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
(觀察者網訊)港媒21日消息,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早前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該案件由處理國安案件“指定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共同審理。兩位法官昨日開庭先處理人身保護令,今日(21日)頒佈書面裁決,拒絕被告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23歲日本餐廳侍應唐英傑,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成為香港國安法首案。他涉嫌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撞傷警員,當時電單車上插着寫有亂港標語的旗幟,他早前申請保釋被拒。
大公文匯全媒體20日報道稱,香港國安法第4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辯方狡辯稱,第42條是要求被告承認罪行,才有可能獲准保釋。對此説法,法官李運騰及控方均不認同。
李運騰法官稱,該條文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沒有要求被告承認他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意圖”,更何況法官處理保釋申請時需作出風險評估。李運騰法官認為,該條例沒有假定被告已犯罪,而是要被告説服法官他會“停止”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餘若海表示,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並不恰當,被告即使不認同法庭早前拒絕保釋,應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重新審視保釋決定,被告被扣留亦是合法。餘若海不認同辯方的説法,他表示法庭處理保釋申請是考慮風險評估,視乎是否有充足理據,而非尋找事實。
餘若海還説,第42條是針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士的保釋申請,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條文並非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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