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紹光:他們認為的“民主”,實際上是民主的贗品
【文/ 王紹光】
像其母國一樣,在殖民地時期,美國也把財產權作為投票權的基石。早期只有男性成年白人土地所有者才能投票。雖然各殖民地對選舉權的財產要求不盡相同,但它們對選舉權都作出了土地方面的要求,其中最為普遍的財產要求是“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持有的土地”。後來隨着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變化,財產的定義必須變得較為寬泛,不再僅限於地產,否則城市居民中的有產者可能被排斥在外,擁有其他形式的財產或繳納一定數額的税款因此也變成了有產者的資格標準。儘管有這些變化,那時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享有或使用其選舉權。
難怪一位當代人説那時的體制是“一個講話的貴族面對着一羣沉默的大多數”。
對選舉權進行財產限制的做法得到了不少獨立戰爭領袖的贊同。如漢密爾頓斷言,沒有財產的人也就是沒有自我意志的人;富蘭克林則認為,允許那些沒有地產的人選舉是不會適的。1787年制定的美國憲法,沒有就選舉權作任何具體規定,而是將這一權力保留給各州。最初的13個州在制定自己的憲法時,普遍規定了選舉的財產條件(擁有財產或繳税)。這樣,有資格投票的選民與殖民地時期沒有太大變化,僅限於人口中的極少部分。1789年第一次舉行總統選舉時,只有約4%的成年人投票。
後來加入美國的那些州,對選舉權的財產條件較為寬鬆,有些只要求繳税(如俄亥俄、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有些則連這一條件也放棄了(如佛蒙特、肯塔基、田納西)。新州之所以採取較為寬鬆的財產條件,一方面是因為它們希望吸引更多的人口移民本地,以達到使領地早日成為聯邦州的法定人數;另一方面是因為它們大多土地資源極為豐富,每一位移民均有機會獲得足夠的土地。基於同樣原因,最初13州里人煙稀少的州不久後也放棄了擁有財產的要求(如特拉華、馬里蘭),甚至繳税的要求(如新罕布什爾、喬治亞)。換句話説,最初實現男性成年白人普選權的地方都是人少地多的州。其他的州要再等幾十年才實現這一目標。

簽署《獨立宣言》資料圖
由此看來,對廣袤土地的殖民與選舉權的擴大之間有一層奇特的關係。到1860年內戰開打前,美國還有一些州把繳税作為獲得投票權的前提條件;在賓夕法尼亞和羅得島,這個要求一直延續到20世紀。總之,在內戰以前的美國,男性白人的普選權仍沒有完全實現,黑人就更不用説了。只有在黑人很罕見的新英格蘭五州和紐約,黑人被允許參加選舉,而紐約還要求擁有價值250美元的財產。
1861-1865年的南北戰爭結束了對黑人的奴隸制。1868年通過的憲法第14條修正案賦予黑人公民權並允許他們參加選舉,但南部蓄奴州仍然不準黑人投票。兩年後,憲法第15條修正案通過,明確禁止州政府和基層政府剝奪黑人的選舉權。當時不少男性白人也許反對為投票規定財產條件,但他們卻把剝奪婦女、黑人、印第安人、非白人移民的投票權看作天經地義。
設置財產條件時,排斥這些人本不是問題;一旦降低或放棄財產條件,就必須尋求其他途徑。在19世紀七八十年代,南部反對第15條修正案的勢力廣泛用暗殺、“夜襲”、暴力恐嚇等“白色恐怖”手段阻止黑人行使其憲法保障的權利。

《亂世佳人》劇照
在其後的二三十年裏,11個南部州里有10個修改了憲法和法律,為黑人投票設計出一整套“合法”障礙來取代非法手段,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文化水平測驗和人頭税。文化水平測驗要求投票前必須通過英文讀寫測驗(如背誦和解讀美國或本州憲法),未通過者不得投票。但一方面,識字的黑人往往被告知他們的測驗“不及格”,因而不準投票;另一方面,文盲的白人卻可藉助所謂“祖父條款”被允許投票。
人頭税是指獲得投票資格前必須提供已納税證明,未納税或未能提供納税證明者不得投票。到1904年,所有11個南方州都設置了人頭税,其中7個州要求提前6—9個月繳税才能參加11月份的選舉。南部州本來就窮,1880年人均收入只有86美元,1900年也只有100美元,構成人口大多數的黑人就普遍更窮,他們根本無力繳納人頭税。與文化水平測驗不同的是,在人頭税方面並不適用“祖父條款”。美國有政治學家(如V.O.Key,Jr.和他的學生Frederic Ogden)辯稱,人頭税不僅沒有妨礙黑人的選舉權,反倒有助於消除對選舉權的限制。不過,大量證據表明,實際情況恰恰相反,人頭税是阻止黑人選舉的最有效工具。
文化測驗、人頭税和其他歧視性法律障礙從一出台就遭到進步勢力的反對,但它們一直持續存在至20世紀60年代中期。眾議院在40年代5次通過法案欲取締人頭税,但南方保守勢力阻止了參議院的行動。一直到1964年憲法第24條修正案通過,才在聯邦選舉中廢除了人頭税;兩年後,最高法院再裁決州人頭税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至此,財富才不再是阻礙公民投票的負擔。投票的文化測驗要求也要等到1965年的“民權法案”通過才被廢止。在這以後,美國黑人(以及印第安人、華人等其他少數民族)才真正開始享受選舉權,而此時距殖民初期只讓白人成年土地所有者投票已經過去了350年。
美國婦女獲得投票權的歷程也十分曲折。早在1777—1807年間,新澤西州就允許擁有財產的白人婦女投票。過了一百多年後,懷俄明州才在1890年憲法中賦予婦女選舉權。再過30年,即1920年第19條憲法修正案通過後,美國白人婦女方擁有選舉權。不過,白人男性政治領袖的歧視和諸如人頭税之類的法律障礙依然阻礙着婦女行使投票權。這種局面一直要等到1970年代第三波婦女運動興起後才得到改變。也是在六七十年代民權運動的影響下,1971年通過的第26條憲法修正案才將投票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
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美國實行普選權的漫長過程,其它西方國家的情況則大同小異。在20世紀上半葉以前,當歐美國家的選舉早已變成是“自由的”、“競爭性的”時,很多重要的社會團體仍被剝奪了選舉權。選舉是有產者、社會精英的遊戲,而其他人由於不是有產階級,沒有財產權,不認得字,在某個地方居住時間不夠長,或性別、種族、膚色等原因,被排除在遊戲圈外。英國工黨領袖拉斯基回顧這段歷史時,説了一段話可謂一針見血:“自由派的理想是讓中產階級分享方方面面的特權,而讓無產階級留在鎖鏈中。”

《被解救的姜戈》劇照
那麼當“自由的”、“競爭性的”選舉也變得“普遍”以後,選舉是否就能讓人民真正當家作主呢?選舉是否就不再具有“貴族”、“寡頭”性質了呢?
讓我們回想一下民主的原意:人民的統治。即使由於規模較大的現代國家不能實行古希臘那樣的直接民主,即使我們接受代議制的原則,即使公民不能人人都擔任公職,直接參與政治決策,民主的原則至少要求所有公民都應有擔任公職的平等機會。在不能實行直接民主的情況下,公職的平等分佈本是民主的題中應有之義。
然而,早期自由主義者鼓吹的代議制政府都是建立在對選舉權的形形色色的限制之上的,完全違反了民主的原則。在19世紀和20世紀上半葉,無論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其注意力都集中在投票權的擴展上,一直到全面實現普選。那時人們爭取的政治平等就是選舉權的平等,似乎,選舉權平等了,政治平等就實現了。與此同時,當選者的財產資格也逐漸消失。這兩個變化使人們相信,只要政府是經過普選產生的,它就是民主的;反之,只要政府不是經過普選產生的,它就不是民主的。在此過程中,民主的概念被偷換了:從人民行使主權的政體變為人民作為權力來源的政體;政治平等的概念也被偷換了,從公職分佈的平等變為了選舉權的平等。
有意無意之間,人們忽略了問題的另一面:即使選舉是自由的、競爭性的、普遍的,並非所有的公民都有擔任公職的平等機會,因為與抽籤制不同,選舉本身就是一種不平等的做法,它不可能把所有公民都看作公職的潛在候選人,因而不可能給所有人提供擔任公職的平等機會。
雖然法律並不阻止一般人蔘與競選公職,但競選必然偏愛“出眾”、“出色”之人,即便不是皇親貴胄、名門望族、社會賢達,也必定是儀態出眾、辯才無礙的碩彥名儒、幹練之士。
例如,在號稱“最民主”的美國,顯赫政治家族掌控美國國家權力在歷史上幾乎從未間斷,亞當斯、漢密爾頓、塔夫特、哈里遜、羅斯福、肯尼迪、洛克菲勒這些家族都曾風雲一時。即使在2008年角逐總統候選人提名者那些人中,希拉里是前總統克林頓的妻子;麥凱恩是將門之後,父親與祖父都是海軍上將;羅姆尼是前密西根州州長的兒子,只有奧巴馬是圈外人,但是被肯尼迪家族相中。更不要説,小布什、老布什兩代人都擔任總統,小布什還有兄弟任州長了。

布什家族
在政治體制幾乎完全效仿美國的菲律賓,獨立後的14名總統中至少12人沾親帶故,國會大部分議員來自100多個名門望族,在250名眾議員中,純粹平民出身當選的只有11人,參議院的24個席位則幾乎全由“貴族”子弟掌控,阿基諾、加西亞、拉莫斯、洛佩茲、馬可斯等名字在國會成員名單上反覆出現。因此,在選舉中,人們往往很少關心候選人代表的黨派和他們的立場,而是問:“這是誰家的孩子?”別看在很多國家,選舉花招層出不窮、場面熱鬧非凡,公職的位置實際上被保留給社會的上層階級。
民主本來意味着當政者也應是普通人,與受他們管理的人在生活方式、習性、關切等方面非常接近。以選舉為特徵的代議制卻具有貴族制特徵,即當選者與一般的選民在社會背景上十分不同。當人們不再關心與抽籤相比選舉能否使公職在公民中平等地分佈、不再追問現代代議機構如何分配作為稀缺物品的公職、從而陷入選舉的謎思時,被他們認為是“民主”的體制實際上不是民主的正品,而是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