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亂港分子棄保潛逃是否損害對香港司法的信心?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顧敏康】
日前,香港警方在社交媒體公佈,從去年6月9日至今年9月6日,警方在“修例風波”中一共拘捕了10016人,檢控2210人,其中有550人已完成司法程序,並有462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包括被定罪、籤保守行為、獲頒照顧或保護令。同時,筆者也關注到不少被檢控的人士獲得法庭批准保釋。雖然他們被命令不得離開香港,但是,一些被保釋的人士仍然選擇棄保潛逃。
廣東省海警局8月23日在香港東南方的內地管轄海域內,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當場扣押12人,他們皆為偷渡前往台灣的香港暴徒。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被捕的12人中,有11人被香港法庭批准保釋,但被命令不準離港。香港不少人士因此質疑:棄保潛逃的情況本屬罕見,“但現在這些人卻成羣結隊地逃走”,是否損害港人及外界對香港司法的信心?香港司法界是否存在執法漏洞?香港政府應該如何協調堵塞漏洞,並堅定外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對於這些疑問,筆者將一一回應。

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圖自港媒
棄保潛逃是否損害對香港司法的信心?
在香港,獲得保釋已經成為被控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一項權利,有學者稱之為“原則保釋,拒絕例外”。這當然顯示出香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重要保護,不應該受到過分指責。保釋僅意味着被控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社會上等待法庭審理,不應被視為法院“放人”;一旦被告人被定罪判刑,就會被即時押送監獄服刑。
但是,既然保釋可以在特定條件下被拒絕,就説明保釋並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九條第三款就明確規定:“等待審判的人們被拘禁不應該是一般的規則,但是釋放應保障能出席審判……”聯合國《保護羈押或監禁人的原則》第39條亦指出,“除在由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中,由司法或其他機關由於司法利益而決定,被告人有權被釋放等待審判”。這些條文清晰告知,在某些合理情況下,拒絕保釋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根據《香港刑事訴訟法條例》第9D條規定: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毋須准予被控人保釋:(1)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2)在保釋期間犯罪;或(3)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在作出不予保釋決定前還需考慮以下情況:(1)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2)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3)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4)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5)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6)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7)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和(8)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在保釋申請方面,被控人當然會盡力申請法院批准保釋,而控方如不反對,或不據理力爭,則法官也可能傾向於批准保釋。當然,保釋也可以附加許多條件,如要求繳納保釋金、人事擔保、定期向警方報到、限制活動區域、禁止離境等等。在一般情況下,這些附加條件可以保證被控人屆時到庭接受審理。
但是,“修例風波”中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受到背後“黑手”的操控和蠱惑而集體出逃,並且由組織者支付鉅額資金和安排出逃。例如,有媒體報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現任台北濟南基督長老教會主任牧師黃春生便是其中的組織者之一。
可見,“修例風波”中被批准保釋的疑犯棄保潛逃與一般情形下的個別疑犯棄保潛逃是不同的。香港目前所出現的大量棄保潛逃的案例,至少説明檢控方和法院在權衡被控人的潛逃風險時考慮不足。而對於被批准保釋的疑犯,香港警方對他們潛逃的防範也是不足夠的,不然就不該發生12名疑犯集體出逃的情況。
法庭應當收緊保釋,嚴懲棄保潛逃者
當然,棄保潛逃者已經觸犯另一個罪名——香港法律中有一條違反法庭指令拘押罪。香港警方可以發出全球通緝令,務必將這些逃犯緝拿歸案。就12名棄保潛逃者而言,他們將因觸犯內地法律而受到法律處罰;而當他們被送回香港時,也將面臨原有罪名和棄保潛逃罪名的雙重審理和判刑。
但儘管如此,筆者仍希望香港法庭要引以為戒,在處理“修例風波”中的疑犯保釋申請時,應當更加謹慎小心,全面評估疑犯棄保潛逃的風險,收緊保釋的批准條件。檢控方也應當據理力爭,説服法官作出更合理的平衡。
即使法官最終批准保釋申請,也必須規定更加合理的保釋條件,例如,加重保釋金的數額、增加人事擔保等。而對於保釋候審的疑犯,應考慮更為有效的防範機制,比如現在科技發達了,完全可以讓保釋候審的疑犯帶上電子追蹤器,以掌握其行動軌跡。
台灣當局政治高於法治,成香港暴亂“黑手”之一
在香港發生的“修例風波”中,台灣當局緊跟美國,為暴亂提供資金和物資支持,亦成為背後“黑手”之一。台當局的目的是多重的。一是借香港街頭暴亂詆譭“一國兩制”方針,破壞“兩岸和平統一”;二是炒作“修例風波”,將其作為自身參加2020年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的“政治提款機”。更令人氣憤的是:台灣當局為香港暴徒提供所謂的“人道援助”,其實就是想方設法幫助這些暴徒逃離法律制裁。
香港和台灣是彼此第四大貿易伙伴,而台當局的所作所為已經令港台關係降至冰點,受傷的必定是雙方民眾。但是,香港有國家的強有力支持,可以化解港台關係僵化所帶來的經濟壓力;而台當局的破壞行為,只會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此外,從長遠看,居留在台灣的暴徒也一定會成為台灣社會治安的負累,必然招致台灣民眾的強烈反對。到頭來,台灣當局政治高於法治的作為,只會損害台灣自身的法治形象。

台灣記者鍾聖雄(小圖)承認協助香港示威者偷渡到台灣。資料圖片
“五眼聯盟”雙重標準,製造逃犯“庇護所”
“五眼聯盟”持雙重標準看待香港國安法,並中止與香港的引渡條約,顯然是粗暴干涉中國內政,也破壞了“五眼聯盟”與香港之間的司法合作互信,客觀上在這些國家制造了香港逃犯的“庇護所”,這是對法治的粗暴踐踏,開創了破壞刑事司法合作的糟糕先例。
在此情勢情形香港相關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采取了反制措施:不僅宣佈香港暫停港加、港澳、港英、港新、港美的移交逃犯協定,也決定同時暫停與上述國家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事實上,這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局面,因為雙邊與多邊的刑事司法協助的中斷,必然意味着最大受益者是逃犯。目前,已經有幾位“修例風波”中的疑犯逃竄到英國、德國、美國等國。由於缺乏司法協助,這些疑犯暫時不可能被引渡回香港受審。也許這些逃犯在“五眼聯盟”等國的支持下可以暫時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筆者相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成語,只要“五眼聯盟”等國有一天出於政治或經濟利益考慮而恢復與香港的刑事司法協助時,只要有一天這些逃犯去到與香港有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地方,他們就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五眼聯盟”等國中止與香港的引渡條約,事實上為罪犯開闢了一條“綠色通道”,也明目張膽地為香港犯罪者提供庇護,其做法是對其自身標榜為“法治國家”的最大諷刺。而香港接下來要做的就是,一方面對來自“五眼聯盟”等國的來港人士加強背景調查,嚴密防止這些國家的逃犯輕易進入香港;另一方面就是要紮緊“籬笆”,防止疑犯(包括保釋候審的疑犯)逃離香港。
結語
9月10日,加拿大菲沙研究所發佈《世界經濟自由度2020年度報告》,再次把香港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這也是對“五眼聯盟”等國的最好回擊。“五眼聯盟”等國終止與香港引渡條約的根本意圖,是試圖營造一種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失去信心的假象。顯然,這種意圖是難以實現的。
香港之所以能夠成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優勢就在於其國際化法律體系、優秀的人才和科學的監管體系。雖然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直接支持下,持續一年多的“修例風波”令香港社會秩序蒙受巨大壓力,但隨着香港國安法的制定與實施,香港的法治秩序正在快速恢復,香港也一定能夠在國家的鼎力支持下走出困境,再現騰飛。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