動,維護着組織正常運轉。
該組織為謀求強勢地位、壯大組織聲威、尋求非法保護,有組織地實施了38起犯罪事實,涉及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虛假訴訟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窩藏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等17個罪名。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

擾亂公序黑黑勾結為害一方
易連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盤踞在通遼地區,在“黃”“賭”等非法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在大青溝景區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並造成嚴重影響;在得到“保護傘”庇護的同時,干擾司法辦案、插手幹部任命;在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同時,又與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相勾結,互相利用、為非作惡、為害一方。該組織實現了經濟上立足、政治上庇護、法律上逃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危害性特徵具體表現為:大搞“黃、賭”,擾亂公序;恣意妄為,欺壓百姓;巧取殊榮,粉飾黑惡;腐化官員,滲透政權;“黑”“黑”勾結,為害一方。
從2002年至案發,該組織在新世紀大酒店洗浴中心、KTV、時代酒吧多處組織賣淫達17年,當地百姓大都知曉這個受到特殊保護的賣淫窩點,甚至有賣淫人員為了逃避打擊而選擇在新世紀大酒店內從事性交易。2003年至2010年,該組織在新世紀大酒店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賭客絡繹不絕,其中不乏大量當地官員。2005年,該組織在大青溝景區內開設賭場,賭場內多次發生打架鬥毆事件,極大地威脅着當地百姓的生活,嚴重擾亂了旅遊景區生產經營秩序。在新世紀大酒店內,該組織設有專門的麻將房,當地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都曾在此開設賭場,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實現“互惠互利”。
該組織頻繁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當地百姓合法權益,但多數被害人迫於該組織勢力而不敢報案、不願報案,或者即便報案也被非法壓制,致使大多案件直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後才浮出水面。
為了攫取更多經濟利益,該組織掩蓋種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竭力貼靠各級官員,努力融入“政治圈”,長期與各級官員保持非正常私交,積極為組織成員爭取諸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青年衞士稱號”等政治光環。
為了持續猖狂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該組織系統性地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以尋求庇護。多年來,易連峯逢年過節必向辛金山、肖劍平等主要領導幹部送去大量現金、禮品,曾給辛金山興建農莊、給其女兒免費辦婚禮,常年在新世紀大酒店洗浴中心為辛金山、肖劍平、許亞林等人提供免費洗浴服務,甚至指派其手下到相關部門辦公場所大肆贈送購物卡、代金券。這些被收買的國家工作人員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流合污,為虎作倀,對易連峯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一路開綠燈,對該組織有求必應,甚至有幹部想要升遷都需通過易連峯斡旋。易連峯等人的行為導致部分領導幹部對行賄、受賄習以為常,心中毫無黨紀國法,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生態。
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易連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壯大,在通遼地區揚名立萬。憑藉易連峯多年“經營”,該組織與當地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着十分緊密的聯繫,建立起可以相互利用的人脈關係。這些黑社會性質組織雖然實力強大,但各組織遇到問題或組織間發生糾紛時,便會請易連峯出面擺平。他為各組織協調關係的同時,即可抬高自身地位又可從中漁利。久而久之,通遼地區各黑社會性質組織都十分看中他的特殊地位,爭相討好他。
在通遼地區,易連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其特殊的社會地位不斷發展,同時,也縱容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壯大,呈現出事實上的“黑上之黑”特徵,複雜的利益關係造成該地區各黑社會性質組織相互交錯、相互利用、相互包庇、難以瓦解。
猖獗作案為非作歹令人髮指
2002年至2019年,易連峯、李曉斌夫婦投資經營新世紀大酒店期間,以新世紀大酒店康樂部下設的時代酒吧、KTV夜總會、洗浴中心為依託,以酒店客房和洗浴中心包房為賣淫場所,指使他人對賣淫人員和賣淫活動實行統一管理。通過設定賣淫價格,約定收入提成,統一收費管理,嚴格請銷假制度,提供免費住宿等措施,累計招募、僱傭、管理50餘名賣淫人員長時間從事賣淫活動。
2014年以來,在新世紀大酒店洗浴中心,易連峯通過控制按摩女技師上下鍾時間,容留按摩女技師在洗浴包房和酒店客房從事賣淫活動,從而增加酒店洗浴中心和客房部的收入。
以易連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持續、猖狂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以尋求庇護。多年來,易連峯先後多次向多名國家機關廳、處級官員行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81.9658萬元。
2003年以來,易連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營利為目的,在新世紀大酒店、大青溝等地,夥同李紹文等人,利用賭博機、“猜信封”“揭三張”“帕斯”等方式開設賭場,指派他人蔘與賭場管理,指派李曉斌等負責管理賭場部分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共計7200餘萬元。
1990年以來,易連峯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先後非法持有槍支四支和獵槍子彈106發、步槍子彈510發,非法持有的槍支分別為虎牌雙筒獵槍1支,小口徑長槍1支,小口徑可摺疊、可拆卸長槍1支,催淚手槍1支。自2017年,易連峯先後指使他人將上述槍支、子彈毀匿。
在6月4日的庭審中,法庭依法向被告人、辯護人告知了享有的各項權利義務,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並就庭審方式、管轄、迴避、開庭方式、非法證據排除等庭前會議中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逐一進行確認,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各項訴訟權利。
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重點進行了調查,並組織控辯雙方針對事實部分充分發表了意見。由於本案涉案人數眾多,案情疑難複雜,法庭辯論及被告人陳述等法定環節將在後續庭審中依次進行,庭審預計持續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