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韋諾:《香港國安法》因言獲罪?港人對“言論自由”誤解有多深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梁韋諾】
香港警方國安處10日早晨拘捕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指控其涉嫌勾結外國勢力,違反香港國安法。黎智英與境外勢力的往來,在香港並非秘密。不過,《香港國安法》不溯及既往,相信香港警方國安處肯定掌握了法律頒佈後的新證據,才出手拘捕。

黎智英被捕現場,圖片來源:東網
國安處在7月29日就已經拘捕了“港獨”組織“創制獨立黨”的4名成員,短短兩週不到的時間就連續出手,而且抓捕的對象從“小魚”變成“大佬”,因此引來了各方的極大關注。

“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
愛國陣營對警方的連續行動表示大快人心,認為橫行無忌的“港獨”分子終於得到懲治,並希望往後能夠將更多“港獨”分子一網打盡。
另一邊廂,反對勢力則聲嘶力竭地批評港府“以言入罪”(或稱為“因言獲罪”)及“文字獄”,揚言香港已進入“以言入罪”的時代,港人不再享有言論自由云云。
只要在網絡上搜尋“以言入罪”一詞就不難看出,即使在《香港國安法》頒行之前,只要當局對“港獨”分子進行任何行動,例如以《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以煽動罪拘捕民主黨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等等,都會被反對勢力説成是“以言入罪”。至於《香港國安法》,反對勢力更加瘋狂抹黑,指責國安法有關“煽動”、“教唆”等字眼模糊,將會導致“以言入罪”,是“白色恐怖”的開始。
其實,明眼人都知道,黎智英等的行徑絕非止於“言論”,從這個角度完全可以批駁反對勢力的詭辯。但筆者也擔心,在如此重大的案件上,單純這樣解釋,會強化香港市民對“言論自由”和“以言入罪”的誤解。
此前,不少愛國陣營人士為相關法例及執法工作進行解説時,不知是否為了令香港市民安心,就一直在採用反對勢力對“以言入罪”的詮釋。
當反對勢力一方不斷指責香港與內地有“以言入罪”的問題,他們則作出被動的回應,包括:香港市民不用擔心因言論而犯法,因為在香港,言論本身不會構成罪行;某人認為,普通法沒有“以言入罪”;有人甚至直言“香港沒有‘以言入罪’是與內地的最大分別”,彷彿只有奉行大陸法的國家,以至只有中國內地才有“以言入罪”。顯然易見,他們不自覺地墮入了反對勢力的圈套。
事實上,香港社會有着一種對言論自由的迷思,誤以為言論必定不是犯罪元素之一,發表言論必定不會是犯罪行為,因此,所有人均不應因發表任何言論(尤其是政治言論)而被判有罪,否則就是“以言入罪”。
言論自由的界限
假如你問港人何謂言論自由,他們大概會答:“隨心表達自己所想的。”
反對勢力最喜愛引用《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當中“不受干涉”是他們最強調的,並以此作為將言論自由極大化的理據。
然而,他們(故意)忽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指出,言論自由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以經法律規定予以某種限制,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內容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大致相當,可見香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合乎國際標準。
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明確指出: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以及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這意味着並非任何言論都不能被定罪。
至於被視為最“民主自由”的美國,其憲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然而,美國存在不少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情況,為最高法院所認可。這些例外情形都是在不同時期、不同背景下創立的。換言之,是根據美國國情及社會變化而對言論自由的限製作出增減,但香港反對勢力則對此絕口不提。
與言論相關的罪行
香港法例當中,已經存在着大量與言論有關的罪行,包括誹謗;自稱三合會成員;恐嚇;作假證供;教唆、慫使他人干犯罪行,以至《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均是已有的、與言論相關的罪行(而且大多數都是奉行普通法的英國在佔據香港的時候制定的),難道這不是所謂的“以言入罪”嗎?為何反對勢力只是針對《港區國安法》?
事實上,煽動、對事實的虛假陳述、淫穢、兒童色情、恐嚇等言論均不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曾在社交媒體上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自由:“在機場的航空公司櫃枱辦登機手續的時候,你不可戲稱行李中有炸彈;在飛機上更不可討論劫機計劃,否則馬上有戰鬥機將你坐的民航機迫降。”
由此可見,言論可以構成犯罪行為。“以言入罪”本身根本上是無問題的,被香港大眾視為問題,反而才是大問題。
只是説説而已?
反對勢力為“港獨”分子最常用的辯護就是:只是説説而已!(廣東話的説法就是“講下啫!”)。他們最愛拿出《約翰內斯堡原則》來説事。《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規定,只有言論有意或可能引發即時暴力,才可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第七條則規定,若市民和平地行使表達自由,就不能被視作威脅國家安全。
然而,《約翰內斯堡原則》只是英國人權組織Article 19和南非金山大學在1995年舉辦研討會時所公佈的,並非國際條約,亦沒國際法效力。
更何況,言論不一定要引發即時暴力才能被視作威脅國家安全。
以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獨立運動為例,2019年西班牙最高法院判決了12名在2017年10月的“獨立公投”中扮演要角,而被控煽動叛亂等罪名的前加泰羅尼亞政治人物,其中9人被處以9至13年有期徒刑。
即使是奉行普通法的美國,2010年2月,美國一個名為約翰尼·洛根·斯潘塞的男子,因於2年前在互聯網上發表詩作,以“白人至上”的口吻描述了暗殺一位黑人總統的情形,就被美國特工處以該詩影射暗殺時任總統奧巴馬為由而作出逮捕,以涉嫌威脅總統等罪名遭起訴。
可惜此事不是發生在香港,否則反對勢力就能以“説説而已,又沒有任何行動”為他脱罪。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筆者明白,經過反對勢力多年來的宣傳,香港社會已將“以言入罪”理解為“當權者為迫害異見者,從其本應與法律無牴觸的言論或文字羅織成罪”。然而,公然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甚至已組織行動,難道還可以視為“合法言論”嗎?羅蘭夫人曾在斷頭台前慨嘆:“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很多事情,不是簡單地拋下一句“言論自由”就能夠接受的。
事實上,港人並非不知言論自由有限制。然而,迴歸以來,即使已有相關法律,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論的人甚少會被控告(更遑論被定罪),出現“有法但無人執法”的問題。
情況就像法例已明文禁止市民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但在缺乏執法的情況下,市民“亂過馬路”隨處可見。
久而久之,市民就形成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錯誤理解,令他們肆無忌憚發表煽動言論(更何況,他們以為在網上能夠匿藏身份,覺得執法部門難以發現)。
《香港國安法》第9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然而,《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的網絡上仍然存在大量匿名的煽動分裂國家及煽動仇恨的言論,臭名遠播的連登討論區以及大量Telegram羣組依舊如常運作。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表示,不排除立法監管媒體,這是好的開始,為應對新科技而更新法例,但關鍵還是在於執行。就如同《香港國安法》,除了懲治“港獨”分子,港府更要積極地管理媒體及網絡,堵截所有散播“港獨”言論的渠道及媒介,否則,在青年每日瀏覽這些社交媒體而受耳濡目染之下,將會持續地“生產”出一批又一批“港獨”分子,難以從根源上消除這種“政治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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