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案、陳秋媛案背後的法律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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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報道 6月18日,延安市紀委監委通報了李慶鋒等人為仝卓辦理虛假轉學手續問題調查情況,6人被立案審查;
山東冠縣農家女陳秋媛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冠縣紀委監委正對涉案者立案審查;
山東聊城王麗麗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6月16日,山東聊城東昌府區政府發佈通報,給予冒名頂替者王某(柳園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6月20日,山東宣佈成立工作專班針對有報道稱發現十幾年前山東存在多名通過冒名頂替等違法違規手段非法獲取高校入學資格的問題;
……
最近曝出的一系列破壞教育公平的事件,不僅震撼了社會輿論,還挑戰着黨紀國法的底線。如何從法律角度評價這類事件?給有關部門、公職人員敲響了什麼警鐘?我們採訪了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廈門大學經濟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蘭英教授。
重要觀點
1. 我國法律在保障受教育權和保證升學公平公正方面,立法比較健全,但一些部門、個別公職人員沒有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歸根結底,無視黨紀黨規,法律意識淡漠;
2. 個別公職人員以為不過是蓋個章、辦個假手續、幫個忙而已,其實已經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甚至有的還涉嫌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瀆職犯罪,這是非常值得警醒的;
3. 從民事權利角度看,仝卓案,並非沒有受害者,因為破壞了高考的“公平公正”,必然有潛在的受害者;
4.通過舞弊、冒名頂替上大學,即使過去十幾年,也仍然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問:高考舞弊、冒名頂替升學這類事件,從法律角度怎麼看?
**李蘭英:**前兩天我看到一個報道,山東聊城被冒名頂替者的同事説:“王麗麗應該事先溝通,這樣做事太絕了,……兩敗俱傷!”言外之意,這種事王麗麗不必捅出來,雙方私了就行了。這個看法讓我非常震驚,由此看來,很多人,特別是一些公職人員並未從最近一系列高考舞弊的事件中吸取教訓,他們對這件事的認識,還停留在膚淺的層面。
高考舞弊、冒名頂替這樣的事情,絕對不是兩個人私了和解就能平安無事,也不僅僅是改變了別人一生的命運值得憤慨那麼簡單,這是對我國教育制度、社會公平、公民人權的極大破壞,引發社會公民對於高考招生環節“誠信、公平”的強烈質疑,後果相當嚴重。如果相關環節的某些公職人員,對法律法規意識淡漠,以為“幫個忙,不算啥”,沒有從內心意識到觸犯了法律,這樣的想法確實很危險。我覺得很有必要仔細分析這類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敲響警鐘。
就目前曝光的“仝卓案”、”陳秋媛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可以從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勞動合同法等多個視角加以討論。
問:高考舞弊、偽造學籍檔案、冒名頂替他人求學求職可能違反哪些法律?
**李蘭英:**高考舞弊、偽造學籍檔案、冒名頂替他人求學求職的行為均是兩種甚至多種性質違法行為的競合,侵犯了個人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關涉到侵犯公民受教育權、侵犯公民名稱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侵犯國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等違法甚至犯罪的嚴重後果,應相應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責任追究。
實踐中,在高考舞弊、冒名頂替他人求學求職的過程中,往往還會牽扯共同犯罪的問題。涉及到中學、招生辦、教育局、高校招生與學生管理部門、户籍管理部門等多個職能部門的參與和操作,儼然是一個黑色鏈條。上述部門的職員如果明知是違反檔案管理規定、違反高考管理規定,仍然參與舞弊和造假行為,那麼,他們涉嫌構成某些犯罪的共犯。而這些參與人中,往往有黨員領導幹部,那麼,他們在涉嫌違反教育法、行政法、民法的同時,不排除可能構成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行為。
問:紀檢監察機關對仝卓案的通報中提到,一些公職人員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這是什麼罪?
**李蘭英:**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也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主體就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這是一個普通的刑事犯罪,所以我們看到,仝卓案裏的涉案人員目前交由公安機關來偵查,而不是監察機關。
如果是公職人員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影響更為惡劣,屬於情節嚴重。因為,公職人員有義務維護國家機關的信譽、權威、形象。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平時宣傳警示不夠,很多社會人員,甚至有的公職人員認為“幫個忙,蓋個章、辦個假手續”,頂多是違紀違規,沒意識到行為的嚴重性,更沒想到已經涉嫌犯罪了,這一點值得公職人員警醒。
問:在高考舞弊、冒名頂替事件中,公職人員什麼情況下可能構成職務犯罪?
**李蘭英:**如前所述,高考舞弊、冒名頂替上大學,不是一個操作和一個環節就可以完成,而是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默契配合,是一條龍式的操作。那麼,這個過程中,就極有可能涉嫌構成職務犯罪。
我們從仝卓案的通報中看到,有領導利用手中權力指使別人製作假的檔案、文件,這不僅涉嫌共同犯罪,而且還涉嫌濫用職權行為;有的領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對下屬的違法違規操作既不制止、也不報告,這是翫忽職守的表現,已經是瀆職行為。當然,是否最終構成犯罪,要對照瀆職犯罪的構成要件綜合判斷。
問:在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保障教育公平公正,我國有什麼法律規定?實施保障如何?
**李蘭英:**其實,我們國家在保障升學公平公正、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規定方面,是比較健全的。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其次,《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了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再者,《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都對於高等院校 “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等嚴格細緻的規定。
遺憾的是,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是職能部門卻視而不見或者充耳不聞,依然違規辦事,甚至公然違法。不得不説:一些公職人員法律意識淡漠。有法,沒有宣傳;有法,沒有重視;有法,沒有遵守。
問:高考舞弊、冒名頂替的當事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利?
**李蘭英:**高考舞弊、冒名頂替的行為違反了民法中的誠信和公平兩個基本原則。
從侵犯的法益來講,仝卓案、陳秋媛案侵犯的都是複合型法益——既有國家層面的法益,也有個人層面法益。
首先都侵犯了國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受教育權益。仝卓案和陳秋媛案在侵犯的法益內容方面,略有區別。
從陳秋媛案中可以直觀看到具體的受害者,即被頂替者的受教育權、姓名權、公民個人信息及隱私權都遭到侵害;
而仝卓案,有沒有受害者呢?我們認為,既然解放軍藝術學院規定只招收應屆生,那麼每年招生名額都是有限制的,如果允許仝卓弄虛作假,身份造假,並因此考上,那麼必然就會有其他考生被擠下來,這些就是潛在的受害者。
問:實施高考舞弊、冒名頂替行為的本人,會給自己招致怎樣的法律後果?
**李蘭英:**目前,刑法沒有規定高考舞弊、冒名頂替行為構成犯罪,但是這種行為構成侵權是毋庸置疑的。被冒名頂替者(真陳秋媛),可以向冒名者(侵害者)提請民事賠償,包括物質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無效。”“假陳秋媛”是某縣某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單位裏用假身份工作了十幾年,前兩天官方通報,頂替者陳某某目前已被停職。冒名頂替者在這種情況下被解僱、開除,無權提出申訴,因為可以認定為是以欺詐手段騙取了單位的錄取資格。
結語
對高考舞弊、冒名頂替升學中的違紀違法問題,我們的態度是零容忍。臨汾市、延安市紀檢監察機關對仝卓案的涉案人員一追到底,挖出背後關係鏈;山東也成立工作組調查冒名頂替等違法違規手段非法獲取高校入學資格的問題。
6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全社會特別是黨員幹部、公職人員,今後要更加尊崇法律、執行法律,讓法律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剛性利器。
(特別鳴謝:廈門市紀委監委 廈門大學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