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草案“一審”回應了香港部分人士的恐慌和顧慮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田飛龍】
2020年6月18—20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程中列入了香港國安法“一審”,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向常委會進行了法律草案的具體説明,從而使這部舉世矚目的法律立法進程實質性加快,預期會在較短時間內落地生效。
草案説明一經全文公佈,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高度聚焦解讀,之前的多種妖魔化扭曲和反對理由不攻自破。草案基本原則與框架符合憲法、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的制度規範,體現了對基本人權與法治標準的遵循,體現了對香港普通法機制的尊重和吸納,體現了“一國兩制”框架下中央管治權與香港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根據立法法程序,普通法律草案需經過常委會三審之後交付表決,但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二審之後表決。香港國安法或將經歷二審或三審之後表決,經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而正式生效,成為香港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成為中央管治權落地執法的權威法律依據。
立法過程權威高效,公開透明,多方徵求意見,高度尊重和吸收香港本地法律機制及體現香港本地執法責任,折射出國家立法在理念與技術上的成熟和進步。這也是全面依法治國整體水準和能力的一個縮影。

資料圖:新華網
形勢所迫
“加快立法”既是立法責任,也是內外形勢所迫。
全國人大5月28日做出關於香港國安法的專門決定之後,香港內外反對聲音不斷出現:美國涉港法案評估取消香港優惠待遇,“五眼聯盟”及G7外長聯合聲明干預香港立法,歐盟議會做出干預性決議,香港本地反對派更是密謀以“二次反修例”對抗國安立法。
這些來自香港內外的激烈反彈均在中央預料之中,也進一步坐實了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及國安立法嚴峻形勢。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立法理性“加快立法”,既是落實人大決定的使命驅動,也是保護香港國家安全利益早日免受侵害的法治緊迫感所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懼外部壓力,堅定推進立法進程,表明我國在香港問題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堅定國家意志和制度化保護能力,也表明我國對“一國兩制”與香港法治的最終守護人角色得到了典型的充實和展現。
香港國安法可謂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建設的重大轉機,既可以為中央管治權落地執法提供合法性依據,又能夠監督、激勵和示範香港本地機構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組織和機制,還能夠帶動香港社會開展關於國家安全的愛國教育及普法教育。
香港國安法是在香港迴歸23年未能完成23條立法以及反修例運動嚴重破壞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的危機時刻出現的一部國家立法,是“一國兩制”框架內的撥亂反正、正本清源、止暴制亂、鞏固法治的最有力的國家法律行動。

資料圖來源:中新網
基本線索和信心
草案一審的有關説明,為香港社會理解這部法律提供了基本線索和信心:
其一,這部法律高度尊重“一國兩制”下香港本地自治權,將大部分管轄權授予香港本地機關,中央只保留特殊情況下的直接管轄權,這有助於實現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其二,這部法律高度尊重和吸納香港既有的人權標準和法治標準,注重與香港本地的普通法機制相銜接,使法律落地對香港既有法治衝擊最小,而收益最大;
其三,這部法律充分考慮國安案件的特殊性與複雜性,由中央政府依法派出駐港國家安全機構,承擔政策制定、情報收集、監督指導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直接管轄的法定職責,從而有效體現中央全面管治權以及對香港自治權的強大支持,彌補香港本地機構執法能力的不足;
其四,香港本地負有主要的執法責任以及設置專門機構的責任,包括特區政府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隊與律政司設置專門的國家安全機構以及國安案件的審判需要特首指定專任法官等,這是國安法執行機制不可或缺的組成要素,也是特區政府依法承擔的執行責任。
草案説明中提及了立法工作遵循的五項原則,即制度自信、問題導向、突出主體責任、統籌制度安排及兼顧兩地差異。這五項工作原則具體解釋了中央立法遵循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機制,顯示了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以及對“一國兩制”初心與原理的嚴格遵循。
五大原則的貫徹執行,可以在較高程度上回應和消除香港部分人士對這部法律的恐慌和疑慮:
其一,制度自信原則,體現了中央是在全面依法治國以及“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整體範疇內統籌思考和定位香港國安法的,使這部法律具備恰如其分的地位和功能,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的自主性和體系性;
其二,問題導向原則,體現了中央立法是有的放矢,是根據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現象、危害性及規制的迫切性進行的精準立法,選擇了最具典型性的四種犯罪,而不是制定一部大而全的香港國安法,本着實事求是解決問題的立法思路,這部國安法可謂是為香港量身定做,是香港法治鞏固所欠缺的關鍵性法律;
其三,突出主體責任與統籌制度安排,顯示出立法者在中央責任和地方責任之間的理性、現實且負責任的思考和安排,突出香港本地執法的主體責任,保留中央的兜底責任,同時側重對執行機制進行切合國內法實施的配置與構造,體現法律制度內在的有機性與協調性;
其四,兼顧兩地差異原則,説明立法者特別重視這部法律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規範銜接問題,既要與國家其他法律銜接,又要與香港本地法律銜接,做到有機對接與軟着陸,可以較好地整合國家成文法與香港普通法的各自優勢又能夠體現國家立法的主場優勢和頂層設計理性,為“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建設打造一部典範性法律,為後續進一步的立法及法治建設探索和積累寶貴經驗。
機構設置的考量
從這部法律的機構設置來看,最為關鍵的是同時設置了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且前者對後者有監督問責之權,體現中央事權本質與中央機構的法律優越性。
香港國安法是實體法、組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的綜合性法律,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重大創新,設立專門法律機構是保障這部法律落地生效的最關鍵的支撐因素。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體現了人大決定中提交的中央駐港機構的角色,體現了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的憲制屬性,體現了中央對國家安全制度建設與執行機制的落實責任。
駐港機構負有關鍵性的法律職責,既包括國家安全政策的整體設計與調整,也包括國家安全情報的全面收集與研判,更包括對香港本地執法機構的監督指導,以及在重大複雜案件管轄超出特區機構能力等條件下實行直接管轄的責任。為履行這些不可推卸的執法責任,駐港機構必須獲得與其地位相稱的調查權、執法權與適當的豁免權。
香港本地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既是人大決定中關於香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性責任的直接體現,也有助於香港地方整合有關本地執法力量而形成對中央駐港機構的有力配合與支撐。設立兩個機構,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內在邏輯與合力機制,體現了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作用於香港的理性而智慧的法治方式。

資料圖來源:央視新聞
落地展望
展望未來,國安法落地生效將為香港市民創造繁榮穩定、自由安全的社會秩序與發展基礎:
其一,國家安全與香港社會安全及個人安全密切相關,國安法的有效執行可以排除香港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對香港法治及社會秩序的顛覆性破壞,恢復香港市民的自由安寧生活;
其二,國安法有助於快速完成香港社會的止暴制亂及社會和解重建進程,調理和塑造社會人心,幫助香港社會走出黑暴運動陰影,及時調整並融入國家發展與治理大局,為個人及社會的長足發展提供牢固的制度基礎和方向感;
其三,國安法有助於穩定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進一步吸引國際投資者,並保障國家惠港政策安排及有關戰略謀劃對香港發展的正面支撐功能得到有序釋放;
其四,國安法為香港社會建立正確的國家觀和是非觀,可以為市民提供明確有力的法律武器與黑暴勢力做鬥爭,可以幫助每一個家庭對子女進行再教育和發展支持,使香港每一個家庭的發展願景都能夠與香港整體發展及國家發展相兼容並持續從中獲益。
結語
我們相信,這部法律將為香港在新時代“一國兩制”框架下的創造性發展進行法治奠基,也為全球投資者繼續信任香港平台並通過香港建立與中國大市場更加緊密的互聯互通經貿關係提供權威的法律保障。
有法治,才有繁榮穩定;有國家安全,才有可持續的社會安全和個人安全。香港國安法的及時到位和補位,是香港法治體系鞏固和完善的重大進步,是全面依法治國在涉港治理上的結構性突破,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典範工程,也是中國在21世紀持續推進現代化與國際化戰略的關鍵性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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